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前扣除

时间:2021-11-10 21:31:13 200字

篇一:《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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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的制度。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范围:职工困难补助费;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结余的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维修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职工健康检查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职工个人福利补贴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职工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食堂作为企业的福利部门,只能为企业职工就餐提供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正确的做法的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置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午餐,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收支账,与企业损益无关。对于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4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等。

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以前年度节余的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范围究竟应该如何把握?国税函〔2009〕3号文对《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含的内容从3个方面做了较详细的说明,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出版)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因为税法与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所以,企业今后在涉及职工福利支出的问题上,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

但必须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全列举还是非全列举的问题没有明确。

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都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即使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如该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給职工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待遇等。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如上述逢年过节发放給职工的各种福利和以各种名目为职工提供的各方面的待遇等。

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对合乎情理的职工福利支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惯例和常规自行判断是否应计入职工福利费。

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畴,而不应再列入其他范围。如对国税函〔2009〕3号文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或费用,但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税前扣除是否都需要发票或收据?税法对允许扣除的支出有合理性的要求。但要体现“合理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即主要是企业从外部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因此,企业对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凭据,而不应再认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不需要这些报销凭据。

但是,企业在日常列支和核算职工福利费时,往往无法取得发票、收据等外部凭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給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主要审查此类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只要是合乎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属于必要、正常且合乎情理、事理和法理的支出,就应该给予报销,而不应拘泥于凭据的形式。

另外,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能取得相关支出报销凭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国税函〔2009〕3号文没有明确,但笔者认为,只要是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取得了相关报销凭据就可以在当年度扣除,否则就需进行纳税调整。

篇二:《什么情况下税前扣除一般不需要正式发票》

许多财税人员认为,要扣除,就得要有正式发票(税务机关监制或授权印制),没有正式发票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实际上有些税前扣除项目不需要正式发票,而只需要内部凭证,仅仅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适当凭据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在实际过程中,许多财税人员认为,要扣除,就得要有正式发票(税务机关监制或授权印制),没有正式发票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实际上有些税前扣除项目不需要正式发票,而只需要内部凭证,仅仅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适当凭据就可以税前扣除。

工资、奖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应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

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公司提取的社保、工会经费上缴,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有关利息金额计提正确即可,而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财产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企业的库存商品盘亏、霉烂、现金被盗等情形。《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由资产拥有的国资委出具的资产处臵证明;其他企业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资产处臵证明的监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备内、外部证据的监控。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支付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罚款支出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罚款不涉及具体纳税行为,因此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农民取得的农作物损坏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由纳税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取得此收入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不需要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自建厂房,材料自购,现工程结束,要转入固定资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纳税人自建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也就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相关的自建行为也就不需要开票,纳税人可以凭借自购材料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接受捐赠的资产计提折旧

接受赠与方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

篇三:《哪些费用税前扣除不需要正式发票》

哪些费用税前扣除不需要正式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在实际过程中,许多财税人员认为,要扣除,就得要有正式发票(税务机关监制或授权印制),没有正式发票的,则不能税前扣除。实际上有些税前扣除项目不需要正式发票,而只需要内部凭证,仅仅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适当凭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在此,笔者归纳以下几种类型,与大家共同学习、商讨。

工资、奖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准予扣除。纳税人应制订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中应明确工资薪金总额范围并正确归集.《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公司提取的社保、工会经费上缴,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提醒的是,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的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有关利息金额计提正确即可,而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财产损失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企业的库存商品盘亏、霉烂、现金被盗等情形。《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规定: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提供的资料主要有:(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

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由资产拥有的国资委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其他企业资产所有者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的监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备内、外部证据的监控。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支付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规定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支付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应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罚款支出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罚款不涉及具体纳税行为,因此无法取得正式的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农民取得的农作物损坏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0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由纳税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取得此收入时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不需要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进行财务处理。

自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自建厂房,材料自购,现工程结束,要转入固定资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纳税人自建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也就不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因而相关的自建行为也就不需要开票,纳税人可以凭借自购材料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接受捐赠的资产计提折旧

接受赠与方接受赠与的不动产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接受捐赠收入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计税价格的确认上,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未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已投入使用的资产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规定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