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租补贴发放范围

时间:2021-11-10 23:05:31 200字

篇一:《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2000)京房改办字080号《关于北京市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增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有关奖励等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公司提租补贴和独生子女费、托儿补助费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一、提租补贴

1、发放标准:提租补贴发放如下:

2、发放条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在岗职工和公司正式司机可以享受提租补贴。

3、发放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二、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职工可以享受独生子女费和托儿补助费。

1、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5元、托儿补助费40元。

2、发放条件:独生子女费自领取证书之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托儿补助费自出生6个月起开始享受,至子女上小学止。

3、发放办法:独生子女证由综合办公室办理,到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根据综合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制表,财务部每月随工资同时发放。

篇二:《对住房提租补贴》

对住房提租补贴:总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学校从2010年11月起,住房提租补贴提高到月平均工资的9﹪。黑财预[2010]33号及黑财综字[1999]41号,依照文件,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都纳入发放范围。

篇三:《调整住房提租补贴的说明(下发稿1)》

关于调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

住房提租补贴比例的操作说明

(下发稿)

一、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1、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2010年1月份至12月份应发项总额+2010年实际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20%-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1

2、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2×6 3、2010年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若在1月份以后起薪,可以把起薪之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作为之前每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一直推算到1月份。

4、在2010年起薪并补发当年工资的,先把补发工资按月分解至起薪之月,再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在2010年补发2009年工资的,补发的工资应从2010年工资中剔除。在2011年补发2010年工资的,补发的工资应添加到2010年工资中。

5、2011年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调入人员,暂以起薪之月确定的应发工资额(不含住房提租补贴1)的17%确定住房提租补贴2。

6、2011年1月至6月退休的,退休前按在职的月份补发,退休后按退休的月份补发。

7、2011年1至6月份发放额在工资卡内发放,将每名职工的发放额填写在工资统发(非统发)系统2011年6月份工资的

补发工资项目中。

8、各单位要立即建立2011年月应发工资总额台帐,记录每名职工月应发工资额,为计算明年的住房提租补贴2做好准备。

二、关于工作流程的说明

1、各单位人事员下载《数据核对名册》后,根据单位编号调取本单位信息。我们制作名册只为给大家提供工作便利,不能成为审核的依据,因此人事员一定要认真核对名册中本单位每名职工的数据,特别要逐人逐月核对2010年1月至12月份应发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2010年12月份住房提租补贴、2011年1月份住房提租补贴等项目,该剔除的要剔除,该添加的要添加,对有问题的数据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的内容标注为红色。名册以2010年12月发放工资的职工为准,2011以后新参加工作、调动人员和退休人员,需在名册中做增加或删除。

2、人事员对各项数据确认无误后,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疑义后,将《数据核对名册》更名为《机关事业单位2011年住房提租补贴审核发放名册》,打印三份纸质名册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与电子版一同报送工资福利科审批。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划转单位由工资福利科负责审批,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批,到工资福利科备案。

4、具体审批时间安排见附表。

篇四:《关于调整提租补贴(房贴)、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通知》

关于2016年2月工资各调整事项的说明

全校各单位:

2016年2月工资调整内容较多,为方便教职工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租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的调整

按照《关于调整在宁省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苏事管[2015]2号),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自2016年2月起,调增提租补贴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10%;调增住房补贴比例,由原来的18%调整为20%,两项补贴原有缴存基数维持不变,并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调整差额补足,发放到你本月的工资项。具体调整内容为:

1.提租补贴发放比例调增的变动

按苏事管[2015]2号文件规定,在职、离退休人员的提租补贴自2016年2月起发放比例调整为10%,2016年2月补发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因比例调整所产生的提租补贴发放差额,原提租补贴基数不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并咨询税务主管部门,提租补贴为工资应税项目,逐月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补发部分暂代扣个人所得税,待政策明确后处理。补发金额放在工资的“其他发”工资项,暂代扣税金可在“其他扣”工资项中查询。

2.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调增的变动

1998年11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缴存比例

从2016年2月同时调整,从18%调整到20%。缴存基数暂不调整。由学校全额向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中补交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差额。

二、一月工资发放时基本工资标准调整补发的金额,经与地税局沟通,补发部分暂不征税,原代扣的补发部分税金将在2016年2月工资中“退税项”予以退回。

三、由于国家政策对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改革,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非在编人员待遇按在编教职工幅度同步进行调整,他们的保险按原政策缴纳,调整时多扣减的部分因暂无缴存政策支持,暂时累加到工资“绩效扣减”项扣回,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人事处 财务处

2016年1月29日

篇五:《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改变低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沈阳市贯彻〈辽宁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直管住房和单位(含中央、省驻沈单位,军办企业)自管公有住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办法,均按统一规定的《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条租住人有住房的每户月租金额,由出租住房单位核定,并给住户填发核定后的租金通知单,做为住户按月交租的依据。 第五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租金评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住房补贴。其中,企业在职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档案工资)加5元副食补贴的2%逐月计发;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离退休后按国家及省市规定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按2%逐月计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结构工资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含职务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的2%逐月计发。计发补贴基数不足百元的按百元计发。 为便于计算与发放,月标准工资100元(含100元,下同)及其以下的,月补2元;100元以上到150元的,月补3元;150元以上到200元的,月补4元;200元以上到250元的,月补5元;250元以上到300元的,月补6元;300元以上到350元的,月补贴7元;350元以上的,月补8元。 住房补贴核定后,即为定额补贴,在下次调租前不得变动。 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的工资基数为准。 住房补贴由出租住房单位出具“租住公房证明”,职工转交所在单位做为发放住房补贴的依据。 第七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凡住房不超过国家或省市住房控制标准的,因提租增支,对其净增支部分〔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按下列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补助:红军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抗日时期的,对净增支部分按70%补助;建国前的,对净增支部分按50%补助。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按上述规定享受补助。其配偶再婚或完全由子女接续住用的,不再享受上述规定的补助。

第八条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社会经济户、单位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户、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户和烈属抚恤户,因提租增支,对净增支部分,可由本人申请,分别由民政部门或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 第九条自全市统一提高公有住房租金之月起,对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新增租金部分(新增租金=新租金-原租金),按20%由市统筹,用于社会补偿(如住房解困)。各出租住房单位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上缴上月新增租金统筹部分(超标加租部分不统筹),报送租金报表。 在核定上缴统筹租金额度时,原租金低于市房产管理部门原定统一租金标准的,按下列租金标准计算原租金基数:平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13元,楼房为0.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