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窝作文

时间:2021-10-10 20:18:42 五年级作文

篇一:《五年级作文-掏鸟窝》

五年级作文

掏鸟窝

我站在阳台上,看着雨棚上的燕窝。阳光很强,也很亮,窝中的一切我看得清清楚楚。

我跺了跺脚,立刻,一个脑袋探了出来,黑珍珠般的眼睛四下张望,最后锁定在我身上。我爬上窗台,燕子慌慌张张地占到燕窝边缘,翅膀半张开,一副“你一靠近我就逃”的姿态站着。这只燕子的顶羽有些隐隐的蓝,琥珀色的嘴壳犹如一件雕塑品,美丽至极。翅膀上夹杂着一根白色的翎羽,尾巴如钢琴一般,一黑一白,我为她取的名字是:琴羽。 我微微弯下腰,右手打开窗户,琴羽惊叫一声,展翅逃向远方,逐渐变成一个模糊的小黑点。我把窗户半打开,腰以上的部分探出窗外,左手死死抓住窗沿,左脚踮起,右脚踩在窗户的拉伸杆上,右手凭感觉数燕卵。一、二、三、四……天哪!四个!不至于吧,“再数数。”我对自己小声说道。一、二、三、四。好吧!四个就四个,再多几个也不关我事,一起拿出来看看好了。我一把抓起四个鸟蛋就拿走,为了使它们不落下去,我尽量握紧了手。“咔嚓!”一声清脆的破裂声自我手中发出,我的心中立刻涌起一种异常不祥的预感——燕卵碎了。我立刻摊开手,一团明黄色的蛋黄粘在手上和其他卵上,恶心不已;透明的蛋液流进了指甲缝,多余的顺着缝隙一滴一滴的滴到楼下。我嫌恶的把剩下的碎蛋壳放到一旁的花盆里,当肥料,毕竟,不能浪费嘛……我将沾满蛋液的手向墙壁擦去,查看剩下的鸟蛋。嘿!只有一个鸟蛋的蛋壳有些凹下去以外,其他的都没什么问题。我把它们放回燕窝。

琴羽带着另一只鸟儿和一串清脆却略显焦急的啼鸣回来了。我关上窗户,向后退了几步。琴羽落在窝的边缘上,小鸡啄米般地点啊点,似乎在数自己鸟卵的个数,终于,它不知是因脑袋点累了还是确认自己的宝贝鸟卵只剩三个了,反正它跳进了窝里,冲我狠狠嘶鸣了一声,继续孵卵。另一只燕子也不怀好意地看着我。这只燕子只有翎羽雪白,嘴壳琥珀色以外,其它地方全为黑色,叫曜颜吧!

看到燕子一家的反应后,我低下头,眸子盯着地,惭愧极了,琴羽和曜颜生命的延续,就被我毁了一个……

篇二:《大学生掏鸟窝 作文》

【2016届广东省“六校联盟”高三第三次联考作文题目】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和立意指引】

这是一篇取材于现实的任务型新材料作文。

材料叙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事件陈述,第二部分是不同看法。小闫父亲的看法和热心网友的看法有一致的地方——量刑太重;不同的地方是小闫父亲认为逮鸟抓鱼是正常现象。可视为两个立意角度。法律专家的说法自有其理,视为一个角度。我们可以从这三个角度中任选一个来作文,也可以就此事件提出自己独特的看法和理由。

我们可以从这些角度思考:

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

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

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

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

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

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掏鸟窝作文}.

1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掏鸟窝作文}.

【23班许涵韵 51分】

1大学生自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而锒铛入狱。网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行过重”为其开脱。殊不知,人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掏鸟窝作文}.

2法律乃为人的最低底线,人皆不可逃脱。先秦时期商鞅身为立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更何况当今世风日下,人为鬼魅,鬼魅为人,在这样一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人皆利欲熏心,甚至丧失了为人的底线。张爱玲所言的爬满了蚤子的袍子已然成为现实。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言行。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3熊培云曾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诚哉斯言。人之所以为人,便是因为心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自身的动物性。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只要其心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的虐杀亵渎生命之事竟发生在新时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身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人,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而于街上行走之人也都不过是穿衣着帽的茹毛饮血之徒。

4“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整天大谈道德至上无私奉献,终会变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肮脏国家。”胡适如是说。网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小闫报以

同情本无可厚非,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用人情及其年少无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看似挥舞着道德及人文关怀的大旗,实则心怀“他日也有人为我开脱”的念想。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5而真正的人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网上售卖之时将其制止,逢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之日予以宽容。而肩扛时代使命的人们应做一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人,让自己的同伴和子女明白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的真正的自由,明白什么叫做“用干净的手段去抵达一个光明的理想”。{掏鸟窝作文}.

6人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方圆下的星夜焰火。

2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22班周奕阳 52分】

1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2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

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暖?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承担。 3有人说,人如流水法如岸,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而实际上,看似无情的河岸也具有它令人动容的一面。当一束自由的浪花,无意受到了风的教唆,跃上河岸,后被无助地抛弃在河岸之上,面对阳光无情烧灼,难道浪花只能坐以待毙,接受严酷的的惩罚吗?不!它会受到泥土的庇护!河岸能够令泥土慷慨地接纳不幸的浪花,给予它遮阴避光的保护,并将它从地表下安全地送回至流水之中。法律难道不也应如此吗?面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小闫,法律的包容性应得到展现,合理地减免刑罚无可厚非。

4村上春树曾在其获奖辞中道:“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当法与情发生了碰撞,人性的温度总是可以融化律令的坚寒,人性的规劝总比冷酷的刑罚更行之有效。“人恒过,然后能改。”适宜的警醒不仅能够使小闫在得到教训的同时更加珍惜未来,严守法律,更能令当今已被法律冰冻住的人文关怀得到解冻。

篇三:《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

“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题目】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

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

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

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

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

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

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

一、法律至上

【22班 熊逸晨 50分】

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无人可免。

3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10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李零先生曾说:“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内。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隘没落。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4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救护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由此观之,当法律的目的与其行为冲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

5我想,政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律令,社会便不会有太多的怨念之声,取而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芳氤氲你我。

二、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22班 周奕阳 52分】

1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2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暖?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承担。

3有人说,人如流水法如岸,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而实际上,看似无情的河岸也具有它令人动容的一面。当一束自由的浪花,无意受到了风的教唆,跃上河岸,后被无助地抛弃在河岸之上,面对阳光无情烧灼,难道浪花只能坐以待毙,接受严酷的的惩罚吗?不!它会受到泥土的庇护!河岸能够令泥土慷慨地接纳不幸的浪花,给予它遮阴避光的保护,并将它从地表下安全地送回

至流水之中。法律难道不也应如此吗?面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小闫,法律的包容性应得到展现,合理地减免刑罚无可厚非。

4村上春树曾在其获奖辞中道:“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当法与情发生了碰撞,人性的温度总是可以融化律令的坚寒,人性的规劝总比冷酷的刑罚更行之有效。“人恒过,然后能改。”适宜的警醒不仅能够使小闫在得到教训的同时更加珍惜未来,严守法律,更能令当今已被法律冰冻住的人文关怀得到解冻。

5佛曰“明因识果,戒慎于初。”小闫之所以掏鸟正因对法律的认识不足。不禁引人看向另外一面:立法者在修法之初是否充分考虑过农村居民的认知能力?在推广公民知法守法的道路上是否仍存在不足?我想,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6在这颗蔚蓝的星球上,我们因法而坦诚,因情而感性,而当法律独揽一切,情被抛之脑后,这颗星球将被孤独与荒芜掌控。须知,法律之存在不是为了重刑,切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三、法无情,却有理

【22班 王安衍 50分】

1法律如同河岸,而我们芸芸众生便如一滴滴无言的水珠汇成一股奔涌的泉流。河岸固然限制了泉流的自由,却也在冥冥之中避免了泉流进化成洪水后被围堵的命运。法律固然有时损害了利益,背离了人情,却长远地保护了我们的安全。由此观之,法无情,却有理。 2大学生小闫因不知法,违法贩鸟,终落得牢狱之灾。赞贬之声参半,但十年牢狱已成定局。“明因识果,戒慎于初”,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才是我们应警醒与反思的。

3“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康德的忠告掷地有声、犹在耳畔,而我们却弃之逦迤、毁之齑粉。难道千条法律仅是一纸白文?莫非一个个血的教训仍不能唤

起我们对法律的敬畏?惑矣!复旦投毒案历时三年,三次审判,峰回路转,终尘埃落定,不免心有所感。真正大快人心的不是凶手的以命抵命,而是在这情与法的持久战中,法终于赢得了更多的认可与尊重。人是感性动物,太多的因素会阻碍我们追寻真相的脚步。因为我们不忍心再次看到血淋淋的判罚,所以我们不忍心看凶手伏法?因为我们不忍心体会十年弹指一挥间的怅失,所以我们不忍心小闫同学依法入狱?何谓“不知者无罪”?我只知它不应是凶手逃脱的借口。何谓人情与感性?我只知它不应是泛滥的慈悲,不应是公众舆论的导向处与指挥棒。法律的存在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泛滥的慈悲破坏社会的正常稳定运行。而这种泛滥的慈悲更不应美名曰“人文关怀”,恰是这似水的温柔、如火的温热在无形无影之间撕碎了法律庄容的面纱,打破了法律庄重的天平。法律尊严何在?谁又能为法律正名?为何法律在中国水土不服?

4再者,人之所以为人,即是我们压抑了动物的本性,利令智昏的东西并不能影响我们的价值判断、破坏我们的行为准则。而法律正是一个辅助的工具,它助我们时刻铭记人之准则,它助我们以一颗敬畏之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生灵,它助我们社会走上光明之路,它助我们塑造一颗蔚蓝的星球而不是一颗硝烟四起的血球。同样,它助小闫明白何谓生命的价值。 5我曾经做过一个梦,梦见潺潺泉流流淌在闲适田园间,以自身之力灌溉着农居田舍。炊烟袅袅,黄发垂髫,怡然自乐。我望着坚固无言的河岸,心有所感。它竟如此宽容,将安定献给人类,把嘲笑留予自己。此怎能谓之“无情”呢?

6若吾等给法律以尊严,法律必许我们一个有情有理的未来。

四、莫让法律成为牢笼

【22班 袁曼菲 50分】

篇四:《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大学生掏鸟

窝”审题及优秀作文

【题目】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

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

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

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

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

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

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

一、法律至上

【22班 熊逸晨 50分】

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无人可免。 3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10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

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李零先生曾说:“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内。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隘没落。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4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救护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由此观之,当法律的目的与其行为冲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

5我想,政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律令,社会便不会有太多的怨念之声,取而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芳氤氲你我。

二、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22班 周奕阳 52分】

1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2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

篇五:《任务驱动型材料作文写作指引:“掏鸟窝”》

任务驱动型材料作文写作指引:“掏鸟窝”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掏鸟窝作文}.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

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

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

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

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

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

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法律至上

22班熊逸晨 50分

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掏鸟窝作文}.

理直气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无人可免。

3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10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李零先生曾说:“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内。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隘没落。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4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

篇六:《第一次掏鸟窝》

第一次掏鸟窝(原创)

那是我小时候的事,当时大约8、9岁的样子。有一天,我发现我家后院的一颗大树上有一个鸟窝,我便急忙爬上去看里面是否有鸟蛋,结果里面什么也没有,我仔细看了看,那是一个新筑的鸟窝。

从那天后我就仔细观察,发现有两只麻雀天天在那鸟巢边忙碌,我想这便是鸟巢的主人了。我最开始的想法是弄几个鸟蛋来吃吃,因此隔三差五的就爬上去看是否有鸟蛋。

有一天傍晚,我又爬上去,用手一摸,啊!竟然有3个鸟蛋,我欣喜若狂,急忙把这3个鸟蛋拿了下来,心想今儿晚上有好吃的了,后来一转想,要是麻雀爸爸和妈妈回来看自己的蛋不见了,它们肯定很伤心,而且吃鸟蛋也没有养一只小鸟好玩呀,想到这里,我又爬上树,就把这3个鸟蛋又放了回去。

从那天后我就天天盼,天天想,希望那小鸟能早一点孵化出来,而且还时不时的爬上去看,那麻雀妈妈见我去“偷袭”鸟蛋,便惊慌地飞走了,并在不远的树上“叽叽”地啼叫,像是怒吼,像是抗议。我爬上去一摸,嘿,那鸟蛋还暖和着呢!然后我就心满意足地下了树。

大约十多天过去了,一天中午,我又爬上去看。这次我终于看见小麻雀了,3只可爱的小麻雀看见我来了,不但不怕我,反而还伸长了脖子,张着大嘴问我要吃的。我高兴极了,正要伸手去捉,可是麻雀妈妈回来了,见我在伤害她的孩子,声嘶力竭的向我“叽叽”乱叫,还是我头顶上方盘旋,向我头上拉屎。我顾不了那么多,抓了一只小麻雀,急急忙忙下了树,跑回了家。

自从得了这只小麻雀,我就爱不释手,天天拿在手中把玩,我想把它一直养在家里,那多好玩呀。我便弄来很多“好吃”的东西,什么大米呀,面糊糊呀,还亲自去捉了小虫子,亲自喂它吃,然而这小鸟就是不吃,我也很着急,什么办法都想了,还是没用。没过几天它竟然死了,看着这死去的小鸟,我伤心的痛哭了起来。最后我把它葬在了屋后的大树下了。

然而那失去了孩子的麻雀妈妈却对我不依不饶,天天都在屋后“叽叽”地呼唤他的孩子,每每这个时候,我的心里就一阵心痛,一阵后悔。

这是我第一次掏鸟窝,也是我的最后一次,从那以后,我每一次看见麻雀,心中始终都有一种歉意。

篇七:《任务驱动型作文 大学生掏鸟窝》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大学生小闫发现自家大门外有个鸟窝,和朋友架了个梯子将鸟窝里的12只鸟掏了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把鸟的照片发到网上,没想到有人愿意出价买鸟,两人因此获利1200多元,后来他们又掏了4只。原来,他们掏的这种鸟叫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小闫和他的朋友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此事引发不小的争议。

小闫父亲: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我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没想到会被判得这么重。

热心网友:量刑太重,10年牢狱生活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法律专家: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这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写一篇文章表明你的态度,阐述你的看法。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审题和立意指引】

这是一篇取材于现实的任务型新材料作文。

材料叙述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事件陈述,第二部分是不同看法。小闫父亲的看法和热心网友的看法有一致的地方——量刑太重;不同的地方是小闫父亲认为逮鸟抓鱼是正常现象。可视为两个立意角度。法律专家的说法自有其理,视为一个角度。我们可以从这三个角度中任选一个来作文,也可以就此事件提出自己独特的看法和理由。

我们可以从这些角度思考:

1.喜欢动物很正常,掏鸟售卖不可谅;

2.法律的意义在于警醒,不在于重刑惩罚;

3.“法盲”不是借口,不可免责或者不知情不能成为犯罪理由

4.10年牢狱,对大众的教育意义大于对一个人过错的惩罚

5.从掏鸟到售卖,就是明知故犯

6.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10年半够重,从鸟的角度去想,这次判决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命运转变。

【优秀作文】

一、法律至上

1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当如是也。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2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无人可免。

3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10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李零先生曾说:“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

内。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隘没落。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4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救护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由此观之,当法律的目的与其行为冲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

5我想,政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律令,社会便不会有太多的怨念之声,取而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芳氤氲你我。

二、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1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