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7篇

时间:2021-09-30 00:00:00 述职报告
退役军人,指退出现役的军人(转业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7篇范文,欢迎大家前来参考查阅!

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篇1

  2020年以来乡退役军从服务站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具体做法如下:

  一、信息采集工作:在原有民政优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在乡为民服务中心设立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对年老行动不便对象进行上门采集,在外务工对象要求其亲属通知到当地采集。2020年度,完成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690人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其中:退役军人675人,现役家属15人,悬挂光荣牌690块。

  二、双拥优抚工作:

  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各级有关双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立足基层,服务大局,注重建设,营造了军爱民、民拥军,军民鱼水一家的社会氛围。认真落实抚恤补助政策,确保优抚资金及时、安全、准确到位。

  1、优待抚恤金,全乡享受优抚抚恤补助人员共计342人,其中“烈属”4人,伤残军人10人,复员军人2人,两参人员17人,带病回乡82人,60周岁退伍老兵225人,全年共发放抚恤金1922478元,申报60周岁农村籍退役老兵困难生活补助2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1人。

  2、走访慰问,2020年度“春节”、“七一”、“八一”、中秋节慰问了烈属、越战老兵20人次,慰问金共计1.6万元。慰问了17名退役军人中的困难党员,慰问金共计5100元。

  3、“三难”救助,为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10人申报了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危房救助,救助资金3.3万元。

  4、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义务兵优待金,为8户重点优抚对象申报了优待金,申领金额4.0963万元。申报了34名义务兵优待金,申领资金40.9632万元。

  三、信访维稳工作:根据省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十一”和重要敏感期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信访稳定工作的要求,乡主要领导要求各村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重点群体、重点人员情况摸排和维稳工作,要求各单位负责人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的正确方向,带着感情做好退役军人的信访工作。对于每一位来访者我们都做到笑脸相迎、认真倾听、耐心解答、真诚沟通,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宣传教育。我乡采取设立宣传栏、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活动。并通过乡村会议,国防教育大讲堂,在全乡范围内形成爱军学军、拥军的良好氛围。

  五、配合乡党委政府抓好中心工作。在扎实做好退役服务站工作的同时,我们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切实完成乡党委、政府的脱贫攻坚、疫情防控、环境整治、民政殡改等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为乡的进一步发展添加一份力量。

  六、2021工作计划

  (一)优抚工作。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了解发放的各类优待抚恤金是否到位,应享受的优抚政策是否已享受,督促年满六十周岁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残疾军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做好我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精确开展数据分析,精准实施管理服务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

  (三)做好双拥工作,不断优化退役服务工作环境。把关心现役军属、退伍安置、伤残生活困难军人作为双拥工作重点,加强与退伍军人交流和联系,积极探索就业优先、政策兑现和体现关怀等工作推动机制,提高军属认同感,强化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当兵光荣的社会氛围,促进退役服务站工作良性发展。

  (四)配合乡党委政府抓好中心工作。在扎实做好退役服务站工作的同时,我们将积极配合乡党委、政府,切实完成乡党委、政府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为城西湖乡的进一步发展添加一份力量。

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篇2

  一、建立健全服务机构,搭建县乡村三级服务体系新格局

  全力服从、支持、配合全县机构改革大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相关要求及时组建了县、乡、村三级服务机构,实现了工作的顺利移交。

  (一)县级机构组建方面。2019年3月25日,县委办正式印发《江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核定我局行政编制5人,2019年4月11日,县委机构编办正式印发《关于设立江口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通知》,核定事业编制5人,自此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10人全部调整调动到位(含局机关借调1人),县级机构组建完成。

  (二)乡村两级机构组建方面。2019年5月28日,全县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正式挂牌成立,乡镇(街道)救助办加挂退役军人服务站牌子,全县共组建10个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到岗到位办公人员32人。各乡镇(街道)也及时在各村(社区)设立了退役军人服务站,安排了具体工作人员。

  (三)业务工作交接方面。积极主动与全县涉军单位衔接,加快业务移交,完成与县民政局和县人社局工作交接任务,做到了各项常规业务工作有序推进、无缝对接。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建成果转换得到全面增强

  局党组始终将党的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抓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牢牢抓住思想理论武装这个根本,精心组织党组理论学习,把学习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过程,大力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的新时代贵州精神,不断把理论学习转化为认识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和能力。

  (一)强化党组能力,坚持班子引领。始终把党建工作作为重心,抓好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始终坚持民主,凡重大事项都由班子集体研究、共同协商,有效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及时召开了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班子和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公务用车、出国(境)、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了班子成员始终坚持在工作上、生活上严于律己,自觉用各项规定规范行为,形成了党组统一领导、班子成员率先垂范,有关股室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学习内容,坚持素质驱动。局党组在年初就制定了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明确了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同时严格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和学习教育方案精神,及时更新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实现了学习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除集中学习外,局党组还结合阶段性工作实际,充分利用“智慧党建、学习强国、网络学院”等各类网络学习平台和新媒体学习平台,积极要求全体干部开展个人自学活动,不断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向典型学习,真正做到以学习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健全各项制度,坚持纪律约束。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善了局党组班子分工,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共同遵照执行。结合全局整体情况制定出台了《江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工作规则》,从干部学习、工作、保密、考勤、出差、公务接待、机关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切实增强了干部管理。结合本局各个岗位职责,认真研究制定了“两要点两清单”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同时针对各种突出问题和隐患风险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自身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通过自查自纠,我局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参与茅台酒经营、违规使用公务加油卡、“私车公养”和“小金库”等各类情况,增强了全局干部的底线意识,确保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推进。

  (四)注重意识引领,夯实群众基础。坚定不移的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让干部真正成为县委、政府每一项决策和部署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通过走访慰问、调研核实、接访座谈等各种形式,对服务对象开展不同形式的思想宣传,不断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用正确的思想、准确的事实,为退役军人解读国家政策,阐释问题疑惑,增强了广大服务对象的认同感。

  三、把牢重点工作目标,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取得新突破

  2019年,除常规业务工作外,局党组结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工作思路和要求,明确了重点工作目标。

  (一)完成了全县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信息采集录入。局党组把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管理服务系统工作作为战略工程和百年大计抓好抓实,成立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具体办公人员,并多次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难点问题。通过各乡镇(街道)、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信息录入3995条,审核通过3551条。

  (二)建立健全“两参”人员档案。局党组成立“两参”人员建档立卡工作专班对目前全县明确的参战参试人员已有档案进行归档清理和档案内容的核实,对档案内容不完善的进行了查询和补齐,共核实完成全县享受参战参试待遇人员512名。

  (三)加大了荣誉体系建设优抚工作力度。一是完成了烈属、军属、退役军人等家庭光荣牌悬挂工作,全力营造爱国拥军、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目前全县已发放悬挂光荣牌3999块。二是全力营造“崇尚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关爱英烈”的浓郁社会氛围。开展了烈属和退役军人清明期间外出祭扫劝导报备、行为规范告知工作,全力为外出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共报备外出祭扫1批3人次。完成了4批次251人外省、外县退役军人群体来我县梵净山旅游的接待服务工作。完成了全县性清明祭扫活动1次和烈士公祭日活动1次。三是全力做好优抚工作。2019年来,我局处理优抚对象医疗报销审批手续169人次,报销金额32万余元;

  完成春节、八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走访慰问活动,共计发放慰问金82.9万元;

  完成2018年退役军人档案接收和转交32人次;

  完成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退役军人工作安置3人;

  完成2019年驻江部队士兵退役和全县新入伍青年慰问,慰问物资折合人民币2.536万元;

  完成2019年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发放7.7万元,退役军人自主就业资金发放40.3380万元,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发放40.9725万元;

  帮助退役军人查阅、核实档案100人次;

  接受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医疗救助等各类业务质询260余人次;

  完成2018年退役军人免费技能培训报名29人次;

  全年共计发放各类优抚资金1248万元。

  (四)信访矛盾得以有效化解。局党组将退役军人领域稳控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上级信访矛盾攻坚化解年的安排,既要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又要保证将政策法规宣传到位,全面做好退役军人领域思想工作,确保部分退役人员不打着退役军人的名义集聚闹事,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2019年,我局共接待参战退役、政策边缘人员等各类退役军人信访42批250余人次。接收市级信访转办件5件,办理县纪委转办省委巡视组信访件4件涉及人员90人,目前未出现涉军人员到市赴省进京信访事件,没有出现集聚串联串访行为。

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篇3

  一、信息采集光荣牌悬挂与信息采集情况

  我镇应悬挂光荣牌251块,已全部悬挂到位。对全镇6个村光荣牌悬挂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新增2名现役军人家属2019年新兵2名郭子晨和吕佳杰。

  二、广泛开展访慰问工作

  按照县局安排,陪同市,县领导对版书3户重点优抚对象开展了春节期间节慰问活动。我镇在春节期间走访慰问退役军人19人次,现役军人家属2户,累计发放光荣被8床,春节年画250张、慰问金7800元。5月15日前后发放2019年新兵义务兵奖励金共计22000元。龙川村有一名现役军人汪涵获得优秀士兵喜报,版书村现役军人胡程远获得优秀士官喜报,根据宣城市五必访工作指示精神及全县双拥工作意见,我镇主要领导上门报送喜报和奖金(600元/户),报送新闻2篇,进一步提高军人荣誉感。按照县局安排最近开展5月幸福送进光荣门-残辅用具发放活动,通过摸排走访目镇级为每月走访对象7人发放了拐杖。其他残辅用具已发放至各村,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发放,做领取签字和照片留存台账资料,目前共发放22副残辅用具。

  三、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我镇共用6名困难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按照“一人一册”的要求制定帮扶计划,保障其生活。目前由各村、镇帮扶干部给予帮扶援助。其帮扶措施已按县里要求上报。按照县局部署解三难问题,我镇经过摸排上报一名生活困难退役军人(龙川方振声)。

  四、加强工作调度

  根据县工作要求,在镇村之间,建立了工作调度群,确保自上而下的工作调度快速精准传达至村。

  五、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

  根据县工作要求,在镇村之间,每月召开一个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安排部署下个月的工作,并在5月份召开一个村级培训会议,结合《退役军人工作相关政策汇编》学习相关政策,提升各村服务站人员业务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六、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数据修正工作

  我镇对优抚系统中的信息数据进行了梳理,优化了部分数据。修复了在乡复员军人吕灶根采集系统中类型不是在复员军人、汪汝林不是残疾军人情况,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得到了相关证明材料,已在系统中做好修正。

  七、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经过摸排发现我镇版书村退役军人许有来饮水困难情况,正在帮助其申请解三难,保障其生活。6月2日已签订动工协议,预计6月10日之前完工,后帮助申请生活补助支付饮水工程安装费用.

  八、涉军群体维稳情况。

  我镇要求各村加大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并且积极与司法所密切协同,关注涉军群体的稳定情况,防止上访及突发极端事件,安排镇村干部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稳控,我镇退伍军人群体目前较稳定,未出现上访情况。

  九、政治文化环境建设

  我镇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立指示牌,公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8项制度、服务清单已上墙。并且放置退役军人来访登记簿,做到有来访、有记录、有解决。

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篇4

  (一)、筹备和成立XX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根据XX市市委政府,关于成立XX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的通知要求,XX街道成立了XX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为XX街道办事处下属股所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有办公室及服务站牌子,专职工作人员2人。同时辖区16个社区成立了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制定了牌子,指定具体工作人员,并按要求服务站站长统一由社区书记兼任。为退役军人服务等各项工作落实,设立了机构,健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交接工作

  成立服务站后,与社会事务办做前期工作交接和对接,健立了相关工作制度,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做好档案保存管理工作。

  (三)、加强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本领

  服务站工作人员积极转变工作角色,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积极主动学习上级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把握工作方向及重心,提高为服务对象服务的能力和本领。

  (四)、认真开展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大走访大调研活动

  自8月19日以来,组织街道辖区各社区深入开展退役军人大走访、大调研、大排查活动,通过摸底排查有诉求的89人,其中退役士兵移交安置的有30人;

  退役士兵社保接续的有7人;

  参战参试身份待遇的有9人;

  伤病残评定认定1人;

  困难帮扶援助问题41人;

  其它矛盾1人。

  (五)、做好国庆期间维稳管控工作

  为庆祝祖国70周年各项庆典活动顺利开展,我站认真梳理掌握辖区退役军人思想状况,诉求情况,确保无失控人员,防止赴省进京上访人员。做好国庆期间XX市涉军维稳工作“零报告”情况统计表,每天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做好国庆节节日慰问工作

  国庆节前夕,我站在市局的安排部署下,对15户烈士遗属进行了慰问和走访,代表党委政府带去对他们的慰问关心和关怀。

  (七)、参加烈士陵园祭祀活动

  为开展9月30日烈士公祭日活动,组织烈士遗属代表参加德宏州烈士陵园纪念日活动。当天早上德宏州四班子领导对烈士遗属代表进行了座谈慰问,同时安排家属代表配合州市电视台的采访工作。

  、做好复役军人信访接待工作,解决和收集信访接待50多人次,积极耐心宣传退役军人的相关政策,做好思想疏导和维稳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

  做好今年度退役军人接收登记工作,截目前为止,共登记今年度退役军人8人。

  解决困难军人医疗补助13人,共计14000元。

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篇5

  一、信息采集光荣牌悬挂与信息采集情况

  我镇应悬挂光荣牌251块,已全部悬挂到位。对全镇6个村光荣牌悬挂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新增2名现役军人家属2019年新兵2名郭子晨和吕佳杰。

  二、广泛开展访慰问工作

  按照县局安排,陪同市,县领导对版书3户重点优抚对象开展了春节期间节慰问活动。我镇在春节期间走访慰问退役军人19人次,现役军人家属2户,累计发放光荣被8床,春节年画250张、慰问金7800元。5月15日前后发放2019年新兵义务兵奖励金共计22000元。龙川村有一名现役军人汪涵获得优秀士兵喜报,版书村现役军人胡程远获得优秀士官喜报,根据宣城市五必访工作指示精神及全县双拥工作意见,我镇主要领导上门报送喜报和奖金(600元/户),报送新闻2篇,进一步提高军人荣誉感。按照县局安排最近开展5月幸福送进光荣门-残辅用具发放活动,通过摸排走访目镇级为每月走访对象7人发放了拐杖。其他残辅用具已发放至各村,要求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发放,做领取签字和照片留存台账资料,目前共发放22副残辅用具。

  三、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我镇共用6名困难退役军人建档立卡,按照“一人一册”的要求制定帮扶计划,保障其生活。目前由各村、镇帮扶干部给予帮扶援助。其帮扶措施已按县里要求上报。按照县局部署解三难问题,我镇经过摸排上报一名生活困难退役军人(龙川方振声)。

  四、加强工作调度

  根据县工作要求,在镇村之间,建立了工作调度群,确保自上而下的工作调度快速精准传达至村。

  五、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

  根据县工作要求,在镇村之间,每月召开一个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安排部署下个月的工作,并在5月份召开一个村级培训会议,结合《退役军人工作相关政策汇编》学习相关政策,提升各村服务站人员业务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六、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数据修正工作

  我镇对优抚系统中的信息数据进行了梳理,优化了部分数据。修复了在乡复员军人吕灶根采集系统中类型不是在复员军人、汪汝林不是残疾军人情况,通过电话微信方式得到了相关证明材料,已在系统中做好修正。

  七、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经过摸排发现我镇版书村退役军人许有来饮水困难情况,正在帮助其申请解三难,保障其生活。6月2日已签订动工协议,预计6月10日之前完工,后帮助申请生活补助支付饮水工程安装费用.

  八、涉军群体维稳情况。

  我镇要求各村加大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并且积极与司法所密切协同,关注涉军群体的稳定情况,防止上访及突发极端事件,安排镇村干部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进行稳控,我镇退伍军人群体目前较稳定,未出现上访情况。

  九、政治文化环境建设

  我镇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立指示牌,公示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8项制度、服务清单已上墙。并且放置退役军人来访登记簿,做到有来访、有记录、有解决。

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2020年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篇7

  **镇辖9个村1个社区,现有退役军人对象720人,享受各类补贴对象 244 人,其中军烈属2人,伤残军人 6 人,老复员军人77人,目前退役军人事务暂由镇社事办代管,现将一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 宣传教育

  我镇采取设立宣传栏、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活动。并通过镇村会议、坝坝会,层层传达到每一个群众,在镇域内形成爱军、学军、拥军的良好氛围。

  二、慰问抚恤

  我镇多年来一直重视军烈属、困难退役军人慰问抚恤工作,采取在“八一”建军节、春节召开座谈会、发放慰问资金、物品的方式对军烈属、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慰问。

  今年以来,对镇域内全部退役军人详细信息进行了采集,摸清了基础数据。6月,按照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安排,对镇内所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退役军人对象悬挂了“光荣之家”挂牌,实现“一人当兵、全家光荣”。

  三、资金发放

  我镇严格按照县文件规定,今年以来,按时、对标发放义务兵优待金**元、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元。

  四、存在问题

  1、组织领导。当前我镇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由镇社事办代管,暂无专人负责,人力上略显不足。

  2、无工作章程,目前退役军人事务县上暂未下发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指导性文件,镇级工作只能走一步算一步,来一样干一样,缺乏整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