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好青年800

时间:2021-11-10 14:42:40 800字

遵纪守法好青年800(一)

遵纪守法 从我做起

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遵纪守法,从我做起》

遵纪守法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关系到祖国的兴哀,民族的存亡。无论从事什么行业或身在何处,都得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这样,社会才能得到和谐、稳步地发展。中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大家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对于当今社会以及个人都是关系重大的。现在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影响。与不良青年交往,带来不良行为习惯。有些同学虽然知道自己做的事是违法或违纪的,但他们往往不能感觉到事后的严重性。违纪现象屡禁不止。

近来,我发现学校有个别学生把社会上敲诈勒索的不良风气带入学校。有人在路上,在学校威吓小同学,寻衅滋事,还吓唬人家不得告诉老师或家长。否则,找帮手揍一顿。对这类坏事,胆小怕事的同学忍气吞声,结果纵容坏人,遭受了一次又一次的敲诈。

同学们,遇到这种事情,我们该怎么办?我觉得,我们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老师和家长是你们的保护伞,受到欺负时,你应该及时向老师或家长汇报情况。我们不仅会帮助你处理问题,而且能及时地批评教育做了坏事的学生。此外,有些学生易冲动,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得理不饶人,甚至发展到打架。其实,打架是最愚蠢的行为。常常为小事打架的人是小肚鸡肠的人,是愚蠢的人。与同学发生矛盾或磨擦时,应该立即向老师或家长说明情况,请老师和家长协助处理。

那么身为中学生,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算得上是一个合格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呢?

我觉得所谓的“遵纪”,就是遵守纪律,所谓“守法”,也就是遵守法律。将这一理解放入我们的校园生活中,我们就应该首先从在学校要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等规章制度做起。比如我们要爱护公物,团结同学;要有纪律观念,从小就要学会自我管理,严格要求自己,不迟到早退旷课等。其次要在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努力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多参加学校所举行的法律知识讲座,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学会遵纪守法、学会保护自我。

我们是学生,我们大部分的时间都生活在校园里度过的,那是不是就说出了校园遵纪守法就与我们没有关系了呢?当然事实并不是如此。走出校园,我们一样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学会明辨是非,决不做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祖国和人民的坏事。并且要学会用机智可行的方法同不法分子做斗争。

总之,我们应该知道,虽然我们还小,但是小并不等于可以无视纪律法律;如果我们携起手来进行学法、用法、护法的活动,同样能给这个社会增添一份和谐的力量。那么,就从现在开始,让我们携起手来,心连心,把“遵纪守法”时刻印在心中,为促进社会和谐做一个真真正正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吧!

遵纪守法好青年800(二)

学法知法守法 做一个新时代的好青年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目前我们许多青少年对一些必备的法律常识知之甚少,甚至几近法盲,因此,许多青少年对法律存在着模糊的认识:

其一、学习法律、运用法律都是成年人的事,与我们没有关系;

其二、我们还不满18岁,不可能做违法犯罪的事,学习法律没什么用处; 其三、法律管的是大事,我们生活中出现的是小问题,法律管不着; 其四、问别人要点钱,是平常的小事情,犯不了法;

其五、打架不犯法,只要不打死人就没事。

有了这样认识的后果必然是:一方面,许多青少年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分辨不清什么是错误,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更分不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往往一时冲动,不自觉地触犯了法律,不但贻误了自己的青春,而且还给家人带来了经济上的劫难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庭也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害。

如何解决我们青少年的法律盲点?如何使我们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坚决不能做,我想,这就是我今天和各位青少年朋友们一起来探讨的问题。

下面,我将分六个部分来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法律?法律上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后果是什么?第三个问题,当前青少年常见的几种犯罪;第四个问题,青少年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处理;第五个问题,给青少年朋友的几点希望。

第一:什么是法律?法律上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什么是法律?法律就是社会和国家的纪律,因为纪律大家都懂,家里的家规就是纪律,学校的校规是纪律,单位的要求也是纪律,国家也要有纪律,它就是法律。是我们国家管理社会维护秩序、规范行为的基本准则,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负责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它代表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公正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

法律具有强制性。受罚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破坏国家纪律的人都要强力追究,强迫承担法律责任,少年犯李某说:监狱生活不得劲,受不了,想回家。那是不行的。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须接受法律惩罚,这是法律严肃性所决定的。我国的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财产、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正常运作的社会秩序。谁侵害了这些方面,谁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代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每个公民都自觉守法,使自己的每个行为都能在法律允可的范围内进行,要求公民既不侵害别人,又不被别人侵害,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有序发展。因此,我们青少年必须学习相应的法律知识。

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主要是在宪法中规定的。《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法,决定国家政治、经济选举、司法等重大制度,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确定公民的权利

和义务,是其他部门法律的立法依据。因此《宪法》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领导地位,核心地位,富有最高的权威性。

①公民——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②国籍——在我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本人又出生在中国或外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是任何人不得同时拥有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③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平等权、人生自由权、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青少年应该重点了解平等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一,平等权,在我国,人民是国家主人,人们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国家给予的权利的多少,与个人地位、个人财产、所在种族和民族、受教育状况、以及职业等差别无关。在法律方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个公民都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的受到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不能因人而异;任何公民不允许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第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进行生产、生活、学习的前提,不受外力侵犯是人身自由权的核心。它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剥夺他人生命和故意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列入了重罪重判之列,使侵害者不敢随意伤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身权是指公民不受非法搜身、拘禁,以及限制自由的权利。搜身、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只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公民和单位无权实施上述行为,否则,视为非法行为。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独立资格,应该受到尊重,不能随意侵犯。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只有公安机关在特种情况下,依法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随便侵犯他人住宅,非法搜查、封存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第三,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合法收入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国家允许的股票的收入以及合法继承所得,偷、抢、骗、敲诈、赌博、洗钱、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走私文物、贩卖毒品、倒卖枪支弹药,等均为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受到相应惩罚。公民赞助、赠予、借予的除外。

④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尽爱国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因为祖国安全是每个人安居乐业的条件,使公民享有各种权利的基础;国家荣誉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关系到国家在国际活动中的名誉与形响;国家利益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它代表了每个公民最高的利益和长远的利益。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义务,特别是公共财产,我们有义务地爱护它,因为他是现代建设,

提高人民生活物质基础,禁止损坏、浪费或非法据为私有,进行偷抢犯罪活动。要自觉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反对打架斗殴等流氓活动,做文明公民。

受教育、服兵役、爱劳动的义务。自觉接受文化教育,掌握科学知识,不仅是自己将来工作生活的需要,也是我们民族发展,未来建设后续有人的需要;国家的安全取决于人民解放军、警察部队、民兵组织的保护,所以符合条件的公民,要积极应征入伍,完成义务兵役任务。

劳动即是权利也是义务。没有劳动机会,就没有收入,就无法生活,所以国家要有保障公民就业劳动的责任,同时,现代化建设,积极生产,创造更多的物质财产,这又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义务。同时,又享有休息权。

第二:什么是犯罪?犯罪的后果是什么?

1. 了解刑法。刑法是惩治犯罪的法律。是国家法律族群中最重要的部门法律之一,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公民的权利主要依靠刑法保障,同时,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起诉、法院的审判、监狱机关的刑罚执行都要依靠刑法开展工作,详细阐述了犯罪、责任及处罚等有关内容。

2. 什么是犯罪。违反刑法禁止的行为就是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侵害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行为的三个特征: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一是决定于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而是决定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三是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 (2)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有各种各样的,只有触犯了刑法,被刑法所禁止的才是犯罪。 (3)具有应受惩罚性。如果一个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应受到的刑法处罚,那么他就不是犯罪。但是,要注意区分应受惩罚与不需要受惩罚:前者是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受惩罚的问题;后者是指一个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本应受到处罚,但是由于一些其他情况如防卫过当,或者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等等,从而免除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仍是犯罪行为,它与不应受惩罚的非犯罪行为是两回事,不可混淆。

4、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故意的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认识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方面,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同时具备这两方面的因素,才是犯罪故意,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态。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过于自信表现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在由于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而没有控制自己的行为。

6、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我国刑法对于定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反对客观归罪,所以没有主观罪过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要注意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两者虽然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但是原因不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本来能够预见,也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则是时间的发生根本不可能预见。

7、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并产生了必须承担的行为后果,行为人对行为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叫刑事责任。

8、不负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 (1)未满14周岁的人; (2)刑法上的意外事件;(3)精神病人因不能辨认和控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4)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时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鉴定确认的; (5)属于正当防卫行为的;(6)属于紧急避险的。

9、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它实质上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并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危害了社会,也不能构成犯罪主体,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减轻。只有同时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包括: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病理醉酒。因此,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0、刑事责任年龄。除了犯罪构成决定刑事犯罪责任以外,侵害者的主体年龄也是决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刑法规定:侵害主体到一定年龄才能负刑事责任。即到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三个阶段: ①不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是相对刑事责任阶段,只有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卖毒品、投放危险物品的行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行为此年龄段不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6周岁的是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④针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两条原则,一是从宽处理,二是不适应死刑或死缓,最多判为无期。 ⑤对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16岁以后自己的任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五个要件: ①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发生——遇到紧急的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侵害是现实的而不是假象的,否则假象防卫就会造成损失,构成过失或意外犯罪。 ②不法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如果停止、结束或尚未开始,不能实行防卫行动。 ③防卫行动必须针对不法侵害

人本人实施,不能对其他人。 ④防卫行动必须是让公私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主观目的有正当性。如挑拨对方侵害,在实行防卫或相互殴斗,是互相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进行的防卫都不叫正当防卫。 ⑤防卫不能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的手段、强度、后果不能过于悬殊。

正当防卫案例:李华杰与朱晓梅谈恋爱遭到拒绝后伺机报复。某晚,李携刀闯入朱家,与朱母口角后厮打起来。此时朱晓梅进屋,李见到朱晓梅后恼羞成怒,一脚将朱踹倒对朱说:“不给我谈,就挑了你的脚筋。”说着就用水果刀向朱刺去,朱母见状迅速用手电筒砸李的头部,朱晓梅趁机逃出门外,此时,朱晓梅的妹妹进屋,看到李正用刀刺向其母,上前制止,李用刀刺伤了晓红,朱母用手电筒打掉水果刀,晓红抢刀在手,李夺刀厮打过程中,晓红刺中李胸部致李死亡,朱晓红随后自首。朱晓红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其母亲的人身权利,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进行防护行为,对这种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行动,虽造成了李某死亡,朱晓红仍不负刑事责任。

12、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由于突如其来的加害行为的侵害,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恐惧、激愤、失望等多种情感交织在一起,因此来不及多加思考,就对加害人作出反应,而且采取的行动果断而有力,有时近乎条件反射,其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冒险性、随意性和盲目性。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过火行为,有时会致加害人于死地。这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 13、特殊防卫。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应注意特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本款规定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对不符合这一特征的犯罪进行防卫的不适合用本款的规定。

14、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将共犯分为四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对共犯分类是为了分清每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区别对待,正确地分配刑事责任。

主犯包括两类犯罪分子: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应当对其所参加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还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两大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承担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注意,胁从犯仍是具有意志自由的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是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被教唆的人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教唆人是真正的犯罪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教唆犯依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能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还规定,教唆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

遵纪守法好青年800(三)

做一个遵纪守法的青少年

各位同学:

早上好!

趁今天这个机会,我就青少年犯罪问题跟大家交流交流,使同学们对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状况有一些初步的了解,促使同学们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克服不良障碍,健康成长,成为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所谓青少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和已满18周岁至25周岁的青年实施了触犯《刑法》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已满14周岁又未满18周岁的人在司法实践中是未成年人。有资料显示,我国1980—1989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下面我跟同学们讲几则真实的案例,以便同学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有一些了解。 2003年北京市一名17岁少年因沉浸于网络,学习成绩陡然下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那是奶奶为他准备的早点钱。

2001年3月25日,未满18周岁的黄某和丁某等3名少年一起来到金华一家小录像厅,他们目的很明确:杀掉独自一人守店的店主姜某,抢光店里的钱。晚上,他们佯装看通宵录像,当姜某关掉店门进里屋打扫卫生,黄某3人突然站起来卡住其脖子,用拳头和板凳猛击她的头部和身体直至姜死亡。

2002年10月7日,福清市警方接到报案:13岁的陈某被绑架,要求家属20万元人民币赎金。警方破案后查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很简单,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陈某便召集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的郭某、黄某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摩托车将尸体载到某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