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2014

时间:2021-11-10 13:56:59 200字

篇一:《2014年上海居住证转户籍必备要求和注意事项》

2014年上海居住证转户籍必备要求和注意事项(上海户籍新政策)

(2014-06-17 12: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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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分类: 行业前沿 小编从2005年开始,一直在上海从事各类上海户籍的咨询服务,经历了各类上海户籍政策和上海居住证政策的变迁,今天来谈谈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口的一些必备要求,希望可以帮助到正在办理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籍的各位姐姐妹妹忙,这里也感谢一下曾经帮助小编的一些社会各界的朋友。

上海居住证从一出生就表明的一个态度:

办理上海居住证7年后可以转上海户口,

这样的一个政府表态,已经从前几年就开始转上海户籍了,随着国家公安部门发布的政策,对北上广深等特大型城市的户籍迁移落户提出严控后,最近一段时间,有很多兄弟姐妹在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递交材料时,不断发生无法递交材料的尴尬局面,大多是材料真实,但是内容不真实,很多人都是被早前刚刚申办上海居住证的时候,随意填写了简历而导致现在申办上海居住证转户籍的时候,被查证简历和档案无法一致,大多是这个原因导致最终功亏一篑,可谓是悔之晚矣,很多人就只能放弃上海户籍。还有不少客户因为违反生育二胎,窃以为二胎没有上报户口,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不被上海计生办查到,而最终被拒之上海落户办理门外,实在是太可惜啦。

小编现在整理了一下上海居住证转上海户口必备要求

1.居住证必须满84个月

2.社保缴纳满84个月,可以累积,补缴的不算;

3.税单必须满84个月,且原则上不可以0税单,很多人被卡在这里,原因是逃税漏税,你们都懂的,上海人保局也懂,所以认定材料内容不真实!

4.无违法生育

5.无犯罪记录,政治清白,就会人要纯洁啊,哈哈

6.要有落户房产证,没有房产证,居住证转户口就很难呢

7.要么你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者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

8.不满足第7条,你就要最近36个月的社保基数是平均值的2倍,少一分钱都不行!

以上是小编这几年的经验之谈。

2014年

篇二:《2014上海居住证办法》

上海居住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

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2014}.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篇三:《上海居住证申请条件和流程》

上海居住证A证暨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12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科学历以上的,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大专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的特殊人才或个人投资1000万以上人员)

三、申领主体 符合以上受理条件的国内人员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四、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备注:A居住证分三类:类:国内人才;B类:海外人才;C类:相当于暂住证

A类需要本科以上学历,办理A类的可以缴纳四金,跟以前的蓝印户口差不多,除了户口还是在外地,其余的待遇跟上海人是一样的。

一、受理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2、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单位为分公司,其在外地总公司一般应为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投资创办的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3、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直接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

4、申报流程参照“21世纪人才网”上相关事宜,需进行单位及个人信息注册。

二、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原件均需带至受理点审验,所有材料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

1、据实填写完整《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学历(及学位)验证证明原件以及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请先验证)。

3、缴税月收入证明(聘用单位出具)与近期连续3个月的个人所得税证明(由地税局各分局出具)。

4、申领人(随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证明。

?非农业家庭户口: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外地详细住址页与个人单页); ?非农业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配偶随员: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证明,还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须验原件); ?配偶户籍在沪:必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户口证明、结婚证复印件(须验原件)。 ?未成年独生子女随员:提供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须验原件,16周岁以上提供学校在读证明);

?未成年非独生子女随员:提供子女身份证复印件与户口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复印件(须验原件,16岁以上提供学校在读证明)。 ?退休人员办理退休证复印件。(须验原件)

5、申领人(随员人员)有限期内的本市住所证明。(须验原件);

?在沪购买产权房者: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亲友住房:提供户主产权证或户口簿、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所在地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者: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必须有申领人姓名和中介公司的盖章)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合同的期限需为一年且离截止日期还有半年以上有效期。)

?居住单位宿舍者:提供单位书面证明及单位房产证或相关证明。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3个月之内有效)

7、聘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验原件) 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申报,还须总部出具同意办理的授权证明。有派遣资质的人才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岗位协议书(须验原件)。

8、一年期及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须验原件,期限需离截止日期还有半年以上有效期。)

9、已经在沪创业的申领人,应提交投资的验资报告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须验原件)。

三、其他事项:

1、申领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具备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提供批复或评审表)。

2、领人获得省、部级奖励证书、专利证书者,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须验原件)。

3、劳动、租房合同的期限需为一年且离截止日期还有半年以上有效期。

4、申领人可事先查询有关说明,评分标准可上“21世纪人才网”了解。

篇四:《2014年上海居住证如何办理》

2014年上海居住证如何办理

第四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五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后签字,同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河池市档案局(馆)地址:河池市新建路A88号,邮政编码:547000

查阅档案咨询电话:0778-2297828

开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冬季14:30-17:30);节假日不开馆。

篇五:《上海 第一步在街道办理居住证 2014》

第一步在街道办理居住证,第二部办好证委托单位申请积分。

(一)办理居住证:居住地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在社区事务中心领取可现场填写)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选择一种)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一般的租私人的房子备案需要房东交税)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2014}.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不同类别的证明资料(选择一个提交,其中前两类就业和投资类的居住证可积分,后两类不能积分)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一定要办理当月在就业状态并且缴纳了社保,否则通不过)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

ㄑ樵渭颖臼兄肮ど缁岜O章?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证办理大约需要一个多月,办理好之后在办理所在社区事务中心领取居住证。

(二)申请居住证积分,需要达到120分才可申请。积分有积分指标和加分标准,每个人情况不一样,可先在12333或者21世纪人才网上模拟估分(网址链接:

积分申请资料

一、基本材料(必需提供):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

2、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

4、持证人有效身份证件;

5、持证人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6、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2个月以上有效期;事业单位提供聘用合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具有资质的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7、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积分材料(对应积分指标,申请人可自愿提供):

1、学历、学位证书(需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的聘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用人单位所聘岗位与专业、工种需相符;

(2)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需注册并在有效注册期内;

(3)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4)国家级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行业特有的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国有大企业提供的,予以认可;其他单位提供的,需提请设在本市的鉴定机构予以验证。

(5)通过考试取得的职称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应提供《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应有评审表(无需提供,但档案中应有相关材料)。

3、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5、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积分所需材料:

(1)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2)工商档案机读材料;

(3)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

(4)用人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名单(须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6、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三、持证人同住配偶和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2、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家庭户口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具有详细地址页的首页及本人信息页;集体户口提供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提供具有详细户籍地址的集体户口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且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计生部门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双胞及以上的只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符合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具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6、满16周岁及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希望对你有帮助。

篇六:《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材料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有什么条件,哪些人可以办理上海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国内人才首次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书面材料

一、书面材料

1、单位人事专员介绍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3、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首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8、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