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提租补贴、

时间:2021-11-10 08:58:15 200字

篇一:《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2000)京房改办字080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公司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提租补贴

1、发放标准:提租补贴发放如下:

2、发放条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在岗职工和公司正式司机可以享受提租补贴。

3、发放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二、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职工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

1、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5元、托儿补助费40元。

2、发放条件:独生子女费自领取证书之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托儿补助费自出生6个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上小学止。

3、发放办法:独生子女证由综合办公室办理,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篇二:《关于工资的详细规定》

工资总额有关规定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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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范围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d)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

(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a)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b)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c)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 (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e)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b,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c,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d,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a)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摘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c)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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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e)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f)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g)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

(h)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i)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

(j)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k)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 (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l)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51号)2010年1月23日起执行)

(m)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年6月29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对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财政部将其归入福利费,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其归入工资总额。{工资,提租补贴、}.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篇三:《工资总额有关规定全汇总》

工资总额有关规定全汇总

一、定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摘自《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摘自《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摘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06]3号))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

二、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的范围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a)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b)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c)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d)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a)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b)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c)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a)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b)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c)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和实物奖励;(d)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e)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4)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A)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b,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c,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d,年功性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B)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食价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a)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b)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摘自《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89年第1号)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1990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摘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c)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工资,提租补贴、}.

(d)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

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120号))

(e)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

(f)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g)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

(h)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i)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2]20号))

(j)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

(k)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摘自《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

(l)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m)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2010]51号)2010年1月23日起执行)

(n)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年6月29日起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财政部对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财政部将其归入福利费,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其归入工资总额。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5)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篇四:《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提高津贴补贴(岗位补贴)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辽宁省人事厅2004年1 0月2 0日关于省直事业单位规范提高津贴补贴(下称岗位补贴)会议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发放原则

1.与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统筹兼顾原则。本次规范提高岗位补贴,我校属“可享受政策,经费自理”单位,所需增资经费与校内津贴来源一致、分配形式互为补充,二者要统筹兼顾。

2.既普遍提高又打破平均主义原则。要顺应工资制度改革趋势,通过本次规范提高,更好地发挥薪酬制度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引导教职工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发放标准及办法

1.离退休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执行,即归并原工资系列中的“职务补贴”、“生活补贴”、“综合补助”、“书报费”、“交通费”等补贴为“岗位补贴”,按规定确定新标准。

2.在职人员按照辽宁省标准,冲减已纳入校内分配制度改革中的“职务补贴”和“出勤补贴”两部分后执行。{工资,提租补贴、}.

3.内部退养人员继续执行原学校有关内退政策。

4.提高岗位补贴后,房屋提租补贴的比例由3%增加到l3%,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16%增加到20%。房屋提租补贴算基数为职务工资(70%)、津贴(30%)、省岗位补贴标准、女职工补贴(在职)、教护提高10%、教护龄津贴、回民补贴7项之和。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为房屋提租补贴的基数与房屋提租补贴之和。

三、经费来源

1.校本部原来由学校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学校负担,列入人员经费。

2.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本学院全额负担工资人员,增资经费由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担。与学院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按合同执行。

3.后勤集团由学校负担人员经费的,学校按照提高岗位补贴后的在职人员标准划拨人员经费,具体实发工资标准由后勤集团自行确定;集团内人员经费自理部门,可参照集团内学校负担人员经费部门标准自主确定增加额度,报后勤集团备案;本次提高岗位补贴后,后勤集团如重新确定岗位工资标准,需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停发与减发

1.拒聘人员,从拒聘下月起停发岗位补贴。

2.缓聘、未聘人员,从缓聘、未聘下月起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6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3.旷工一天减发岗位补贴的20%。

4.不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的停发1-3个月岗位补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停发3—6个月的岗位补贴,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6-l2个月的岗位补贴,受党纪处分的比照行政处分执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20%;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翌年减发岗位补贴的10%。

5.同一违纪事件不重复处罚。因教学事故扣发教学津贴人员不适用第4条。享受校内固定津贴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按规定扣发减发校内津贴,不适用第4条。

6.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每超过一个工作日减发岗位补贴的5%。

7.病假6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发,超过6个月至12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12个月停发岗位补贴,相邻月病假连续计算。

8.经学校批准国内学历、学位脱产培训(包括课程学习和课题研究阶段):硕士学位进修累计脱产12个月内,岗位补贴照常发放,13-18个月减发岗位补贴的50%,累计脱产时间超过18个月停发岗位补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累计脱产时间24个月以内,脱产期间岗位补贴照常发放,超过24个月停发岗位补贴。

9.经学校批准,脱产参加出国前语言培训,减发岗位补贴的20%。

10.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含自费公派)人员,在《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内,减发岗位补贴的50%,超过《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时间,停发岗位补贴。

11.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停发和减发岗位补贴人员。

五、附则

1.本规定所称职务,以学校正式聘任和任命为准。离退休人员的职务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职务为准。

2.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外脱产培训人员在停发工资和岗位补贴期间,如本人申请,一贯工作表现较好,经学校批准,停薪期间可以向学校缴纳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个人承担部分,学校按标准缴纳统筹部分,以保证保险的连续性,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上述人员如在服务期内调离,除缴纳违约金外,还需向学校返还学校为其缴纳的统筹部分。

3.本规定自2 004年1 0月1日起执行。

4.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解释。

篇五:《调整住房提租补贴的说明(下发稿1)》

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提租补贴比例的操作说明

(下发稿)

一、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2010年1月份至12月份应发项总额+2010年实际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20%-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

2、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6 3、2010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若在1月份以后起薪,可以把起薪之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作为之前每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一直推算到1月份。

4、在2010年起薪并补发当年工资的,先把补发工资按月分解至起薪之月,再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在2010年补发2009年工资的,补发的工资应从2010年工资中剔除。在2011年补发2010年工资的,补发的工资应添加到2010年工资中。

5、2011年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暂以起薪之月确定的应发工资额(不含住房提租补贴1)的17%确定住房提租补贴2。

6、2011年1月至6月退休的,退休前按在职的月份补发,退休后按退休的月份补发。

7、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在工资卡内发放,将每名职工的发放额填写在工资统发(非统发)系统2011年6月份工资的

补发工资项目中。

8、各单位要立即建立2011年月应发工资总额台帐,记录每名职工月应发工资额,为计算明年的住房提租补贴2做好准备。

二、关于工作流程的说明

1、各单位人事员下载《数据核对名册》后,根据单位编号调取本单位信息。我们制作名册只为给大家提供工作便利,不能成为审核的依据,因此人事员一定要认真核对名册中本单位每名职工的数据,特别要逐人逐月核对2010年1月至12月份应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等项目,该剔除的要剔除,该添加的要添加,对有问题的数据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内容标注为红色。名册以2010年12月发放工资的职工为准,2011以后新参加工作、调动人员和退休人员,需在名册中做增加或删除。

2、人事员对各项数据确认无误后,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将《数据核对名册》更名为《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审核发放名册》,打印三份纸质名册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一同报送工资福利科审批。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划转单位由工资福利科负责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到工资福利科备案。

4、具体审批时间安排见附表。

篇六:《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改变低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办法,均按统一规定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条租住人有住房的每户月租金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给住户填发核定后的租金通知单,做为住户按月交租的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评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补贴的2%逐月计发;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离退休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按2%逐月计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职务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2%逐月计发。计发补贴基数不足百元的按百元计发。 为便于计算与发放,月标准工资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补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补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补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补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补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补贴7元;350元以上的,月补8元。 住房补贴核定后,即为定额补贴,在下次调租前不得变动。 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资基数为准。 住房补贴由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租住公房证明”,职工转交所在单位做为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 第七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凡住房不超过国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标准的,因提租增支,对其净增支部分〔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按下列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