红字发票作废说明怎么写

时间:2021-11-10 14:51:06 200字

第一篇:《增值税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

1.值税发票作废的操作程序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发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发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限制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政策,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发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发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对事后取得专用发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发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 操作程序

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事项

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是,不论购买方对专用发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只有销货方报税、购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比对成功后才能彻底抵扣,这就决定了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复杂性,手续也相对烦琐。因此,购买方对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作废,要做到不耽误太长时间,也不会产生税收风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购进货物或劳务的开票现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一次手工全面审核,发现有误当场要求销售方作废重开。二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后立即与采购部门购进货物或劳务验收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按合同规定需要退货或应索取折让未索取或发现其他争议不能按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全额付款时,要及时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三是财务部门收到专用发票并接到采购部门后验收无误通知后,必须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发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时立即通知销售方财务部门。四是必须在开票的当月将需要作废的专用发票赶在销售方抄税和记账前转交到销售方。

2.发票作废或者红字出现的情况:

(1)未抄税,未认证

处理方式:若已寄出,收回给客户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直接作废。若还没寄出发票,可以即时作废。

(2)未抄税,已经认证;抄税,未认证;抄税,已经认证

处理方式:凭购货方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备注:已经抄税,是不能直接作废发票的;只能红字

(3)发票作废后,购货方仍然是可以认证发票的;发票认证后,销货方也可以系统上作废发票;出现的最终结果是发票被作废,又被认证了。

处理方式:非常复杂,要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税务局就会判定为购货方偷税。所以在作废发票之前一定要确定对方是否已经认证发票。若已经认证需要作废发票的,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篇:《开红字发票情况说明书》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

温州市国税局:

我公司于2014年08月18日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名称:温州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发票代码:3300133140,发票号码:18766062, 开票金额:18538.00元,因开票有误,当月已重新开具,但未能及时作废,特在本月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回,请予以批准!

温州市鹿城区站前联民家电维修部

2014年9月5日

第三篇:《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于月 开具发票,发票号码为 ,金额为 元,税额为 元,价税合计为 元。

由于此前已经开过发票,后又多开1张,当月又忘记作废,此发票未交予对方,因此对方并未抵扣。

现,特向贵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望批准!

给贵局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报告!

×××××××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开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开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兹有苏州市XXXXX有限公司,干2014年5月15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代码:3200134140,发票号码:17048363,开票信息错误 需作废,由干账务疏忽忘记作废了,此票尚未交付!本公向贵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请税务局给予相关手续办理为谢!!

苏州市XXXXX有限公司

2014.06.06

第五篇:《红字发票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无锡尔威特继续设备有限公司税号3202000008663385在

2014年5月13日开给南京马斯特桥梁钢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码:3200134140,号码:32299997 ,货物名称研磨机,数量为

1台,金额717.95元,税额122.05元,总金额840元的发票未交付给购货

方,因密码超出密码区该票只在发票上作废电脑里未作废,现申请开

具红字发票。此发票未认证。

无锡中湄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3年7月3号

第六篇:《三类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三类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税务处理一、 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专用发票已经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但不必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生销售退回(含部分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作废说明怎么写}.

情况二: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三:购买方所购买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四:当出现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红字发票作废说明怎么写}.

销售方的处理同情况二所述。

情况五: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由购买方出具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上述购买方出具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情况六:当出现开票有误等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并且开票时间已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或者,开票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但销售方已抄税的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

购买方不作处理。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具体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前述六种情况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购买方和销售方还应注意:

1. 《申请单》一式两联(需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 《通知单》一式三联(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3.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二、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专用发票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应注意:

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应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并且销售方未抄税且

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的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样建议销售方在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一次清理,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当月开具但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未接受的专用发票应于月底前收回,并在开票系统中作作废处理,同时在收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写“作废”字样(已抄税的除外);特别注意有无误作废、漏作废的发票,尽量避免购销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三、 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销售方应作如下处理:

销售方提供相应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

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证明单》需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

销售方处理同情况一所述。

购买方应作如下处理:

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认证相符后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四、 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时的税务处理

情况一: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情况二: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五、 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时的税务处理

购买方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处理(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1、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发票按作废处理。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

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货运发票开具红字、作废及丢失的处理一、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