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房产分割增值部分归谁

时间:2021-11-10 14:21:46 100字

篇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增值部分三种计算方法》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方式(一):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计算方式(二):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计算方式(三)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 ÷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20万÷2×25%)=12.5万 (

篇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房产增值部分三种计算方法》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计算方式(一):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共同还贷部分(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20÷160=12.5%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12.5%×200万÷2=12.5万

计算方式(二):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倍数:200万÷160万=1.25倍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20万÷2×1.25倍=12.5万

计算方式(三)

共同还贷20万

首付30万

贷70 万

贷款总利息 60万

总房款:100万+60万=160万

房屋现值:200万

房屋增值比例:(200万-160万) ÷160万=25% 共同还贷的一半:20万÷2=10万

对应的财产增值:20万÷2×25%=2.5万

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万

20万÷2)+(20万÷2×25%)=12.5(

篇三:《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1、 婚前购买:父母单方出资(一人名下、两人名下)、父母双方出资(一人名下、两人名

下){婚姻法房产分割增值部分归谁}.

2、 婚后购买:父母单方出资(一人名下、两人名下)、父母双方出资(一人名下、两人名

下)、个人出资、共同购买

1、婚前购买:父母出资(不区分登记,赠与自身子女,解释2,22,1)

2、婚后购买:共同财产购买(无论登记,共同财产,解释2,19),父母出资(不区分登记,赠与双方,解释2,22,2)

婚姻法司法解释2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

问题: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是否有区别?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父母赠与,个人

婚后父母赠与,双方

未提及登记人员。

问题:婚前一方父母出资,双方父母出资;出全额,出部分;登记一人,登记双方;共有8种组合

婚后同样8种组合。{婚姻法房产分割增值部分归谁}.

婚前

一方父母出资,全额,一人:个人所有;

一方父母出资,全额,双方:

一方父母出资:部分,一人:

一方父母出资,部分,双方:

双方父母出资,全额,一人:

双方父母出资,全额,双方:

双方父母出资:部分,一人:

双方父母出资,部分,双方:

婚后:

一方父母出资,全额,一人:

一方父母出资,全额,双方:

一方父母出资:部分,一人:

一方父母出资,部分,双方:

双方父母出资,全额,一人:

双方父母出资,全额,双方:

双方父母出资:部分,一人:

双方父母出资,部分,双方:

婚姻法司法解释3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购买(个人出资)、一人名下个人所有(公平原则:共同还贷部分,共同)

该条款是处理婚前个人买房的司法认定,在司法解释中有5个条件(1、婚前签订买卖合同;2、婚前以个人财产制服首付款;3、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4、婚后共同还贷;5、登记在一人名下)。

问题:如果组合的话有32种组合方式,哪些是必要条件,哪些不是,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该司法解释只是针对一种现象,进行要件式的描述,然后得出一个司法认定。而这种要件式的描述,确实是给实务操作带来混乱。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父母赠与,各自登记的,按份处理

上海高院

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

1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若以婚前财产出资购房的,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总第16期)问题六巳有答复(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来确定权属,宜认定为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但是所产生的债务由父母承担——民事理论中的受益意思推定)。但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婚姻法房产分割增值部分归谁}.

13.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上海高院

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2004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

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篇四:《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规定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婚姻法房产分割增值部分归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因为不动产的交付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所以,只要是房产未进行过户登记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双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

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依照按揭的数额分割。

篇五:《2014年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如何分配》

2014年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如何分配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友对新婚姻法的争议大多还是围绕着“房子”,因此不少人认为这对房地产商是个好消息,有更多的单身愿意买房了。

《婚姻法解释(三)》主要内容: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解读:离婚财产纠纷怎么判? 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参与还贷离婚获补偿 司法解释(三)第一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1、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