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明案例

时间:2021-11-10 16:45:28 200字

篇一:《近三年成功案例和业绩证明》

近三年成功案例和业绩证明

篇二:《公司股权确认典型案例分析》

一、 只有内部股东确认书而未办理股东登记,是否影响股东地位?

案例:福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其自2003年5月1日至2005年12月3日向福州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入现金及货物等总价值15万元,并约定由汇通科技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以完成股份变更及工商登记工作,但汇通科技公司一直未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也不归还投资款物。故要求汇通公司归还投资款物,并赔偿由此给文化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

汇通公司辩称:汇通公司收到了文化公司的投资款物,虽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汇通公司与文化公司具有投资协议,汇通公司也把这些款物用于了汇通公司的经营之中,更为重要的是文化公司作为股东,参与了经营,具有多份会议纪要可以非常明确的证明,文化公司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享有了公司股东地位。至于没有分红,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无法进行分红。因此,尽管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但双方的投资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不存在归还投资款物的问题。 法律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由此可见,股东转让股权后须办理以下手续:

1、 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依法记载该股东向公司出资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 公司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内部的组织和行为的根本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名册是设置在公司内的、反映股东及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股权变更后,为了明确相关事项,公司应完善以上公司内登记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以使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能够反映公司股东的真实情况,使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进行工商登记,即到工商登记机构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进行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显然,《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是股东变更的内部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登记的目的是向社会公示股权的变更结果。

但是,工商登记只是“公示性”登记,而不是“生效性”登记。即股权的变更不是以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作为是否“生效”的条件。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只有进行了工商登记,股权变更才有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协议,新股东行使了股东权利,公司也认可了新股东的地位,股权转让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本案来说,文化公司与汇通公司达成了投资协议,文化公司也对汇通公司进行了实际投资,在经营过程中行使了股东权利,汇通公司也认可文化公司的股东地位,尽管汇通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工商登记,但也不能由此要求汇通公司归还投资款物,只能要求汇通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及要求因未及时工商登记给文化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 具有股份转让协议,但所有股东都没有实际出资,某位“股东”是否可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案例:2000年10月,奥托公司在天津某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在工商局备案的奥托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中均记载该公司股东为腾达公司和王某(王某系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各占50%股份。奥托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但都未实际投资,只是通过中介公司以虚假的验资报告注册登记。

2001年5月,腾达公司与黄某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腾达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黄某,签字盖章后即为股权转让结束。但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未向黄某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公司一直由王某与黄某实际经营,主要由王某控制,但从来没有正式的股东会纪要或决议。

后公司进行重组,股东变为王某(50%股份),刘某(20%),(姜某30%),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黄某一直被蒙在鼓中,对此一无所知。黄某知道后,立即提出异议,但王某对此置之不理,黄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腾达公司把属于黄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姜某的行为无效,同时确认黄某占有奥托公司50%股份。

法律分析: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是一种复合的、独立的、新型的权利形态,它所映了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是具有本质区别的,股权绝不仅仅是经营管理权。

股权中的重大决策权属于经营管理权的一部分,但一般系指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权,而不是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股东如果不兼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一般是聘用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股权更为重要的是收益权,投资公司根本目的是为了收益,重大决策权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经营管理权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授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目的是使公司收益更大,而不是自己收益更大,经营管理的收益与经营管理人员的收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就本案来说,黄某尽管与腾达公司达成了股份转让协议,也参与了经营管理,但是没有实际出资,公司也没有对其转让行为进行确认,即没有出据出资证明书,没有变更章程,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股东名册,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没证据证

明黄某行使了股东权利,享有股东地位,经营管理权利并不必然是股东权利,现王某及公司不予承认,黄某的股东地位很难得到确认。

三、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其他股东反对,是否可以确认及变更? 案例:南国酒店为扩大经营、进行酒店扩建装修,对外进行融资,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达成协议,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南国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酒店公司)。其中,华兴公司持有60%股份,原南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持有40%股份,华兴公司出资5000万元对酒店进行扩建及装修。

协议签订后,南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公司)分批向酒店的承建商支付了5000万元,经过一年后,京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公司)声称,是其委托华兴公司出资持有南国酒店公司的60%的股份,5000万元的投资也系其以南发公司的债权支付,是其指令南发公司支付,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进行股东变更。华兴公司向京山公司出具文件证明华兴公司是受京山公司委托对南国酒店进行投资,所持有的股份系京山公司所有;南发公司向京山公司出具文件证明,该公司所汇5000万元系京山公司指示,从系归还京山公司债务款项。

酒店管理公司对其不予认可,认为:尽管华兴公司出具文件证明系京山公司委托,同时,南发公司也出具文件证明资金系京山公司出资,但酒店管理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听说过除华兴公司出资之外的任何公司参与出资,南发公司汇款时也注明系替华兴公司付款,根本没有所谓的替京山公司一说,现出现京山公司,完全是三方串通的结果,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绕过公司股东会,达到转让股权的目的,酒店管理公司不同意,同时不配合办理股东确认及变更手续。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及人合的综合体。公司经营需要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同时,也具有志同道合的人员,即应具有相同的经营、管理理念的人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公司股东利益才能最大化。

为了维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确定,变更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及程序。股东资格的取得也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

1、 原始取得

即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原始股东的确认时,股东之间一般都会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除了出资情况外,往往包括经营理念,股东背景等,即不只是只要出资就可以成为股东。

2、 继受取得

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不管是哪一种原因继受取得,只要是非股东要继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都要得到股东会的通

过。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原因,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非股东无法直接、当然成为公司股东。

就本案来说,尽管华兴公司,南发公司都出据文件证明京山公司系实际出资人,但由于华兴公司在取得股东地位并没有声明系受京山公司委托代其持有股份,其所谓的受权持有,对酒店管理公司及南国酒店公司没有约束力。京山公司无权依据华兴公司及南发公司的证明直接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及要求变更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变更的正当程序进行变更,即京山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赠予协议,然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再要求南国酒店公司变更。

篇三:《调整个人客户信息单位开具证明内容不规范的案例》

调整个人客户信息单位开具证明内容不规范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军人客户因工作变动,证件号发生了变更,由单位开具证明,本人持新的有效军官证、银行卡来银行办理个人客户信息的变更。证明中未注明原证件号、原证件类型,现证件号、现证件类型,只写了因工作变动证件号发生变化,新证件号等内容。柜员在给这一军人客户办理个人客户信息变更时,在对证明内容审核不严的情况下,办理了此笔特殊业务,最终被确认为风险事件。

二、案例分析

(一)此笔风险事件分析,单位开具的所需证明不规范。

(二)在办理业务时,该柜员对于客户提供的资料审核不够仔细,粗心大意,这也是造成差错,最终形成风险事件。

(三)现场管理人员对此笔特殊业务,发现风险隐患而未及时预以纠正,属事中审核不严。

(四)远程授权人员在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时,有证明但证明内容不规范,把关不严,也是造成差错的一个原因。

三、案例启示

(一)作为银行员工,除了要全面掌握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外,还要不断的学习掌握处理特殊业务中相关证明文件的合规性,文义性,不能只是简单机械操作,要对其办理的合规性把关负责。

(二)认真做好事前审核关。柜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应在办理任何业务时,先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从事前审核做起,做到凭证要素齐全,身份信息准确,证明内容规范,确保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三)仔细做好事中控制关。临柜柜员在办理特殊业务操作过程中,网点现场管理人员尽责履职,绝不放过任何细节,才能授权同意业务人员进行操作。

(四)远程授权是最后一道关口,显得尤为重要,在对柜员提交的业务影像的审核中必须认真仔细,不放过任何细节,把风险控制在萌芽中。

篇四:《案例分析》

2.1 刺五加注射液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案情简介】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省

某制药厂(黑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药业公司)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经查,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2008年7月1日,昆明特大暴雨造成库存的刺五加注射液被雨水浸泡。某药业公司云南销售人员张某从某药业公司调来包装标签,更换后销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此外,某药业公司包装标签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包装标签管理不严,提供包装标签说明书给销售人员在厂外重新贴签包装。

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某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某药业公司)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 200712272 1、200712151 1,规格:100ml/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

【案例分析】 1. 案例性质

该药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刺五加注射液事件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2. 案例处理

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该药业公司刺五加不良事件的处理如下: 行政责任:

(1)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并监督黑龙江某制药厂召回2007121511和2007122721两个批次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查封、扣押以上两个批次药品的库存成品和留样。

(2)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该药业公司全面停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处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议该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责任。 刑事责任:

该药业公司销售人员张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并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00元。

问题: 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

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有以下违法之处:

1、销售假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

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是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 2、虚假广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宣传其“泰元胶囊”能治疗人体疾病,属于非法的虚假宣传。

3、是否属于非法现货销售药品行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

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销售“泰 元胶囊”给消费者的,属于销售保健品,不属于药品,所以不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处理结论: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三种处罚,1.没收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4000.00元;2.销售假药的行为处以8000.00元的罚款(两倍);3.警告今后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宣传内容进行宣传。

2.3通过进一步的红外光谱仪观测分析,广东药检所最终确定齐药二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大量工业原料二甘醇,以二甘醇代替了原来的丙二醇,导致患者急性肾衰竭死亡。“二甘醇”自1935年起曾至少引起4起震惊全球的重大药害中毒事件,近500人死亡。光是外涂在烧伤病人的皮肤上就能致命的“二甘醇”,这次是通过合法的药物批文、合法的招标程序、合法的进货途径,直接点滴进 64 名无辜病人的静脉里。中山三院感染科主任高志良透露,作为工业溶剂的“二甘醇”对人体的致死量是0.014-0.017毫克/公斤。而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二甘醇含量达325.9毫克/毫升,64名病人共使用了 887 支10 毫克规格的假“亮菌甲素”,相当于129-2000倍致死剂量的“二甘醇”直接点滴进病人静脉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封杀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 问题:(1)分析此案例。 (2)谈谈你个人对此类案件的看法。

案例分析

1.亮菌甲素注射液为假药

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此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为假药。

药事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指出,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必须禁止生产。

2.齐二药贿买GMP认证,不具有生产药品的资格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的检验人员只有初一文化,未经培训不太懂化学的检验室主任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竟在领导示意下出具假合格证书。

这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技术工人。同时,还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中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4.亮菌甲素注射液为新药,应如实报送有关资料,进行临床试验,而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为何有新药证书,这不仅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关,还与监督方面的漏洞有很大的关联。 根据药品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实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很明显,现实与规定相违背。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止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证明案例}.

二、经营

涉案的两家药品经营企业广东医保与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均为药品批发企业,涉案假药是其首营品种,而未对涉案假药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16条明确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应对属于首营品种的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33条更是明确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对首营品种进行内在质量检验。”

三、监督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如果在“齐二药”获取GMP认证后,有关部门能尽职尽责,加强后续监管,认真进行跟踪检查,并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层层严格把关,就很可能不会出现今天这个恶果。

通过这次假药事件使我们看到了医药行业中种种丑态,在痛中思痛,我们不禁深深地渴望:

(一)要提高药品生产与经营的透明度;及时补漏,加强对生产经营资质的审核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监管 。

(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下大力气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对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活动,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三) 应减少生产到使用的中间环节,控制价格;

(四)不断改革完善药品监管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药品标准不应成为摆设 , 应该重新审视它、完善它

(五)药品企业应诚实守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生产,诚信经营,提高技术含量,重视产品研发、质量管理和生产管理。

2.4“梅花K”事件

按照《药品法》第48条第一款,生产的药品成分应该与这个药品标准相符合。而黄柏胶囊的生产药品成分的名称为四环素,这在药品标准里面是没有的,“梅花K”被定性为假药。 药理学上,中药里加入西药是一大禁忌,

厂商之所以在药品中添加变质四环素原因有二:

 一是想夸大药品功能及适应症,

 二因四环素是抗生素中最廉价的一种,成本低,获利大

 该厂原负责人与销售代理商,均没有报自治区药监局批准擅自改变药品构成成分,

在配方中加入了四环素。虽然该厂每批药品出厂时都经过检验,但由于检验标准里没有四环素这一要项,因此“梅花K”黄柏胶囊对人体的致命危害无法检验出来。 

2.4欣弗事件:

定性:欣弗药品为劣药,此事件为制售劣药案件。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不符合药品规定药品按劣药论处。

• 处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

处罚药品货值金额1-3倍,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假、劣药的原辅料、包材、设备予以没收。

• 药品成份含量与国家地区标准不符的以及其它不符号药品标准规定的视为劣药。 关于此次事件处理的结果:一、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二、责令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该企业停产整顿,收回该企业的大容量注射剂《药品GMP证书》;三、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该企业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品的批准文号,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批件;四、对安徽华源召回的“欣弗”药品,由安徽省药监部门依法监督销毁。

对药品监管机构有关负责人的处理:第九十七条: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除依法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氨蝶呤后,出现下肢疼痛、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站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损害症状。2007年8月,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使用上海华联制药厂药品后也陆续发生不良事件,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不良事件发生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生产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起的药物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一事件的不良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中,导致多个批次的药品被污染,从而导致全国上下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残。 a,上述案例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违反了什么法律? b,你认为违法者应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本案属于药品生产企业制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

b,应承担的责任①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 ②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③责令停产、停业整顿④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篇五:《案例分析》

实践部分占课程总体分数的30%,即30分,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巩固理论知识,学以致用为目标,主要包括各章节重点与难点相关知识点的应用。根据本课程实际特点,将在每一编后根据本篇内容编制一道有实际意义价值的案例分析题,总共五个案例分析题,每个案例题满分是6分。

每个案例的评分共分3档。评分时注意学生的表达,能够应用所学理论,并适当发挥,从多角度分析问题。

第三档(很好):5-6分

学生能够非常全面地用所学理论回答问题,并且非常符合题意。观点正确,论述充分,资料充实,结构合理,论证有力。在回答问题时,能够根据案例材料较合理地拓展,从多个角度阐述自己观点。有自己的独到见解,能够从辩证的角度考虑问题。

案例分析一

“菁菁校园”是一所新型的私立学校,专门为大学生、高中生提供暑期另类课程如登山、探险、航海等集体项目的专业培训,以及为在职人员提供团队合作课程培训。该学校的创办人刘岩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他酷爱登山,并坚信这是一项锻炼个人品质,同时学习集体协作精神的完美运动.在刘岩看来,这个学校是个非赢利性的企业,但是无论如何得自己维持自己的运转。因为如果没有充裕的资金,学校就不可能发展。

学校开办以来,学生的数目逐年增多。 学校的课程主要分两类,一类是普通课程,一类是特殊课程。普通课程是学校的起家项目,针对大中学生的集体训练开设。每年暑假,总是有大批学生报名参加登山、探险等充满新鲜感的这类项目。虽然这部分的收入占了整个学校全部营业收入的70%,但是这种项目并 不赢利。特殊课程是应一些大公司的要求,专门为此公司开办的短期团队合作培训。这部分课程是最近才设立的,深受各大公司经理们的欢迎,在非正式的反馈中,

他们都认为在这些课程里获益很多,他们所属的公司也愿意继续扩大与菁菁校园的合作。同时,这类课程为学校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是,在实施特殊课程的时候,刘 岩和他的好友们也有疑虑:这种课程的商业化倾向非常重,如果过分扩张,可能会破坏“菁菁校园”的形象。另外,特殊课程的学员多是中高级经理,他们的时间非 常紧,因此,如果课程一旦设立下来,就不能改动,因此总是会遇到与普通课程的冲突。

在学校成立初期,刘岩并没有特别关注管理问题,他觉得很简单:每年暑假开始,学校就招生开课,到暑假结束就关门。但是随着知名度的提高 和注册学生的不断增多,学校变得日益庞大复杂,管理问题和财政状况开始受到关注。最明显的是学校暑期过于繁忙,设施不足,而淡季则设备人员闲置。他还发现 无法找到足够的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从事短期的工作的指导老师,但是要常年聘请他们花销实在太大。与此同时,在社会上出现了相似的竞争者,学校面临内外两 方面的评估和战略方向的重新确定。

1.利用本编所学理论,试对“菁菁校园”进行环境分析

2.根据对“菁菁校园”的环境分析,这所学校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发展战略。

案例分析二

福特汽车公司鲜明地证明了一个大公司如何向多个战略方向出击。

(一)集中生产单一产品的早期发展战略

在早期,福特公司的发展是通过不断改进它的单一产品——轿车而取得的。在1908年制造的T型轿车比以前所有的车型有相当大的改进。在它生产的第一年,就销售了10 000多辆。1927年,T型轿车开始将市场丢给了它的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又推出了A型轿车,该轿车集中了流行的车体款式和富于变化的颜色。当A型轿车开始失去市场、输给它的竞争对手的时候,在1932年,福特公司又推出了V-8型汽车。6年后,在1938年,Mercury型车成为福特公司发展中档汽车的突破口。

福特汽车公司也能过扩大地区范围进行发展。在1904年,它进入加拿大市场的举动就证明了这一点。也是在它的发展早期,福特公司采用了同心多样化战略,在1917年,开始生产卡车和拖拉机,并且在1922年,收购了林肯汽车公司。

(二)纵向一体化战略

福特汽车公司的多样化生产集团是后向一体化战略的杰出实例。下面介绍福特公司在这一集团中几个部门的作用。

1.塑料生产部门一一供应福特公司百分之三十的塑料需求量和百分之五十的乙烯需求量。

2.福特玻璃生产部门——供给福特北美公司的轿车和卡车所需的全部玻璃,同时也向其他汽车制造商供应玻璃。这个部门也是建筑业。特种玻璃、制镜业和汽车售后市场的主要供应商。

3.电工和燃油处理部门——为福特汽车供应点火器、交流发电机、小型电机、燃油输送器和其他部件。

(三)福特新荷兰有限公司——同心多样化战略

在1917年,福特公司通过生产拖拉机开始了同心多样化战略。 福特新荷兰有限公司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拖拉机和农用设备制造商之一,它于1978年1月日成立。福特新荷兰有限公司是由福特公司的拖拉机业务和新荷兰有限公司联合组成的,后者是从Sperry公司收购来的农用设备制造商。

福特新荷兰有限公司随后兼并了万能设备有限公司,它是北美最大的四轮驱动拖拉机制造商。这两项交易是福特公司通过收购实行它同心多样化战略的最好例证。

(四)金融服务集团——跨行业的复合多样化战略

福特汽车信贷公司的成立,是向经销商和零售汽车顾客提供贷款。这可以说是实行同心多样化战略。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福特公司利用这个部门积极

从事复合多样化经营。在1985年它收购了国家第一金融有限公司,后者是北美第二储蓄和贷款组织。在1987年后期,它收购了美国租赁公司,它涉及企业和商业设备融资、杠杆租赁融资、商业车队租赁、设备运输、公司融资和不动产融资。

(五)其他行业的复合多样化战略

福特汽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经营多样化产品的部门,也是跨行业多种经营的典型实例。到1920年,这个部门围绕着密歇根福特世界总部建立了59个商用建筑。由这个部门所拥有和它管理的设施及土地的市场价值估计有十多亿美元。福特太空有限公司和赫兹有限公司也是复合多样化战略的良好典范。

(六)调整战略

在福特公司的发展史上,曾经被迫实行了几次调整战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福特公司以每月几百万美元的速度亏损。亨利.福特二世重组了公司并实行分权制,这使公司迅速恢复了元气。

也许被众多美国公司采用的最富戏剧性的调整战略是福特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所完成的。从1979年到1982年,福特公司的利润亏损额达5.11亿美元。销售额由 1978年均的420亿美元下降到 1981年的 380亿美元。不必说,福特公司陷入了严重的危机。

亏损的原因之一是激烈的国际竞争。也许更重要的亏损的原因是福特公司运营的方式。新车的款式看起来像许多年以前一样;在部门之间(如设计与工程)很少沟通;管理层中从事管理公司的员工对工作很不满意,很少向上级部门传达情况。

福特公司的管理层做了些什么来转变这种情况呢?首先,他们显著地减少了运营成本。在1979年到1983年期间,从运营支出中就节省了4.5亿美元。其次,

质量成为头等大事。管理层也改变了福特公司设计小汽车的程序。以前,每一个工作单位是独立工作的。现在,设计、工程、装配等部门都在这个过程中一起协调工作。

不过,福特公司实行的最重要的改变是一种新的企业文化。从首席执行官 Philio Caldwell和总裁 Donald Petersen开始,改变了公司的优先次序。一种新兴管理风格建立起来了。该种管理风格强调联合行动和在工作中所有雇员向着共同的目标的参与。在福特公司,人们建立起更加密切的关系,并且更加强调雇员、经销商。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呈现了一种新的集体工作精神。

(七)放弃战略

多年来,福特公司不得不情愿地放弃它的某些经营单位。例如,在 1989年 10月,福特公司和一伙投资商签署了卖掉它Rouge钢铁公司谅解备忘录。福特之所以卖掉这家公司是因为它不想担负实现其现代化的成本。估计在其实现现代化的几年中,每年实现现代化的费用为三亿美元。福特公司做出的其他放弃决策包括:在1987年和1986年,分别把化工业务和漆料业务卖给了杜邦公司。

(八)收购和合资经营战略

1989年11月2日,福特公司以25亿美元收购了美洲豹私人有限公司,以作为消除它在汽车市场上的一个弱点的手段:即产品缺乏在豪华轿车市场上的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