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禁令

时间:2021-10-27 11:36:38 节日作文

篇一:《中央提出十条禁令》

中央提出十条禁令

1、严禁违规违纪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2、严禁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加赌博。

3、严禁利用岁末年初突出花钱,以各种名义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4、严禁借元旦、春节之机违反规定新设津补贴、资金项目,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

5、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6、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互相宴请等拜年活动。

7、严格控制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活动的数量和规模,坚决纠正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挥霍等不良风气。

8、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9、严禁巧名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搞摊派、乱收费。

10、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

篇二:《银行从业“十条禁令”学习心得体会》

“十条禁令”学习心得体会

“十条禁令”颁布以后,省分行印发了学习手册,下发到了每位员工手中,市分行召开了学习动员会,并将“十条禁令”内容选编成了歌曲,以歌唱的方式组织大家学习,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说说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做为一名金融员工,要清楚明白哪些是不可逾越的红线。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在当前金融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如果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的思想,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

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集体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合规、稽核监督的人员,如果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稽核风险,当不好裁判员、教练员的角色,反而会误导部分员工违规操作。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不可通过经验来处理新问题,一切业务及发展中的问题都应遵照制度执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

纪的合格员工。恰恰“十条禁令”给我们相关人员提供了通俗易懂的援助,在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是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上下要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即从提高制度执行力入手,切实解决执行走样、监督走神、贯彻走调等执行力不足问题,增强执行的针对性,把抓查防案件与抓追究责任统一起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把立规建制的工作做实、做细;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节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

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要明白遵守制度、严守底线是我们的首要责任,也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特别在关键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四、我行下一步仍需要努力的方向:一是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案防长城。二是强化规章制度。对经营管理工作规程进行统一与细化,明确管理责任人及责任,组织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考核暂行办法,使每项工作、每个时点均有规可依。三是突出案防重点。一是管员工,控制风险源。对员工管理做到严把聘用关、管理关、教育关、奖惩关,构筑起案防长城,对重点人物进行重点盯防,进行风险预警,严控风险源。二是管机构,控制风险点。三是管法人,控

制风险体。四是严格责任追究。签订案防责任状,明确负责人为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教育职责、管理职责、监督职责、检查职责、奖惩职责,经济上风险抵押、管理上一票否决。五是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稽核监督力量。在搞好序时稽核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好决算真实性检查、离任审计、内控检查、资金专项检查等专项稽核和常规稽核。坚决杜绝人浮于事、得过且过的不良行为。

篇三:《十条禁令》{十条禁令}.

“十条禁令”:

1、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和社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严禁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存在和妨害选举;

3、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

4、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5、严禁以送钱物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6、严禁对选举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7、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8、严禁在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

9、严禁换届后不交印章、不交帐本、不交档案、不交事务;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正常开展。

广大党员群众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如发现有违法乱纪、破坏选举行为的,应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程序向当地选举委员会或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检举、控告。当地选举委员会或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对检举、控告案件,做到及时受理、认真调查、严肃查 处,同时做好对检举人的保密工作。如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2010年12月28日乡(镇) 村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2011年月日村党员大会通过)

(差额直选委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共乡(镇) 村第九届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二、经乡(镇)党委同意, 村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由 人组成。

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确定为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四、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以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大会选举共一张选票,一次发票,一次投票,公开计票。

五、委员候选人经“公推直选”产生。即除党组织推荐外,先组织党员、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村的各级代表、政协委员等分别等额推荐党支部委员。按照党内外7∶3的权重以得票多少按不少于1∶2的比例确定委 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再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对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按照统计测评结果,从高到低按1∶15的比例,确定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经乡(镇)党委组织对候选人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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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进行考察,谈话人数不少于15人,按不少于20%的差额比例圈选确定党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县人大、纪检监察、组织、民政、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计生等部门进行联审。预备人选名单公示3天。进行竞职承诺、创业承诺和辞职承诺等“三项承诺”。召开党员大会,提交党员大会通过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发表竞职承诺并答复党员询问后,进行大会选举。

六、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对因长期外出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党员,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支部大会通过,可以不计入党员总数内。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不能划写选票的党员,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的党员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填写选票时,可以对每位候选人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要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空格内画“○”的符号。在姓名下方空格内既不画“○”、又不画“×”的视为弃权。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八、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如遇得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候选人在未当选的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确定;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当选名额时,经乡(镇)党委和上届委员会酝酿并征得多

数党员同意,可不再选举。

九、选举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2名。监票人由党员在非候选人的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通过。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确定,在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十、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按姓名笔画为序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__乡(镇) 村党员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2011年月日村党员大会通过)

(差额直选书记、副书记、委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共乡(镇) 村第九届支部委员会由本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二、经乡(镇)党委同意, 村本届党支部委员会由人组成,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人,委员人。

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不能定为村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四、村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采用先直接差额选举书记,再直接差额选举副书记,最后直接差额选举委员的办法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候选人2名,副书记名、委员候选人名。大会选举共三张选票,三次发票,三次投票,公开计票。

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经“公推直选”产生。即除党组织推荐外,先组织党员、村干部、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村的各级代表、政协委员等分别等额推荐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推荐中,同一人的高职位得票数可计入低职位得票数。按照党内外7∶3的权重以得票多少按不少于1∶2的比例分别确定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再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对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

篇四:《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

—、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篇五:《西南油气田公司反违章十条禁令及条文解释》{十条禁令}.

西南油气田公司反违章十条

禁令及条文解释

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7、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8、严禁在生产作业场所吸烟。

9、严禁未经授权拆除锁具和警示标识。

10、严禁超速行驶、驾驶时使用手机,乘车不系安全带。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处理按《禁令》第六条执行。

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本禁令第二条:“操作规程”是指经过审批的工艺操作规程,包括HSE作业计划书、指导书、检查表和操作卡。

三、本禁令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西南司质(2010)137号《关于发布风险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危险作业与风险作业,以及非常规的临时作业。上述危险与风险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危险作业还应办理专项作业许

可)。凡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的作业票证,视为“无票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