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能力证明

时间:2021-11-10 13:00:43 200字

篇一:《自然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新版本)》

出资人 ,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是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 号 ,现居住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城

区云城街道 号。 先生于2009年 1月至2010年10月

在 任职,2010年11月至今 职务。 先生个人资产共计有228万元,其中房屋物业约值 0万元,商铺物业约值228万元。 先生近年收入来源约15万元,其中2 0 1 0年度个人

分红(或其他)、物业(或其他)、工资等收入约 15万元,2 0 1 1年度个人分红(或其他)、物业(或其他)、工

资等收入约 15万元。

具体个人资产物业清单如下:

1、个人资产(夫妻共有的出具结婚证及对方委托书)情况:

个人资产共计 268 万元,其中,银行存款 268 万元、在

实业公司的股权投资 0 万元、物业(房屋、商铺等) 0

万元,其他 0 万元

2.个人收入情况:近几年(近2年)收入共计 240 万

元,其中,2 0 1 0年股权分红 0 万元,物业出租收入 0 万

元,投资收益 228 万元,其他 12 万元等,计 0 万元;

2 0 1 1年股权分红 0 万元,物业出租收入 0 万元,投资

收益0万元,其他 15 万元等,计 15 万元。

先生本次出资入股云浮市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50万元,占股5%),入股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本人承诺对以上说明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如有投资公司的,附公司报表及企业机读档案信息;有物业的,附物业权证;有存款的,附近期(1-3个月)的存款流水;有股权分红的,附分红凭证;有出租收入的,附物业租约等。

出资人(签名):

201 年 月 日

篇二:《出资能力证明》

出资能力证明公司出资能力证明

北京aaaaaa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委托,本所对北京aaaaaa有限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经审计,北京aaaaaa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

1、流动资产为65c.22万元,流动负债c.50万元,其净流动资产为64c.72来自万元,大于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金额30c万元。

2、该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金额为30c万元,占该公司净资产金额99c.04万元的3c.21%。

3、该公司净资产金额99c.04万元,占该公司资产总额1,cc2.54万元的cc.05%。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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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能力评估(Investment Ability Assessment)

编辑本段概述

投资能力评估是金融投资研究者加百力提出的一个金融投资咨询概念。它包括现有投资能力评估和投资能力提升规划、建议两方面的内容。

编辑本段投资能力评估介绍

评估者对投资者可以使用问卷调查、现场交流、情景测试、模拟投资等多种方式帮助投资者分析自己在基础投资知识、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方法、自控能力、心理平衡能力等多方面的条件是否已经达到了一个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是否适合投入实际资金进行投资。 评估者还可以根据投资者当前投资能力参考投资能力成熟度模型给投资能力定级、评分。并根据投资者当前的投资能力水平和欠缺的方面提出提升投资能力的学习、研究路线的建议。 3

这可以从对现金流量的构成以及趋势变化分析来判断其长期投资能力:

1.从现金流量的构成来看:如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多,说明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创造现金的能力较强,这使得企业在内部投资方向具有较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企业长期投资能力的提高;如果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多,说明企业对外投资能力较强;如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多,说明企业资金需求量多,企业的投资机会可能较多。我们还可以具体对这三种活动的现金流量的具体构成进行分析来判断其投资能力.

2.从现金流量的变化趋势来看,如果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越大,说明企业投资的回报率越高,这反应出企业投资能力较强。

篇三:《各种出资情况报告及说明模式》

(适用于设立验资)

验资事项声明书

××会计师事务所并××注册会计师:

本公司(筹)已经××[审批部门]××字××号[批文名称]批准, 由××(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于 ××年×月×日取得××[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现已委托贵所对本公司(筹)申 请设立登记的截至××年×月×日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 并出具验资报告。现就有关事项声明如下:

1.本公司(筹)全体股东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 的要求出资,并保证不抽逃出资,本公司(筹)对全体股东出资资产 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

2.本公司(筹)已提供全部验资资料,并已将截至验资报告日止 的所有对审验结论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注册会计师,无违 法、舞弊行为。本公司(筹)及全体股东对所提供验资资料的真实、 合法、完整负责。

3.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已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评估,其价值是合理 的,且已经全体股东确认。

4.本公司(筹)股东在出资前对其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拥有所有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未设定担保,已经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已移交 本公司(筹)。

5.本公司(筹)承诺将在公司成立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并按照 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论对有关事项作出适当会计处理。

6.本公司(筹)保证按验资业务约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验资报告。

[其他需要声明的重大事项]¼¼

××公司(筹)股东(签章):

××公司(筹)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

考格式1602-4-*

(适用于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

验 资 报 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年×月×日止申请 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 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 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 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

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元,由全体股东于××年×月×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 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 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元,实物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 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

(盖章)

中国××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验资事项说明

一、基本情况

××公司(筹)(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 适用于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次出资首次验资)

验 资 报 告

××有限责任公司(筹):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年×月×日止申请 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首次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 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 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 注册资本的首次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

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元,由全体股东分××期于××年×月×日之前缴足。本次 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应由××和××于××年 ×月×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筹) 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 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 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 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

(盖章)

中国××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篇四:《投资完成证明》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完成投资证明

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注:1、建筑总投资及完成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2、项目按施工单位不同分别填报

篇五:《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

说明: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日期格式:2000-01-01),备注栏允许100汉字或200字符;

3、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累计实际投资总额、净资产额、投资总额数据截至填表时;

4、只统计本企业既为经营企业又为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受委托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由相关经营企业统计;

5、本表一式三份,并在网上上报()

篇六:《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表二: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

说明:1、有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填写上年度数据;

2、如无特别说明,金额最小单位为“万美元”和“万元”; 3、涉及数值、年月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4、只统计本企业既为经营企业又为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

受委托的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由相关经营企业统计;

5、进出口额、深加工结转额以海关统计或实际发生额为准; 6、此证明自填报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篇七:《出资协议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 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出资为_________(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 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丙方投入新公司的_________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第五条 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 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 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 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丙方委派_________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_________名,副总经理_________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各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出资能力证明}.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出资能力证明}.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 经营期限

1、公司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篇八:《出资与股东资格的认定》

一、股东资格认定与出资概述

在公司法上,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都源于股东的资格。所谓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实现其投资利益,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与责任的基础。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因此本文所议之股东资格认定特指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案件审理中经常见到的问题,如在股东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纠纷以及债权人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诉讼中,当事人都有可能因此发生争议,而这些争议解决的前提条件就是正确认定股东资格。然而,我国长期以来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上对此研究也不构深入,因此对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仍存在很多疑义;再加上实践中我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极不规范,审判实践中各地的认定标准和做法不一,给处理这类纠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亟需统一。如今新《公司法》获得通过,相关疑惑终于可以一次作出确定的判断了。但是新《公司法》对此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具体适用还需要理论界和司法机关的进一步阐释。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造成股东资格难以认定的问题。比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但是没有实际出资;有的实际出资了,但是没有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有的虽然在公司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但从未履行股东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等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构成要件,理论上目前仍然存在较大分歧。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股东资格时,需要考察两个问题:一是实质要件,即公司各股东是否存在合股的一致意思表示(合股合意),具体表现为股东之间有无签订合股协议或公司章程;二是形式要件,即公司登记时股东资格是否予以确认,具体表现为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有无反映出股东的资格。然而,对于出资是否应作为股东资格的构成要件,目前仍然存在较大争议,由此导致的争议是,在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符合的前提下,如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或者股东出资瑕疵时,其股东资格是否应予认定?对此,目前公司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讨论。

二、股东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股东资格的具体认定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1、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股东资格的认定涉及到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认定股东资格必须平衡以上各方的利益。

2、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应当考虑尽可能的使公司成立有效,使公司已成立的行为有效,不轻易否定公司本身,不轻易否定公司已成立的行为,不轻易否定股东资格。

3、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具体来说就是在认定股东资格涉及第三人、公司以及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第三人的利益。

4、体现商法的公示和外观主义。认定股东资格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更要考虑到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外观性,因为相对人与公司交易不应承担与公司外观不符的交易成本与风险。

5、制裁恶意的法律规避行为。最常见的包括为规避原《公司法》一人公司之禁止而设挂名股东,为规避公司股东资格的限制而设隐名股东。认定股东资格应该对法律规避行为加以规范和制裁,将相关法律关系调整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不法意图无法得逞。

三、股东资格的具体认定

笔者认为可以将此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不出资与出资瑕疵。

第一、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不出资表现为不能出资或不愿出资,即未实际出资。不能出资指的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应当出资,但由于非主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出资不能,如出资人遇到不可抗力或破产等,使其丧失出资的能力。不能出资情形下一般不能取得股东资格,除非恢复了出资能力并实际缴纳出资。不愿出资是指由于出资人主观方面的原因故意不出资,在此种情形下,可以推定出资人有出资能力,只是其不愿出资,从保护交易秩序,维护公司以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角度考虑,如果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已有记载,则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应当予以认定。此种情形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责令其补缴,其他发起人对补缴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应有之意。在实务中,不出资但拥有股东资格的情况普遍存在,除合法的继受股东外,典型的表现便是挂名股东。挂名股东又称干股股东或名义股东,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挂名股东在我国民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普遍存在,挂名股东名下的股权主要来自于实际出资股东的赠与,对外名义上是股东,但无需承担任何实际出资的义务。在认定挂名股东资格时,原则上承认挂名股份持有者的股东资

格。在对内关系上,如果挂名股东名下出资已由赠与人缴纳,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就出资而引发的问题属于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果其名下出资未实际缴纳,挂名股东应负补足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就对外关系而言,挂名股东是注册股东,与实际出资的股东没有两样,其不能以股权系受赠取得为由主张免除作为股东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瑕疵出资时股东资格的认定

对于瑕疵出资,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本人认为瑕疵出资就是指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出资,可以分为出资主体有瑕疵的出资,出资行为有瑕疵的出资和出资标的物有瑕疵的出资三种。

1、出资主体瑕疵指的是出资者不以自己的名义登记为股东,而是借他人名义登记,行股东之实,典型的表现就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又称借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但该部分出资被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为他人的公司投资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出现主要也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但也不排除出资人有害怕露富的心理,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而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关于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在理论和实务中主要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公司中应当区别对内对外关系的不同而定。(1)在对内关系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一般存在约定,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公司内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或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则应尊重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彼此之间的纠纷按照股东关系或股东与公司关系来处理。(2)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原则,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即便涉及到隐名股东的出资,也应以显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也就是说,在对外关系上,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不予认定,赋予公司股东登记簿或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显名股东以股东资格。

2、出资行为有瑕疵的出资主要包括:出资评估不实。即公司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时,其评估价格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格的情形;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出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的情形。

3、出资标的物的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物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的出资,通常认为,标的物瑕疵出资主要指实物(或现物)存在瑕疵的出资。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实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标准应具备以下条件: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价性、转让性。确定性即把什么当作实物出资的标的,而出资必须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并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范围。现存性即被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在被记载时即已存在,将来才可能产出的物品或实现的权利却不能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可评价性即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有着本身独立的存在价值,并能用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市场现值法等专门评估方法作价的财产或财产权。可转让性即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本身不存在瑕疵,能自由让渡。

笔者认为出资瑕疵可分为一般的出资瑕疵和严重的出资瑕疵。如果出资存在瑕疵,出资者能否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对此理论界中有着不同的观点否定说和肯定说。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不全面。在出资瑕疵情况下,出资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应根据瑕疵出资程度不同而定。在一般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出资人对公司承担的是补交出资的民事责任,不涉及否定公司法人格,从稳定公司运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考虑,如果出资者还具备认定股东资格其它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如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记载或公司章程记载,就应当赋予出资人股东资格。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出资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最终导致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对此可揭开公司面纱要求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相悖,所以在此种情形下,不应当赋予出资者股东资格,也就是说,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即便存在其它认定股东资格的因素,也不能赋予出资者股东资格。

篇九:《股东出资协议书》

股东出资协议书

范本:

第一条甲、乙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资方为:

甲: ,负责钢材进货渠道;

乙: ,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丙: ,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南宁市设立 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