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国家可以同性恋结婚

时间:2021-11-10 11:16:27 200字

篇一:《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

2001年4月1日在荷兰正式合法化。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国家。至少有一方必须由荷兰国籍或居住在荷兰。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的完全相等尤其表现在有关领养的限制上

2003年6月1日,比利时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在法律上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但有些限制。2004年10月开始,同性伴侣一方只要在比利时住满三个月即可在比利时结婚。2006年,比利时国会通过法案,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

西班牙的同性婚姻在2005年7月3日星期天起正式迈入合法一途,是继荷兰和比利时后,第三个举国实行合法同性婚姻的国家。如果同性恋伴侣都拥有西班牙合法居留权,他们也可以在西班牙结婚。

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成为全球第四个在全国范围内给予同性伴侣注册结婚的国家,亦成为第一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国家。

2006年11月30日南非成为了世界上第五个,也是非洲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挪威国会于2008年6月11日通过“同性婚姻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成为全球第六个给予同性婚姻注册的国家。赋予同志伴侣可在教堂行礼、领养孩子甚至人工受孕以组织家庭

2009年4月1日瑞典通过一项新的性别中立婚姻法案,瑞典同性婚姻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成为全世界第七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2010年5月17日由中间偏右阵营的葡萄牙社会民主党的总统阿尼巴尔·卡瓦科·席尔瓦签署后正式生效。成为了欧洲第6个、世界上第8个在全国范围内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2010年6月27日,冰岛容许同性婚姻的法律生效,成为全球第九个全国性给予同性注册结婚的国家。

2010年7月21日,阿根廷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签署了由议会最后通过的同性婚姻法案,成为全球第十个全国性给予同性注册结婚的国家,亦为第一个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南美洲国家。

2012年6月7日丹麦国会投票通过同性婚姻法案,于6月15日生效。丹麦成为全球第11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2013年5月14日,巴西联邦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法,因而成为全世界第15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拉美地区第三个也是最大的一个保障婚姻平等权利的国家。 2010年4月27日,巴西高等法院一致裁定,批准同性恋伴侣认养子女

2013年5月18日,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签署法案完成立法,法国成为全球第14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同时也是第九个同性婚姻合法的欧洲国家。

2013年4月10日,乌拉圭71人对《同性婚姻法》投赞成票,法案待总统何塞·穆希卡签署后便生效,乌拉圭成为全球第12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2013年4月17日在新西兰国会,以77张支持票对44张反对票,三读通过合法化的法案,于同月19日获得御准,法案计划于同年8月19日起正式生效,成为全球第13个和大洋洲首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2013年7月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议会已经通过允许同性结婚的立法,并预计将于2014年3月13日生效;苏格兰议会于2014年2月通过对同性婚姻的立法;北爱尔兰已经表明没有意愿进行同性婚姻立法,仍处在民事伴侣关系

2014年6月18日,卢森堡国会通过同性婚姻以及同性婚伴侣认养子女的相关法案,于2015年施行。卢森堡因而成为全世界第16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并且是欧洲地区中第十个保障同性婚姻平等权利的国家。

篇二:《最新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概况》

欧洲{哪些国家可以同性恋结婚}.

非洲

大洋洲

篇三:《同性恋怎么结婚》

同性恋怎么结婚

随着社会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同性情侣希望得到正式的婚姻关系,但是由于国内还没有通过同性恋婚姻法,所以很多同性恋人去国外通过同性恋婚姻法的国家注册结婚。全球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已有16个,分别是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丹麦、乌拉圭、新西兰、法国、巴西、美国(部分地区)。但是很多国家有国籍和居住权的限制,目前最方便办理同性婚姻的国家是新西兰,无国籍无居住权等限制,下面是新西兰同性注册的相关流程:

首先,需要在新西兰内政部官方网站下载申请结婚的表格,填写申请结婚两个人的个人信息。(注:可以在新西兰任意城市申请结婚,例如奥克兰,基督城,惠灵顿等;如果感觉,自己申请困难。

第二,填完表格之后,需要在新西兰内政部交费预约结婚日期。预约登记婚礼的时候,可以选择自己想要举办婚礼的场所,可以选择有登记的教堂,或者内政部。内政部大楼里有专门的供结婚人举行婚礼的地方,收费是纽币173.7(新西兰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会有变动,以实时汇率为准)。如果选择在教堂(室外)结婚就需要先联系一位注册的婚礼主婚人(Celebrant),新西兰内政部的网站有推荐的注册婚礼主婚人,费用除了交给内政部的纽币122.6外,还需要支付教堂的场地费和婚礼主持人的费用。

第三,结婚当天,需要有2位见证人(witness)到场见证你们的结婚仪式,并且见证人需要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字。结婚仪式过程:婚礼主持人(一般是内政部的官员)和双方见面,大致讲解一下过程,然后就会邀请新人进入举行仪式的房间。婚礼现场允许摄影摄像,房间大概能容纳30人左右,可以邀请亲朋好友参加。结婚双方跟随婚礼主持人宣读法律条文,并说结婚证词,然后交换戒指接吻。结婚双方开始签字,见证人签字,婚礼主持人签字,然后婚礼主持人宣布双方已经成为合法同性伴侣,仪式完成。

(注:一般情况需要在结婚仪式前15分钟到达内政部做准备。如果担心英文不好或者缺少见证人 MUG微||信 MUG201314)

第四,结婚证书:一般一周后可以领取有法律效应的结婚证书,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快递回国,马上去度蜜月旅行。去内务部申请并领取官方结婚证书,费用为纽币26.50。 完成以上过程,情侣们就已经成为正式的合法伴侣了~~更多咨询,可以询问MUG。

篇四:《中国应该立法规定同性恋可以结婚》

中国应该立法规定同性恋可以结婚

(一) 社会现状

根据1991年至1992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3%、9.2%。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在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至5200万左右。[4]2004年12月,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以此估算,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 一般认为,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1)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性对象多变,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2)在现有主流文化下,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其心理压力大,承受能力不佳,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3)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会采取欺骗、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4)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包括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等)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5)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

因而,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不仅对其本人,对其家庭,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法理依据

1.平等地关怀与尊重

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政府应当通过权力行为(尤其是立法行为)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的权利,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

然而,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一般利益的强大,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个人就有权利。”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道德标准(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不诉诸刑法,舆论上也不予谴责,生活上不加歧视。”

对于同性恋这一特殊群体,应该用法律加以保护。他们不应该成为我们歧视的对象,而是应该保护的对象。

2.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哪些国家可以同性恋结婚}.{哪些国家可以同性恋结婚}.

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人们可自酌而行之;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三个领域:“(1)良心的自由,思想的自由。(2)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由。”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从法理的角度来说,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 诚然,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有利必有弊,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针对其中的弊端,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3. 关于道德立法

孙信之在《道德立法的理性思考》一文中提到:道德立法是我国现阶段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道德之所以可以法律化,是因为两者具有一致性。据《广州日报》2009年11月6日文章《调查显示七成家长可理解并接受儿女是同性恋》报道,一位的母亲公开支持同性恋儿子,某网站随即展开调查称,有61.1%的网友对同性恋现象表示理解并支持,72.01%的家长如果发现子女是同性恋,能够表示宽容理解,接受这个事情。中国的同性恋最早可追溯到中华文明的始祖黄帝。清代文人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称"杂说娈童(男同性恋)始黄帝"。当然这种说法的依据只是民间传说,而中国同性恋最早的史料记载则来自商朝。《商书·伊训》中谈到"三风十衍",书中提到这不好的"三风",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同性恋。

所以,一是广大人民都可以接受同性恋这一行为和事实,二是在中国自从历史上就有同性恋的存在,三是广大人民所认可的道德标准可以上升为法律。所以中国应该立法规定同性恋可以结婚。{哪些国家可以同性恋结婚}.

冯伟峰 20102606

卢娜 20102611

金马 20102613

篇五:《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及典型国家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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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及典型国家的立法例 作者:魏盈君

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7期

摘 要: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世界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性恋婚姻都成为了现实。在世界立法趋势下,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必然,但却肯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国际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27-02

同性恋婚姻(或称为“同性婚姻”,“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结合。①同性恋婚姻同样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同性婚姻是由婚姻法来定义的,并且同性配偶享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婚姻权益的同性结合;而广义上的同性婚姻则是指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可能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的结合{哪些国家可以同性恋结婚}.

[1]290。本文主要从世界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的不同规定进行分析。

目前,同性恋结合以同性恋婚姻和非婚姻的立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四大洲取得了合法地位。截至2012年4月,②全球共有四大洲的10个国家7个地区(2001年荷兰最早通过立法),承认同性恋婚姻,采用同性婚姻模式;17个国家(列支敦士登的同性恋民事结合于2011年9月1日起生效)11个地区采用非婚姻模式。非婚姻模式主要包括民事结合模式和注册伴侣模式。

一、同性婚姻模式

同性婚姻模式,简单地说就是同性恋婚姻享有与传统婚姻完全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模式。

(一)典型国家:荷兰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在同性恋权益保护问题上,一直走在世界的领先地位。它实现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过程可以简述为“普遍同居→民事结合→婚姻模式”。

它的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进程最早始自于19世纪初,普遍接受了同性恋的“非罪论”;接着在1992年以《刑法典》的形式明文禁止;又在1994年通过《平等对待法》,重申并加强了对“性取向歧视”的反对,扩大了权利救济的范围。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

篇六:《国外关于同性恋的立法》

已承认同性恋合法化的国家

荷兰(2001)、比利时(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 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 葡萄牙(2010)、冰岛(2010)、阿根廷(2010)

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以及开始的国家

丹麦1989、挪威 (1993)、瑞典(1994、冰岛1996、荷兰1998)、西 班牙(1998)、德国2000、法国2000、芬兰2001、比利(2001)、 瑞 士2002、英国2005、纽西兰2005、捷克共和国(2006)、美利坚合众 国(最早1996,最晚2004,目前有38个州同性婚姻合法)、巴西联邦共和国 (2005)、墨西哥合众国(2007) 珊瑚海群岛同性恋王国(2004) 另外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护照的人,允许本地联合王国外交 机构注册联合王国公民同性婚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澳大利亚、克罗地亚、南 非、委内瑞拉、白俄罗斯、以色列、瑞士、越南、哥伦比亚、日本、土库 曼、哥斯达黎加和美国的部分州。

1、荷兰2001 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指的“伴 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 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 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 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 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 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 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有资料显示,仅 在该法生效的当月,就有386对同性伴侣在荷兰结婚

2、比利时2003 继荷兰国会于2000年通过法案,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及同性伴侣享有收养权 后,其邻国比利时紧随其后。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 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 由两名男性或是两名女性所组成的。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 二个允许同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3、西班牙2005 西班牙于2005年把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法的通过与实施、成为全球第三个 全国性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20世纪90年代,西班牙一些地区的市议会和自治区准许登记注册公民联姻 (Unión civil),令没有婚姻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伴侣,能够拥有一些己婚人士的权 利。不过这主要是象征性的,因为当时的西班牙法律已经允许单身人士领养孩子。由 此,同性夫妇可以进行“事实上(de facto)”的收养。但是跟合法夫妇不同,只有领养 者对领养的子女有法定权利:领养者死去或和伴侣结束关系,其伴侣对收养的子女没 有任何权利。自治社区的同性婚姻其实是不合法的,因为在西班牙宪法中,只有国家 才能够行使婚姻立法权。 2004年6月30日,司法部长胡安费尔南多洛佩斯阿吉拉尔(Juan

Fernando López Aguilar)宣布众议院已暂准一项政府立法计划,这计划给予同性恋伴侣婚姻的权利, 以履行罗德里格斯萨帕特罗首相宣誓就职时所作的承诺。洛佩斯阿吉拉尔还宣布了由 加泰罗尼亚会合联盟(西班牙语:Convergència i Unió)提出的两个项目: ①给予同性或异性“事实婚姻(Parejas de hecho)”的法律地位; ②允许跨性别人士无须进行性别重置手术,也可以合法更改姓名和性别。 西班牙同性法案通过后的大游行内阁于2004年10月1日批准该同性婚姻法案,并于 12月31日向议会提交法案;众议院于2005年4月21日通过法案。然而,法案于2005年6 月22日被参议院否决,当时参议院由获得大多数议席的反法党人民党控制。该法案被 送回众议院,众议院拥有推翻参议院的权力,最终于2005年6月30日批准该法案。 随着法案获得批准,并于2005年7月2日正式颁布,西班牙成为在荷兰和比利时之 后,第三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法律生效之后的第8天,第一个同性婚礼举行,卡洛斯巴杜林(Carlos Baturín) 和艾美利奥梅嫩德斯(Emilio Menéndez)在马德里郊区的特力斯康都(英语:Tres Cantos)议会的会议厅内庆祝。11天后,第一个女同性恋婚姻在巴塞罗那进行

4、加拿大2005 2003年6月10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安大略省上诉法院 裁定加拿大现行法律关于婚姻的定义违反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平等权,因为它 只把婚姻限定于异性恋者之间。这个决议使得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成为北美第一个认同 同性婚姻的管辖区。第二天,安大略省首席检察官宣布他的政府将依照判决执行。 加拿大人口最多的几个大的省份,安大略、魁北克和卑诗省的法庭近来相继裁 决,同性婚姻合法。2002年九月,加拿大魁北克省最高法院下令,政府两年内立法, 承认同性婚姻。2003年6月,安大略省上诉法院下令,政府立即承认同性婚姻。加拿大 联邦政府接着表示,接受法庭裁决,并将立法予以认可。这意味着加拿大将成为继荷 兰、比利时之后,全球第三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 在法院的督促下,联邦政府于2003年7月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交了一项立法草案, 准备把同性婚姻纳入婚姻的定义中。最高法院预计会在2004年裁决是否将该提案立入 宪法。 2003年6月10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赋予同性婚姻合法的地位。但是把它扩大到加 拿大所有省份的联邦议案还没有结果。2003年6月17日总理Jean Chrétien宣布政府将 不会对这个判决提起上诉,相反,他的政府将引进对同性婚姻的立法,但是同时也保 护教堂决定是否承认该婚姻的权利。 同性婚姻合法化无疑是同性恋者的喜事,但对于那些反对者来说却是黑暗。他们 希望联邦政府广泛征求意见,甚至举行全民投票;并建议,设八月二十二日为“婚姻 日”。参加反对同性婚姻游行集会的人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严重影响了加拿大的婚 姻制度。若成为法律,势必破坏传统的家庭观念。大多数来自基督教、天主教、伊斯 兰教、犹太教等不同教会的集会者,都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观点: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不过,同性结婚要想正式成为加拿大国法律,仍 需两个步骤。首先是最高法院批准同性婚姻没有违法,其次是国会通过改变婚姻定义 的法律。{哪些国家可以同性恋结婚}.

5、南非2006 2006年11月,在南非宪法法院判决同性婚姻合宪的一年后,南非议会通过了民事结 合法令,南非成为世界第5个、非洲第1个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

6、挪威2009 同性恋行为自1972年在以挪威为首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系国家中除罪化。同时政府 立法将同性恋行为由非法修订为合法。 1993年4月30日,同性“公民伴侣关系法”获国会表决通过,挪威的同性情侣拥有法律 认可的民事结合关系,享有与异性伴侣相近之权利待遇,包括社会上一切福利制度。但 并不被允许在教堂举行婚礼,也不具有收养权。 2002年1月25日,挪威诞生全球首位登记“公民伴侣关系”的同性恋政府部长。同 年,政府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孩子。 2008年3月14日,政府正式提出与异性恋伴侣同等权利的新婚姻法,包括同性伴侣 可在任何教堂行礼(只要该神职人员愿意为他 / 她们监誓)、可无条件领养小孩及协 助他 / 她们人工受孕。 2009年1月1日起,承认同性婚姻的挪威婚姻法才正式生效,挪威也因此成为继荷 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和南非之后世界上第六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 生效的法律是由挪威国会在2008年6月通过,该法律将婚姻关系定义为不分性别的两个 人之间,将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完全平等对待。享有宗教礼仪服务丶收养权等异性恋婚 姻享有的所有权利,新的婚姻法也取代了挪威原有的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从新年 之日起挪威的同性恋人已不能再登记为伴侣关系。 基于有关法律,已登记为伴侣关系的同性配偶可申请将其关系转为婚姻关系,除领 养孩子等方面的权利外,同性婚姻关系与原有的伴侣关系的法律权利并无太大区别。挪 威政府已公开了将同性伴侣关系转为婚姻关系的申请表,有关机构在收到同性伴侣们填 写的这份表格后,将在十四天内登记确认其婚姻关系。 在其它某些国家里被看作惊人之举的同性婚姻,在挪威并未引起很大轰动,随着新 年的到来,挪威人自然而平静的迎来了同性婚姻的合法。1月2日已有同性恋人登记结 婚。尽管在民事法律上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完全平等,挪威的部分教堂仍拒绝为同性恋 人主持婚礼,有关法律也允许教会机构对此有自行选择权。

7、瑞典2009 瑞典国会于2009年4月1日通过一项新的性别中立婚姻法案,瑞典同性婚 姻法自。此次通过的法案废除了1987年对婚姻乃是一男一女结合的规定。 2009年5月1日起,瑞典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根据新法,瑞典同性恋人 可以由“伴侣”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也允许个别牧师自己决定是否为同性恋 伴侣主持婚礼。新法案实施之前,瑞典的同性恋人仅可以对他们的“伴侣”关系 申请民事注册,新法案的通过则使得瑞典的婚姻登记不再有性别要求。 现有伴侣登记法继续有效,并且在当事人希望时,可透过书面申请或举行公 开仪式使其转化为合法婚姻,这得瑞典成为全世界第七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 国家。 根据新法,之前已经注册过的同性恋人可以继续他们的“伴侣”关系或者 选择结婚。瑞典路德宗教会则已表示对此法律的支持。自2007年开始,瑞典 74的教会有为同性伴侣的“民事结合”祝福,但并不对同性“婚姻”祝福。有调 查显示,瑞典大部分人赞同同性婚姻。

8、葡萄牙(2010) 葡萄牙的国会2010年1月8日投票通过了承认同性婚姻的法案,葡萄牙成 为世界上第八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由政府起草提交的同性婚姻法案将对现行法律中关于婚姻的表述加以修 改,婚姻关系将不再被限定于一男一女的异性之间,而被改为不论性别的两 个人之间的结合。法案给予同性恋婚姻配偶与异性恋婚姻配偶平等的权利和 地位,但不承认同性恋配偶共同领养孩子。 在1982 年,同性恋在葡萄牙还是犯罪。

9、冰岛2010 2010年6月12日,冰岛议会一致通过允许同性婚姻存在的法案, 2010年6月27日, 冰岛颁布的这一相关法律,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此前,冰岛同性恋者享有

多个 与异性夫妻一样的法律权力,但法律并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只将他们的关系称为 “民事伴侣”关系。冰岛在1996年促成同性恋民事伴侣合法化,拥有与异性结合婚姻相同 的权益,但是同性恋者的这项关系一直不被视为正式婚姻。

10.、阿根廷(2010) 2010年7月21日,阿根廷总统克里斯蒂娜颁布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 案,标志着拉美地区首部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正式实施,使阿根廷成 为拉美首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阿根廷是传统天主教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在阿根廷朝野引发激烈 争论,尤其遭到教会的强烈反对,在民众中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数量也大致相 当。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首先获得阿根廷众议院批准,阿根廷参议院 经过激烈辩论,于2010年7月15日通过了法案。 阿根廷总统克里斯蒂娜随后颁布这部法案,标志着拉美地区首部承认同 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正式开始实施。

1、丹麦1989 早在1968年,社会人民党就发动了丹麦第一次要求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 运动。1988年12月,丹麦国会以全部赞同票通过该法案,规定同性伴侣中的 双方在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姻项下相同的权 利。1989年,社会民主党和社会人民党共同发起了一项关于建立同性伴侣注 册的议案。同年6月,议会以71比47通过,并于1989年10月1日起生效。丹麦 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纳《家庭伴侣法》的国家。 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 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 担赡养费的义务。 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现 在,同性伴侣也可以在教堂里举行结婚典礼。从1999年开始,同性伴侣可以 领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领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 丹麦的《家庭伴侣法》于1989年10月生效至1998年,已经有3000多对同 性伴侣进行了登记。它不但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益,而且也承 认冰岛、挪威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但是该法规定:“非丹麦公民只有在丹 麦境内居住满二年,才可以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伴侣双方可以互相收养对 方的子女,除非该子女是从国外收养的。”

2、挪威 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3、瑞典 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4、冰岛 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5、荷兰 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家庭伴侣法》中所 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 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 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 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 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2000年12月,荷兰参 议院通过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 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不 但允许同性恋者结婚,而且可以完全享有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所有权益。因 而,它是一部真正的同性婚姻法。

6、比利时 2001年6月22日,比利时部长会议上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 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必须是异性间的结合,婚姻也可能是由两名男性或是 两名女性所组成的。这一法案的通过使比利时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允许同 性婚姻的欧洲国家。

7、西班牙的部分地区 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 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 的伴侣法》。

8、加拿大 加拿大是继西班牙之后,世界上第四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南非也于 06年正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9、德国 2000年11月10日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有关同性恋者结为生活伴侣的《生活伴侣登记 法》(Gesetz zur Eingetragenen Lebenspartnerschaft),社会上简称为“同性婚姻 法”。按照此法律,同性伴侣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生活伴侣”的社会与 法律地位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这个法律从2001年8月1日开始生效。起草法律的社民党、 绿党联合政府称此举为德国社会与政治的里程碑;两大教会的发言人则对此做出了严厉的 批评;保守的基督教联盟党也顾虑传统异性婚姻的地位会因此受到负面影响;而民众与媒 体则对新法普遍持赞成态度;同性恋团体发言人批评了新法的不彻底。 “同性婚姻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中对同性恋的偏见与不公,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 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涉及同性恋生活伴侣的登记方式与程序,以及登记后同性恋生活伴侣 关系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讲,同性恋伴侣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受法律保护的 生活伴侣。登记所需的条件和登记的程序都与异性婚姻类似;登记后的同性恋生活伴侣在 法律上也具有与传统异性婚姻类似的地位。与丹麦、荷兰不同,同性婚姻在德国不叫“婚 姻”,而叫“生活伴侣关系”,以此区别于传统异性婚姻。 “同性婚姻法”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是修改了100多个法律中的相关章节,将登记的同 性恋生活伴侣的社会与法律地位落实到具体条文中,同时,规定伴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与传统异性婚姻一样,同性恋生活伴侣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姓;互相具有抚养的义务;家 庭、亲属关系与异性婚姻等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有同等的责任与权力;在法庭出证时, 有权拒绝作对伴侣不利的证词;分离后有扶养的义务;死后,伴侣是法定的财产继承人。 伴侣相互扶养的义务体现在税法上,即:收入高的伴侣每年最多可以将其收入中的40000 马克转让给收入低的伴侣。这40000马克将从收入中减掉,而不必缴所得税(异性婚姻没 有这40000马克的界限)。同时,一方失业或丧失收入,另一方就要担负起扶养的责任。 联邦同性恋联合总会发言人在评价新法时说:我们不必专门为同性恋伴侣登记立法,也不必去修改那一百多个法律中的几百条具体条文,只需将民法中对“婚姻”的定义从“异性”扩展为“异性与同性”,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以此来说明新法依然带着种种的“不彻底”。 德国议会于2009年12月通过了允许同性恋结婚的法案,2010年8月1日,德国正式承认同性恋婚姻,今后,德国同性恋者将享有与异性恋夫妇同样的权利。法律规定德国的同性恋者将和异性恋夫妇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租户权以及健康保险政策。与德国人结婚的外籍同性恋者也将可以获得永久居住权。 然而,德国政府并没有在纳税、养老金和

篇七:《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及典型国家的立法例》

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及典型国家的立法例

摘 要: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世界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性恋婚姻都成为了现实。在世界立法趋势下,中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必然,但却肯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立法模式;国际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27-02

同性恋婚姻(或称为“同性婚姻”,“同性别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成员之间的结合。①同性恋婚姻同样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同性婚姻是由婚姻法来定义的,并且同性配偶享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婚姻权益的同性结合;而广义上的同性婚姻则是指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可能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的结合[1]290。本文主要从世界各国关于同性婚姻的不同规定进行分析。

目前,同性恋结合以同性恋婚姻和非婚姻的立法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四大洲取得了合法地位。截至2012年4月,②全球共有四大洲的10个国家7个地区(2001年荷兰最早通过立法),承认同性恋婚姻,采用同性婚姻模式;17个国家(列支敦士登的同性恋民事结合于2011年9月1日起生效)11个地区采用非婚姻模式。非婚姻模式主要包括民事结合模式和注册伴侣模式。

一、同性婚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