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时间:2021-11-10 08:58:35 200字

篇一:《职工带薪年假计算方法详解》

带薪年假计算方法

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带薪年休假的享有范围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年休假天数应当与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补偿

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带薪年假的计算方法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篇二:《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的还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以第514号令发布的。从此我国职工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相应也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也简称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不受休假影响。其中“年”是指公历年度,如2008年度等。“职工”不仅指企业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两者在计算年休假天数和相应的加班费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实际确定年休假时比较难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数。下面举例说明。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0年4月30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

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这样2010年度应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职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职工日工资的300%,该300%工资报酬不包括职工正常工资。当然职工如书面声明放弃此300%工资报酬的亦应可以。{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三:《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一个指导性的行政法规,而人保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某些条款界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意见分歧。为此,笔者数次仔细研究了两部法规,并参考了部分网友的意见,对涉及年休假的各种情形作了如下分类说明

首先,对两部法规涉及的条款和名词定义:

一、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讲的是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计算的。譬如你在其它单位上了10个月的班,现跳槽到本单位又上了2个月的班,OK,那你已经满足年休假的条件了。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连续工作怎么解释?现在比较获得认同说法是,只要中间间断不超过一个月,工龄就算是连续的。

二、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这里讲的满足条件后的待遇标准的计算问题,只要你条件具备了,就有资格享受,享受的待遇标准计算方法是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在其它单位和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计入累计工作时间。这里当然存在一个如何确认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由员工举证,这里不做具体讨论。

三、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讲的是待遇的标准问题,很清楚,无需多做解释。

四、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显然,这里是对特殊情况的解释,防止产生歧义的。譬如,某员工累计工作12个月,也连续工作12个月了,2008年7月1日进的新单位,那他在新单位的08年年休假天数=183/365×5=2.5,休假2天。

在明白了上述解释后,我们在分类进行计算。注:连续工作12个月的工作日视为临界日。

1、连续工龄=0:本年度年休假天数自然为0。如应届大学生就业就业当年。

2、0<连续工作<12个月,在本企业本年度仍然无法达到12个月:本年度年休假天数为0。如连续工作5个月后,10月进新单位。{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3、0<连续工作<12个月,在本企业本年度仍然可以达到12个月:本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临界日至年底的天数÷365×年休假标准。如连续工作10个月,7月进新单位。

4、连续工作>12个月:本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入职日至年底的天数÷365×年休假标准。

相信经过上述说明以后,大家对年休假的计算会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果还有疑问的,欢迎回帖提出。

PS:47楼提出了一个中途离职的年休假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满足条件的员工中途离职,当年的年休假按已服务天数享受,公式=已服务天数÷全年天数×年休假标准-已休天数。如试用期三个月后离职的,年休假标准是5天的,则实际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2天。建议在要求其离职或其本人提出辞职后马上安排休假,否则必须发放300%的工资。笔者已经风闻此类纠纷,企业败诉。

二、如果离职前年休假已超额被休掉的,不得扣回。人保部的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安排年休假应尽量分开来安排,不要集中在一起,尽量放在年末。

篇四:《最新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最新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相关阅读:误区解读】

误区一:换单位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误区二: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视为自行放弃年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误区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篇五:《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处理》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处理

【编者按】年休假即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可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本文主要阐述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享受资格、计算周期、休假处理等相关知识,以供读者参考执行。

我国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规定了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2009年1月23日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对年休假又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现笔者主要从年休假的的计算方法、享受资格、计算周期、休假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供读者参考执行。

一、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年度新进员工符合休假条件的,该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员工入职日期是2008年4月1日,该员工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时间内(即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年休假3天(274天÷365天×5天=3.75天);2010年全年享受年休假5天;2018年度4月1日前,该员工入职未满十年,应当按照一年五天的标准依法折算,应当享受1.25天(91÷365天×5天=1.25天)的年休假;2018年4月1日后,该员工入职已满十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10天年休假,2018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时间(即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当按照10天的标准依法折算为

7.51天(274天÷365天×10天=7.51天),该员工2018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8天(1.25+7.51=8.76天)。

例如:某员工入职日期是2008年12月3日,该员工应当在2009年12月3日后开始享受年休假,其在2009年(2009年12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的年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折算后不满一天,因此,2009年该员工不享受年休假;2010年,该员工享受年休假5天。

(二)离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该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公司一员工于2008年5月20日入职,申请离职批准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的2011年年休假天数为:(59÷365)× 5 -0= 0.80天,未满一整天忽略不计。

例如:假设以上员工申请离职批准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的2018年年休假天数为:(140÷365)× 5 + (133÷365)× 10-0 = 5.55天,也即5天。

(三)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公司制度可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二、年休假的享受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问题,笔者建议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并经人事部审查核实。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其如能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如人才交流中心复印职工工作档案并加盖“系原件复印”章的文件、档案原件、组织人事机关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与入职登记表一致的离职证明书之一的,则可在入职当年年度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实际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天数来折算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新进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无法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未达到12个月以上的,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例如:某员工2010年4月1日入职,其如能提供社保参保信息证明入职前已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年的,该员工2010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工作时间应当按照5天的标准依法折算年休假3天(275÷365×5=3.76天),2011年全年该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

三、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和休假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公司制度可规定,每一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年休假计算周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一次性或分期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计计算,休假时间和次数由公司决定,员工的申请可以作为公司决定的参考。带薪年休假于每年12月31日清零,从下年度1月1日起重新计算,未休完、并且未转移跨年度休假、也未申请放弃年休假的,未休完的年休假将于当年度计发加班费。若有特殊情况,员工可书面申请跨年度休年休假,但最迟应于下一年度的春节前全部休完。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的,可书面提出申请,且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需进一步了解关于年休假的其它规定,公司可查阅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

篇六:《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一个指导性的行政法规,而人保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某些条款界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意见分歧。为此,笔者数次仔细研究了两部法规,并参考了部分网友的意见,对涉及年休假的各种情形作了如下分类说明

首先,对两部法规涉及的条款和名词定义:

一、办法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讲的是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计算的。譬如你在其它单位上了10个月的班,现跳槽到本单位又上了2个月的班,OK,那你已经满足年休假的条件了。这里要着重强调的是,连续工作怎么解释?现在比较获得认同说法是,只要中间间断不超过一个月,工龄就算是连续的。

二、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这里讲的满足条件后的待遇标准的计算问题,只要你条件具备了,就有资格享受,享受的待遇标准计算方法是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就是说,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在其它单位和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就可以计入累计工作时间。这里当然存在一个如何确认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由员工举证,这里不做具体讨论。

三、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讲的是待遇的标准问题,很清楚,无需多做解释。

四、办法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显然,这里是对特殊情况的解释,防止产生歧义的。譬如,某员工累计工作12个月,也连续工作12个月了,2008年7月1日进的新单位,那他在新单位的08年年休假天数=183/365×5=2.5,休假2天。

在明白了上述解释后,我们在分类进行计算。注:连续工作12个月的工作日视为临界日。

1、连续工龄=0:本年度年休假天数自然为0。如应届大学生就业就业当年。

2、0<连续工作<12个月,在本企业本年度仍然无法达到12个月:本年度年休假天数为0。如连续工作5个月后,10月进新单位。

3、0<连续工作<12个月,在本企业本年度仍然可以达到12个月:本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临界日至年底的天数÷365×年休假标准。如连续工作10个月,7月进新单位。

4、连续工作>12个月:本年度年休假天数计算公式=入职日至年底的天数÷365×年休假标准。

相信经过上述说明以后,大家对年休假的计算会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果还有疑问的,欢迎回帖提出。

PS:47楼提出了一个中途离职的年休假问题。答复如下:

一、凡满足条件的员工中途离职,当年的年休假按已服务天数享受,公式=已服务天数÷全年天数×年休假标准-已休天数。如试用期三个月后离职的,年休假标准是5天的,则实际应享受年休假天数为2天。建议在要求其离职或其本人提出辞职后马上安排休假,否则必须发放300%的工资。笔者已经风闻此类纠纷,企业败诉。

二、如果离职前年休假已超额被休掉的,不得扣回。人保部的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因此,企业安排年休假应尽量分开来安排,不要集中在一起,尽量放在年末。

篇七:《带薪年假的21种核算方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21种核算公式

随着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颁布,年休假越来越成为企业和员工不断关注的重点,员工关心可以休多长时间,如何休?而企业更多关心的是到底应该给几天年休假?是不是给的合理?有没有少给?如员工A,2012年10月15日新进用人单位,入职前累计工作时间为11个月,那么A在2012年可以休年假吗?如果可以,能休几天?如果职工的年休假不能计算出准确天数,一旦发生少算少给的情况,可能引发诸如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要求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但是对于一个上百人的企业来说,要准确核算出每位员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天数是不容易的。HR经理人根据企业与员工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情况与计算公式做了分析,希望能给人力资源管理者一定的启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精神,考虑到大中型企业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的原因,HR经理人建议按照企业按照自然年度为周期计算员工的年休假天数,而不是按照员工入职日期为年度周期起点计算员工年休假。

针对上面2012年10月15日入职,累计工作时间11个月的情况,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四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的规定,员工自2012年11月15日起就满足工龄满一年的条件可以享受年休假。问题是从2012年11月15日到2012年12月31日,企业应该给几天年休假呢?同理,如果员工是2012年新进用人单位,他的累计工作时间在2012年内达到1年或10年或20年,那么2012年年度内企业应该给几天年休假呢?如果员工不是2012年新进用人单位,但是在2012年内他的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年或10年或20年的情况,2012年应该给几天年假呢?如何公平、合理解决这些问题困扰着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把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年(12个月)或10年(120个月)或20年(240个月)的那一天称之为“临界点”。考虑到实际操作情况,我们使用“月”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当本年度内遇到临界点日期,根据上述两个条例和办法的相关条款,我们采用分段安排年休假的方式计算当年度总的年休假天数,即分别计算临界点前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和临界点后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在计算过程中,一般需要用到以下几个数值:累计工作时间(月)、年初或者入职之日距临界点日期的天数、临界点日期距年底的天数、全年天数等,具体计算公式根据不同情况在下文有所详细说明。

同时根据员工的入职时间,我们把员工的情况分为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和非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两种情况,在每一种情况下,又存在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是否为零、年度内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是否达到临界点等不同状态。对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时间,我们简称为社会工龄。对于入职后的累计工作时间,我们简称为本司工龄。

通过以上分类分析,我们发现有二十一种年休假核算公式。 一、 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

1、 社会工龄为零:

这是最简单的情况。员工本年度内年休假为零。一般常见于应届毕业生第一次工作。

2、 有社会工龄:{带薪年休假计算方法}.

1) 社会工龄小于12个月,员工入职后在本年度遇到临界点。计算公式为临界点日期距年底的天数/全年天数×5天。

例如:2012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0个月,那么到2012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条件,这一天我们称之为临界点。从临界点到2012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占全年天数的比例为165/366,165/366×5=2.25天,则2012年度年休假为2天。

2) 社会工龄小于12个月,且员工入职后在本年度无临界点。年休假为0。

3) 社会工龄大于12个月小于120个月,员工入职后在本年度遇到临界点。计算公式为入职日期到临界点的天数/全年天数×5天+临界点日期到年底天数/全年天数×10天。 例如:2012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1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2012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2012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2012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6×5+165/366×10

4) 社会工龄大于12个月小于120个月,员工入职后在本年度无临界点。计算公式为:入职日期到年底天数/全年天数×5天。

例如:2012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05个月,那么从入职日到2012年年底,一共有226天,则2012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226/366×5=3.08天,按照不满一天不

5) 社会工龄大于120个月小于240个月,员工入职后在本年度遇到临界点。计算公式为入职日期到临界点的天数/全年天数×10天+临界点日期到年底天数/全年天数×15天。 例如:2012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238个月,那么到临界点2012年7月20日就满足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条件。从临界点到2012年12月31日,一共165天;从入职当日到临界点的天数是62天,则2012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62/366×10+165/366×15=8.45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8

天。 6) 社会工龄大于120个月小于240个月,员工入职后在本年度无临界点。计算公式为:入职日期到年底天数/全年天数×10天。

例如:2012年5月20日入职,入职前社会工龄是130个月,由于到本年底没有临界点,则2012年度年休假计算公式为226/366×10=6.17天,按照不满一天不算,即年休假为

6

7) 社会工龄大于240个月。计算公式为:入职日期距年底天数/全年天数×15天。

二、 非本年度新进用人单位 A) 无社会工龄

1) 本单位年初工龄小于12个月,本年度有临界点。年休假计算公式为临界点日期到年度天数/全年天数×5天。

2) 本单位年初工龄大于12个月小于120个月,本年度无临界点。年休假为5天。

3) 本单位年初工龄大于12个月小于120个月,本年度有临界点。年休假公式为年初到临界点天数/全年天数×5+临界点日期到年底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