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暴幼女小shuo

时间:2021-10-27 21:25:31 节日作文

篇一:《男子强奸邻家11岁幼女2年 1个月施暴10余次》

男子强奸邻家11岁幼女2年 1个月施暴10余次

京华时报讯 13岁女童小红(化名),被一墙之隔的邻居张某诱骗强奸两年。小红的继母无意中看到两人的暧昧短信,发现继女被强奸,于是报警。记者获悉,事发前是国企员工的张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已于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国企员工强奸邻家11岁幼女

2000年出生的小红,在石景山区一所打工子弟学校就读初中。父母离异后,她随父亲和继母生活,一墙之隔的邻居家住着一对30多岁的夫妻。其中,男主人张某为本市一家国企员工,家里有个年约9岁的儿子。多年来,小红一家与邻居张某一家关系融洽,走动频繁,小红一直以“叔叔”称呼张某。

据小红回忆,2011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说带小红出去玩。出于对这位“叔叔”的信任,小红跟着张某外出,却被他带到单位附近临时租住的地下室内,被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小红说,我不是自愿与他发生性行为,我怕他打我。有一天,叔叔提出要求,我拒绝了他,他就扇了我一个耳光。

女童曾一个月被强奸10余次

小红已经记不清张某与自己发生过多少次性行为。“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有时一个月叔叔会让我与他发生10多次性行为,有时两个月只会发生一次。” 小红说,“叔叔”与自己发生关系最频繁的时候是2012年暑假。假期时,小红的父亲和继母白天都需要外出工作,家里只剩小红一人。张某便经常到家里找小红,并把她带至租住的地下室发生关系。

此外,小红是住校生,张某经常到学校接小红放学,然后直接将其带到出租屋强奸。“去年10月起,每到周五下午三点,叔叔都会骑摩托到学校接我,然后带我到他的出租屋发生关系。”小红说。

两年给女童5部手机以便联系

自2011年至去年8月,张某为方便联系小红,避免被人撞破“好事”,曾先后硬塞给小红5部手机,用来与其保持单线联络,联系时两人互称老公老婆。

去年12月初,小红的继母偶然发现小红手机内与张某的暧昧短信,在小红的哭诉中才得知张某的罪行。当月5日晚上,小红在继母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警。次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对于长期强奸幼女的罪行,张某供述称:“我接触的女人当中没有岁数这么小的,觉得挺刺激,也没有别的想法。”

案发后,小红亲笔向检察机关写下满满3页纸的内容,用尚还稚嫩的文字控诉了张某的累累罪行,坦露出两年来自己苦闷和无助的心情。小红的父母情绪激动,提出坚决严惩张某。目前,张某的妻子对于丈夫的行为失望透顶,已带儿子离家。

检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其针对不满14周岁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行为更应受到法律的从重处罚。最终,石景山检察院通过有力指控,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提示

强奸幼女案半数为邻居作案

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本市政法机关办理的强奸14岁以下幼女案中,半数强奸幼女的被告人与受害女孩熟识,其中近五成是邻居。邻居相对于陌生人来说最熟悉被害人,容易控制、掌握信息,比较容易下手。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路昊表示,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履行好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学习状况和成长中的烦恼,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氛围,教育孩子提高警惕。

篇二:《在读研究生公然作案 十二岁幼女惨遭强奸》

在读研究生公然作案 十二岁幼女惨遭强奸

2014-02-21 12:35:00 来源:齐鲁晚报

[提要] 一名27岁的哲学系在读研究生,竟然利用网络聊天,骗取了潍坊滨海区一名年仅12岁的小女孩信任,之后将其诱骗至酒店中,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 原标题:在读研究生性侵12岁幼女

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赵磊 通讯员 田鑫 王勇)一名27岁的哲学系在读研究生,竟然利用网络聊天,骗取了潍坊滨海区一名年仅12岁的小女孩信任,之后将其诱骗至酒店中,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2月20日,记者获悉,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

新年伊始,两对夫妇带着两名十一二岁的小女孩来到滨海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自己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被一名男子强奸。民警询问得知:2013年9月初,上小学六年级的12岁女生晓莹(化名),在上网时认识了一名自称叫做“乔楠”的QQ好友。“乔楠”自称是一个摇滚乐队吉他手,北京人,经常到全国各地演出。这让晓莹非常崇拜。该男子利用小女孩盲目崇拜的心理提出了见面的请求,并趁机约定了见面时间和地点。两人来到约定的酒店客房内,当两人见面时,“乔楠”强迫与12岁的晓莹发生了性关系。

之后晓莹并没有想到报案,当男子看到晓莹没有声张时,便经常从北京赶到滨海区与晓莹见面,又多次发生性关系。1月份,晓莹与同学晓美(化名)一起来到该男子所在酒店内与其见面,男子开始当着晓美的面强行与晓莹发生性关系,并试图对晓美下手。但晓美进行了激烈反抗,使得该男子没有得逞。然而,晓美同样也没有报案,还是和晓莹一起与该男子见面,在见面过程中又被其多次猥亵。

直到2014年1月中旬,晓莹与晓美的父母察觉到两个孩子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而且精神状态不好,学校老师也反映孩子在上课时经常性走神精力不集中。在父母的详细询问下,晓莹、晓美终于坦白了真相,双方父母随即报警。

1月20日,滨海刑警大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谭某。谭某今年27岁,是北京市朝阳区人。现为某大学哲学系的一名在读研究生。“乔楠”是他在网上编造用来欺骗女性的,其目的就是通过网络聊天与女性熟识取得信任后再与其发生性关系。 经侦查得知,犯罪嫌疑人谭某已回到北京。办案民警在网上以晓莹和晓美的QQ号假扮受害人与嫌疑人不断周旋,并希望能再次见到嫌疑人。而当他再次来到滨海区某酒店开房时,被蹲守的民警一举擒获。经审讯,谭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2月20日,记者从滨海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谭某已被刑事拘留

篇三:《6岁女童被强暴后丢至路旁 下体严重撕裂(图)》

6岁女童被强暴后丢至路旁 下体严重撕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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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孩清醒过来又睡去

25日凌晨5时许,在南昌火车站附近的二七南路发生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一个年仅6岁的小女孩,被人强暴后丢至路旁。经医生检查,孩子的整个阴道被撕裂,令人痛心。 一个小女孩为何会在凌晨时分被人强暴?当天,记者通过一些零碎的线索展开了采访。

【记者探访】

孩子送到医院裤子沾满了血

25日下午,记者在九四医院妇幼中心抢救室见到了小丽(化名)。手术后的小丽一脸苍白,可能是麻醉效果还在持续,她仍在熟睡,鼻腔接着导管,病床旁一台监护器在实时监测她的心跳、血压速率。一旁的护士给小丽盖被子时,小丽稍微清醒了些,但没多久又睡了。 主治大夫潘凌云告诉记者,小丽是7时许被送进医院的,当时她蓬头垢面,裤子沾满了血,并不断喊疼。“因为恐惧和疼痛,孩子情绪非常激动,医生刚伸手,孩子就往一边缩,身体蜷成一团,不停发抖。”后来,经过医护专家协商,先给小丽注射麻药,稳定孩子情绪后再手术。

医生震惊到直呼“太残忍了”

被麻醉后的小丽,没多久就像一只小猫一样安静地睡着了,但脸上仍有痛苦的表情。给她检查时,医生震惊了。“整个阴道被撕裂,导致大量流血。阴道和肛门之间的会阴体也裂开了,裂到最顶端的侧穹隆只剩肛门,真是太残忍了!”潘凌云说。

医生曾询问孩子“是哪里人”、“家住哪里”,但孩子用普通话说了“是南昌人”后,没再回答其他问题。“从年龄上判断,孩子大概只有6岁。”

严重撕伤将对今后有影响

对小丽实施的手术主要是针对裂伤的缝合和修补,恢复阴道结构和修复处女膜等。潘凌云表示,可以保证不会再出血和粘连,但需要好好休养;而会阴体的严重撕伤会让撕裂部分黏合形成创面,对以后的生活会有影响,而且给孩子造成的心理阴影可能会是一辈子的。 由于无法联系上孩子的家人,医院特别安排了人员精心照顾小丽。

警方已介入调查

当日,江西省华特律师事务所刘行律师表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施暴者是与幼女发生强行性关系行为。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

目前,南昌警方已介入调查。

【目击者说】

30多岁的黄衣男子凌晨扛走女孩

6岁,花骨朵儿一般的孩子,为何凌晨时分独自出现在火车站附近?又是谁对这个女童如此残忍?当天,记者来到二七南路事发地点,采访了一些市民。

●值班员工:女孩说该男子经常买东西给她吃

目击此事的九佰碗快餐店员工因值夜班,在记者采访时已经下班回家,但该员工将大致经过告诉了同事肖女士等人。肖女士说,小丽在火车站附近流浪了两三天,晚上就睡在火车站广场上。“凌晨四五点左右,我同事看到一个30多岁的黄衣男子用肩膀扛走小女孩,并往二七南路走去。因为天还没亮,男子长什么样子,身高多少,无法辨别,但他经常在火车站附近转悠。”

火车站附近南铁旅馆的一名员工也听说了此事。该员工提到,曾和小女孩聊过天,小女孩说认识那位长得还行的男子,对方经常买东西给她吃。

●早起市民:好心人送上早点,孩子撒腿就跑

记者采访时,有市民表示,女孩说过父母离婚了,现在跟着奶奶生活,因为家庭原因,她有时没饭吃就会跑到火车站广场旁边找点吃的。

当日,曾在二七南路新天地酒店附近买早点的王大爷也向记者回忆,清晨6时许,他看到报亭附近的电线杆下有一个大约6岁的女孩,“下身全是血,样子十分可怜,站都站不稳。” 王大爷说,当时路人见到小丽都想上前帮忙,有的市民还买来早点送给孩子,“但孩子撒腿就跑,是一个好心市民抓住了她,并拨打了120。”之后,孩子就被送往医院治疗。

篇四:《沈阳14岁女孩被小卖店老板多次强暴》

沈阳14岁女孩被小卖店老板多次强暴

被绑到黑龙江

社会万象东北新闻网 [微博] 2015-12-09 09:26我要分享 262

14岁的小宁(化名)双手被捆绑,一个人逃出小黑屋,逃跑途中遇到好心的哥将她送到黑龙江当地一公安局门口。

爸爸到黑龙江将她接回家时,她一下哭倒在爸爸的怀中。

经过警方调查,绑架小宁的是她小学时附近超市的老板陈默(化名),从2013年开始,他强奸小宁并拍裸照,之后威胁小宁发生性关系。

留纸条称出去玩,但一直未回家

两天后父母接到警察电话

11月14日晚,下班回家的小宁母亲看到了女儿留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张小纸条,“我出去玩会,晚上回来。”

放下纸条后,小宁母亲开始做晚饭,当时已经过了19时。

“给你小妹打个电话,让她回家吃饭。”小宁哥哥给小宁打电话时,电话那头传来的是“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当天晚上,两口子换班给女儿打电话,可总是听到“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11月15日一大早,一夜未眠的两口子到家附近派出所报警,称女儿留下纸条出去玩,但一夜未归,没有任何消息。

“回家后我和她爸又是一夜没睡觉,就合计这孩子千万别出事啊。”小宁母亲说,11月16日上午,孩子父亲突然接到了自称是黑龙江省嫩江县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对方说目前孩子在公安局,希望父母过去接孩子回家。

警方告知女儿被强奸

逃脱后被好心的哥送到公安局

小宁父亲告诉记者,他担心对方是骗子,曾在电话中表示,如果听到女儿的声音才能过去。

“爸„„爸„„”女儿的声音从电话那头传出时,父亲当时就哭了。

11月16日,小宁父亲及亲属踏上了去往黑龙江嫩江县的火车。{强暴幼女小说}.

“不知道孩子这两天是咋过的,能不能吃上饭?”在嫩江县公安局附近宾馆,父女俩见面后相拥而泣。{强暴幼女小说}.

小宁父亲说,从孩子的脖子和手上能看到清晰的勒痕,脸部有轻微的擦伤,“警察告诉我,孩子被强奸了。”

小宁父亲表示,他从当地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叫陈默,将孩子骗到103省道附近一小树林后将其强奸,后用铁链勒住小宁的颈部,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将小宁从沈阳绑至黑龙江省嫩江县,之后小宁趁陈默不备逃脱,最终被一名好心的哥送到当地公安局。

女孩被对方长期威胁

嫌疑人已被刑拘

小宁父亲告诉记者,他从警方了解到,从2013年开始,小宁在沈阳市某小学上学时,认识了在学校附近开便利店的陈默,该男子通过威逼、利诱等手段,在便利店内将小宁强奸,同时拍摄了小宁裸照和强奸后的照片,利用裸体照片长期威胁小宁发生性关系。

11月16日,小宁和父亲一起坐火车回到了沈阳的家中。

火车上,小宁父亲几次欲言又止,担心自己的问题会刺痛女儿的心,“带她回来这一路,我一直握着孩子的手,说啥也不能再让她离开我的视线范围。”

记者了解到,今年12月1日晚,陈默在沈阳市大东区落网。经审查,陈默对自己实施强奸小宁一案供认不讳,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强暴幼女小说}.

对话

父亲:我死的心都有,觉得愧对孩子

12月7日晚,记者在沈阳市某小区见到了小宁一家。

睡梦中惊醒、不时地哭闹、走到哪里都要握着妈妈的手„„这是14岁的小宁回家后的状态。

记者:孩子现在状态怎么样?

小宁父亲:这几天睡觉的时候经常会做恶梦,有时候突然醒来大喊大叫的,总让妈妈在屋子里陪着。

记者:对于女儿两年多的遭遇,您之前知道吗?孩子有和父母说过吗?

小宁父亲:2013年孩子正在上小学,因为家离学校比较近,基本不送孩子上学。我们一点都不知道,孩子什么都没说过。

记者:平时有没有发现孩子的异常?经常和孩子沟通吗?

小宁父亲:平时孩子回来之后就进屋写作业了,很少和我们沟通,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如果早知道的话,早就去找他了,恨死他(犯罪嫌疑人)了。

记者:孩子回家后,有没有问过孩子?有什么想跟女儿说的吗?

小宁父亲:现在根本啥也不敢提,怕孩子再受伤害。我现在死的心都有,觉得心里对不起孩子、愧对孩子。

观点

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孙雪梅表示,像小宁这样的情况,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个例,有很多父母忙于工作或者孩子是留守儿童,都会或多或少出现类似问题。

孙雪梅介绍,首先家长需要明确的是,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家庭也就是儿童保护的头道防线。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不少家长因工作繁忙或因长期在外地工作,在孩子的监护上陷入有心无力的尴尬境地,这是校园性侵案多发、受害者多为儿童的重要原因之一。”孙雪梅说。

孙雪梅说,性安全教育是很多孩子需要知道的,家长要在必要时告诉孩子这些知识。同时,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唤醒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意识,使年轻的父母不但要关注孩子的学习、饥饱冷暖,还要关注孩子的情绪、言行等日常变化,确保孩子安全健康成长。

关注孩子冷暖还要关注情绪变化

孙雪梅表示,知道必要的安全注意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1.要告诉孩子必要的性知识,一旦出现问题也不要责骂孩子。

2.要让孩子知道,危险是时刻存在的,家长最好在上下学期间接送孩子。发生危险后,要带孩子到医院做检查。

3.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告诉孩子自己的由来。事发后也要对孩子进行心理抚慰。

4.避免孩子二次受到伤害,家长不要重复提起这些事情,可以让孩子重新换个环境,开始新的生活。

5.要和孩子保持良好、畅通的沟通,这样取得孩子的信任后,发生问题时,孩子自然会将情

况告知家长。

既已发生,换个新环境开始新生活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暴幼女小说}.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暴幼女小说}.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