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1-10-26 23:58:49 节日作文

篇一:《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平等。因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设立,是对男女平等原则必要的补充。这一补充之所以必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根除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习惯的历史要求;二是现实原因——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现实要求;三是妇女的生理特点原因——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的妇女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看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下案例是这种恶劣现状的真实写照。

案例一“四年间我给殴打致终身残疾”

申某(男)与彭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申某经常对彭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来发展到在寒冬季节让彭某穿单薄衣服站在屋外,向彭某身上泼冷水,将彭某吊在房梁上用站水的腰带抽打等。2005年12月,申某酒醉回家,便用木棒将彭某左腿打折,使彭某留下了终身残疾。直到2006年2月20日,彭某不堪忍受申某的虐待,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彭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申某对其长期虐待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虐待即指夫妻之间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其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的手段残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后果严重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因此,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老人、妇女、儿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保护。

这仅仅是侵犯妇女权益的冰上一角,对于更多更恶劣的侵权事件,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的大力支持。当然,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只有人人都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同时更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儿童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目前,由于就习惯势力的影

响,遗弃女婴,拐骗儿童的现象还部分存在。以下案件正是真实的写照。 案例二“2012·4·19专案”

中广网北京2012年7月7日消息(记者马文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公安部日前统一指挥河北、山东等15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彻底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且贩婴网络涉及到四川、河北、陕西等7个省。其中,在“2012·4·19”专案中,公安部首次发现有诊所医务人员参与婴儿贩卖。

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所谓的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法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其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基本规定。同时,《刑法》也规定了禁止以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我们都以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开始离我们远去,但是当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你是否也会为之一振,是否也会愤慨。因此为了避免此中行为的再度发生,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关键。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出巨大财富。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要再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道德的要求。

案例三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过去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没想到儿媳竟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本案就是一个法院处理得较好的案件。初看起来,是潘老太违背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是儿媳以欺骗手段让潘老太签订了协议,妄图侵占老太的房屋。应该说,法院的工作是细致的,处理得及时、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切实履行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没有当上被告,而房屋被儿媳侵占,这样的事又有谁来管?难道仅仅靠邻居们的联名信,就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美德吗?显然不是如此。因此国家需要更好的完善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则,更加切实的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获得更多的权利与保障。

结语:

保护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更加切实的维护其正大权益,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

篇二:《XX镇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及儿童管理调查报告》

xx镇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管理服务

调 查 报 告

一、基本情况

xx镇全镇总人口3043人,全镇老人560人,农村留守老人162人;妇女889人,农村留守妇女数43人;儿童231人,农村留守儿童2人。

二、留守人员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留守老人。

1、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目前,我镇农村留守老人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三方面:依靠子女、日常农业劳作及民政部门的救济。由于留守老人普遍年龄偏大、劳动能力差,仅依靠社会救助及子女补贴生活条件虽有所改善,但依然比较艰苦。

2、生活缺照料,安全隐患多。由于子女不在身边,日常生活的一些小事,诸如换个电灯泡等,对农村留守老人而言都成为难题。尤其是老人生病,需要治疗时,子女不在身边,更显得孤独无助。山区农户居住分散,老人在外遇到意外时,更是束手无策。

3、心理负担重,缺乏精神慰藉。人老了有好静的一面,但同时最怕寂寞。农村老年人,过惯了苦日子,对物质生活往往无过高的奢求,因此来自于子女的精神蔚籍是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但农村留守老人,尤其是“空巢老人”大多数过得是“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的寂寞

生活。此外,由于山区农村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老人在家庭之外也很难通过其他业余文化生活,找到精神寄托。

(二)留守妇女。

1、劳动强度明显加大,部分农妇力不从心。留守妇女既要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又要料理家庭事物,有的还要照顾年迈的老人,教育未成年的孩子,劳动强度很大,严重损害身体健康,一年到头身心疲惫。

2、精神压力大,寂寞空虚感强,身心易受伤害。由于丈夫外出务工,长年不在身边,留守妇女忍受着身体和心理的双重负担。家里冷冷清清,白天下地干活,晚上独守空房,久而久之造成精神空虚;丈夫不在家,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处处小心谨慎,不敢和村里的男人多说一句话,怕遭人闲言闲语,时时挂念外出务工的丈夫,担心丈夫禁受不住外面的诱惑而移情别恋等等,因此农村留守妇女长期承受精神上的压力,容易产生失眠、焦虑,严重影响留守妇女的身心健康。同时,“留守妇女”和丈夫之间的感情沟通越来越少,久而久之夫妻感情容易产生裂痕,导致第三者插足和婚姻破裂现象逐步增多。而当出现婚变时,由于对丈夫在外收入情况不完全了解,她们往往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一些留守妇女的丈夫出门多年,不负责任,不负担家里开支,迫于无奈,一些农村留守妇女利用赶集出门卖淫贴补家用,久而久之,形成了部分留守妇女好逸恶劳的习惯。

3、养老及子女养育方面暴露出新的问题。因丈夫长期外出务工,家庭的养老、子女的养育重担全部落在留守妇女的身上,虐待老人、邻里纠纷现象呈上升趋势,而子女的教育培养状况则呈下滑趋势。

4、安全感降低,家庭财产受威胁。男性劳动力外出后,农村只余下妇女、儿童、老人,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化,会带来农村治安防范力量的减弱,使农村社会治安隐患增加,特别是针对留守家庭的小偷小摸现象增多。

5、现代农业进程受到影响。一方面,家庭购置的农业机械不能充分利用,农村男劳动力外出后,家庭中的女劳力由于很少懂机械操作技术,致使家庭农业机械闲置浪费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农妇缺乏农业技术。由于留守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接受新生事物及新技术能力较差,许多农活是依然是传统操作,使农业生产呈现出简单、单一等特征。

(三)留守儿童。

留守儿童长期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在教育、生活、心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家庭教育方面存在欠缺;二是留守儿童的情感得不到满足;三是留守儿童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四是留守儿童学习成绩一般较差;五是留守儿童安全存在一定隐患;六是留守儿童存在行为缺陷。

三、现阶段留守人员的管理服务

(一)留守老人。

1、设立老年文体活动中心。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村

级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作用,定期组织文体活动,老年人可以免费参加健身、看书、下棋等活动。

2、实施四项“助老工程”。一是对特困留守老人、残疾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和有重大疾病的留守老人实施监管责任包保,做到情况明、帮到位。二是逢年过节实施走访慰问制度,在春节、“老人节”等重大节日对特困留守老人进行走访慰问。三是建立了助老志愿者服务队,把那些身体健康、愿意帮助老年人的志愿者组织起来,为留守老人们提供服务。四是建立法律咨询站。在司法所设立司法维权服务站,聘请专业人员为留守老人做法律顾问,免费向他们进行法律咨询服务。

(二)留守妇女、儿童。

1、设立“妇女之家”。充分发挥妇联作用,组织妇女积极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等活动。建立“妇女之家”, 向农村妇女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普及科技、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2、设立留守儿童服务站。通过设立留守儿童服务站,为留守儿童招募“爱心”妈妈,确定一名教师进行一对一的帮扶,及时解决留守儿童面临的生活、心理、教育、情感等需求。

3、协调各方力量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男女平等,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鼓励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物的民主决策,积极为妇女搭建参政议政平台,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四、留守人员管理服务的建议措施

1、摸清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现状。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留守老人及妇女儿童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重点摸清其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临时监护人、子女(配偶、父母)去向地址及联系方式。对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排查一次,防止人员漏登、情况漏记,对本地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数量、比例、构成、特点以及所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具体工作任务目标和规划。

2、开展留守老人、妇女儿童送关爱活动。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的生产、生活及精神需求,一方面要按照“留守人员所需、志愿者所能”的原则,积极组织一支由教师、医生、律师等组成的家庭志愿者队伍,定期为留守人员提供针对性帮助,开展心理关爱,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走进留守人员家庭开展“聊天”活动,使其感受到亲人的关爱;另一方面要依托镇、村妇女组织和女能人,开展生产帮扶,帮助有条件者发展适宜的生产项目,解决部

篇三:《XX居民委员会保护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方案》

XX居民委员会保护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方案

(经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为切实保障XX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保护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社会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为抚养子女操劳终生,为国家培养了后代。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理应得到社会和下一代的尊敬和关怀,有权获得来自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以及来自家庭的赡养扶助。子女对老人在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上给予关照,精神上给予安慰,使他们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这不仅是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义务。

针对我村实际,要求对老人实行“五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用)、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在农村,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年社员,普遍实行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他们在生活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1、老人有接受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赡养的权利

2、禁止遗弃和虐待老人。

3、禁止家庭暴力

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

原则的重要补充和有力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正当利益,受到国家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1、在离婚程序方面的特殊保护

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在共同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3、离婚时的利益补偿特殊保护

4、在离婚时面临生活困难的特殊保护

三、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建设国家和振兴民族的需要。因此,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

我国《宪法》不仅强调儿童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还明确規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不同类型的子女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

3、子女享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

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婚姻法》36条:

6、未成年人受扶养权的实现具有替补性保障措施。

7、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8、子女权利的实现有法律上的一系列保障措施

四、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乡镇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

残疾人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的风向标,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些,残疾人权益的有效保护是全村的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

1、禁止虐待残疾人;

2、残疾人应得到与正常人相应的待遇;

3、在办理事务时,优先考虑残疾人;

4、残疾人应得到社会的尊重,享有教育的优先权。

保护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是全村每个村民应尽的权利和义务,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XX党支部 XX居民委员会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篇四:《浅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浅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11年09月15日16: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为推动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新修订的《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比较完善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同时国家还制定了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使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一、当前我国妇女儿童维权的基本状况

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广大妇女儿童的政治地位、家庭地位、经济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男女平等的社会文明新风尚已经逐步形成。首先,妇女参政议政的总体水平有明显提高。其次,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了社会的承认,可以说顶起了经济发展的半边天。第三,妇女儿童在家庭中的地位有了提高,受到了家庭成员的尊敬。第四,妇女儿童应享有的权益基本上得到了保护。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封建残余男尊女卑的影响,由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仍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维权工作任重道远,任务十分艰巨。主要表现在:

1、家庭暴力依然存在,一些妇女受害至深。实践中的家庭暴力事件有的由于大男子主义引发,有的由于怀疑女方有第三者引发,有的对女方限制人身自由,女方不服引发等,总的来说受害者都是女性。究其根源:一方面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由于妇女的软弱,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经济结构的变化引起了社会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