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宪法的短文

时间:2021-10-10 18:45:05 五年级作文

篇一:《我心中的宪法》

我心中的宪法

刘力宁 五年级(1)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围绕宪法而制定的,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

法无处不在,但不要将它变成生活的负担,而要将它作为生活的准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只有现在认真学法,才能在未来做一个懂法的人;因为只有懂法,才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只有我们自己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尊严!因为,我们知道,未来的社会必然是法制的社会,而法制的社会只有尊重法律的人民才能创出来,正如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所说的“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得多”。所以,将“法”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看看社会上的种种现象吧。有的执法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的企业家为谋取暴利将法抛于脑后,违法生产经营,大肆造假售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的人为不劳而获,怨恨报复,把法臵之度外,杀人放火、抢劫、横行霸市等等,虽然,这些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是这些行为却对社会、对孩子们遗害无穷。试想,假若人人都自以为是,轻视法律,那么那些由于缺少知识而心灵受污染的孩子们又怎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呢?

有很多人就是因为不懂得法律而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例如著名的药家鑫惨案:于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药家鑫驾驶小轿车,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为害怕张妙看到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的恶念,就立刻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如果药家鑫懂得法律,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案。

努力把!只有我们做到了“法在我心中”!我们才无愧于自己,无愧于国家,无愧于这个时代!”

篇二:《宪法作文》

中国宪法

今天是中国的首个国家宪法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更多关于国家宪法日的作文素材尽在巨人作文网。 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决定明确,全国各族人民、一切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将有助于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权威来自何处?

——点击宪法四大关键词

宪法修改:

最为严格的修法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在提议宪法修改的主体方面规定得最为严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

“根据宪法,提议宪法修改的有两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

人大代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表示,宪法修改有建议程序和启动程序。任何公民、组织都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中共中央当然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提出修宪建议并不意味着启动宪法修改程序。作为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备案审查:

一切法律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加强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抓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法制统一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宪法监督:

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对于官员而言,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明确他们所掌握的国家权力的边界,明确‘我能不能行使这项权力’‘这项权力到底是这个机关的还是那个机关的’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说,宪法监督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宪法宣誓:

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多位专家认为,宪法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对宪法的敬畏感,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牢记“权力属于人民,

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

篇三:《小学生宪法知识》

小学生宪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知识宣传(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它以法律的形式的形式确认了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些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1、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1)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2)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3)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

(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议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

(2)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3)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4)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正当权利等。

3、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实行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知识宣传(二)

1、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健儿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秘密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什么?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

逮捕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它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即为违法。

拘禁是对公民拘留、管制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禁必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逮捕拘留条例》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否则即为非法拘禁。

搜查:公民身体只有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才可进行。搜查也必须食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是公民居信、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住宅不侵犯有以下含义:

1、 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入

2、 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

3、 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

4、 公民的住宅不是随意毁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知识宣传(三)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关于宪法的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篇四:《宪法在我心中五年组》

宪法在我心中

长宁小学 李志平

根据学校要求,我们认真学习了宪法。宪法承载着最大民意,她根植于法律源头,她有形又无形,她和我们关系万缕千丝,却又少为人们适用。

通过后来主动的学习,我知道了宪法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

学习贯彻实施宪法,要把握和深刻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我们学习宪法,要全面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社会制度,准确把握国家的根本任务,准确把握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尽的基本义务,准确把握国家机构设置及其组织与原则等,并将宪法各项规定作为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深刻认识宪法是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是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属性,是从根本上保证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基本主张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基础,从而增强贯彻实施宪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我们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确立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意义,坚持以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党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各项方针政策,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不断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我们要把学习新宪法同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结合起来,同认真实施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结合起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以和矗立。"我们的国家因为和平,因为和谐,所以能够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教书育人的教师,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作为老师,我们不仅要自己学法、懂法,还要指导学生们从小遵纪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我要求同学们首先要努力学习法律常识,特别是要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以此让自己具备守法、用法、护法的前提条件;其次,要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不要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与他人大动干戈,要做到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三思而后行;第三,要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进而借助法律维护他人的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至高无尚的尊严!让 守法成为学生的基本素养,并将它作为生活准则来时刻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希望学生能将"法"根植于内心,从而成为一个理性的守法公民。

我们心中最神圣的法典是宪法 , 宪法在我心中 , 只因为我爱我的国家 , 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 宪法是社会和谐安定的法律保障 , 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宪法的解释结果具有唯一性 , 这并不意味着宪法的内容是一成不变的 ; 相反 , 宪法内容是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变迁。宪法

根植心中的方式不是机械的 , 而是出于内心的真正渴望 , 出于对宪法中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精神内核的向往 , 出于对宪法权威性的敬仰 , 出于对个人民主权利的追求 , 出于对国家、社会制度的疑惑 , 出于对宪政的民主程度的期待。

让我们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自己遵纪守法,还要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让我们共同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刘雪莲

长宁小学

篇五:《读宪法有感》

读宪法有感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的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是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

从的书中所提到的宪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有几个老百姓都很关切地问题:比如中国的专政问题;国籍选择权;人权保障等等.一提到专政我就想起了世界历史上的几件恐怖事件,斯大林时期1935年1月至1941年6月22日期间,前苏联大约有2000万人遭到迫害,其中有七百万人被枪毙,被杀害者中有两万多人是当局为了灭口而处死的特工人员.他们先前是专政工具,尔后根据专政的需要,不由分说就变成了专政对象.我也看过关于这一时期的历史记载,很多人都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斯大林是个暴君,虽然他对早期苏联的独立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的贡献,但是如果一个国君犯了灭绝人性的事,错杀了很多无辜的生命,世世代代都会遭到后人谴责的.即使他对国家有很大的贡献,但其功过是永远抵不消的.就跟毛泽东一样,我觉得他跟斯大林很像兄弟俩.尽管

毛对中国的建国有重大的贡献,文化大革命却是对中国经济的摧毁,对知识分子是一种浩劫,对正派人是一种非理性的打击.

国籍选择权,这是很多中国人关心的问题.因为现在全世界有很多的华人,而且华人在世界上的影响是我们国人都有目共睹的,比如很多的华人企业家,他们有着强大的人脉资源和精神物质财富,很多有威望的华人企业家他们有自己的企业王国,这是很多国人企业家不能相提并论的.还有很多的诺贝尔级别的华人科学家,他们所取得的成就令我们赞叹不已.还有很多优秀的华人在为发达国家服役,他们也是他国国籍.咳!在这个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中国需要的科学家和企业家等等一系列人才真是太匮乏了.如果中国把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单一国籍选择进行修改,承认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将有大批的优秀华人肯定会选择回国发展或投资.这样中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就指日可待了,谁都知道在香港这个国际大都会,世界各地的富豪、科学家、企业家等等都有外国国籍,他们也是双从或多国国籍人士.由于他们早期都去国外学习,通过国外多年的打拼然后把很多技术财富都带回来了,为当地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人权保障,谈到这个问题我就想起了美国.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注重人权的国家之一,美国对孩子的特别重视让我赞叹不已.他们对孩子从小的教育是受到国家特别重视的和照顾的.我最近在媒体上看过一些新闻,在美国关岛上的一些学校教室被老鼠破坏

了,他们的教室现在就要重建,读后感《宪法读后感》.他们的孩子如果吃到了不良食品影响到了他们的健康,这些食品厂家肯定会受到重罚.因为美国真正对人权的保护从一个人从小开始直到人老病死,并且美国的法律中大部分州没有死刑,只有终身监禁.这也是对人权的保护,这也是对人权的崇高敬意,也是对生命的尊重.而中国就不行,中国的人权问题在世界政坛上还不是很完善,中国对孩子从小的教育不够,中国对孩子的教育补助也没有特别的拨款,中国现在没有上学的孩子很多,特别穷困的地区就更不用谈了.什么时候我们中国对孩子的人权保护比美国更好,我们现在的孩子就可以成为祖国未来的栋梁之才,我们国家的建设就有了保障,那我们的民族将会更团结,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会更上一层楼. 宪法司法化舆论的背后,是渴望宪法实施的强大的人民意志,机制可以讨论,但人民意志不可忤逆.因此,必须虔敬地通过兑现民主承诺、实践公议民主和强化程序正义的渠道,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实施制度,真正激活纸面上的民主和法治司法宪政主义在政法原理上,也是成问题的.真正的民主是法治(包括法的安定性、司法独立和人权保障)的基础和推动者.[3]

法治也唯独在对权力的民主控制(是程度大小的问题,而非有无问题)及支撑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存在的国度,才能确立和发展下去.试图以司法宪政主义来限制民主,不仅将导致民主的萎缩,也将破坏法治本身的正当性和实效.关于它自身,关于它试图规训的民主过程,司法宪政主义都是建立在可疑的规范和经验假定之上

的,法治与人治的辩论始终在继续,知识分子倡言自由主义、人道主义,却避拒法治,这在台湾相当普遍,因为受到传统影响的知识分子有几个特殊的文化意识因缘导致了这种结果.其一是文化意识因缘,牵涉到中国价值系统的特性,中国文化内倾讲求道德的内在超越.其二是牵涉到国学的人为误区,受到西潮冲击的国学思维,将法治与法家的误同,法治难入主流.其三是牵涉到司法形象的恶劣.政府与人民将司法改革排在优先顺序之末,当然会造成司法正义的不堪闻问.在这些文化因缘的寻索中,我们迫切需要司法改革,重树形象.

宪法学人,最好是公允且深入地了解和剔择人间共同的宪法哲理,努力感受、观察、理解和表达此时此地最根本的宪法难题和政法环境;分析性和创造性地运用宪法学概念,从历史和当下的政治实践的常与变、苦与乐、经验和教训中,挖掘、提炼和发挥规范性资源(原则和规则的体系),以缓解或化解此根本性难题.如此一来,宪法学才可获得实在的经验基础,才可获得厚重的历史正当性,才可兼具解释和批判的效能.

谢佳迪

2015年4月19日

篇六:《新宪法学习心得》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我认真学习了宪法当中的三条内容。

第一章第二十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六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通过阅读和了解宪法,我明白了要加强对自然科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学习发明创造。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保护环境,维护我们的身体健康。我要争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争做一名三好学生。{关于宪法的短文}.

作为一名少先队员,我要认真学法,严格守法,好好学习,起到先锋带头作用。

篇七:《关于法律在身边的作文》

法律在身边优秀作文

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纪、,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而违反了法纪,对自己,对家人,甚至对社会都有不可弥补的害处。

法,分为很多种。如:我们最常听到的交通法。往往在一个闯红灯的肇事者飞奔过马路的后几秒,一场悲惨的交通事故就这样发生了。

再如:最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在,已经禁止了家庭暴力,家长不可以看儿女的私人日记,不然,就是违反了儿女的隐私权。

法,也在校园中。江西一个中学,一位同学在上楼时,因推倒一位学生以致6人死,29人伤的悲剧。最近听说三个同学在河边的桥上服药跳河自杀!一位见义勇为的人救下一位女同学,问起原因,竟是因为老师经常抓着学生的头发往墙上撞,他们是一自杀来报复老师。

邓小平爷爷曾经说过: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是啊,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希望,但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群体,如果从小不培养我们的法律意识,不知法,不懂法,不护法,那么祖国的未来将是一片迷茫!

法律 就在我们身边,它就像一个隐形的守护神,你找到了它,学会使用它和遵守它,它就会永远保护你;如果你去违反它,它就会惩罚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报有侥幸心理,因为法就在我们身边。

篇八:《与法律有关的文章》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初 探

作者:陈冰芳

[内容提要]

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理论依据发展而来的一项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具有不可为其它制度所代替的独特作用。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未明确规定,但其与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脉相承,诚实信用原则应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一项基本理论依据。除此之外,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既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根本的不同。总之,情势变更原则的生根发芽需要中国市场经济提供较好的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

目 录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1、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

2、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关于宪法的短文}.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法律规则的辩析

1、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规则

2、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规则

四、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思考

情 势 变 更 原 则 初 探

情势变更制度是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立法一般都给予确认,我国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空白,不利于权利的主张,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渐完善,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越来越显其重要;同时,由于情势变更原则所涉及的理论复杂性和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差异,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此进行探究。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依据

(一)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及沿革{关于宪法的短文}.

1. 情势变更原则含义和意义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法律关系成立后至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使原有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或情势发生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化,导致当事人行为目的不能实现,若继续维持则显失公平,须变更或解除原法律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 [1]。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2. 情势变更的沿革

按照通说,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著作《优帝法学阶梯注解》,其中有一项法律原则,假定每一合同均包含一个默示条款,既缔约时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应继续存在,一旦这种情况下不再存在,准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称为“情势不变条款”(也称“情势变更条款”或“情势不变更条款”)。至16、17世纪,自然法思想居于支配地位,情势不变条款得到广泛的应用。到18世纪后期,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过滥,损害了法律秩序的安定,于是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并逐渐被法学家和立法者所摒弃。19世纪初,历史法学派兴起,极力贬低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价值,情势不变条款的适用自然走入低潮。继起的分析法学派,强调实证法,主张形式的正义,重视合同严守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安定,所以情势不变条款更加丧失其重要性。情势变更问题后来受到重视是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所引发的物价飞涨,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产生这一问题,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这些问题,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德国等通过判例学说重新确立情势变更原则。英美法系相继确立了“不能履行”原则和“合同落空”原则,继而形成涵盖以上两类原则的合同落实制度,解决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和履行显失公平的问题。这样,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探索,情势变更原则最终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得到了确立和适用。

(1). 大陆法系的“交易基础废止”

在法国,起初立法者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有悖于契约自治和契约神圣而对之持保守态度。一战后情况有所不同了,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律事由,但仍然没能成为一般原则。 德国法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合法外衣的。他们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事件如政治变革、法律修订、政府对合同的禁止等,都可以纳入情势变更的范畴。此外,荷兰的新民法典从正面确认了以情势变更为由而变更合同1。

(2). 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

英美法上与情势变更类似的术语是“合同落空”,在概念上与大陆法系的对应词语大

同小异,它也要求(1)外来事件的不可预见性;(2)不是当事人的过失引起的;(3)履约的不可能性和困难性。上述情形的出现摧毁了合同存在的基础,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追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因而可以成为免责的事由。

美国统一商法典(UCC)规定,如果由于发生了某种意外事件使合同变得实在难以履行,而这种意外事件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基本假定”是不会发生的,或者由于卖方遵守政府规章而使得合同实难履行,卖方均可免除责任。

国际层面上并没有给情势变更下过准确的定义,但这不等于说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实践。事实上,各国法律上的冲突融合充分体现在国际政治经贸领域,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应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国际诉讼与仲裁实践。

3、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过总结,存在不同的学说,主要是以下几种观点:

(1) 法律行为基础说。此学说是德国学者奥特曼在1921年提出的。奥特曼在《法律行为基础》一书中将法律行为基础定义为:“法律行为基础是缔结法律行为时,当事人一方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预想,相对人明知这种预想的重要性且未作反对表示;或者,多数当事人对于特定环境的存在或发生所具有的共同预想。基于这种预想,形成缔结法律行为的意思。”[2]

(2) 默示条款说。该学说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判例中提出来的。主要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是以该合同据以成立的客观条件不变为基础而使合同有效存在,且当事人对合同负有履行义务。所以,在合同中默示存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款,主要表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客观基础如果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那么可依此默示条款变更或解除合同。

(3) 诚信原则说。该学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在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合同成立后,如果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所以当事人可以对合同作出变更或解除。梁慧星认为:“从产生的根据来看,情势变更原则乃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实现权利并履行义务,在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时,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所以,情势变更旨在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是从这个意义说,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其理论根据当然应为诚实信用原则。”[3]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因为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不至于因特殊情况而使合同当事人间产生不公平。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是一致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恪守诚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它人的合法权益。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当事人遇到非因当事人原因造成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不公现象,为了避免不公现象的产生,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及法律效力

1、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 在客观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从严格限制情势变更原则以维护合同严肃性出发,这些情势应当以持续、一般的状态而存在,不仅为合同当事人,且为一切普通个人所能共同认同。所谓变更,是情势在客观上发生了异常变动。是指订立合同所依赖

的客观基础和环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使合同订立和存在的基础丧失,以致于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不得不面对一种新的情势,例如战争引起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大陆法系倾向于考虑债务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英美法系则侧重于考虑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我认为,我国应综合借鉴两大法系,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2)在主观上,情势变更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通常是由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如果情势变更可以归责于当事人,根据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要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在时间上,情势变更须发生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要求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如果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的当事人自担风险。如果情势变更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而不是在履行完毕前,因为该合同关系已经消灭,当然不涉及情势变更问题了。

(4) 在原因上,须有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情势变更的发生,则表明其愿意承担该风险,而不能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没有预见,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预见,那么当事人同样也不能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没有预见的当事人主张情势变更的适用,但其应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