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能干什么用

时间:2021-11-11 07:57:26 200字

篇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法规 2008-10-3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应从以下方面理解: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而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服务是连接成员的纽带。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

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注音】nóngmínzhuānyèhézuòshè

【释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

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

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

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

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

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

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

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合作社能干什么用}.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篇二:《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合作社能干什么用}.

件?{合作社能干什么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进行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经营业务情况和自身的实际需要,让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而言,则要求其必须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一规定首先肯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以组织成员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针对法人及有关非法人组织成员又强调了经营业务的相关性。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既可以

增强合作社的经营实力,又可以使各种组织通过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实现双赢。如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协会等单位可以以组织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P< p>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于满足成员的“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能够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才能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只有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成员的参与,才能保证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从而维护成员自身的权益。

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只有在承认并遵守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成为特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认并遵守章程是指对章程全部内容的承认,遵守章程所有记载事项的规定,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在对章程记载的任何事项提出异议或者保留的情况下,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P< p>

3、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就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明确章程应当将成员入

社的积极作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即章程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就成员入社手续作出规定。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也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篇三:《办农业合作社有什么补贴?》

2016年合作社最新政策:办农业合作社有什么补贴? 2016年农业合作社最新政策,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三、财政扶持政策。2003年到2010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超过18亿元,主要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机购置补贴财政专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予以安排。

四、涉农项目支持政策。2010年农业部等7部委决定,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目前,农业部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新一轮“菜蓝子”工程、粮食高产创建、标准化示范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开始委托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五、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

六、人才支持政策。从2011年起组织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每年培养1500名合作社带头人。继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国家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促进规范发展,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行动。2014年,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规模达到了20亿元,并在北京、吉林、浙江、

湖北、重庆五省市开展合作社贷款担保保费补助试点。2015年,除继续落实现行的扶持政策外,将深入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启动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把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尤其是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和国家“三农”建设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引导督促合作社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及时准确报送和公示生产经营、资产状况等信息;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依托产业发展,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篇四:《什么叫农资合作社》

什么叫农资合作社

农资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其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本文对农业合作社产生的重大意义、特点、存在的问题及推进措施作了探讨。

关键词:农资合作社经济组织;三农问题;合作

农资合作社的作用

1.1 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分散弱小的经营主体,迫切需要得到某一个组织对他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包括种什么的信息服务、怎么种的技术服务、如何卖的销售服务等等。这种服务政府包办不了,也替代不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农民通过合作把自己组织起来。农民合作起来最主要的作用体现在改变分散弱小主体的市场交易地位。无论农户的经营规模有多大,相对于他的交易对象而言都是微不足道的。农民合作起来以后,可以形成一种抗衡力量,改变单个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弱势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以获取商品的平均利润,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同时也提高了市场的运行效率。农民合作起来的另一作用就是带来产品的规模经营。规模一旦形成就出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这样反过来又带动了农业的发展。

1.2 促进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连接

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基地作后盾。基地的建立一般有三条途径:一是向农民承租土地;二是通过产地市场收购,即以产地市场为纽带建立自己的“名誉基地”;三是以农民的合作组织为纽带,进行产品订购从而建立契约基地。企业承租土地成本高且规模有限,市场收购形成的“名誉基地”价格不稳定、产量不稳定、质量也不稳定,唯一的选择是建立契约基地,向农民的组织———农业合作社订购产品,并逐步与合作社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这就是为什么企业迫切需要农业合作社的直接原因。

1.3 为农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有效途径

农业合作社是国际上任何经营主体都认可的农业经营单位。世界上最早的合作社于1844年8月诞生于英国,名为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是一个消费合作社。之后,各国纷纷效仿,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意大利、丹麦等国相继出现了合作社运动,从而形成了世界性的合作社运动。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全世界100多个国家中已拥有200多个会员组织,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非政府性国际组织之一。美国是以农场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国家, 1997年所有农产品的销售总额中,合作社比重占到38%,在所有农业投入品销售总收入中,合作社的比重占到28%;日本有系统庞大而功能齐全的农协;台湾有农会,并把农民组织网络建设作为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挑战的战略措施来实施。我国加入WTO以后,应加快农业合作社建设,形成农民自己的组织网络,才能为农业参与国际竞争找出一条有效的道路。

1.4 在政府对农民的扶持中起到衔接作用 目前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存在着诸多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得不到实惠。目前政府对农业的扶持途径无非是三种:一是上级政府通过下级政府进行;二是政府通过部门;{合作社能干什么用}.

三是通过龙头企业。前两种途径由于体制的原因,基层政府和部门本身的经费不足,往往农民得到很少或者没有。第三种途径由于企业与农户之间有断层,农民也很少得到好处。有人把这三种现象称之为“海棉效应”,政府的补贴通过“海棉”后再给农民,那只有等海棉吸足了才有可能。有了农业合作社以后,政府的补贴就有了第四种途径,就是通过农业合作社补贴给农民。

2 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2.1 立足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组建农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都以当地特色主导产业为依托,以生产运销大户为主体,连接广大农户,实行合作社的技术、信息、资金、销售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产生示范效应,带动周边农户参与产业发展。

2.2 在经营上引进现代企业经营理念 农业合作社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以经济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生产上实行标准化作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在营销上实施品牌策略,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产品商标,进行品牌销售,形成一批知名品牌。

2.3 在内部运作上按照合作制原则 按照“自愿互利”和“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规范农业合作社的运行,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在股本设置上,可突破一人一股的限制,规定其成员的股金比例原则上与交货配额比例相一致,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在民主管理上,可突破“一人一票”的原则,可以按股金额与交货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进行;在经营范围上,突破农业合作社成员的界限,允许农业合作社销售非成员产品。

3 推进农业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对策

3.1 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实行多元化培育 要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围绕当地主导农产品或骨干产业,积极组建各类农业合作社,做到边发展、边引导、边规范,强调因地制宜,不硬套模式。在合作形式上采取多类型,县以上以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主,县以下培育农资专业合作社为主。在合作机制上采取多形式,鼓励引进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或其他形式的合作机制。在合作内容上采取多领域,在坚持生产经营者劳动合作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资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技术等多个要素的合作,也可以在技术、农资、信息、购销、加工等一个或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在牵头兴办上实行多元化,支持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牵头兴办,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参与兴办,引导农技部门、基层供销社和村级组织联合兴办。在营销方式上实行多渠道,可以是专业合作组织直接销售,可以与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对接销售,也可以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头销售。

3.2 建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随着传统国际合作制理论的不断创新和完善,农业合作社只有努力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农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