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时间:2021-11-10 14:50:52 200字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课时)

一、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

据报道,1983年我省抓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995名,而1996年已达7663名,13年上升了2.56倍。1991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是1.8‰,2003年增至3‰,比五六十年代增加了10多倍。目前,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人数已占我国所有犯罪人数的70%左右,青少年犯罪比例之大、增长速度之快可谓触目惊心。

一、接受法律知识教育,我想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了解、学习掌握: 一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二懂法:就是要明白自己与那些法律有更多的关系,明确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

三守法:知道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睹、令人深思的真人真事。事情发生在某市西湖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六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六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在这一案例中,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稍微停顿)结果应该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违法后果,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主要合法权利

1、 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 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 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 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四、青少年法定的主要义务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5、 依法服兵役和纳税;

6、 计划生育、

7、 赡养父母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A.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① 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 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B.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①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吸食、注射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六、保护方面,最主要的是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人身安全:遇到侵害,学会报警:110、120、122、119

(一)匪(刑)警报案电话:110

1. 报案范围:各类刑事案件和社会治安及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

2. 报案的正确方法:

① 拨通110号码。

② 电话通了以后,将所看到的情况简明扼要的叙述一遍。

③ 主要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人数等;作案者(或受害人)的长相、身高、年龄、性别、衣着、特征等;作案时使用的工具;相关的车辆情况(颜色、车型、牌号等)等。

④ 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⑤ 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二)火警报案电话:119

1. 报警范围:各种火灾

2. 报警的正确方法:

① 拨通119号码。

② 电话通了以后,将火灾发生的地点(详细地址)、时间、火势情况及发生火灾地方的周围环境等简要的说明。

③ 如果知道是由什么引起的火灾及主要燃烧物和火灾现场及周围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也最好说明。

④ 说明火灾现场能否进大车(通往火灾现场的道路情况)。

⑤ 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⑥ 待对方挂断电话,你再挂机。

(三)交通事故报案电话:122

1. 报案范围:各类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

2. 报案的正确方法:

① 拨通122(就当地交通事故报案电话)号码。

② 电话通了以后,将所看到的交通事故情况简明扼要地叙述一遍。

③ 说明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车型、车牌号码、事故起因、有无发生火灾或爆炸、有无人员伤亡、是否已造成交通堵塞等。

④ 说出你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

⑤ 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四)急救中心求救电话:120

1.急救范围:各种突发的严重急病和受伤。

2.求救的正确方法:

① 拨打120号码。

② 电话通了以后,将病人或受伤害的病因、病情简单说明。如果知道病人或受伤者的病史及过敏药物和血型,也最好说明。

③ 说明病人或受伤害者的详细地址和发病时间。

④ 说出你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⑤ 待对方挂断电话后,你再挂机。

第二个是要注意交通安全:(比如说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发生交通事故,那是撞了也白撞。在这里我就不强调了,我不说你们也明白,)第三个注意消防安全:不玩火、注意野外用火,学会在火灾中逃生(变压器爆炸案例:全部趴在地上逃生)因为时间关系,今天我就为同学们讲这些,旨在抛砖引玉,提高同学们的法律意识,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青年。

旅途防盗抢知识

(2课时)

一、钱物防盗

1、有些旅客习惯携带现金旅行,尽管有一些防范措施,但易被小偷盯上。旅客最好改变携带现金出行的方式,利用银行卡取款,就不必一路上担心被盗而神经紧张,而能真正实现轻轻松松出门。同时要注意:(1)售票处如果有人突然在旁边聚集起哄,最好不要去看热闹,因为此时人多,最易被扒。(2)不要接受陌生人馈赠的饮料食品,因为其中可能有麻醉药品。(3)不要请陌生人照看行李。(4)中途停车如果是夜间,要随时留心自己的行李包。(5)乘火车时,对个人随身的行李物品要放在视线之内的行李架上,并随时观察,特别是火车到站前,上下旅客人多拥挤时,更要注意自己的行李。(6)在夜间乘火车时,若是两人同行,可以交替休息,切不可两人同时入睡;若是单人乘火车,较近的要坚持一下,切不可以睡觉,更不可以让其他旅客帮着照看行李,以防不测。(7)若需要睡觉时,可将放有贵重财物的包锁好,放在身边或用链条锁固定在行李架上,茶几腿上,证件等应放置内衣口袋内,可防别人趁您入睡时,偷走这些钱物。

(8)乘坐卧铺车厢时,除将个人行李妥善保管好外,入睡时,切不可把装有现金的外衣盖在身上,要叠好放在头下枕着,或者把现金、皮夹放在内衣口袋。(9)在火车到站时,乘客下车走动、购买食品,活动的范围以靠近放置行李的窗口为宜,不可走得太远,在上下火车时,要防止随身携带的钱物被偷。

2、走路要走人行道,并将提包背在靠墙或商店一侧,以防飞车夺包。不要在公共场所翻弄钱款,也不要将钱放在外衣口袋和裤子后插袋内。乘公交车时,应将钱款放在内衣口袋或包内,并扣好钮扣,拉好拉链。

3、遇人问路要当心助人为乐本是美德,但有不法之徒则利用人们的热心和善良,在手绢或问路纸条上洒上麻醉物品,伺机抢夺财物,有的还拿走被害人的钥匙和身份证到其住宅大肆行窃。所以,遇人问路,特别是在偏僻的地方不要靠得太近,说话简短,说完即走。

4、不吸食陌生人的东西出门在外对陌生人递的香烟、冲泡的饮料和食物,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吃喝,以防里面有麻醉品或是吸毒者拉你下水的毒品烟。发现有异,要立即报警,时刻提醒自己注意防范。

5、当心“红颜知己”有些人总为自己的艳遇暗自得意,疏忽了安全防范,殊不知一个“温柔陷阱”早已设好。路遇艳女时,千万不能跟随她们去住所、宾馆、影院等处所,更不要吸食她们的饮料和香烟,这其中往往掺有麻醉剂,趁你昏迷后抢劫财物,所以小心防范,以免自己到头来人财两空。

6、手提包、移动电话、金项链等是作案者的首选猎物,只要将这些物品牢固掌握在自己手上(身上),作案者难以轻易抢走。女士佩戴贵重装饰物品的要小心防范,走路或停看、购物时注意身前身后及左右的车辆及行人的动态变化。最好多找一两人结伴同行,互相照应,以保安全。

7、防扒手。扒手作案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掏包。不借助作案工具,趁被害人不备时,迅速贴近,快速下手,常常以衣物、皮包、报纸等物品作为道具来掩护,从被害人的衣袋等处窃取钱包、现金或手机等;二是拉包。利用被害人的背包被挤到身后无法顾及时,用自己或同伙的身体或借用衣物、皮包、报纸等物品作为道具来遮挡别人的视线,快速拉开拉链,窃取钱包、现金或手机等财物;三是割包。扒手用剃须刀、裁纸刀等锋利的刀片将被害人的包或衣袋割破,窃取钱包、

现金或手机等财物;四是拎包。扒手一般手持一个较大黑色不透明塑料袋或开口的大包,在热闹的商场、饭店等地假装购物或就餐,寻找挂于一边或放在柜上、桌上、凳上的皮包,一旦被害人前去试衣或转身、低头吃饭,便迅速接近目标,顺手拿起皮包放入自己的大包内,大摇大摆地离开。有的是在集贸市场内趁受害人专心买菜、讨价还价、注意力分散之时,顺手牵羊拿走车筐内的包。

二、车辆防盗

1、机动车防盗。盗窃机动车犯罪通常发生在子夜至凌晨4时这段时间,这时候人们睡意较浓,不易惊醒,巡查保卫人员这时也比较困乏,警惕性降低,防范工作相对薄弱。发案地点主要集中在路边、居民楼下及临时停车场等光线昏暗、行人稀少的僻静处,这些地点停放的车辆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猎物。应注意:(1)停车时,尽量选择地势开阔、行人繁多的场地,最好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要避免将车停放在没有灯光或光线昏暗的地方。(2)如果有时万不得已必须把爱车停放在较为隐蔽的角落时,尽可能将车头朝外,这样就算真有盗贼“光顾”您的车,也容易被人发现。(3)如有条件可在车内显眼处放些代表公安标志、形象的物品,这样可以使偷车贼琢磨车主的身份或者因为车主警惕性高而动摇下手盗窃的念头。(4)下车时将收音机打开并尽量调大音量。这样就算在偷车贼一朝得手,解除了报警器之后,也能够在电源接通时吓他一个手忙脚乱,同时也有示警作用。(5)选择汽车防盗装置千万不要图便宜,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科技含量较高的产品,尽量给偷车贼的“工作”增加难度。(6)不要轻易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对机动车维修和保养也要选择正规的修理厂,将被他人偷配钥匙盗走车辆的可能性减少到最低。(7)人离车时尽量不要将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和包放在车内,以免诱使窃贼铤而走险。(8)有条件尽量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使用该系统的好处在于一旦车辆被盗,监控中心会及时与您联系,征得您的同意后采取汽车停电、断油的反控制措施,并指派警务人员到现场处置,确保您车辆的安全。

2、驾车出行防盗。(1)生人敲门须警惕。驾车至路口或较僻静的路段时,突然有人来到车旁,或敲打车门,或对轮胎指指点点,您的第一反应可能是轮胎有了问题,当您紧急停车,下车查看时,另一侧可能会闪出一人,将放在副驾驶座上的手提包、手机等财物窃走。一旦遭遇上述情况,停车检查前,一要关好车门;二要将财物随身拿好。如发现两人以上伺机作案,不要马上停车,而是慢慢将车开到人多热闹的地段,或在车内马上用电话报警。(2)短暂停车要关门。车主没有关好车门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疏忽大意,随手一关而没有关上,车门锁出现问题没有发现和维修;心存侥幸,认为是短暂停车,放松警惕;在加油、洗车甚至是在接受交通违章处理时,车主疏忽了车门。(3)行李箱存物不保险。有人将汽车后备箱当成了保险箱,将重要物品(如笔记本电脑,像机)存放其中,一旦被盗,损失颇大。汽车后箱盖保险系数并不高,箱盖锁并没有特别防盗功能,对窃贼而言,打开绝非难事。警方提示:后箱盖绝不是保险箱,财物不可放在内,贵重物品更是如此。(4)停车过夜有讲究。如驾车在外停车过夜,不要随意将车停在路边或无人看管的居民小区,不要把财物遗留在车内。应选择专门的停车场地,如果实在没有条件的话,应将车停放在小区通道、出入口、街灯下等有人出现、易于观察的地方,避免偏僻和视线死角。

防骗知识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1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传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团体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普及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四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