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02 05:45:38 200字

第一篇 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201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调研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有机整合有利于项目资金优势互补,有利于减少多头申报、重复建设和解决多头管理、分散使用的问题,有利于实现“一步规划、分步实施、集中连片、持续开发、扩大规模”的目标,有利于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从而进一步提高区域范围内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奠定坚实的农业农村基础。但在实践整合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主要问题

(一)资金申报阶段

其他项目资金大多需要对上争取,地方为了争取上级项目专项资金,需要根据不同的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资金性质,对每个项目都要编撰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申报时间又不一致,这就在申报时可能存在不知道其他项目资金有多少,能够做些什么。这就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无法与其他项目资金形成很好的优势互补作用,致使项目实施中可能就存在项目调整或变更。

(二)规划设计阶段

由于整合的资金性质不同,在规划设计阶段可能存在使用的标准就不同。如:公路建设,交通资金的规划设计使用的是交通部门的标准,其他资金的规划设计使用的可能就是农机部门机耕道的标准。在概算方面,各项目主管部门使用的概算标准可能不一样。另外,有的项目需要农户投工投劳,属财政补助项目;有的项目又是财政全额预算。这就会造成在今后工程整合发包时,一样的工程不同的单价,不同的要求。

(三)组织实施阶段

1、整合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要求不一样。有的项目需要聘请监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有的项目是要求村组、群众代表组成监督小组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由于监理单位与监督小组的专业、素质不同,在项目监督管理中无法一致。

2、整合项目建设方式可能不一样。有的项目由工程队施工,有的项目由农户自建或村委会委托建设,这就需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增加更多的现场技术人员和指导人员。这样整合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困难加大。

3、整合项目实施对农户的要求不一样。如:国土整理项目不用农户自筹,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必须农户自筹,项目区农户存在攀比心理,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4、整合项目实施招投标规定不一样。有的项目要求农户投工投劳参与建设,实施“民办公助”,有的项目要求严格按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全包建设,这些都会给项目实施和管理带来较大难度。

(四)验收报账阶段

1、整合项目验收确认有一定难度。有的在整合项目实施时,并没有明确哪种资金实施哪一部分,可能是把两种或多种资金合起来做一个工程,但项目验收又是各个项目验收各个项目。验收时就会无法确认各种资金完成的具体工程量。

2、整合项目报账难度大。由于是整合资金实施,可能存在一个工程的建设由两种或多种资金构成,如何实施报账,在哪种资金中报账多少,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比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其他项目资金整合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基建工程需要进行竣工审计,但绝大部分其他项目资金不需要竣工审计,只是通过财政投资竣工结算评审就可以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基建工程竣工审计需要县级农发机构承担一定的审计费用,并作为工程成本间接费用列支报账;而对于整合项目在进行聘请中介机构或审计局进行工程竣工审计时,不可能只审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不审计其他项目资金投入部分(实际上有的项目也无法分开),这样就会多产生审计费用。

二、对策建议

要真正改变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低下的状况,就必须加大农业综合开发与其他项目资金整合的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形成规模出效益,实现“开发一片、见效一片”的目标。

(一)高度重视,形成整合机制

1、提高到项目整合的认识。深入推进项目资金整合,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政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做好新形势下财政工作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县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入推进项目资金整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全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努力克服对财政资金整合的认识还不到位、一些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资金整合仍有畏难情绪等困难和问题,积极创新,深入推进项目资金整合工作,形成机制,以保长效。

2、建立健全整合机制。在整合机制上要做到:一是成立整合机构,落实责任和人员。县级政府应当成立财政资金整合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县项目整合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同时,要明确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按统一要求进行项目整合,确保整合项目实施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明确整合范围。要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整合项目资金的要求,积极探索农业综合开发与土地整理、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等其它项目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投入机制。三是坚持整合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围绕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将各类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充分发挥各类项目资金互相支持、相互配合的聚合效应,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资,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科学规划是整合项目资金、实行规模开发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统一的中长期规划,就很难对财政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就仍然会“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整合资金、规模开发就会是一句空话。因此,县级政府应当对某个区域或哪些乡镇发展什么主导产业,建设哪些基础设施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划。

在农业综合开发的统一规划中要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一是注重项目区选择的科学性。在深入调研、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整合项目集约建设的原则,根据基础条件好、开发潜力大的标准,选定农业综合开发与其他项目资金有机结合起来的项目区。二是注重项目建设内容的完整性。整合项目区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要按照“围绕产业搞开发、搞好开发促产业、做大产业促增收”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业综合生产效益两大目标,做到既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又有高效农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三是注重项目工程的互补性。针对国土、交通与农发办之间项目建设内容交叉、标准不一的实际,对同类工程采取规划时地点结合、建设时工程互补的办法进行处理,确保工程标准一致、质量可靠。四是注重项目建设时间的连续性。为真正发挥规模开发效益,规划时始终坚持大手笔、高起点的原则,实行“滚动开发”、分步实施,而不是“遍地开发”,既有总体规划,又有年度实施计划,确保项目区建设时间的连续性。

(三)有序管理,统一实施

1、整合项目要做到有序管理。对农业综合开发与其他项目资金整合实施的项目,要落实牵头部门,避免多头管理,最终造成无人管理的问题;要形成整合项目实施方案,对整合的各个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内容、资金投入、资金报账等进一步明确,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做到整合项目只有一个牵头部门,根据实施的内容明确责任人和技术指导人员,确保项目实施有人管理、有序管理。

2、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四个统一”。一是统一质量标准。根据有关行业标准,结合总体规划,统一规范路、渠等基础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使工程质量管理有章可循。二是统一管理程序。要对每个项目制订详细具体的实施方案,要对整合项目实行“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杜绝一个项目多人领导、多人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理制,对凡不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的,或未按规划设计施工且工程质量不合要求的一律实行“四不”,即不收方、不验收、不报账、不划款。同时,采取现场查看、临时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和矛盾协调。三是统一竣工验收。明确了复验内容,规定复验程序。县级复查验收时,要请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改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组成的县级验收工作小组,对项目工程严格统一验收,凡经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四是统一建后管护。工程竣工验收后,统一移交所在乡镇、村管理和维护,要求项目所在乡镇成立工程管护领导小组、村成立管护委员会,制订管护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筹措管护资金,进行经常性管护,并鼓励发展农民用水协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项目工程发挥长久效益。

(四)强化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报账

目前,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资金实行了县级财政报账制,其他大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乡镇财政报账。要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运行操作,加强了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1、规范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对报账核算的范围、程序、手续等方面进行统一和规范;明确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人专账核算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违规列支财政资金。同时,在形成的整合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各个项目报账金额的比例。如:一项目整合了两类资金进行实施,在整合实施方案中就要明确:整合项目要分类报账。要根据中标金额乘以各类资金预算时所占的比例,为各类资金报账时的金额。从而使报账时有依可循,避免项目资金之间相互挤占。

2、规范报账程序。对项目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将资金结算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对报账手续不规范、支出内容不合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不明确的报账项目,财政不予报账。对农民的补助支出按涉农补贴“一折通”要求直接发放到户。特别是工程竣工后,要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实施乡镇进行初步验收,再申请县级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县级验收要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发改以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为成员组成县级验收工作小组,并邀请监理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填制工程验收单,施工单位报帐时必须做到五有:有申请表、有验收单、有正式施工发票、有工程预算、工程决算、施工合同,做到程序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到位,报帐及时。

第二篇 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2015财政局农业科年度总结与计划》

财政局农业科年度总结与计划

2016年,我市的农业财政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省厅农业处的具体工作指导和支持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为核心,着力促进稳粮、增收、保供给;以大力支持现代农业为平台,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支持农业产业化为抓手,着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以整合资金为抓手,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加强队伍作风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财政支农工作水平,较好地完成了财政支农和农财工作的各项任务,为促进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2016年农业支出完成情况

2016年,全市财政支农资金支出25.1亿元,较2016年18.4亿元增长6.7亿元,增长36.6%。其中,农业支出14.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0.2%,水利支出7.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4.5%,扶贫支出591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1.1%,农业综合开发支出392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8%。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我们按照年度农业财政工作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分时期完成了以下主要工作:

(一)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支农资金,努力增加农业投入

2016年,我们在各级财政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工作、克服困难,多渠道、多层次,千方百计筹措支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支农资金积累投入机制,努力增加农业投入,确保了年度财政支农资金的持续稳定增长。2016年,全市各级财政共投入各项支农资金25.1亿元,其中,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各项财政支农资金10.6亿元,市、县财政安排投入支农资金14.5亿元,较好地发挥了财政支农职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1、努力做好财政支农年初预算安排工作。

按照《农业法》规定“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和财政支农投入“三个高于”的要求,以及中央和省财政关于加大对“三农”的支持保护、依法安排财政支农预算的精神,积极做好年度财政农业支出预算安排,并针对全市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下发专题文件,对各县市区支农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排名站队,进行通报,提出要求,确保全市年度财政支农预算合理安排,依法增长。2016年全市各级财政共安排支农资金25.1亿元,较2016年增长36.6%。从全年预算安排情况看,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较好地贯彻落实了增加农业投入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出了很大努力,尽可能挤出较多的资金用于支持农业发展,达到了《农业法》要求,保持了全市财政支农资金预算安排的稳定增长。

2、利用财政贴息吸引银行贷款。

2016年,在增加农业投入方面,我们继续采用“财政贴息、银行贷款、农民还钱”的方法,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银行、农民增加农业投入,全年共计投入市级财政贴息资金263万元,吸引扶贫贷款,水库除险加固贷款,50家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业结构调整贷款以及其它贴息支农贷款7300万元。其中,市财政安排扶持畜牧业发展资金500万元,通过市农业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处贷给新野科尔沁公司;通过财政贴息为鸭河水库除险加固贷款2000万元。

3、积极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2016年,我们紧紧抓住农业发展的政策机遇,发挥财政职能,努力争取增加中央和省财政对我市的农业投入。一方面及时掌握上级投资政策和支持重点,结合我市农业实际,积极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建立支农项目库,有重点地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扶持项目。另一方面,加强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在工作中注意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反馈项目情况,注重跟踪问效,上报典型材料,恪守资金信用,注重工作信誉,营造投资环境。2016年共争取上级资金129614万元,较上年增长10%。其中:农综开发资金1017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13413万元,其它各项支农资金106033万元。对增加我市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今年以来,按照公共财政理念,改革支农方式,优化资金结构,突出支持重点,统筹各项支农资金,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有限的财政支农资金发挥了较好的投资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地增加。

1、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整合集中用于中低产田改造的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全市各级财政集中财力,共投入财政资金万元,重点支持了旱涝保收田,灌区配套,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建设,有效巩固和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二是筹措资金5.36亿元,重点通过支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农村安全饮水,田间道路整修、村镇规划、村内道路硬化、农村沼气、秸秆气化等农村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缩小城乡建设的差距,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较好的硬件环境。2016年,有重点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60个;共筹措资金1.16亿元,解决了全市32.3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2、支持构建农业收入的支撑体系。支持构建国家对农业收入的支撑体系,调动和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2016年,全市共投入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1.65亿元,对棉花、小麦、玉米、水稻等1511.516万亩农作物进行良种补贴。把支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作为建设现代农业、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来抓,共争取上级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8431万元,共补贴各类机具1.27万台(件),其中大中拖1908台,小拖5043台,玉米收获机554台,水稻联合收割机37台,抗旱机械1745台套,旋耕机1219台,秸秆还田机299台,其它农机具2043台(件),受益农户12275户,拉动农民投资1.9亿多元。

3、支持科技进步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扩大测土配为施肥项目实施范围。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根据扩大内需的新形势,结合农民工大量返乡的新情况,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完善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强化监督检查,防止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2016年共争取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1551.9万元,对我市1.8万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和7690名贫困地区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增强转移就业的本领,从而促进农民增收。

4、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建绿色南阳。一是支持开展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林业生态省建设为核心,将退耕还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林业科技成果推广等纳入森林生态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努力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效果。一方面筹措资金2789万元,积极做好林业生态省建设工作。另一方面,认真抓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也是推进森林分类经营、建立新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的需要。全年共落实补偿资金2759万元。同时,认真完善资金管理措施和补偿制度,努力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为确保我市森林生态安全提供了保证。同时,积极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共拨付资金12233.7万元。二是支持兰营水库生态防护林建设。筹措资金1010万元,支持兰营水库生态防护林建设,努力营建市民的山水休闲后花园、健康大森林和游憩大自然,促进南阳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步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5、支持现代农业建设。一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筹措资金480万元,积极支持全市重点特色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二是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采取贴息、补助、信贷担保等方式,重点支持宛西制药等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水平。三是支持现代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4810万元,重点支持了方城、唐河、邓州粮食产业,社旗、新野、邓州畜牧产业,西峡县食用菌产业等具有区域优势和市场发展潜力的支柱产业发展。

6、支持扶贫地区扶贫开发。2016年,我们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贯彻中央、省有关扶贫工作精神,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不断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财政扶贫工作的规律,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贫困人口参与反贫困的能力,并努力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努力做好解决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突出资金使用重点,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贫困农民培训等。投入财政扶贫资金万元,通过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尽量将财政扶贫和财政支农资金结合起来,形成合力,集中力量解决制约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三是强化资金的投入管理,积极推行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努力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质量和效益。四是不断壮大贫困地区县乡财政,积极发展乡村集体经济,加快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努力实现农民与财政双增收目标。

7、建立应急机制,努力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一是强化资金管理,全力支持抗旱应急灌溉工程建设。为管好用好抗旱应急灌溉工程建设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拨付资金,强化资金管理,严禁擅自扩大开支范围,防止截留、挪用和浪费资金的现象发生,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引导受益群众及社会资金投资,形成投资联动。理顺产权关系,明确管理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基本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将产权的归属予以明确,建立了项目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了资金、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二是要建立应急机制,全力做好防汛、抗旱、病虫害防治、畜禽疫病防治、森林防火等防灾减灾工作。

(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我市2016年度各类农业财政资金进行审计检查。二是积极做好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督促唐河、淅川等县做好对审计署专员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三是认真做好2016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和财政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下发了《关于对2016年度科技扶贫项目检查验收情况的通报》,通过检查,进一步加强了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的整体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确保了支农资金效益地发挥。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自3月份以来,我们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省厅有关要求,抽调人员,部门配合,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围绕目前“三农”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调研,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提高支农决策水平。在调研中目的明确,措施得力,深入实际,积极大量地收集第一手资料,在理论上进行研讨,在实践中进行探索,并认真撰写了《财政扶持引导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调研报告,通过调查研究,掌握了情况,发现了问题,提出了对策,对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支农工作将起到有益推动作用。

(五)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科室自身建设,提高支农工作水平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今年以来,把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年度农财内部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活动中去。通过强化学习、征求意见、分析评议、整改提高,达到了学习讨论氛围浓厚,思想触动深刻,工作革新力度较大的目的,切实提高了科室干部职工素质,增强了服务意识,工作作风更加扎实,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使活动的开展真正起到提高“五个能力”、发扬“六种作风”、达到“五个明显”的实效,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财政各项工作地开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年,我市的农业财政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一)财政支农进度不均衡,支农专项资金大多挤在年末支出,支出质量不高,影响支农项目落实。

(二)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的新形势下,财政支农的一些制度规定、工作方法以及资金使用管理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转换财政职能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三)支农资金管理不严的问题还没有根本好转,挤占、(www.suibi8.com)挪用支农资金以及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四)学习不够深入扎实,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应付事务多,工作深度不够。

四、2016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农业投入。一要安排落实好各项财政支农支出预算。认真做好市级农业财政支出预算安排,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安排好农业财政支出预算,确保预算内农业财政支出依法增长;二要多渠道、多层次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对我市农业扶持资金。三要利用财政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增加农业投入。

(二)认真组织对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强化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继续推行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项目论证和专家评审制度。

(四)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农方式,优化支农结构,整合各类资金,突出支出重点,改善农业支出缺位、越位和错位状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以财政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核心,结合农业财政工作实际,加大政策调研力度,探索工作新思路,创新工作新举措,努力提升农业财政工作层次和水平。

(六)加强新时期农业财政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办好2——3期培训班,提高我市农财干部队伍业务水平。

第三篇 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2015实行县级报帐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我县从1997年开始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至去年底,完成计划总投资8228.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5778.0万元。共计改造中低产田9.9万亩,节水灌溉面积2万亩,造林0.5万亩,建成多种经营项目4个,完成水利骨干配套改造项目1个。通过开发,我县项目区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有明显增强,农业结构得到了有效调整,农民收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五年来,根据上级农发主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十分注重抓好农发资金的管理,在结合当地实际大胆实践、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农发资金县级报帐管理体系。同时,还大力推行了会计委派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和招投标制等管理办法,使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走上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在省农发办组织的年度检查验收评比中,我县连续六年评为全省一等奖,审计部门的同志通过审计后认为,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投放明确,管理严格,使用得当,达到了项目建设的预期目的。下面,就如何实行县级报帐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等问题,谈些感受和认识:县级报帐制度是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帐管理的一种资金管理制度。我县农发资金县级报帐的实践证明,县级报帐制对于加强农发资金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责任划分明确,部门职能能得到充分发挥。县级报帐制对县级财政部门、农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权范围有明确的界定,使各部门之间任务明确,责任清晰,权限清楚,减少了推诿扯皮的现象。达到了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目的;加大了县级农发办对项目资金支出的监控力度,确保了资金使用的严肃性,杜绝了随意性;二是提高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县级财政和农发部门在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都比项目乡镇有较大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因此在工程预算的合理性、资金管理的科学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等方面都比过去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由于县级报帐制有利于推行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和工程监理制,使项目资金得到了科学管理,提高了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促进了资金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县级报帐制对项目资金的借拨、使用、报帐的步骤有统一的程序,对报帐凭证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审核有严格的规定,对报帐的方式有具体明确的办法,因此该制度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县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帐制的具体做法是:

一、合理划分各部门资金管理的职责

县级财政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调度和监督,确保县级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管理各级财政资金和群众自筹现金部分,办理项目资金的拨借和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工作,对县级报帐进行监督和检查。县级农发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运作、管理和核算,确保项目资金按计划使用,编制项目总预算,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审核报帐凭证,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收集、整理、综合各方面会计资料,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工程决算。项目乡镇的职责是:负责向上级减负部门申报群众自筹资金的审批手续,筹集落实群众自筹现金和以物折资金部分。组织项目区群众投工投劳,监督资金的使用,及时公布群众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是:负责项目工程的具体实施和项目资金的使用,编制单位工程预、决算,汇集、整理、审核项目工程建设支出的原始凭证,填制报帐清单,建立备查帐户,与县级农发部门办理报帐手续。

二、明确报帐的程序和办法

根据项目工程实施的不同情况,我们对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和未实行承包的小型工程采取了不同的报帐程序和方法。

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工程报怅步骤分为五步:

1、按照招投标的程序与方法选定施工企业,确定中标标的,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2、由承包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工程监理和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县农发办领导审批,按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次预拨资金。

3、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单位向县发发办写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自验报告、工程竣工图和工程决算报县农发办审批。

4、县农发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审核工程决算和工程竣工图,对合格工程填写竣工验收单和工程合格证。

第四篇 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科教兴国战略,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对农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附件: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技主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优良新品种繁育与农业高效高产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重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节水农业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适用农机和农业信息化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采取项目单位投资为主、国家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应用示范、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示范项目要与当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

(二)体现区位优势。按照合理区域布局要求,确定开展技术示范的主导产业。

(三)形成示范能力。项目建设后,项目区生产设施、生态环境和技术推广应用条件要有明显改善,具备开展技术示范的能

力。

(四)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要依托农业科技部门,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示范推广。

第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编制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的县(市)财政部门指导承担农技推广示范任务的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并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级财政。

(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地市上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论证,以财政厅(局)正式文件并附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政部(一式二份)

(三)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和专家意见批复项目,并下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批复和资金拨款文件后,要督促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并定期向财政部反馈上述信息。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财政部报送项目验收报告。财政部将对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要逐步推行项目资金的报帐制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推广示范经费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财政部支持建立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农字[2000]3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 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xx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XX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项

目的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所有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有支农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内容和预算指标,根据项目实施合同(或责任书)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 财政部门必须设立财政支农资金专户,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负责、计划拨付、报账核销”的管理方式,所有支出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选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具体形式;参与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建立县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选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参与审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资金报账工作,审批报账支出;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 农口主管部门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标准化文本)的编制和进行项目库的申报,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选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的签订,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对项目

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后,申请财政部门审批报账。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理中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实施方案,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效益分析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等。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十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工作,应按照“项目管理、明确事权、分工协作、政府采购、审核报账”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XX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拆迁、购置等财政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进行评审,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

管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四制”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经批准立项的农业项目

(二)不按要求提供用款计划和有效支出凭证,以及超范围开支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并切实影响到项目进展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六)应当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投资评审而未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投资评审的;

(七)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八)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内容、支出计划的;

(九)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和报账制管理程序的项目。

第四章 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的办法,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指定专人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人应将有关负责人签章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汇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报账请拨单,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

续。

第十五条 支农专项资金支出应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然后报送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批后,方可由专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重点对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计划,以及每笔业务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金额的准确性、报销凭证的真伪、签章与备案签章是否一致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支出明细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在原始单据上加盖财政支农核销章后留复印件将原件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报账凭证包括:

(一)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合同书(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并报送财政部门一份备案。

(三)由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启动单。

(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请拨单、项目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原始凭证。(承包工程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未承包工程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

第六篇 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修

订版)

据财政部9月9日消息,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项目管理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贷款贴息;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办法指出,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楼继伟

2016年9月6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

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二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调整的批复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时,县级农发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简化有关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调整、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篇 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农业部、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国家级农业项目和省级农业项目。国家级农业项目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有关单位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方面的基建拨款项目、中央财政专项事业费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开发贷款项目。省级农业项目主要指省有关单位安排的省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专款专用、权责分明和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计划处是厅专项资金与项目计划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统一平衡、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监督指导,并对厅机关(含厅属事业单位)使用各专项资金进行

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专项资金与农业基建项目,按厅

党组成员职责分工,由各分管业务的厅领导负责。

第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财政性专项项目和农业基建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

负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七条 根据省财政年度农业专项预算安排计划,由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年初编制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报厅发展计划处汇编后,统一以厅名义下发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各级农

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分别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的内容要求

(一)有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各专项的具体要求编写,一般需载明项目背景、目标任

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财务分析实施计划、完成时间、经济和社会生态效益。

(三)要求上报农业部的项目,必须一事一报,如需配套资金的要附上配套资金证明。

(四)各县(市、区)、市农业局根据当年各项资金性质组织项目,并编制项目计划,会当地财政部门后,一式3份报厅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按办文程序交发展计划处(2份)和

相关业务处室(单位)(1份)。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

所在县(市)、市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申报(凡是列入广东省扩大县级管理权限目录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直接报省厅,抄送地级以上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间

(一)县(市、区)、市申报本年度项目时间:2月;

(二)厅业务处室(单位)提出具体项目方案时间:3月;

(三)厅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提出项目方案:4月;

(四)厅农业项目资金安排审核小组审核项目方案:4-5月;

(五)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在5-6月分批审定项目计划并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对上报申请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

(一)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由业务处室(单位)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送发展计划处综合平衡,厅农业专项资金安排审核小组按项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综合考虑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财力的可能性等因素,对专项资金安排提出审核意见,业务处室(单

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后,由审核小组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由发展计划处负责,会同有关业务处室

(单位)共同编制。编制出来的项目计划报分管厅领导核准后,报厅长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下达

(一)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厅发展计划处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拟文会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后,报厅分管业务和计划的领导

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转发)给有关建设单位。

(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由厅发展计划处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方案拟文会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后,报厅分管业务和计划的领导核准签发,以厅名义下达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厅领导、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和监察室

(审计室)。

(三)国家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拟文提出资金拨付计划

送厅发展计划处审核后,交由厅财务处复核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管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经常性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单位)对每个建设项目都要明确1位处级领导为该项目的监管责任人,负责对该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务处室(单位)要按照厅编制的《广东省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目标管理

责任书》的要求签订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由有关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业务处室(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做好有关技术指标和效益指标的制订、进行技术指导和项目的日常检查、

总结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厅发展计划处会财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基建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

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国家级项目和省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先进行自验,同时向厅发展计划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专家进行验收(农业部另有文件规定除外)。厅财务处审核、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结果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如国家、省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抽验,建设单位应密

切配合。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牵头,会同厅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监察室、审计室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或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还要进行跟踪评

价。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批安排与

使用的廉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各业务处室(单位)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处室

(单位)所负责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由厅发展计划处汇总后,报送省财厅。

第二十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恰当、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县(市、区)、市,在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

项目建设计划、效益较差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以后年度减少或不予安排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挪用、挤占、截留、私分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追回违规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

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厅以前发布的有关农业项目投资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