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条例内容

时间:2021-11-10 16:45:34 200字

篇一:《认真学习党的两个条例》

A认真学习两个《条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

【评价】这是两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这两个条例实施,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是对新时期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党的建设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

【意义】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

①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②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系】两个条例在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在管理学上将管理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管理(注重预防),处分条例侧重事后管理(注重惩治)。

【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要充分认识两个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加强党内监督和严肃党的纪律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的基本措施。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是我们全党长期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次我们党校专门安排了这项内容,把它作为党员发展对象的教学课程是非常必要的。下面让我们共同学习有关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1、《党内监督条例》的重大意义

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明确的提出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内容】指导思想、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等党内监督的重大问题,规范了党内监督行为和方式方法,是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 1

体现了党内民主的精神:它的条款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的精神。

无论是从它的整体设计中,还是它的具体条款中,都能感受到党内民主前进的脚步声。

《监督条例》最大的特点和成果: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重大意义】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

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

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指出,要把我们

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

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四大建设)。

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

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

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弊端、道德失范、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说到底就是制度缺位。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

【评价】《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

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

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

律做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70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2、《党内监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监督的重点对象

【文字结构】《党内监督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

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约6600余字。

第一章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

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

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

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

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

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重点对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作为监督重点有五条理由:

第一、领导机关执掌着重要的权力,充分体现党内监督的实质,对权力的

监督和制约,监督的重点就是要把权力用好。

第二、领导机关地位高、影响大,这部分监督好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第三、一言一行看政府形象,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监督下级。

第四、有利于同级副职监督一把手。

第五、有利于解决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有利于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

【重点内容】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党内监督的七项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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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情况;

遵守宪法、法律,依法执政的情况;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情况;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情况;

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这是根椐党内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党内监督的目的和作用,处理好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而设计的。这几项重点内容是执政党必须做到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其中第六点“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这是胡锦涛同志亲自加上去的,说明与人民群众密切地联系何等重视。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维护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无法解释,所以密切联系群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突出问题应坚决纠正,如下岗职工、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等。

关于党内监督机构、监督主体和监督职责:

第一次明确党内监督机构是纪委。

6种监督主体:各级党委、党委委员、各级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党代会代表,明确规定了它们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权利,这是核心内容。

着重理解十项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到第三十九条)

一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为了更好地解决党内民主集中制问题,重要问题、重要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任何个人或少数人不得做出决定。(12-14条)

二是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使每一个党员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的党内制度。体现我们党扩大人民监督权。(15-18条)

三是述职述廉制度。改进党内监督工作行之有效的方法。(19-20) 四是民主生活会制度。 (21-24条)

五是信访处理制度。(25-26条)

六是巡视制度。市委又对巡视员增加29人,改为市委巡视组,加大对区县党政部门、党政一把手的巡视工作。 (27-29条)

七是谈话和见面制度(30-32条) 主要是了解情况谈话,是一个提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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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前的谈话,新的领导岗位上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做到。

八是舆论监督制度(33-34条)

九是询问和质询制度。 (35—37条)

十是罢免或撤换制度 (38-39条)

人民日报对这部条例归纳出八个引人注目的亮点:

一, 以党内民主为主线

二, 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

三, 重大监督问题初步解决

四, “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

五, 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六, 监督职责划分更明确

七, 党内外监督相结合

八, 立足实际操作性强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背景】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党纪处分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大作用。几年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条例》也需要不断调整、充实、完善、修订,从2001年12月,中纪委就成立了修订小组,开始着手于修订工作,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这个《条例》,做到与时俱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重要的党内法规,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严明的纪律始终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可靠保证。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这个拥有300多万个党组织和7100多万党员的大党,正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与此相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必须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做到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科学机制。这个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到坚持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 5

篇二:《20100625“两个规定”全文》

【幽林居客按】:翘首以待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终于发布了全文,对于其中的内容,可能并没能如许多人期待的那样。确实,就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而言,仅仅靠“两个规定”或许还很难改变法治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

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执行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对两个《规定》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认真讨论了两个《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从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高度,积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认识出台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开展对两个《规定》的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等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不同途径,采取不同方式,认真、及时地开展对两个《规定》的培训和学习工作,要精心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确保使每一名刑事办案人员都能够全面掌握两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三、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两个条例内容}.

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将两个《规定》落到实处,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出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总结,并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另,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二、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

1、物证、书证

第六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