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的法律界定

时间:2021-10-27 11:17:26 节日作文

篇一:《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

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保护

摘要:教师作为重要的社会群体,其权利的法律保护对于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探讨教师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教师的法律权利予以列举和描述,并对其权利救济途径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教师;法律地位;权利;救济

一、 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与教师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它是法律所确认的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与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密切相关,不同的法律地位决定了教师享有的不同的权利。因此,研究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确定教师的法律权利及维权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主流学说

理论界通过借鉴各国关于教师的立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下几种关于教师法律地位的学说。

公务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国家交付的教学任务,教师的这一职务行为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国家对教育仍实施严格的管理,学校在教师的任命方面仍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仍然要受到定编定岗的限制。因此,国家与教师的关系应属于国家公职关系,教师具有类似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国际上,日本、法国、德国在确定教师的法律地位时即采此说。日本有关法律的规定,国立学校的教员是国家公务员,公立学校的教员是地方公务员,私立学校的教员是民间劳动者。但是,由于所从事的是教育这种特殊职业,国立和公立学校教员是属于“教育公务员”。 在法国,中小学教师是国家支付工资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国家文职人员的待遇。法国的《高等教育法案》把高等学校教师一律称为“教师———研究人员”。法国的高等学校教师主要有三种,即教授、讲师、助教。其中教授和讲师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德国,通过两次国家考试的中小学教师都是各州的公务员,他们的任用都是由州文部大臣或文部大臣委托县学务局决定的。在高校中,教授是国家终身官员,大学讲师是短期的公职人员。

雇员说:这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

篇二:《教师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教师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在《教育法》和《教师法》未颁行前,“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定的法律涵义。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二个方面理解: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其涵义有二: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对于学校中,不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政管理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人员等),就不能认为是教师。而分属教育职员或其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同医生、律师一样,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即教师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这里的“专业人员”包括三层涵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状态等。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个适用范围,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包括研究生、,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机构等。教师包括公办学校教师,也包含办公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具有如下特点: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既不同于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具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也不同于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具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法律权利和职业特定的法定义务。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二层涵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未取得教师资格而任职的,不具有此项基本权利义务。同时,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内容,亦因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二是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当教师以教育者身份出现时,其与职责相关的权利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是不能随意放弃的。如果教师随意放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实际上是没有履行教师的职责。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各国关于教师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同该国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所需要并能予以保证的权利和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要求,并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来加以实现。

二、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它一般有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这三部分权利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积极行为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确认的教师享有的自主权利,这种权利在不受到义务人侵犯或按照教师的要求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教师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同时,当教师权利受到侵害并诉诸法律时,国家将依法施用强制手段予以保证,或使教师受到损害得到相应的补偿。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教师权利的存在。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199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教师权利的法律界定}.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

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2)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3)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案例]:*

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

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通常,它有两种不同形式:(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只对学校承担义务。

我国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它包括如下几层涵义:(1)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原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在1997年9日1日重新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依法执教。即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国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是爱岗敬业。即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三是热爱学生。即关心爱

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四是严谨治学。即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五是团结协作。即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六是尊重家长。即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职责学生家长。七是廉洁从教。即是坚持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八是为人师表。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它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发展,而不能一味重视智育,追求分数,偏重书本知识,而把其他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是与教育方针相违背的,应予以纠正。(2)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3)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教师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教师权利的法律界定}.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循宪法确定的

篇三:《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

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

【内容简介】

本专题课程的主要目标是使学员初步了解和掌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各项权利义务的内在含义和具体表现,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并能用所学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实际问题,提高解决学校法律问题的能力。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是教师职业素养教育的重要通识知识之一,也是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部分要求的重要考核内容。本专题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和教师职业的专业需要,内容主要包括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法律保护体系两大部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要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和教师相关的法律制度;掌握学生的三种法律地位,明确学生的相关权利义务,并能根据相关法律对常见侵犯学生权利的诸多案例进行分析。

【课程特色】

《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专题在内容的选择上以大纲为依托、梳理提炼知识点,提高专题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讲授方式上,采用典型范例、案例呈现、材料分析等形式,在兼顾帮助学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员分析案例的能力以及应对各种学校法律问题的能力。

教师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法律保护

曲正伟(东北师范大学 , 副教授)

本专题内容主要有二个:( 1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 )学生的法律保护;在讲述过程中,我将结合具体案例对以上知识点进行分析。

考试大纲对以上知识点的要求是以记忆为主。根据大纲要求,本专题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和材料分析题。考生在回答单选题时应注意仔细研读题干,抓住关键词,捕捉句中隐含的信息。这部分考题大都是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应考者应扎根教材复习;在回答材料分析题应注意仔细阅读所给材料,从材料出发,用教材所学基本原理进行回答,注意具体材料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的题例对学员所需要掌握的各知识点做以介绍。

一、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以及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和教师基本法律制度。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了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权利的法律界定}.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理解教师专业人员的法律地位。

例 1 . 教师的法律身份是 ( )。

A .国家干部 B .国家工作人员 C .公务员 D .专业人员{教师权利的法律界定}.

【答案与解析】 D 在我国的《教师法》中,教师的身分则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国家在法律上对教师地位的一种认可,并从专业性上对其待遇、工资等给予保障,同时,《教师法》也对教师职业资格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本知识点的备考重点 : 掌握法律规定教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以及教师各项权利义务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

1 .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权利:

( 1 )教育教学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话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育教学权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最基本的权利。 例 1 .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合理化改革与实验,这是 教师的 ( )。

A .教育教学权 B .学术研究权 C .教学管理权 D .管理学生权

【答案与解析】 A

例 2. 某学校教师王云, 2003 年来园工作。工作一年后,与一男青年恋爱并迅速确定关系。之后,她常常无故缺课、迟到、早退,并在学校组织的多次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不称职。学校领导多次劝导无效,在 2005 年 3 月将其解聘。王云不服,她认为她与学校签订的五年合同还未到期,法律保障其教育教学的权利。请问, 学校是否侵犯了李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该学校并未侵犯其教育教学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话动、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实验权利的使用。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不容混淆,王云在其任职期间的表现,没有遵守园方的规章制度,没有恪守教师职业道德,没能履行一名幼儿教师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 2 )学术研究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2 款规定,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话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教师作为专业人才的重要权利之一。 例 3. 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不断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在工作中也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1995 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500 元。 1995 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所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的侄子不符合学校的有关入学规定,张某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且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模范教师的称号。张某得知此事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为此精神恍惚,思想压力很大,以致住院,花去医疗费 500 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与解析】在本案中,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的好恶,未依法经过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 3 )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3 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活动,评定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的权利。这项规定其实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教师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引导学生的学习和游戏活动,对幼儿身心发展水平作出评定。

例 4. 一年级男学生冬冬比较好动,常常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活动,因此班主 任陈 老师一直都不喜欢他。 2004 年 10 月 12 日 ,班里的小朋友都在一起玩玩具,冬冬与成成因为一部小汽车而争抢起来,冬冬将成成推倒在地,并将小汽车扔出了窗外。事后, 陈 老师将冬冬的小手绑住,将他放在教室里高高的柜子上,随即关上门离开教室。冬冬为了挣脱绳索,在扭动身体时不慎从柜子上掉下来,头部被摔成脑震荡,额头缝了三针。事后,冬冬的家长要求 陈 老师承担全部责任。但 陈 老师认为,根据《教师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她享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对冬冬所造成的伤害仅仅是场意外事故,她只承担部分责任。

【答案与解析】《教育法》与《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所享有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是指教师具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陈老师对的解释是对管理学生权利的误读。这种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规定,体罚幼儿是违法行为,本案中陈老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4 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是教师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必须受到应有的保障。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得到提高。

例 5. 丁某,女, 23 岁, 2002 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 . 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 3000 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 150 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 ?150 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

【答案与解析】《教师法》第二条规定: “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第七条规定: “ 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 因此,学校的侵害了丁某带薪休假权与获得报酬待遇权,丁某应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 5 )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5 款规定,教师有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幼儿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可以说,《教师法》的这一规定,对教师而言,是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例 6. 任某是某重点高中的语文教师,其工作期间关爱学生、尽职尽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005 年已被评为中学二级教师,四年内教育教学工作突出,受到学生与校方的认可。 2009 年任某在申请中学一级教师的过程中遇到了阻碍,校方不予开据有关证明材料,任某未申请成功。后得知,校方学校领导的某位亲属今年申请中学一级教师,因名额有限,故意不予任某开据证明。任某将此事反映至当地教育局,并多次上访。该学校领导得知后,将任某调离了原教学岗位,从事后勤工作。

【答案与解析】《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 的权利。该学校领导利用权利之便将任某调离原教学岗位是不合理的,侵害了任某民主管理权,任某应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或者诉讼。 ( 6 )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 7 条第 6 款规定, 即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提高自身教育教育能力,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必要途径和重要权利。

2 .教师的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义务:

(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这项义务是对幼儿教师提出的遵守法律法规和践行职业道德两个层面的法律要求。

(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幼儿教师要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有关教育教学的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同时,也应依法履行教师聘约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 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不仅要对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技能,而且要注意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的社会主义引导。主要包括:教师应将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到教育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师应当依据宪法所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法制等公民基本素质教育,为社会培养有责任心、有包容力和创造性的世界公民。 ( 4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学生。主要包括:教师应当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教师必须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和尊严的法制观念,帮助学生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等学生的正当利益。

篇四:《教育法学论文《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张荣 12035231004 郑州市五里堡小学)

内容摘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对教师地位的保障。本文从《教师法》所赋予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限,以便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教师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旨在增强教师的责任感。

关 键 词:教师 权利 义务

通过这一段时间对教师职业的课程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一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教师作为一个特定的职业群体,在与国家、学校、学生的相互关系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至三十四条,确定了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

七、第八条,分别详细阐释了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教师是处于我国教育事业第一线的实践者,同时,作为新教师,我们也应该了解和重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保障教师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监督其应履行的义务也应当是教育工作的重心之一。

一、 所享有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这是教师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的主要

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要完成此职责就必须赋予教师相应的权利,即教育教学权。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享有这项权利;对具有教师资格、尚未受聘或已解聘的人员,其这一权利的行使处在停顿的状态;一旦受聘承担教师时,其权利的行使才恢复正常状态,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教师在行使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