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时间:2021-11-10 13:00:37 200字

篇一:《增值税发票丢失怎么办》

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怎么办?

2009-04-10 14: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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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慎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责任编辑:紫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超过三个月的,则不可以通过认证。因此需要到主管税务局咨询,是否可以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发票声明,将原发票作废后,再重新开具新的发票。那样做是有罚款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缴纳“挂失登报费”。

2、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应该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28条处理。 国税发[2002]10号文是作废的文件。请看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1994〕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02

篇二:《遗失增值税发票处理方法》

遗失增值税发票处理办法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

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

抵扣。

(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

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2、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抵扣凭证。

篇三:《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

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下面对发票丢失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法如下:

一、 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处理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未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

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帐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国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帐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税务机关对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四:《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弄丢了处理方法

[编辑本段]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另类处理方式){国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1.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3.增值税发票遗失且超过90天未认证的单位。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5.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6.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核批准。

有以上问题的单位都可咨询:135-1015-7110,本人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完善您丢失或被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是空白未填开的处理方法)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盗空白发票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还要须在《办税园地》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撕)毁发票及虚报丢失发票,隐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以下是已经填开的处理方法){国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

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月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五:《丢失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

......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二、是否罚款各地税务机关不一致,如果要罚款的话,一般对销货方按简易处罚50元至100元,按你说的情况是不用罚款的,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篇六:《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处理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

抵扣联处理规定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发票联

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篇七:《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逾期认证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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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国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国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国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

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doc

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doc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篇八:《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增额申请书模板》

申 请

XX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位于 ,法人代表 ,主要经营 等业务,我单位 月份实现销售收入 元, 月份实现销售收入 元,目前在国税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为拾万元,因我单位销售业务扩大,销售产品特殊,分开开具销售发票,客户难以接受,不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导致我单位开销售发票出现困难,现向 国税局申请将我公司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增为百万元。

请领导予以审查、审批!

2014年 月 日

篇九:《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国税局:

年 月我司办税人员 消极怠工,从 月 日至 月底持续旷工一个多月,未办理交接手续,严重违反公司人事规章制度。根据公司规章第十一条第9款规定,公司于8月30日公告而解除合约。 因其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部分发票 未交回,公司一直在追要增值税发票,直到 年 月份才追回,导致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税额 元。

特此说明

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