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低保标准

时间:2021-10-27 07:30:03 节日作文

篇一:《河南办理低保的条件》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②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二)有下列情况的家庭,不予或取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1、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参照水、电、话费等消费情况);2、拥有非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非因城建拆迁等原因近期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有二处以上或对住宅进行非必要性装修的;有购买股票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私立收费学校的;家庭成员中有经常出入娱乐消费场所的;饲养观赏性宠物或配戴金银等高档手饰的;3、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的;4、不配合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核查或“年度审核”的,有弄虚做假行为的;5、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有更换或新购家用非生活必须设施的;6、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仍未改造的,后因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反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对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户主(通过社区居委会或直接)向住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就业状况、家庭成员合影等)报所属社区居委会。

2、初审。

①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受当地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就业状况进行调查评审,在社区等公共场所公布第一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将其连同其它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材料必须齐全。

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开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核实,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由社区居委会(厂矿单位)公布第二榜名单,同时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③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立即组织人员入户抽查,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要经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委会或厂矿单位公布第三榜,并由县民政部门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

篇二:《河南农民申请低保条件及程序》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

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村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

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申 请 书

XX县XX镇XX村委:

我叫XXX,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均住XX县XX镇XX村X组。因我妻患胃癌,现胃已切除卧床休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又有两个年幼的孩子上学,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常常是吃了上顿顿没下顿,生活特别艰苦听说我的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低保,心里非常高兴高兴,好似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看到了一线黎明的曙光,也只有您们能救我全家于水火之中。于是几经思考,特向您们申请低保,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

我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会给我解决实际困难,批准我的低保申请,向我伸出援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2年 3月1 日

篇三:《河南省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有关规定》

河 南 省 社 会 救 助

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一)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

(三)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03〕6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5]10号)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

(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

(八)《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

(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

(十)《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民发〔2003〕158号)

(十一)《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

(十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2005年6月8日)

(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

二、办事指南

(一)城市低保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等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三)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居委会调查评议。居民委员会或委托经办机构接到城市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

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城市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 申请、审批程序是:

1.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县级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审批程序是: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四)农村五保

五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审批程序是:

1.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后上报;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人员名单在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则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六)农村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 、 审批程序是:

1.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河南低保标准}.

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三、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要求:2006年,全省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达到70元。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

2.农村低保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规定:农村低保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劳动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豫政〔2006〕34号)要求:2006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省财政负担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

3.农村五保供养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十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47)号规定:各地出台的年供养标准(含粮油等实物),集中供养的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不低于1000元。现行标准高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同时,应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4.农村医疗救助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规定:各地制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原则上不高于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

疗救助封顶线。

5.城市医疗救助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规定:各地要根据豫政办〔2005〕64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救助方案。在方案制定前,要对当地救助对象人数、患病情况、就医情况、卫生机构的就诊和费用情况等进行摸底调查,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医药费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标准过高,影响救助基金的收支平衡;又要避免补助标准太低,起不到救助的作用

篇四:《河南省申请农村低保申请承诺书》

申请农村低保申请承诺书

为感谢党和政府的关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自愿向政府作以以下承诺:

1、 我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 没有隐瞒、 伪造、 虚报, 如有虚假我愿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及省、 市、县的相关办法规定接受处罚;

2、 我愿接受政府部门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入 户调查,愿意积极参加县、乡、村低保评议会并如实反映情况;

3、我的家庭在享受低保期间,如收入、人员、住址等与享受低 保有关的事宜发生变化, 一个月内到村或乡汇报, 服从村委会管理;{河南低保标准}.

4、我在享受低保期间,愿积极参加村、乡举行的公益性劳动, 若两次不参加,我愿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丧失劳动能力除外) ;

5、我在享受低保期间,按时到乡、村签字验证,领取低保补助 金,如因个人原因没有签字验证,造成的后果自负。若两次不签字 验证,自动放弃享受低保待遇;

6、我坚决不参与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政府 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社会稳定的活动,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 罚;

7、 在领取低保金期间, 若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现家庭情况与低保 申报的情况有出入的,愿意接受乡、村委会重新审核,暂停发放低 保金,经重新核实后,再做决定。

8、我清楚享受低保期间应尽的其他义务,若没有尽到义务,我 愿意按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条例及办法规定接受处罚。 以上是我自愿作出的承诺,若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指模):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篇五:《1河南省农村居民低保户社会救助申请表1》

河南省唐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乡(镇) 村 村民组 年 月 日{河南低保标准}.

篇六:《河南农村低保申请书》

农村低保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是申请人***,生于1969年12月,民族汉,职业为农民,现居住于河南省***********。

我家有四口人,妻子、两个子女和我。我妻子病魔缠身,身患乳腺癌,2008年动了手术,不成功,病情发生转移,去年两次住院治疗,需要长期化疗,已经花费了几十万元,每年又需要几万元的化疗费用,对于农村出身的我已经无力承担;两个子女还小,一个在读书,一个早早务农,女儿在我村读小学,儿子在村里务农,闲时打些小工,但由于家庭困难,早早辍学,工资很低。我常年辛苦在外通过卖苦力赚的血汗钱根本不能支付他们的医疗费和学费生活费,对于我们这样的普通家庭来说,每次巨额的医疗费都是一个天文数字,总为它伤透脑筋。以前为了让妻子能够早日康复,经常是东拼西凑,向这个亲戚借一点,向那个亲戚借一点,通过亲戚支援,再加上自己辛勤劳动,勉强能过日,但是,随着化疗费用的加大,我现在发现自己肩上的担子再也扛不起了。而妻子又因有病,不能外出见风在家的收入为零。渐渐地发现已经向亲戚朋友只借不还了,再张口已经没人愿意帮忙了。

在我一筹莫展之时,不幸的我看到幸福的希望,赶上以“以人为本”的协调的社会形态,党的恩惠如同阳光一样照耀着大地,惠民政策似甘泉一样滋润着弱势群体,给予了弱势群体以最大的生活保障。

我经过几番斟酌,我特向您们申请我家为农村低保户,希望获得政府的补助,以此来度我家现在在经济上面临地困难境地,帮助我的妻子早日康复,让这个家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家,让孩子有个妈妈,让孩子完成学业。在此我们全家表示衷心感谢。

此致

敬礼

2012申请人:**** 年1月29日

篇七:《全国各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表

2012年12月

地区 农村居民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低保标准 (元/年) (元/月) 上海市 5160 570 北京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天津市

广东省

海南省

内蒙古自治区

江西省

辽宁省

重庆市

山东省

安徽省

河北省

陕西省

青海省

福建省

山西省 4560 4308 4200 3840 3144 2820 2583 2550 2448 2256 2214 2076 2068 2020 1920 1800 1776 520 433 476 520 325 300 385 350 370 329 370 331 358 340 310 324 308{河南低保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 1750 245 湖南省 1740 305 吉林省 1730 291 黑龙江省 1718 301 四川省 1711 295 云南省 1674 28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38 291 贵州省 1634 310 湖北省 1600 325 西藏自治区 1600 400 甘肃省 1500 260 河南省 1500 260 广西省 1368 270

——注:数据来源于各省政府网、民政网和民政部网站

篇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豫政[2006]2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豫政[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4-25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妥善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要求;是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原崛起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科学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农村居民。

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各地要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各地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应不低于2004年底农业人口的2.6%,并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原有的特困户救助对象从2006年7月起全部转入农村低保,按农村低保政策完善相关手续,从7月开始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补差规定。

扩面增加的低保对象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从2006年10月起开始实施救助。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全部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时已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读书的在校生除外;

(二)申报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达到或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严重违法行为者;

(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合理核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 农村低保标准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劳动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计算按照省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家庭收入指: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纯收入;(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保障对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

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接到低保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发给《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人均补助差额等情况在其居住地以户为单位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群众举报的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

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审批机关,以便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五、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农村低保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发放。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年度低保资金预算和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季度发放到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地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农村低保资{河南低保标准}.

金专户管理。

六、加强农村低保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县级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资金发放、通讯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农业、司法、教育、统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对保障对象在就医、就学、住房等方面的费用给予减免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农村低保资金的,按省纪委、省监察厅《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豫纪发

[2005]11号)处理。

省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对各地农村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篇九:《河南省电力公司“低保户”“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实施方案(2012…》

河南省电力公司

免费用电基数返还业务实施方案

(讨论稿)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文件要求,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以下分别简称“低保户”和“五保户”),在第一档电量中设臵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现制定具体返还操作方案如下:

一、操作模式

1. 即收即免方式:

免费用电基数的返还采取“即收即免”的模式,即供电企业以同级民政部门定期提供的“低保户”和“五保户”名单(至少包含家庭住址、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将抄表月份免费电量按照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计算后,直接抵减当月应收电费的方式。对本次抄表周期内实际用电量小于免费用电基数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本次抄表周期内未使用的免费用电基数不跨抄表周期结转,免费用电基数不影响阶梯分档标准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