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户口迁入新政策

时间:2021-11-10 08:08:37 200字

篇一:《济南-市外人员“亲属投靠“落户政策》

市外人员“亲属投靠”落户

办理机构

派出所

办理地点

派出所

办理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5]32号)

办理期限

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所需证件

1、被投靠人(在济一方)申请;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仅限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于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及夫妻投靠随迁子女);

③再婚夫妻投靠的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证明;

④父母双亡证明、祖孙或外祖孙关系证明(仅限于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⑤《独生子女证》(仅限于独生子女投靠父母)

服务对象分类

个人,本国公民

申报范围

适用于市外(含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迁入本市市区“亲属投靠”落户 申报条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登记结婚,需投靠夫(妻)生活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准许来济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济一方系外地新迁入的,需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后申请办理夫妻投靠。

2、子女投靠父母:未成年子女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落户;独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非独生子女家庭,除未成年子女外,可以照顾1名未婚成年子女来济投靠。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且在济子女在济有固定住所,允许来济投靠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固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或租用单位分配的住房且拥有房屋使用权。

4、因父母双亡而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市区及县(市)城区派出所户籍业务正常受理,其他农村派出所可预约受理)

咨询电话

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历下分局:85084060 市中分局:85084616 槐荫分局:

85085054 天桥分局:85085678 历城分局:85086079 长清分局:85086582 高新分局:88871253

收费标准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

[2006]231号)

户口准迁证(仅限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户籍证明每张5元

篇二:《山东户籍政策》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滨政办发〔2004〕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滨州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一元化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一)放宽城市招商引资、投资、引进人才及购房落户条件,增强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城市落户。

2.民营企业依法纳税,其招聘的人员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3.被城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初级以上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中专以下学历,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公民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建住房的,其内陆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城市各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及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愿意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滨州工作而不愿在滨州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滨州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县域内人口迁徙自由。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人员,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迁入城市的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六)改革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考取市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滨州籍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2005年起,凡我市考生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再办

理户口迁移手续,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学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合法录、聘用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政策执行中应掌握的几个问题

1.合法录用、聘用。是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聘用,持有被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录用手续或聘用合同(含《人才聘用证》)。

2.关于“三投靠”人员的落户问题。属配偶投靠的,投靠方应将户口迁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如被投靠方长期在外工作,投靠方实际与配偶父母同住生活的,也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父母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硕士生、博士生)、服现役人员、出国人员以及服刑人员不能申请办理投靠事宜。{山东户口迁入新政策}.

3.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截至到2005年9月底)。期间,有关部门仍可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四、加强领导,搞好配合,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切实搞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安置、教育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和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凡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各级、各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和设置障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户口迁移制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家和省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废止,确保户籍改革顺利进行。

篇三:《山东省规范细化落户手续》

山东省规范细化落户手续

省公安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公安机关细化明确落户手续和工作流程,及时为群众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据初步统计,2月中旬以来,共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30余万人,其中,为1周岁以上出生人员办理出生登记12万余人。

据悉,规范细化新生儿落户程序是我省公安机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实践,有利于保障新生儿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为此,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对新生儿落户的条件、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认真做好新生儿出生登记工作,为其落户提供便利。

根据规定,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结婚证,当场予以办理。超过1周岁且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婴幼儿,公安派出所应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

对新生儿父母户籍地不在一处的情况,新生儿落户可以随父或随母。对父母双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或属在校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核实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新生儿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处落户。

对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亲子关系证明、住院分娩记录等档案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和持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对故意刁难或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登记的,群众可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篇四:《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公通[2007]216号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程序,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受理

(一)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交申请人或监护人、近亲属以及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三)公安派出所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办理各类户口的申请材料,应视情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派出所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对由于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原因第二次仍未办结的,负责接待的民警应上门为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事项属于本公安派出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申请;

5、公安派出所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条件而不能办理或受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五)公安派出所应执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六)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事宜。

(七)公安机关应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探索建立各类户口申请事项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和网上迁移等,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二、审查

(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及材料,并视情依法处理。凡属申请人本人依法持有的正式法律文书、证件(居民户口簿、毕业证、结婚证等),应当场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办理,不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

1、出生、死亡登记 2、分户、并户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除外)的变更更正

4、县(市、区)范围内“三投靠”、购房等人员户口迁移 5、申领暂住证

6、居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7、法律规定或因户口迁移需要,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 8、因居民户口簿污损等原因,申请更换的

9、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及退学户口迁移 10、其他依照规定可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需要经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口申请表》回执交申请人,以方便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查询有关情况。

1、居民依照规定变更姓名、性别和民族以及更正出生日期 2、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

3、公民定居国(境)外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4、县(市、区)范围以外的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5、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录取学生、学生转学落户{山东户口迁入新政策}.

6、县(市、区)范围以外的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按规定批准录用、招收及调动人员落户

7、县(市、区)范围以外的购房、投资纳税、引进人才类落户 8、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落户和复退转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9、居民申请安装、更换门(楼)牌 10、其他依照规定户口申报事项

(四)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如离婚父母为未成年人改名等)进行审查时,发现申办户口事项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后再行决定。

(五)公安派出所对申办的户口事项进行审查后,除当场办理的外,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六)公安机关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申办户口的各类申请材料,不得遗失或损毁。

(七)对办理户口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定期归档,维护户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三、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公安机关应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由审批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公安局;设区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窗口服务

(一)公安机关应结合警务公开,将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时限、程序以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各类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在户籍窗口公示。同时公开办理各类户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应倡导低台敞开方式办公,备有必要的桌、椅、纸张、笔墨,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办理户口提供方便。

(三)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要警容严整,服务台卡摆放整齐(服务台卡应附有本人相片、警号、联系电话等内容),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办理户口业务。

(四)公安派出所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为申请人办理户口提供便利。

(五)各级公安机关的户籍窗口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意见箱,及时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加强办理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附件一: 办理户口申请表

办理户口申请回执

篇五:《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常住户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维护我省户籍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就常住户口管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公民出生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不管是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被遗弃的婴儿,公安机关都必须根据其监护人的申报,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一)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户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确实因其他原因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论是婚生婴儿还是非婚生婴儿,公安派出所可凭婴儿父母申请、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婴儿出生情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材料,经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落户。

(二)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的户口登记。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其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收养法》实施后,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可持《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和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

落户。

(三)高等院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户口应在该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申报;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原则办理;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或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一方处申报。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五)出国人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落户,拟落户地派出所可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直接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的认证。

出国人员所生子女拟落户地可按下列顺序选择: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二、公民姓名登记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一)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被收养人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后,其下一代办理出生登记时要求恢复被收养人原来姓氏的,如果收养关系仍然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则上应按被收养人现有姓氏确定;如果收养关系不复存在,被收养人下一代的姓氏可在被收养人恢复原有姓氏的基础上,按被收养人原有姓氏登记。

(二)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数字等。

对于港澳同胞及华侨回内地定居或入籍等,需要在大陆登记户口时,公安派出所应为其填写用汉字书写或译写的姓名。对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三、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定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一)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二)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

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决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四)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1、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但须在入籍后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2、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3、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对属于公民本人的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本人自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均应在查证属实后,及时予以更正。对属于公安机关内部造成的差错,查实后应立即给予更正,并免收相关证件工本费。

(一)姓名变更。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2)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3)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7)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8)其他特殊原因。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4、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

篇六:《户口迁移规定》

户口迁入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山东省公安厅鲁公[2007]21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对申请户口迁入农村人员责任单位、办事流程、证明手续进一步规范完善,现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准予户口迁入条件

申请人申请办理下列户口事项,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相关职责单位应当场予以办理。

1、夫妻一方为董集户口,申请婚迁的;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3、父母投靠子女,被投靠方在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4、军人转业和复员安置落户回原籍的;

5、因在购房、投资申请迁入户口的;

6、城镇空挂户口回原籍的,需满足在城镇无工作、无住房、无养老保险,并长期在农村居住,从事务农工作,在农村有固定住所等迁移条件。

二、受理单位及办事流程

我镇户口迁入手续涉及单位有拟迁入村村委会、拟迁入村所在管区、镇三监管办公室、镇土地所、镇计生办、镇派出所。

1、拟迁入村村委会为第一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镇派出所户籍管理办法,做好户口迁入手续初审、公决和责任把关;

2、所在管区做为各村监管和指导单位,应对村委会户口迁入全程进行跟踪指导,对是否符合迁移规定,在《镇户口迁移管区审核意见书》中提出指导意见;

3、镇三监管办公室负责对迁入手续中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落实,对经管区审核同意,并出具《户口迁移管区审核意见书》的申迁对象办理盖章业务;

4、镇土地所主要负责对拟迁入村村委会出具的固定住所证明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5、镇计生办要对0-49周岁申请户口迁入人员婚育信息、计生管理情况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有无计生管理、有无违法生育情况及时向所在管区进行反馈,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无违法生育对象出具《户口变动证明》(交派出所);

6、镇派出所做为户口迁入手续的最终受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户籍管理规定,做好户口迁入手续的审核把关和限时办理。

二、受理告知事项

1、申请人申办各类户口迁入事项,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到其拟迁入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到镇派出所领取《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按照便民服务条要求准备各项资料证明。

2、各职责单位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材料。

3、各职责单位应告知申请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或在《办理户口须知》便民服务条上注明;

5、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责任单位,对属于职责内的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情,应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人员,并向群众说明。

四、受理期限

1、各职责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将所需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2、除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外,各责任单位自受理户口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对需要镇派出所上报审批的户口申请,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予以办理。

五、责任追究

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我镇户口迁入审批相关规定,对各自单位中涉及户口迁入审批流程进行公开,认真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切实好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不得包

庇纵容,对于违反户口迁移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出具证明而导致非正常迁入人员户口迁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全镇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篇七:《青岛落户最新政策》

外地人在青岛如何落户

怎样落户青岛

按照目前青岛市执行的户籍政策,落户政策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专业人员落户(有学历或在某些技术领域方面)

专业人员落户放宽条件限制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享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工或经{山东户口迁入新政策}.

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和具有特殊才能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5、年龄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 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在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城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8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在五市和三区城区以外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在小城镇内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被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青岛人才引进落户

二、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投靠落户

不限年龄婚龄.新政策对于投靠落户的条件也有所放宽,具体规定为: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5、符合收养法规定,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办理落户。

6、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7、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三、购房落户

凡具有稳定收入的外来人员,在青岛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据介绍,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购买的房产必须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一手房,而且要提交购房合同、并取得《房地产权证》。

四、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按照规定执行组织调动、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落户条件:青岛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者;录用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动者;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

士官)进市落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随军家属落户按照有关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军休干部进市落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进市落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来青投资达标落户

在市内四区和三区城区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市内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三区城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在五市的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按照国家小城镇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六、劳动模范、科技型人才落户

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本市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新政策同时规定,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技能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篇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04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省委工作会议确定的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好地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服务,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破城乡分割,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农村人口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尽快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取消设立的“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

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3.公民通过合法方式获得住宅,并取得房产证书,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购买商品房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其内陆近亲属可在购房地落户。{山东户口迁入新政策}.

(二)实行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愿到小城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三)实行《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制度。凡属我省引进的人才,并取得《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山东工作而不在山东落户的,发给《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加快发展小城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公民在县域内(含县级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五)取消投靠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积极推进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尽职尽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涉及土地、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优抚、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搞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将国家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或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来划分,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1年的过渡期(截止到2005年9月底)。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仍可以按原农业、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实施有关政策。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篇九:《我市对户籍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我市对户籍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引起了群众的广泛关注。近日,市政府办公厅随之出台了《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新政策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户籍准入的基本条件

新的户籍准入政策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的职业为基本准入条件。

1.有合法固定的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过购买、房改、接受赐予、继承、经批准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合法产权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以及直系亲属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供其居住的住所,以及租住属公有产权的房屋并持有使用证明的住所。

2.有合法稳定的职业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其标志是必须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申请迁入本市市区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用人单位须为申请户口迁入人员提供市地税部门开具的社会保险专用缴款书和省、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证明。本次户籍准入政策调整之前已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缴纳税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证明材料的,同样予以认可。此外,《细则》明确:申请户口迁入人员的年龄也按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的实际年龄计算。

7类人员可直接申办

迁入本市市区人员需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准入证》由市人控办按统一管理、归口核准办理的原则,委托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发。

其中,市区内的普通高校(含科研院所)、中专学校在国家和省招生计划内录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学生;成建制单位迁入人员;被市区用人单位聘用但不通过调动迁入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