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时间:2021-11-10 18:42:29 200字

篇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10 号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勇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第十条 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出示或者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单位提交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社会团体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其他组织机构提交相关的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的证明;

组织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和码段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国家标准和全国代码中心统一确定的码段管理规则。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式样、内容,由全国代码中心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依法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七条 组织机构应当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进行换证登记。 第十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组织机构应当申请补证,并向社会公告补证和遗失情况。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变更文件或者证明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依法变更登记、补证、换证的,其组织机构代码不变。{2016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部门核准的注销文件或者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加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效,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完整、可靠。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有效性等进行年度验证,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码中心等代码管理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2016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第二十七条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因过错给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二:《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操作指南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20 15:00:27

尊敬的客户,欢迎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系统,在第一次使用时,请您花几分钟时间阅读操作指南,以便您更快捷的完成操作。

一、首次申办组织机构代码业务

1.1登陆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系统

网址:

1.2点击“首次申办组织机构代码登陆用户”

1.3弹出窗口处点击“注册”

1.4在弹出窗口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后点击“保存”

1.5输入注册完成的用户名及密码后点击“登录”

1.6认真阅读“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证录入说明”后点击“我已阅读,继续”登入系统

二、组织机构代码年度申报

2.1登陆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办理系统 网址

:

登陆方法参照1.1—1.5

2.2点击页面左边导航条处的“年度申报”

2.3点击“年度申报”按钮后进入年报提交页面。

篇三:《2015年组织机构代码年检表格》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编号:

篇四:《关于启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

(国家中心B/S版)的通知

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机构:

按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实施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国家中心B/S版,以下简称新版系统)的要求,2月26日至3月5日期间已完成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人员技术培训,现定于3月24日至3月31日期间实施系统切换、启用新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计划

省直、潍坊市直为实施试点,于3月24日启用新版系统并办理全部业务类型的业务。

全省分两批实施,首批为使用原系统网上办理模式业务量较少的办证机构,启用新版系统时间为3月25日;第二批为其他全部办证机构,启用新版系统时间为3月28日;具体分批名单另行通知。

二、系统访问地址和权限管理

系统实施切换运行期间,使用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正式运行时使用USBKey登录,系统访问地址参见实施方案中“系统访问地址”部分。

三、业务过渡

已在原系统受理、尚未办结的业务,请在启用新版系统前办结业务。因经济普查、个转企、主辅业分离等原因进行

批量赋码、尚未制证的特殊情况,请上报未办结业务清单。

四、网上办理业务模式的切换

因新版系统与原系统的网上办理业务模式差异较大、不能实施数据批量导入,建议在系统实施切换期间采用新版系统现场直接受理业务的模式。

五、测试打印与证书印刷编号输入{2016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请使用“发证”-“测试打印”功能调整本地打印机设置,并使用代码证书同样大小的复印件测试。打印机测试正确后,请按照正副本分别输入证书印刷编号。

六、数据备份

系统实施切换运行期间,省院将逐日备份新系统、原系统的数据。各工作机构请做好本地原系统数字档案数据的备份并留存三个月以上。

附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国家中心BS版)实施方案

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2014年3月23日

篇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基本信息年度报告

请再次核对以上信息准确无误,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

填 表 说 明

一、组织机构名称及代码号:填写组织机构名称全称(与批件一致)及组织机构代码号(九位)。 二、机构类型:按国标GB/T20091-2006填写本单位相对应的机构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以能及时通知到本人为准),其他证件填入类别及证件号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负责人的相关内容。 四、批准设立机关:填写核准登记或编制审批本单位设立的机关名称全称。 五、注册号(批准文号):按批件的证照号码或文号填写。

六、行政区划、办公电话、职工人数:如实填写机构地址所在区划、办公电话及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 七、机构地址:按相关登记证照核准的地址逐字填写。{2016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八、经营范围(职能或宗旨):各类机构分别根据自己证照上核准的经营或业务范围(职能或宗旨)填写;经营范围较多的企业应用“下划线”标注本单位主要从事的具体业务。

九、主管部门及代码号:非法人单位应填写上一级(行政)主管机构的名称及其代码号,社会团体、工会等机构应填写业务归口或业务主管部门的名称及其代码号。

十、注册(开办)资金及货币种类:按相关证照核准的注册(开办)资金和货币种类填写,无此项的可不填。 十一、外资国别(地区):仅外资企业填写。

十二、是否涉密:本单位若属涉密单位,请出具涉密证明。

十三、申报人基本信息:请如实填写前来办理代码业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手机联系方式,备查。 十四、代码证书颁发单位:如实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颁发单位 十五、代码证书有效期: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有效期限。

申报表填写完毕,请再次核对所填信息,并交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以网上提交、挂号邮寄、现场提交等方式报送相关代码管理机构。

篇六:《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年检指南》{2016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组织机构代码网上年检指南

步骤一:

登录百度,搜索“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步骤二:

登录“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进入首页。

步骤三:

点击进入“组织机构代码年报”栏目。{2016组织机构代码年检}.

步骤四:

进入“组织机构代码年报”栏目后,有两种登录方式:一是用数字证书登录,二是用用户名登录。如下图

当使用用户名登录时,需注意以下二点:

一是用户名是九位组织机构代码号,输入时不含“—”;

二是密码为法人身份证号后四位数字。有的法人身份证最后一位是“X”,应当输入大写形式。有的组织机构在办理代码证时,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号是十五位,则密码为十五位身份证号的后四位数字。

步骤五:

登录后,核对代码证信息有无变化。无变化的,点击“无变化”和“提交”。

恭喜您,您的代码证年报程序完成!网上年报完成后,不必再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盖章确认。

篇七:《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过期情况说明》

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过期情况说明

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于2011年8月5日办理登记,应于2012年7月30日前办理年检手续,而我单位逾期未年检,对此,我单位深感抱歉,并对此说明原因,予以整改。 代码证未年检的原因有:

1、我单位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全国组织机

构代码编制规则》等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2、2013年5月,我单位更换财务人员,在交接时对有

关手续遗漏,又因为我单位新工作人员不够重视,对相关法律不懂,造成工作的疏忽,导致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以未能及时到贵局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现我单位愿意按照贵局的要求和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予以改正,以后每年按时年检。

望给予年检。

Xxxxxxx公司 二0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