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工伤

时间:2021-10-26 23:44:36 节日作文

篇一:《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一、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在单位上班,被机器压伤,属于工伤。

这是最常见的工伤例子,也是最典型的工伤例子。通俗来说,工伤,就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里,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各种伤害。

骑自行车上班摔倒受伤不属于工伤。

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涉及机动车事故才属于工伤,而自行车和电动车都不属于机动车,因此,骑自行车上班摔倒受伤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如果骑自行车上班与机动车相撞了而受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自己违章操作受伤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虽然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但是其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把自己弄伤,因此职工因为违章操作而受伤,也是属于工伤范围的。但是如果职工在工作中自己故意弄伤身体,想因此而要求工伤赔偿的话,那是不可以的,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上班时突然发病而死亡或落下残疾的,属不属于工伤?

上班时突然发病立即死亡或者经过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法律上都可以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上班时突然发病最后落下残疾或者经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都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喝醉酒干活受伤,是不是工伤?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是禁止职工喝醉了酒还继续干活,并且实践中喝醉了酒干活特别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破坏单位的正常秩序。因此,法律规定因为喝醉酒而导致的事故不属于工伤,在此情况下,职工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作中故意弄伤自己,算不算工伤?

自残和自杀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任何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自残或自杀来获得赔偿。职工在工作中故意把自己弄伤,这属于自残行为,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也不能要求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内部认定工伤可不可以?

单位没有认定工伤的权力,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发放《工伤证》。如果你的单位自己认定你的情况属于工伤,往往都是企图骗取你的信任,使你放松对单位的警惕。因此,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必须要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指引】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6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第3条

二、治疗工伤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篇二:《哪些情况算工伤?》

哪些情况算工伤?

身为HR的我们,一定遇到过不少棘手的事吧?就拿工伤处理来说吧,到底哪些情况算工伤?正常情况的工伤可能我们都很清楚,但碰到一些特殊情况或极品伤害事件呢,我们还能那么坚定嘛?如公司组织旅游员工受伤?员工请假到期回公司途中受伤?两员工在公司打架受伤?„„这些算不算工伤? 啊? #%¥@,有的人就搞不清楚,稀里糊涂了。

那么,到底哪些情况算工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

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2醉酒导致死亡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如何合理规避员工非工伤损失呢?

可通过增加购买商业性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来合理规避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

五、案例思考

上海环光*机械公司销售员白亮(化名)平时很喜欢骑自行车,为了拓展客户A,受客户A老总孙扬的邀请在上周日参加了其组织的自行车比赛而受伤骨折,单位认为这不是在上班时间,非上班地点受的伤,而且是其个人兴趣爱好,与公司无关,不算工伤。你怎么看? 基于上文所述,你是怎么理解工伤认定范围的?你碰到过那些

极品工伤事件?你又是怎么处理的呢?有什么困惑之处?不妨拿出来说说,大家一起讨论,并向专家咨询,一起解开“工伤事件认定和处理”这个神秘的面纱!

篇三:《正常上班发病属于工伤吗》

李凌峰律师:正常上班发病属于工伤吗? 本期介绍:

李大山是一家工厂的职工,为人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前不久在正常上班时间因突发高血压而引起中风,工厂迅速组织人手、派出车辆,将其送到了医院。李大山因抢救及时而保住了生命,但是却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工厂领导亲自到李大山的病房探病,表示慰问,但是当李大山的家人和工厂交涉要求享受待遇时,工厂明确拒绝按工伤处理,只同意按非因工负伤而享受相应的待遇。

在双方交涉中,李大山表示工厂常年实行12小时工作制,还不给工人上社保,本身就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之所以突发高血压是由于工作量大、时间长,自己身体承受不了而造成,这种在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畴。由于未能达成一致,李大山及其家人向劳动申请,要求工厂按工伤标准给予相关待遇。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吉林长春知名的李凌锋律师来到专栏组,他办理劳动纠纷案件多年经验丰富,将通过案例为我们介绍工伤相关法律知识。

访谈嘉宾:

李凌锋现就职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2007-2010连续四年被总政办公厅评为网上值班优秀律师,2007、2009年两次被集团军评为优秀律师,2004年10月、2009年10月先后两次在西安政治学院参加战争法培训。曾与他人先后合著了《法律战基本常识300问》、《军人维权法律手册》两部书,并发到所属部队连以上单位。

李凌锋律师专长领域:执行,刑事辩护,股权转让,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法,

合同法,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离婚,继承。

法律咨询:137-5651-020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你们好!我是法律快车的主持人小婷,李律师,您好!欢迎您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李凌峰律师:

法律快车的朋友们,大家好!小婷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法律快车访谈专栏接受专访。

2、法律快车网:

李大山正常上班发病是否算工伤?

李凌峰律师: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正常上班发病,不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情形,也不属于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3、法律快车网: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李凌峰律师: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法律快车网:

如何申报工伤?

李凌峰律师:

申报工伤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二是个人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法律快车网:

工伤赔偿标准如何?

李凌峰律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法律快车网:

如果工伤者在事故中确实存在过错该怎么处理?

篇四:《65岁能算工伤》

进城农民工因工受伤65岁能算工伤吗

2014-05-20 来源:燕赵晚报 查看评论 有7人参与

栾城县郑先生咨询:我的父亲65岁了,在河南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在运送钢筋的过程中,腿部不慎被砸伤,经治疗,现伤情好转,但今后肯定会落下腿部残疾。我们同父亲打工的建筑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或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说,我父亲已经是超过60岁的人了,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我们想知道,这位法律顾问说的对吗?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郑先生的父亲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故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该说,最高人

民法院的这一答复,终结了达到法定年龄的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争论。即:对这类人群,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人士认为劳动部门应对超过60岁的职工进行工

伤认定 《冀州老汉上班时断掉左臂右手》追踪

燕赵都市报衡水电(记者李海菊)2011年的9月14日,冀州市冀州镇前店村的李世雪在澳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清理粉碎机时,其左臂、右手当场被断掉了。现在他不但完全失去了劳动能力,连生活都不能自理了,厂子里一点说法也没有。他认为自己是工作期间受的伤,也曾找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说,过了60岁的工人工作期间受伤,不再归其管理(本网1月11日、本报1月12日报道)。

现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很普遍

记者走访发现搬家公司、建筑工地、保洁公司、民营工厂……到处都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们在工作。李世雪就是他们当中的一员。当他左臂、右手在工作中断掉后找到劳动部门时,被告知过了60岁的工人工作期间受伤,不再归其管理。李世雪怎么也不明白,他与其他工人一样在劳动着,难道仅仅因为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他在工作中受伤就不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不能享受其他工人应该享受的权利?{什么算工伤}.

法律人士:劳动部门应对李世雪进行工伤认定

衡水法律界的一位业内人士说,为了生活,现在仍有不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他们的“劳动权”作为农民工应有基本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工作中这些人受伤了,应当订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规定:单位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帮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应当对李世雪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劳动部门拒不对李世雪进行工伤认定,李世雪可以状告劳动部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十岁工伤认定

一位被物业公司雇佣的保安看管电梯时不慎落入电梯间摔伤致残,前两天找到我,要我给代理这个案件。具体情况是:这个保安原来是个农民,已经66岁了,在这个物业公司工作了一年。

经仔细查找资料,找到了下面这个资料,在这里发一下,希望对有需要的人以帮助。这可以显示,超过六十岁的农民进城务工受伤时,是可以主张工伤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

应否适用《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