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

时间:2021-11-02 05:43:20 200字

第一篇 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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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2016科级领导干部承诺书》

科级领导干部承诺书

根据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现做如下六项承诺,请全办广大党员和群众监督。

1、带头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切实反对“四风”。

2、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真理有担当,做踏实事老实人,不做表面文章老好人。

3、带头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做到艰苦朴素,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

4、带头遵守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加强廉洁自律,坚持公道正派,从自身做起,不干违反规定的事。

5、带头反对本行业的不正之风。抵制用权用人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全力维护我办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6、带头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做国防科技产业加快发展的推进者,当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合格军工人。

承诺人:

2016科级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我郑重作出廉洁自律的公开承诺:

(一)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拒绝不了的,立即上交纪检组;

(二)不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三)不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不参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保护等行为;

(五)不“跑官要官”,以及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不接受服务对象出资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

(七)不以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以及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

(八)不经商办企业,不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兼职取酬或投资入股等行为,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九)不违反规定解决个人问题,以及配备和使用超标准小汽车;

(十)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吃、拿、卡、要;

(十一)严格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

以上承诺,诚请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如违反承诺,愿承担相应纪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单位:

2016年 月 日

乡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承诺书

为了做到廉洁自律,确保廉洁从政,我郑重承诺:

1、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确保上级政令畅通,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遵守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独断专横,擅自决定。

3、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切实为党和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4、遵守《廉政准则》,自觉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金礼品登记上交制度、党风廉政情况定期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侵占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5、认真落实狠刹“四股歪风”工作。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对其违纪违法行为不包庇、不袒护,对查处其违纪违法行为不说情、不干预。

6、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选用干部原则,严格按标准、按程序选人用人,不任人唯亲、循私舞弊。

7、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8、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脱离群众。

9、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接受组织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10、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切实担负起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承诺人(签字):

2016年3月26日

承诺人单位:

承诺人职务:

联 系 电话:

科级干部廉政的承诺书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带头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委推行的《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郑重承诺:

一、不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父母、配偶、子女不接受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利用公-款请客送礼或相互请吃,杜绝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行为。

三、不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四、不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不利用职权向企业、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不私用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休闲、接送家属子女上下班或者学习等。

六、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坚决抵制跑官要官行为。

七、不违反规定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八、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九、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

十、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十一、不参与赌博活动。

十二、如实报告个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本人有关收入事项,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等事项。

十三、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承诺人 ;

第三篇 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2016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税系统基层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队伍激励机制,激发干部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方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改革方针,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一批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业绩突出、勤政廉洁、作风过硬、群众信任的科级领导干部,为国税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分管人事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和监察部门人员任办公室成员,其职责是:人事部门负责拟订竞争上岗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等。监察部门对竞争上岗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三、竞争职位

(一)正科级领导职位9个。在全市国税系统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中产生。

(二)副科级领导职位12个。在市局机关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中产生4个;在县(市、区)局和直属单位符合报名资格的人员产生8个。

四、资格条件

(一)一般条件。报名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报名人员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正科级职位:

①具体对象为县(市、区)局、直属分局、车购税分局现任班子副职,市局机关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2016年12月以前任命的市局稽查局现任科长,任职年限均为任本职务层次2年(含)以上(任职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②年龄在48周岁以下(1967年7月1日以后出生,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年龄放宽到50周岁,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③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④公务员身份且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及以上;

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副科级职位:

①具体对象为市局机关科员且任科员3年(含)以上;县(市、区)局、直属单位现任副科级中层干部且任本职级3年(含)以上(任职时间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②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

③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④公务员身份且近3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及以上;

⑤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计分方法

本次竞争选拔实行百分制计分和激励计分方法,即总成绩=百分制计分+激励加分计分。

(一)百分制计分。在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和党组研究(或票决)环节计分,具体为:笔试占30%、面试占30%、组织考察占30%、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占10%。

(二)激励加分计分。激励计分的项目为获得“三师”资格和记功。具体为:①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每取得一项资格加1分。②2016年1月1日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国税系统记功的,记二等功一次加1分,记三等功一次加0.8分,同一事由取最高分不重复计分。激励总加分不超过2分。加分情况由所在单位初审报市局核准。

六、程序方法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1.制定印发并公布竞争上岗工作方案。

2.各单位广泛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各基层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的报名、获得三师资格及记功等情况的初审工作。报名结束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核。

报名参加竞争人数与拟竞争职位数不足1:3的,由市局党组确定适当减少竞争职位数。

(三)民主推荐

所在单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含被推荐人员),对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推荐,上挂下派锻炼报名人员在原单位进行。民主推荐同意率达到50%以上的人员,方可参加笔试。参加推荐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四)笔试(30分)

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税收业务知识和办文办事、文字写作能力等。笔试成绩向市局党组报告后直接通知本人。

(五)面试(30分)

根据笔试折算分和激励加分的合计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竞争职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任机关副科长或任基层班子副职层次职务满10年或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先依照1:3比例筛选,经筛选未列其中的可不占比例直接进入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由市局审定后公示。

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竞岗职位职责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当场通知本人。

(六)组织考察(30分)

市局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主要程序为:发布考察预告、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及推荐。具体考察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1.确定考察对象。将笔试折算分、激励加分和面试折算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竞争职位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2.民主测评(25分)。民主测评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为全体干部职工,被考察对象均不参加测评,参加测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属上挂下派锻炼的考察对象在新单位工作不满6个月的,其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在原单位进行,满6个月以上的,其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在原单位和新单位分别进行并各占50%分值。

3.个别谈话(5分)。个别谈话人数不得低于应谈话人数的80%。

正科级职位考察对象属市局机关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市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可对考察对象发表意见但不计分。考察对象为县(市、区)局、直属单位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

副科级职位考察对象属市局机关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市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属县(市、区)局、直属单位人员的,个别谈话对象为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谈话后,班子成员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规定进行推荐,依推荐同意率计分,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其他人员可对考察对象发表意见但不计分。

4.征求意见。考察组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征求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的意见。

5.考察组评议。考察组根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议,集体讨论研究后形成考察材料。

(七)党组研究决定(10分)

市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考察情况和个人综合成绩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八)公示

对拟任人选在全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九)任职

对公示中没有反映、或者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拟任职人员,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新提任到县局任职的干部原则上异地使用,新提任人员试用期一年。

六、严明纪律

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竞争上岗工作,充分做好宣传动员,鼓励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管理监督,坚决整治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对违反纪律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对于考察工作中失职失察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 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 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 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李倩倩 发布时间:09-04-07 浏览(631)

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力支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精干、高效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

(一)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1年;本科4年;专科8年。

(四)专业性强的岗位,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干部,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一般应进行轮岗。

(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选拔任用工作的具体程序?

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可采用民主推荐、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经考核后直接选拔任用等方式进行:?

(一)直接选拔任用。在民主推荐和考核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经院党委会

研究决定,直接选拔任用能胜任任职岗位的部门科级干部。

(二)民主推荐。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通过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条件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等),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三)双向选择。由本人自愿报名,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处级单位选择,组织、人事部门协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

双向选择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由所在处级单位根据学院下达本单位的部门科级干部职数,在对自愿报名者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按照拟任职务的要求研究提出推荐人选(机关部、处还应征求所在党总支意见),并在听取院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材料(填报院部门部门科级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同志考察材料),上报院党委组织部。

(四)竞争上岗。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过公开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需竞争上岗的部门科级干部职位由院党委会决定。

竞争上岗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应征得主管院领导和学院组织部同意后,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本单位领导、组织部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须报组织部审批。

2、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应根据学院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岗位的职责、要求等在全院公布。

3、报名:由招聘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报名工作。

4、资格审查:由党委组织部与招聘单位共同审查报名人员资格,并将审查结果向全院公布。

5、公开答辩:选拔领导小组应组织应聘人员在本单位公开演讲答辩,做好民主测评工作。

6、组织考察:选拔领导小组应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1:2的比例选出候选人进行考察。

7、公示:对考察确定的人选须在全院公示。

8、任命:对最终确定的人选,报送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正式任命。

五、考核?

(一)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都必须经过考核。考核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

(二)考核对象由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考核参照中层领导干部考核规定进行。

(四)部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选拔任用。为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任职年限尚未达到本暂行规定要求,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近3年内年度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的,机关部(处)的干部可由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经过部(处)务会议决定向党总支推荐,党总支汇总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系(部)的干部由党总支经过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拟定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经院党委会批准确认,可列为考核对象。

六、任免程序?

(一)讨论、决定任免?

以双向选择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选任部门科级干部的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议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选任对象,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核、协调后提交院党委会研究决定。以其它方式方法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的,由院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拟定选任方案,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任前公示。

拟任命或聘任的干部人选在正式任命或聘任前,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进一步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从发布公示之日起,为期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政治面貌、学历、职称、工作简历、原任职务和拟任职务。

院党委组织部在公示期间内,对来访、来电、来信反映被公示对象情况的看法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对具实名反映的,要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人反馈。调查核实结果表明明显不宜任该职的,或者有重大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提交院党委会重新讨论研究。

(三)干部任免前由院党委组织部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或由院党委组织部委托拟任免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同拟任免对象谈话。

(四)行文任命或聘任。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由院党委组织部任免。?

七、任期、交流、回避

(一)党群系统、行政系统部门科级干部分别实行任命制、聘任制,上岗后,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聘)用,期限为3年。?

(二)部门科级干部如果在同一岗位连任两任期满后应进行轮岗,轮岗可在机关部处之间,机关部处与系(部)之间,系(部)与系(部)之间交流。一般不在同一部处内交流。轮岗工作由组织部征求院领导、院纪委和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方案,由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三)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姻亲关系。有上列关系的,原则上不得在院内同一机关部处任职或隶属于直系亲属垂直领导的部门工作。

(四)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考核、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凡涉及上述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降职和辞职

(一)干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降级使用,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职,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1、在任职期间因有严重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2、因工作能力较弱,在考核中经民主测评确定为“不称职”率达30%以上(含30%)的;

3、完不成任期目标或没有履行好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被降职使用的干部一般降一级任聘,降一级之后,仍不适应所任聘职位工作的,应予以免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被分配适当工作的,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后并重新安排适当工作,但自己拒绝二次任职机会的,或者被二个单位试用后不同意接收的,视为落聘,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使用。?

(三)干部因个人或其它方面原因要求辞去现职务的,应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并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经答复不允许辞职的,应安心工作,如因个人闹情绪原因造成损失的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

九、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努力做到八个不准:

1、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重新复议的,必须经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4、不准向被任免对象及他人泄露酝酿、考察、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没有党委组织部授权和未经考核之前与被推荐人直接商讨任职问题;?

6、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7、不准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考核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反映考核情况,并对考核材料负责;?

8、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等活动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的活动。

(二)研究干部问题时,会议记录人应对干部问题的讨论决定及表决情况认真实事求是地做好记录,并对记录材料负责;会议结束时,记录材料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同意并签名后归档。

(三)根据需要,对管钱、物的部门科级干部任职或离任时可进行廉政检查;?

(四)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应当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十、附 则?

(一)选拔任用部门科级干部必须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

(二)各单位选拔部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按学院批准的岗位和干部职数进行。

(三)跨单位任用的,需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四)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篇 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我局出台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州交通运输局出台《州直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州交通运输局党组近日制定下发《州直交通运输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11章39条,包括总则、选拔任用条件、选拔任用程序、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公开遴选与竞争上岗、干部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内容。 该办法充分借鉴参考了州管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明确了州直交通运输系统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前谈话、发出任免通知等七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及工作要求。同时明确了公开遴选与竞争上岗的条件及程序,并对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回避、免职、辞职、降级、能上能下、后备管理和考核等作出细致规定,为全面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该办法统筹考虑州直交通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拟任职位,科学确定民主推荐范围;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既充分发挥民主推荐结果的重要参考作用,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考察对象需征求驻局纪检组意见后才能任用;在动议、确定考察对象、讨论决定等环节均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旨在建立促进系统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在办法的起草制定过程中,局党组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先后召开三次会议讨论研究,州委组织部相关科室进行了深入指导并提出宝贵意见。据了解,结合部门实际制定专门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在州直部门中属首创。(局办公室)

第七篇 科级干部任用条例2016《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流程图》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