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轮胎

时间:2021-11-03 03:52:34 200字

第一篇 认监委,,轮胎《2016年检验检疫局工作计划》

2016年,我局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紧紧围绕省局“改革创新年”总体目标,以“转变思路、深化推进”为工作主题,即“转变思路,深入落实改革发展的理念和举措;深化推进,巩固提升业务建设的成效和地位”,加快现代化强局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为助推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做出新的贡献。围绕上述要求,2016年我局要重点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深化内部管理为抓手,推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提升

1.切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科学制定方案,把群教活动与检验检疫中心工作有机结合,教育引导全局党员、干部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作风新形象。

2.认真落实中央规定整风肃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等相关要求,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自查自纠,严格日常管理,确保全年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3.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政治责任,健全惩防体系建设,强化预防教育,实施有效监督,实现全员严守底线的目标。

4.加大作风效能监督考核力度。每季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推进工作落实;启动综合考评小组巡视制度,开展互动式暗访及作风效能技术调查,建立服务窗口视频监控系统等,全程监控服务质量和作风效能。

5.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全面加强绩效管理工作,推进行政执法硬件设施、技术手段、人员队伍等基层基础建设,力争上半年通过省局《法制质检样板区》考核验收,年终绩效考核取得与本局地位相匹配的结果。

6.推进和谐大家庭文化建设。做好机构改革和业务转型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推进工、青、团、妇协同开展活动;优化人文关怀方式,提高后勤保障能力,进一步改善职工工作环境,强化关心关爱效果,努力提升全局干部职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二、以深化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为抓手,推进检验监管业务探索实践

7.探索建立宏观质量管理机制。联合相关部门继续推进中德企业合作基地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不断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发挥区内企业的质量示范作用,逐步积累宏观质量管理经验,年内争创国家级示范区。

8.积极探索检验监管新模式。探索建立“诚信管理、验证核放”的进口机电产品“后市场监管”模式;针对出口食品建立“监督+抽检”的诚信分类管理模式;启动3C免办申办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力争年内3-5家申办企业通过A类企业考核。

9.探索引入分类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做好产地证签证工作。加强辖区内进出口企业信息收集,全面掌握企业和产品情况,加强产地证签证后续监管和溯源调查,加大对不如实申报、伪造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诚信公平有序的签证秩序。

10.加强重点敏感商品监管。加大对输非产品、危化品、危包、民生类消费品、大宗资源性产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力度,提升把关成效。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出口召回退运调查工作机制,配合省局探索实践“负面清单”监管方式。

11.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好世界杯竞走锦标赛的检验检疫综合保障工作,确保赛事顺利进行。开展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促进地区优势农产品出口。指导生物医药新企业注册登记和动物检疫审批,做好全省系统第一批特殊物品检疫审批权下放工作,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三、以完善口岸执法监管体系为抓手,推进口岸业务不断创新发展

12.不断完善口岸执法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完善全申报、集中查验及电子闸口等工作机制,优化整合内部作业流程,修订口岸管理指导手册,构建口岸检验检疫独立执法体系。

13.全面推进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港视频中心建设,升级我局业务监控指挥中心;做好万方龙达木材产业园、华能公用煤码头和综合保税区的开放辅导和规范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口岸传染病监测网络,发挥网络疾病监测作用;加强水果和粮食指定口岸管理,指导申报进口肉类和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完善进口食品口岸查验场所和储存场所,推动港新型口岸废物原料查验专用场地建设。

14.积极探索口岸业务分类管理机制。加大信息收集和风险评估力度,突出风险监测、研判、预警、处置等四个环节,探索进口食品、动植物产品分类管理措施,探索建立“全面申报、分类布控、重点查验、有效放行”工作机制。

15.积极开展“三个一”试点。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加强与地方政府、口岸部门、海关等的协调,认真落实试点方案要求,确保试点工作的实际运行成效。

16.继续深化“大检疫大防控”等执法互助机制。积极探索口岸“三互”工作新机制,进一步深化与相关部门已有的“大检疫大防控”、“联合社会化体检”、“应急反恐联动”等执法互助机制。扩大合作范围,充实合作内容,提高口岸疫病疫情检出率,提升检验检疫话语权。

四、以深化企事业单位改革为抓手,推进落实上级改革创新要求

17.积极准备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按照省局统一部署,主动破除思维定势,通过强化队伍管理、完善基础建设、开拓业务市场等,提升企事业单位自身综合实力,为下一步改革发展做好充分的人员、技术和业务储备。

18.继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口岸检疫实验室加强技术能力建设,确保通过CNAS及国家认监委能力认可和资质认定;石化实验室准备CNAS复评审和扩项,同时着手筹建南通阳鸿检测点,力争年内完成开检工作;中检公司开展好与华能港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业务,调研粮油码头检验鉴定和渤海期货检测平台的前期筹建工作;意达中心进一步完善电子信息等现代化管理软件的运用;CQC办事处配合中德合作基地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进区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二篇 认监委,,轮胎《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见附件)。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从20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附件: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二OO一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认监委,,轮胎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

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认监委,,轮胎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它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认监委,,轮胎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驱动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第三篇 认监委,,轮胎《2014-2015年汽车零部件领域政策全知道》

2014年汽车零部件领域政策全知道

无论对于哪一个产业来说国家政策均是引领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对汽车这一支柱产业来说更是如此,零部件行业作为汽车产业的基础,其发展的壮大以及发展的方向也均与国家政策的引导休戚相关,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都会引来行业内的热议,其持续性效应甚至能调整产业结构,改变行业产品格局,所以说政策的变化是包括零部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关注焦点,而对于零部件来说2014年确实出了不少政策。

1、2014年3月,中国橡胶工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绿色轮胎技术规范》认监委,,轮胎

备受国内外轮胎行业关注的《绿色轮胎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4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该《规范》为中国首部绿色轮胎行业自律标准。

根据《规范》,绿色轮胎是指节能、环保、安全的轮胎产品,生产全过程践行绿色制造理念,应用过程倡导绿色使用。绿色轮胎具有低滚动阻力、低燃油消耗、出色的操纵稳定性、更短的制动距离、更好的耐磨性、可多次翻新等特性。绿色轮胎制造应符合以下整体要求:使用环保、无毒无害,符合欧盟REACH环保标准的原材料,生产过程实现低能耗、低噪音、低粉尘、低烟气。与传统轮胎相比,凸现了环保、节能、安全、新工艺、新材料等多方面的优势。

《规范》除了对绿色轮胎提出了产品性能要求外,还对原材料的使用提出了要求。2015年1月起,国内生产的所有子午胎配方中不应使用、所有进口轮胎中不应含有的原材料有:高芳油,防老剂D,促进剂NOBS,秋兰姆类超促进剂TMTM、TMTD,吗啡啉类硫磺给予体DTDM,五氯硫酚类塑解剂,SBR1712/SBR1721;间苯二酚及预分散类型建议采用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类型的产品替代。

同时,推荐使用发布后的《绿色轮胎环保原材料指南》认定的主要原材料品种。《规范》还对绿色轮胎的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提出了要求,如对产品综合能耗、水污染物和大气排放物排放标准等都有具体规定。

在生产工艺方面,《规范》推荐绿色轮胎生产工艺技术,比如炼胶硫化废气除臭、低温连续混炼、锅炉烟气脱硫/除尘/脱硝、高温充氮硫化、炭黑管道输送、橡胶助剂造粒、轮胎自动化成型及半部件大卷化、轮胎压出/压延电子束预硫化等技术;并建议逐步取消胎面底面涂胶浆技术。

作为市场游戏规则的标准,据介绍,《规范》为中国下一步实现轮胎分级打下了基础。要真正实现绿色轮胎产业化,《规范》的出台只是开始,还需要做更多更具体的工作。中橡协准备下一步成立绿色轮胎技术支持中心,对轮胎检测机构进行认证,细化绿色轮胎原材料指南等,最终实现轮胎标签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轮胎时只看标签即可知道轮胎的性能。 另据悉,该《规范》对中国发展绿色轮胎虽具有指导作用,但仍属于行业自律性标准,不具备强制执行的行业约束力。因此,中橡协希望国家将该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2、2014年3月,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

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秘书长刘俊海强调,对于汽车等大件商品,维权日期从接触到商品之日起,而非从开票之日起6个月之内,将由商家自证“清白”。这将直接改变消费者在维权过程当中鉴定难、成本高的现状。

根据前述条款规定,购买汽车后6个月内消费者只需证明自身由于汽车瑕疵受到损失,而责任举证环节就由过去的“谁主张谁举证”转由经营者负责。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极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解析:“举证责任倒置”在汽车业界已喊了好多年,即使是去年10月推行的汽车三包也未能实现,这次新消法能够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对车主来说无疑会是一个新的维权利刃。但是,汽车销售方对于鉴定结果的左右问题也会有一定争议。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必然会加大汽车销售方耗费的成本,长久下去必会引发新的矛盾。另外,“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期限为消费者购买汽车6个月内,那么购买车辆超出6个月的车主也会出现一些争议。 赋予消费者七天“反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解析:这一规定即是消费者期盼已久的“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然而,对于汽车网购者而言,虽然在规定中并没有明言被排除在外,但目前看来还很难享受这份福利。目前,汽车电商是一个热炒的概念,但从本质上来看,当前的汽车电商仍处于萌芽状态,车企宣传营销的意味更强,大多并非真正的网上卖车,其交易过程仍在线下实体店完成,因此,时下的网上购车应不在七日退货之列。但如果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的七日“反悔权”在汽车领域适用,对于刚刚起步的汽车电商无疑将是一大挑战。

此外,对于新规是否会导致汽车消费者恶意退货的担忧,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表示:这种规定本身体现了一种公平,经营者大可不必担忧。实践证明,汽车这种商品,恶意要求退换货的现象很少。

商品七日退货原则扩大到所有商品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实际上是把商品七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而且,除汽车三包外,国家规定的其它三包的退货期限是七天内可以退货;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三包退货期一般也是在七天内可以退货。有一些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退货期超过了七天。

解析: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汽车三包规定与新消法的这项规定在理解上可能会出现不一致。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消费者购车后退货需满足很多条件,其中更是只有一部分情况能够免费退货,这就可能成为一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特殊约定”。而且,三包法规是部门规章,而新消法则属于国家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纠纷应采用何种规定进行处理,仍有待相关部门给出权威的解释。

引进公益诉讼制度

新消法中的另一个规定对汽车消费者而言也是一大福音——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消法规定,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有权利替消费进行公益诉讼。消费者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汽车质量问题的证据等,即可由消费者组织替车主进行公益维权,真正实现零成本维权。相对于消费者个体的维权行为,消费者组织作为集体可以更好的形成合力,两者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自不可同日而语。

解析:对此规定,业内也传出质疑之声,主要针对其“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有权处理公益诉讼”的硬性要求。有业内专家指出,此规定存在较大局限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过于严苛。而且,大量消费者投诉和维权事件集中到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无疑将使这些组织压力大增,如无完善的配套规定和下级组织的有效辅助,其真实容量和自身能力或将独木难支,很难经受住考验。

3、2014年4月,工信部发布2015年1月1日停售国Ⅲ柴油车

工信部公告称,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信部定于2014年12月31日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柴油车产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国Ⅲ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公告同时还要求各生产企业积极做好产品排放升级生产准备,合理安排国Ⅲ柴油车产品库存销售,做好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工作。

停售国Ⅲ柴油车,意味着柴油车国Ⅳ阶段将新增数百亿市场规模。据了解,2013年7月1日我国柴油车已步入国Ⅳ排放时代,分区域渐进式实施,2014年底国Ⅲ柴油公告废止,柴油车国Ⅳ排放标准年内确定全面实施完毕。

4、2014年9月,十部委会签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

交通部联合质检总局等十部委会签发布的《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业内人士认为,汽车后

市场反垄断出治本之策,发展迎来实质性利好。该项政策针对维修业出台的措施直至要害,将有效限制主机厂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打破现有售后零配件价格体系,真正为消费者带来实惠,为汽车维修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意见》意味着政府在汽车反垄断的进一步深化。汽车行业反垄断是大势所趋,主机厂力量遭到削弱,原有蛋糕被重新切分,汽车经销和售后领域都将迎来深刻变革。随着维修技术和配件供应垄断打破,主机厂的配件经销、4S店的维修业务都会受到冲击,独立维修企业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企业将会明显受益。

5、 2014年9月,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国家3C认证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儿童安全座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告,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认证。2015年9月1日开始,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安全座椅,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我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后方可生产、进口或销售。实施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将对提升安全座椅质量,规范座椅市场起到积极作用。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汽车安全座椅安全质量提升和检验监管产生重大意义。

6、 2014年9月,工信部发布《轮胎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推动轮胎行业产业升级,规范行业生产秩序,引导行业公平竞争,工信部发布《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企业布局方面,创建环境友好型轮胎企业。由于轮胎是个高污染行业,虽然近几年随着技术的不断提升和厂家积极的改善,污染程度得以降低,但是对附近环境的污染依旧不可避免。《轮胎行业准入条件》强调了新建和扩建轮胎项目必须注重周围环境,坚决避免以损害环境为前提的扩张,也再次为轮胎企业的发展敲响环境保护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