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备案证明

时间:2021-10-26 05:52:18 节日作文

第一篇:《备案证明样本》

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备案证明

〔2015〕第 号(编号从1号开始)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和市政府55号令的规定和要求,下述企业已在我所备案,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据此办理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该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发薪日期:每月 日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单位住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说明:企业凭此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各科室、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用A4纸打印)

第二篇:《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办理程序》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备案证明)办理程序

行政许可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行政许可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方式:书 面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申请单位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单位。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或口头通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申请资料:

一、申请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除另注明的外,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表1、3、5、6、8、10、12等材料(一式2份);

(二) 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 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四)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

(五)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六)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1、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制度;4、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5、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1、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2、安全检查制度;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4、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七) 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十)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应提交的资料(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及表1、3、5、6、12等材料;

(二)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自我评价的说明材料;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四)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五)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八)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变更《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均为1份。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及表1、4、5、6等材料;

(二)单位名称或经营单位类型改变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和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的说明材料和相关销售网络文件及备案证明;

(六)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七)增加许可品种、数量的经营管理制度和销售网络的文件和资料;

(八)增加许可品种的产品包装说明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增加许可品种是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原《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十一)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经营备案证明}.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三篇:《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实施程序》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

实施程序

许可对象: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法人

许可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许可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受理地点: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

许可条件:

1、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经工商登记注册。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有效期限:3年

申请资料:{经营备案证明}.

1、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下同);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决定期限:14个工作日

实施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区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提供接待、解释和咨询服务;

2、对照申请目录,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的,受理人应认真查验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通知书,同时履行以下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提供相应的指导服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急受理,材料接收通知书即为受理通知书;需补正申请资料的,自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应当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制作的接收材料通知书和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送达申请人。

4、填写《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审批单》,在受理之日起将所有资料送安监科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区安监局安监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全面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①审查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填写是否真实、规范; ②审查申请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③审查易制毒化学品的说明书是否完善;

④审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

(2)针对许可条件,在《芙蓉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审批单》上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草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呈送主管副局长进行决定,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准予行政许可以及有关许可内容的建议,草拟行政许可决定书,呈送主管副局长进行决定。

(3)待主管局长决定工作完成后,根据主管局长的决定意见,将有关许可内容填写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上,制作证书,并将所有资料按归档目录清理排序后,归档,并移送档案室。

3、时限:6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2、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结论)的准确性;

(2)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审批单》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复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许可建议意见;

(3)将经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交安监科人员呈报局长决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经营备案证明}.

2、岗位职责:

(1)综合审查初审、复审和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意见(结论)的准确性;

(2)在《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审批单》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上签署明确的决定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签署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了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签署不予许可决定书;

(3)将经审批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交安监科人员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证件和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 制作

1、岗位责任人:安监科初审承办人

2、岗位职责

(1)根据局长签署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审查的相关许可内容,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

(2)根据行政许可制作《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3)将《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送局办公室登记、核对、盖印

(4)督促和通知许可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5)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交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告知并送达申请人;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 送达

1、岗位责任人:区政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

(1)、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2)及时办理送达回执手续,并移送归档岗位归档

(3)办理许可项目终结登记

3、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四篇:《《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登记(换证)表》

附件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登记(换证)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制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登记(换证)表》填写说明:

1、“企业类型”的相关定义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进

行选择。

2、“工商注册机关”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号”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

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注册时间”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时间。

第五篇:《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正、副本填写说明

一、 编号

编号是一组特定意义的数字链,编号形式为:(X)3JABC。 “3J”表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X”为重庆市的汉字简称:即将“渝”标注在括弧内; “A”为2位数字,表示领证单位所在省(直辖市),由6位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前2位构成。重庆市的行政区划代码500000,则“A”为“50”。

“B”为4位数字,是发证机关管辖区域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的后4位构成。如重庆市涪陵区的行政区划代码500102,则“B”为“0102”;沙坪坝区的行政区划代码500106,则“B”为“0106”。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见《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号段范围表》(附表)。

“C”为5位数字,表示备案证明在我市的流水编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按附表给定的本区县号段范围确定具体的流水编号。

编号举例:重庆市渝中区商委向某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颁发经营备案证明,按照市商委分配给该区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号段101—250,顺序号定为51,该区行

政区划代码500103,则该备案证明编号是“(渝)3J500103OO15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原备案证明编号不作变动。

二、 品种类别:写明易制毒化学品类别,即第三类。 三、 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

四、 经济类型:按照申请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五、 主要负责人:申请企业是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 人;申请企业是非法人单位的,填写其主要负责人。

六、 单位地址:一般填写工商登记地址。是城镇的,应当写 明所在的街道和门牌号码。

七、 经营品种、销售量(备案证明副本):写明可销售的具 体品名及数量,如“高锰酸钾10吨/年”、“硫酸50吨/年”。

八、 主要流向: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转发〈非药品 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渝商委函[2006]147号)中的“主要流向”说明填写。

九、 有效期:有效期为3年,从颁发备案证明的当年当月当 日至3年后的当月当日。

十、 发证机关: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

附表:《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号段范围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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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及第三类易制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