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市场监管所工作_粮油市场监管调研报告

时间:2021-09-29 00:00:00 工作报告

1998年国务院进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参与粮食经营,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原来由粮食局、粮管所、粮站三级管理网络严格统一管理的粮油市场,变为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的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相对自由的粮食流通市场。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后,粮油市场进一步得到了开放,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大了,管理范围更宽了,市场监管的难度加大了,造成相应的监管力度有所下降。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对粮油市场的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我市粮油供应的现状

我市不是产粮区,而是粮食销区。主要种植玉米、小麦以及蚕豆等杂粮为主,历来有种的不吃,吃的不种的传统,100多万市民的日常食用大米都是通过产粮区供应的。我市粮食从产粮区到市民手里主要通过大大小小的粮商粮贩。目前,我市在工商局注册的粮食经营户共有670多家,还不包括没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走家窜户的小商小贩,估计不会少于三四百家,两者相加一共要有上千个经营个体。这么庞大的经营群体,要粮食行政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以目前的人力、物力以及体制情况是不太现实的。粮食市场的监控主要依靠产区的监管和经营者的自律,销区对粮食的监控基本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食用油的情况,除了本地几家大油厂可以提供较为安全的食用油外,其他的与粮食现状大致类是。

二、粮油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造成粮食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问题,有执法队伍的问题,有执法对象的问题等等,是一个综合的原因,而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我认为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粮食执法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第407号令《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对粮油市场进行监管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但是有的细化条例本身就存在缺陷,影响了执行。如《江苏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农民经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这就给粮食行政部门的执行出了难题。对于不具收购资格的收购者,只要拿出这个武器,就可以挡住执法人员的查处。而且对于50吨这个数据,我们也比较难以认定。特别是对于象我们xx这样的非产粮区,主要从事收购的都是小杂粮,大都是兑换,而且周转比较快,很少有收购者能被发现有超过50吨的量。2007年,我市仅有一家办理了粮食收购资格。仅粮食收购资格审查这一条,我们就很难执行。

2、粮食系统的执法队伍相对偏弱。目前,各地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还很不健全,专职执法人员偏少,执法能力有待进一部加强。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从上到下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粮食行政执法标识,没有统一粮食执法机构名称,没有统一设置监督电话,粮食行政执法的权威受到挑战。同时受人事编制的限制,越到基层粮食行政机关,专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配备越少,甚至还存在无机构、无专职行政执法人员的状况,与县级粮食行政机关所担负的执法重任极不相称;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专职工作人员大多数系“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对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象我市的粮食局共有编制13人,除去财务人员、办公室人员,真正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数只不过4、5人,面对这么大的执法面,有点勉为其难。

3、多头执法造成多不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大部分条款不是由粮食局来直接执行的,而是根据职能由工商、质检、技检、卫生等多个部门共同执行的。粮食行政部门一旦发现了问题,需要移交到工商部门、价格部门、质量检查部门等来执行,但处理结果到底如何,粮食行政部门就不得而之了,影响了执法的延续性与直接性。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粮食行政部门的执法积极性。有的执法工作需要几个部门一同参与,而往往因为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很难形成经常执法的局面。联合执法的次数少之又少,缺乏对经营者有效的法律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