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放农村的时候

时间:2021-10-26 11:38:19 节日作文

第一篇:《怀念下放农村劳动的日子》

怀念下放农村劳动的日子

一九六零年春节过后,县委传达中央关于机关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的文件并作了动员报告,会后各单位组织学习讨论,提高认识,要求人人打报告,最后谁下放由组织决定。县直机关首批下放110人,我也名列其中,那次下放干部都统一分配到县小农场(当时称小江南),劳动锻炼时间为一年,县小农场周边几个生产小队原属坎南公社,后改为隶属农场的工区。为我们的到来,农场的领导召开了欢迎下放干部大会,明确对我们提出几点要求:一是全年要完成150个劳动日(1500工分);二是协助工区主任工作,把生产任务抓上去;三是实行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简称“三同”,搞好干群关系,做群众的贴心人;四是年终总结考核,合格者回原单位工作,否则留下来继续劳动锻炼。

我和滨海糖厂孙志祥二人携行李到杨庄工区报到,工区主任张秉福,会计郭为俊热情接待,并将我们二人安排住在刘静家,进屋见室内打扫的干干净净,还为我们搁了两铺床,吃饭先在张主任家代伙。

转眼三夏大忙季节到来,农场提出抢收抢种,出勤强调军事化,为避免群众家吃饭先后不一,按工区创办集体食堂,统一煮饭烧汤,吃什么菜由各户自己负责,平时食堂一天供应三顿稀饭,男女大小人口不分每人一大勺稀饭(约2000毫升),每人基本上能吃饱,在收麦插秧的大忙季节,农场增发补助粮,食堂将午餐改为干饭,炊事员缺少大蒸锅煮饭经验,煮的饭不是夹生就是烂饭还有焦糊味,很是难吃,不吃饿的难当,更是无力劳动,自己对自己下死命令,吃!我们住地靠近食堂,为方便起见,我们直接把三顿饭打到宿舍吃,当时国家正处于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粮食实行计划供应,国家号召群众多种瓜菜以弥补粮食的匮乏 ,就是当时国家提倡的“瓜菜代”。食堂事务长梁寿仁为人厚道、聪明能干,做过小生意,他为食堂精打细算。有群众见我们常吃稀饭,还把省下的焖瓜和豆角端一盘给我们,令我们非常感激。常吃稀饭,越吃肚子越大,有一天晚上,稀饭不冷不热,我和老孙喝一碗记一碗,每人喝了七碗,现在想起来还觉得不可思议。当年初冬粮食更紧张了,每人每天只能按照四两来吃,也就是说一个月只有十二斤粮食,原来每天的三顿稀饭改的每天两顿稀饭,生活更加艰苦了。那时人们大多还没有电的概念,用现在的话讲唯一的家电只

是有些人家有手电筒而已,至于后来传说初见电灯的老大爷用旱烟袋对着电灯点烟可能也是真有其事。暑天用蒲扇降温,夜晚就着豆点大光亮的煤油灯看书,蚊子如同风中的糠围着你嗡嗡叫,随手就能抓着几个。

我为了不辜负党的培养,每天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如锄草、割麦、插秧等,上工从不迟到早退 ,夏忙时起秧把、插秧对我来说是在大姑娘坐轿——头一回,下午插半天秧,晚上腰酸背痛,吃过晚饭,横卧在床直直腰,本打算休憩一会再洗脚睡觉,哪知一觉醒来天已大亮,那是我最疲劳的一次,至今仍记忆犹新。平时协助张主任在生产管理上做一点政治工作,为了鼓励先进,我在食堂门前墙上设一个公告栏,上面排列出勤人员名单,凡是按时出勤的就插上一面小红旗,每人每月有多少小红旗一看便知,这样做虽然有人有意见,但大大的提高了出勤率。在劳动过程中有知心的群众问我:小顾啊,你犯什么错误把你下放的?我回答: 没犯错误。有人说:好人不下放,下放没好人。我问心无愧 ,顶住压力,丝毫没有影响劳动和学习。

金秋季节,我在地里收玉米时看到有几只野兔胆子大呢,见人不跑互相打斗玩耍,几个月末见荤腥的我想如果有土炮(土制单管猎枪)定能打下一只来解馋,晚上回单位拿来一支土炮,第二天下午三点钟,几只兔子又来玩耍被我打到一只送交食堂请事务长处理。事务长说:晚上你和老孙来吃“兔哨子”, 什么是兔哨子呢?就是把煮熟的兔肉剁碎放汤里,再放一些面粉,放碎菜末像羹汤一样,吃起来味道非常鲜美可口,一锅“兔哨子”转眼就被我们几人喝光了,有人舔着嘴唇说,美餐美餐只是不过瘾。第二天下午我在劳动时又打到一只老兔子,约四斤多重,念着老书记张秉香平日对我们生活上的关心,我把兔子送到张书记家(离我们住地200米),我说晚上我带酒来,放工后我和老孙带去二斤白酒,老支书这天非常高兴,不知他从什么地方搞来的大米煮的纯大米饭,兔肉烧大白菜,满屋飘浮着诱人的香味,几人围桌而坐,边喝边吃边聊,我说:酒不好请你多喝一点,当时市场上洋河大曲1.25元一瓶,凭票供应,贵州茅台不要票每瓶8元,拿工资人每月几十元要养家糊口还要供孩子读书,好酒是喝不起的,今天这个散装酒是县油化厂酿的,我托人出信买的,每斤0.80元,群众称它为“大头温子”(音)。言语投机,开怀畅饮,不一会就喝个瓶底朝

天,每人又吃了一碗纯大米饭,三碗菜也吃个尽光,当时感觉这顿饭就是精神和物质的盛宴。那时正处于极度困难时期,能吃这样的晚餐实属奢侈了。去年偶遇那里一位朋友,我便打听老支书和当年工区张主任郭会计情况,他说:这三位已先后过世,我听后非常难过,后悔没有早些年去看望他们,请让我在这里怀着沉痛的心情为三位老友祈祷:祝他们在天堂里生活美好。

当年十一月,县组织部通知我提前回原单位工作,通过近一年时间的下放劳动改造了我的世界观,加深了我对群众疾苦的了解,密切了干群关系,对我后来的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临别时握着一双双温暖的布满老茧的手我依依难舍,近一年时间我和那里的乡亲们结下了深厚情谊。岁月悠悠,思念绵绵,我怀念那里纯朴的民风,宁静的村庄,清新的空气,晴空中的白云,夜晚的明月,荷塘的蛙鸣。

一九六一年二月,我参加了县委组织部在农场召开的干部下放劳动锻炼总结大会,我幸运的通过了组织的考核。

第二篇:《中央统战部等五部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原工商业者被精简下放农村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办发[1983]52号》

转发中央统战部等五部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原工商业者被精简

下放农村问题的请示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央统战部、国家经委、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原工商业者被精简下放农村问题的请示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适用范围,仅限《报告》中(一)条的规定,不要扩大。此项工作在内部掌握,不公开宣传。

附:

关于处理六十年代初期原工商业者被精简下放农村问题的请示报告

党中央、国务院:

六十年代初期,我国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在进行国民经济调整中,有些企业的许多职工被精简下放农村。

为了对原工商业者贯彻"包下来、包到底"的方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当时曾规定,对于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和以前参加公私合营的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私方人员(以下简称原工商业者)和他们的家属(妻或夫),"不下放农村","已经下放农村的,如非本人自愿,应该调回,由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但不少地区当时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上述规定,相当一部分原工商业者仍然被动员下放农村,已经下放的没有调加回。

六十年代初期,全国被精简下放农村的原工商业者究竟有多少,目前尚无确切数字。根据河北、辽宁、山东、湖南、四川等十八个省、自治区的调查,约有三万五千人,全国估计有四、五万人(不包括随迁家属,下同)。除已去世或下落不明者外,现估计尚有三万至三万五千人。其中,原资本家约占百分之二十;区别为劳动者的约占百分之八十。这些人,从六十年代初期到现在,下放农村已长达二十年,现在,大多年老体衰,一部分人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那些鳏寡孤独,无依无靠者,生活更为艰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这一部分被下放农村的原工商业者纷纷来信上访,强烈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收回城镇安置工作,或者让本人退休,子女顶替工作;或者退还资金,或者给予其他生活出路。这个问题如继续长期得不得解决,对安定团结、四化建设都有不利的影响,各地迫切希望中央决定统一的处理办法。

我们认为,现在来处理六十年代初期原工商业者被精简下放农村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必需考虑到我国的国民经济还需继续进行调整,国家的经济、财政还有困难;同时需要的统筹兼顾对精简下放职工的处理。六十年代初期精简的职工,总计约为二千万人,由于前述原因,难以收回城镇安置。因此,对精简下放的原工商业者,除其中极少数人根据政治上、工作上的需要和当地可能条件,可以收回城镇安置外,一般地不再收回。但是,考虑到党和国家对原工商业者"包下来、包到底"的原定方针,以及精简下放的原工商业者年老体衰和生活困难

等实际情况,对他们应就地给以生活安置,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于六十年代初期从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被动员或者强行精简下放农村的原资本家、资本家代理人以及有定息的其他工商业者(当时自动离职的,确系自愿回乡的,已发还资金的,以及已安排社队企业工作、有工资收入的除外),从本文下达之日起,由原在企业(或其主管业务部门)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要低于二十元(外加副食补贴);他们去世后,参照企业职工去世后的办法,发给丧葬补助费、亲属抚恤费。以上所需费用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过去未发的和已发给生活费但低于本办法的,一律不补;现为农村户口,不转为非农业人口,不转吃商品粮。

他们的子女,不搞顶替工作,但在农村招工时,应与社员子女一视同仁。

(二)被精简下放农村的原工商业者,他们中被区别为劳动者的,其资金问题,仍按照1979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共中央统战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发(1979)84号文件)的规定,以后再议。

(三)处理上列问题,一定要切实做好原工商业者和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此项工作由各地统战部牵头,会同经委、财政、商业、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在下放农村的时候}.

当否?请批示。

第三篇:《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1962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开始为大规模城市人员精减的实施做政策铺垫。

当时告诉回乡的职工,一旦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把他们请回来。但是,时隔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国民经济陷入更大的困境。与“文革”期间被下放的城镇居民不同,困难时期被下放的城镇居民的命运更悲惨。因为前者在打倒“四人帮”后可以返回城镇,后者中一些人却没有回城的机会。他们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群体。随着年龄增加,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遭遇难题。

“文革”结束后,政治气氛缓和,原来从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精减回乡,抱着“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请回来”的精减职工很大一部分,与原单位协商不成,开始通过信访等方式鸣不平。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精减人员的遗留问题,建议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解决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入手。1984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劳人计局【1984】45号),将陕西、新疆、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宁夏、上海、江苏、辽宁、安徽、湖北、湖南等13个省市自治区为解决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工人的遗留问题的善后办法做了示范。这些文件的精神,根据工龄和户籍地,大致给予每月8至6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1985年又公布了黑龙江、山东、浙江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0年以后,物价已今昔非比,60年代的每月几十元补助,已经杯水车薪。原来的那批精简老职工,能够依然在世的,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能够知晓国家还能给予他们相应照顾政策的,晚年的生活困难情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比如,苏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和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提高到每人每月185—220元。云南省民政厅、财政厅2008年年底发文《关于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在原来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60元。淮安市2008年年底发文《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标准五十年代企业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调至550元/月,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统一调至500元/月。”南京市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也是涨到410元(原农村户口)和500元(城镇户口)两个级别。

北京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的政策。1993年10月26日57号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对这一群体评价做了公正客观评价:“在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本市一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被精减退职。这些在战争年代、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曾做出贡献的老同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职还乡,支援农业,为国家分担了困难。随着

时间的推移,他们都已年迈,有的又体弱多病,不能再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出现困难。为解决这部分老职工的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拟适当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元到50元不等。2010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左右。2011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73号)将补助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

笔者认为:中国现已进入政治相对开明的时代,“文革”、“大跃进”基本成为一段定性的历史。国家有能力对尚存人世的,为缓解国家经济困难作出贡献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制定全国统一的补偿政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让这些老职工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和优惠政策。这就需要首先对在世的退职老职工做一清理,再困难也比人口普查容易;同时是否补偿及补偿标准的政策不能由各地自由制定,不能因此形成新的不公平现象。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学徒和正式工),使他们回到各自的家乡,参加农业生产。当然,在完成精减计划的前提下,新职工中已经成为企业生产中的骨干和技术能手的,也可以不减。

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职工,确是自愿要求回乡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乡。

原先就是城市居民的职工,不论新老,一般的都不精减。但是,某些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如其因为家务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实自愿回家,回家之后生活又有保障的,也可以准许离职回家;某些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如其因为年老体弱,自愿退休或退职的,也可以准许退休或退职。 对于老弱残疾人员,不能采取甩包袱的态度,必须有了妥善的安置办法之后,才可以处理。

二、关于被精减人员的待遇

(一)这次精减的职工,都按照离职处理,一律不用带工资下放的办法。

(二)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被精减时,除了发给他们当月的工资以外(当月工资的发法:工作不满半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工作超过半个月的,发给全月的工资),另按照以下标准发给生产补助费:

(1)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在半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产补助费的待遇。

(2)正式职工和学徒: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学徒为生活补贴);工作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发给两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在三年以上的,发给两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精减一九五七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四)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所需的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

(五)上述生产补助费和车旅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各单位开支后,列入财务决算报销,国家财政不另拨专款。少数亏损企业没有钱开支这笔费用的,可以暂向银行贷款垫支,然后由财政上照数归还给银行。

(六)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的时候,原工作单位和当地管理户口的部门、粮食部门,应该帮助他们办好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证明,并且按照以下标准发给他们回乡后一个月的口粮:原来粮食定量在三十斤以内的,按照原定量发给;原定量超过三十斤的,按照三十斤发给。另外,回乡途中需用的粮票,也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旅途天数计算加发。对重灾区、缺粮区和回乡职工过多的社、队,各地可酌情多发给一部分口粮,但供应时间,最迟不能超过今年九月底。 以上各项待遇的规定,运用于中央和省、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各地现在自定的待遇标准如果低于以上规定的,是否改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决定。如果高于以上规定的,应该改按以上规定执行。凡是过去精减的职工的待遇问题已经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但是,对于那些符合这次精减的条件而现在仍是带工资下放农村的,则应该在做好思想教育的基础上,改按现定的办法处理。专(市)县所属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另作规定。

三、关于回乡后的安置工作

对于精减回乡的职工,必须充分做好政治动员,要肯定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贡献,讲清目前形势和党的政策,使他们树立回乡生产发展农业光荣的思想。并且要向他们讲明,将来经济建设事业发展,需要从农村抽调劳动力时,他们可以被优先录用。对于回乡的职工,城乡两方面都必须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认真安排,负责到底。职工一回到家乡,当地党的组织和社、队干部就应该热情地、积极地帮助他们安家生产。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的口粮要安排落实,当地安排有困难的时候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住房有困难的要给解决住房问题。过去没有分给自留地的要立即按照规定分给。同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小农具、自留地的种子以至

生活用具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各地商业部门对此应有准备,有些小农具可以从城里带回去一点)。总之,应该切实负责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四、关于在精减人员以后应该注意的事情

各地区和较大的企业单位在精减一批人员以后,应该及时地派人到回乡职工较多的地方去了解情况和协助当地解决安置中的问题。同时各单位都必须立即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的定员定额管理、粮食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防止发生人减粮不减、人减钱不减的现象。减少一个人,就必须减少一个人的粮食,减少一个人的工资,严格做到人、粮、钱三者相符;绝不允许虚报冒领粮食和工资。为此,各单位既要有减人的计划,也要有减粮和减钱的计划,同时贯彻实现。减人必须腾出房子,这些房子应该交给当地人民委员会统一处理。因减人而余下的设备、工具,原单位应该妥善保管,防止损毁,随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五、关于加强领导

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为了协助党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领导,从省、市、自治区直至县(市)各级党委,都应该成立减少城镇人口和精减职工工作的领导小组,并且设置办事机构,专门负责这一工作。各级有关部门如公安、劳动、粮食、财政、银行、铁道、交通、商业等部门,都应该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各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共同把从精减、到旅途照顾、到回乡安置等一系列的工作自始至终地切实做好。有关地区之间,还必须加强联系,特别是被减的人返回重灾区的时候,更须预先联系协商,作好各种安排,首先是粮食等生活方面的安排,而后才可以遣送。总之,减人的决心必须大,时间必须抓紧,但是工作必须做好,力戒草率。

中央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议字第16号 1962.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