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时间:2021-11-10 08:57:51 200字

篇一:《关于年休假的详细说明》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详细说明

一、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有证据证明中间没有中断),享受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人社部办公厅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

二、年休假的计算周期

计算年休假时的年度指公历纪年的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三、新进员工的年休假计算公式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上述计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离职时年休假的计算公式

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包含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五、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条例第五条)

六、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七、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一)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施办法第十条)

(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施办法第十条)

八、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条例第四条)

篇二:《年休假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年休假工作时间以工资上的计算工龄时间为准

(1)表一为全年在本单位职工及同类性质单位之间互调人员

(2)表二为一个年度内从外地或性质不同单位调入人员或退休人员或职称聘用人员

一个年度内调入或退休人员在本单位应休假天数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如:小张在2012年的工作年限是3年,应休5天的假,但他是2012年8月从外地调入本单位的,那么他在本单位应休的天数就是153÷365×5=2.1天,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在本单位应休的假天数是2天。

如:老李在2012年4月到龄,工作年限是30年,那么他今年应休的天数就是122÷365×15=5.01天,0.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在本单位应休的假天数是5天

(3)工作时间只写年,不写月。各有关单位审批2012年的时侯,带2012年机关单位进档及事业进薪级工资审批花名,有特殊岗位津贴的单位带上2012年的银行或财政局打印的工资表,要注意是否有中途变更的津贴,如有把前后的表都带上,否则不予办理。 (4)人数还是以现在的人数为准.

(5)表中空余部分填写特殊岗位津贴如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警衔津贴、人民警察执勤岗位津贴、公安民警特岗津贴、法定工作日外加班补

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检察官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信访岗位津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等。

(5)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6)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首先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并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财政拔款部门不得套取国家资金,否则后果自负。以后每下一年度3月份前,对本单位人员上年度休假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无误后,经单位一把手及纪检书记签字,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全部单位

都必需报送)

201 年度年休假公示结果

单位名称(盖章):

经过201 年 月 日到 月 日,对我单位职工年休情况进行了公示,经公示以上人员年休情况及应休未休情况真实,如有不符事实,我单位及个人愿自承担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字: 纪检书记签字:

二0一 年 月 日

篇三:《关于员工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释说明》

关于年休假的相关法律规定解释说明

一、 法律依据

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⑶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15日答复)

二、 享受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三、 年休假标准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四、 年休假的取消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当年已休的,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五、 年休假的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六、 单位的休假安排权

⑴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⑵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⑶ 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七、 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⑴ 入职折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⑵ 离职折算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八、 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⑴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

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折算2倍工资)。 ⑵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进行折算。

⑶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篇四:《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处理》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休假处理

【编者按】年休假即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满一定工作年限后,每年可享有的带薪连续休息的假期。本文主要阐述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享受资格、计算周期、休假处理等相关知识,以供读者参考执行。

我国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规定了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2009年1月23日广东省颁布的《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对年休假又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现笔者主要从年休假的的计算方法、享受资格、计算周期、休假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供读者参考执行。

一、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当年度新进员工符合休假条件的,该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员工入职日期是2008年4月1日,该员工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时间内(即2009年4月2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享受年休假3天(274天÷365天×5天=3.75天);2010年全年享受年休假5天;2018年度4月1日前,该员工入职未满十年,应当按照一年五天的标准依法折算,应当享受1.25天(91÷365天×5天=1.25天)的年休假;2018年4月1日后,该员工入职已满十年,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10天年休假,2018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时间(即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当按照10天的标准依法折算为

7.51天(274天÷365天×10天=7.51天),该员工2018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8天(1.25+7.51=8.76天)。

例如:某员工入职日期是2008年12月3日,该员工应当在2009年12月3日后开始享受年休假,其在2009年(2009年12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

的年休假按照有关规定折算后不满一天,因此,2009年该员工不享受年休假;2010年,该员工享受年休假5天。

(二)离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该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公司一员工于2008年5月20日入职,申请离职批准日期为2011年2月28日。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的2011年年休假天数为:(59÷365)× 5 -0= 0.80天,未满一整天忽略不计。

例如:假设以上员工申请离职批准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该员工离职前可享受的2018年年休假天数为:(140÷365)× 5 + (133÷365)× 10-0 = 5.55天,也即5天。

(三)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公司制度可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二、年休假的享受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如何确定累计工作时间的问题,笔者建议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并经人事部审查核实。对于新入职的员工,其如能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如人才交流中心复印职工工作档案并加盖“系原件复印”章的文件、档案原件、组织人事机关证明、社保参保证明、与入职登记表一致的离职证明书之一的,则可在入职当年年度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度实际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天数来折算应休带薪年休假天数。新进用人单位的员工,如无法提供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未达到12个月以上的,不能享有带薪年休假。

例如:某员工2010年4月1日入职,其如能提供社保参保信息证明入职前已在其它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年的,该员工2010年4月1日后的当年度工作时间应当按照5天的标准依法折算年休假3天(275÷365×5=3.76天),2011年全年该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

三、年休假的计算周期和休假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建议公司制度可规定,每一公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年休假计算周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一次性或分期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计计算,休假时间和次数由公司决定,员工的申请可以作为公司决定的参考。带薪年休假于每年12月31日清零,从下年度1月1日起重新计算,未休完、并且未转移跨年度休假、也未申请放弃年休假的,未休完的年休假将于当年度计发加班费。若有特殊情况,员工可书面申请跨年度休年休假,但最迟应于下一年度的春节前全部休完。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的,可书面提出申请,且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需进一步了解关于年休假的其它规定,公司可查阅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

篇五:《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带薪年休假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的条件及概念

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该《实施办法》第五条由此导致了新进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争论。对于该条“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含义或者说是起止计算点产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员工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员工新进工作单位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折算方法即是对这种情形的规定,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年休假的折算方法即为进入新公司剩余日历天数除以365然后乘以其应当享受的整年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也即劳动者享受带薪休假的前提条件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这样更符合立法本意。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应该是第一种观点正确。

二、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员工的退保记录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举例:某员工在1970年1月作为知识青年在湖北黄冈地区上山下乡,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厂做临时工,1977年1月招工转正为A厂正式工,2000年9月企业改制与A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从2001年2月起在B厂工作到现在。如果在2009年6月某员工申请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复:某员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1)、知青工龄,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体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2)、A厂临时工工龄,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体工作年限为{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2年3个月。

(3)、 A厂正式工工龄,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3年9个月。

(4)、 B厂工龄,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8年5个月。

综合上述四个具体工作年限,某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39年。

三、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1、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五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计算年休假天数应注意哪些因素

(1)员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

(2)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年休假的计算是以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为准,如果是中途进入新公司上班,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将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的时间。

(3)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按整数计算,特别是对中途到新公司工作或者与原单位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说,在计算年休假时间时都可能遇到最后计算年休假的天数不是整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均按整数计算。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由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在劳动合同到期、一方(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方基于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下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就存在一个如何计算的问题。

下面就常见三种情况加以介绍:

(1)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2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2)员工在中途进入新公司所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举例:某员工2004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8年6月31日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7月1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计算下来,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5天[(183天÷365天)×5天].由于享受年休假时间是按整数计算,不足1天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而他实际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为2天。

(3)员工退休、员工中途死亡所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由于这两种情况均属于特定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之一,因而均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限计算当年度的年休假,亡者应折算成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劳务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

不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五、其他二种特殊情况下享受年休假时间的计算

举例: (1)某员工在6月31日工龄满九年,在当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是多少天?

答复:由于工作年限1-9年享受年休假是五天,而工作年限满10年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十天,在这种情况下当年度应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应分别计算,综合即可得出具体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其具体计算公式是:(当年度1月1日至6月31日)÷365天×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365天×10天 举例: (2)某员工在2009年6月31日工龄满一年,11月1日申请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批的年休假时间是多少?如果2月1日到单位上班,享受年休假的时间是多少?

答复:如果在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员工可享受五天年休假;如果在11月1日申请年休假时,用人单位综合计算后给予的年休假时间计算公式为:5天+(当年度7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如员工是中途到公司上班,其享受年休假的时间计算公式为:(当年度2月1日至10月31日)÷365天×5天

六、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1、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年休假所依据的月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基本一致。即: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后的月平均工资。如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月应得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

2、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篇六:《年休假 几点问题 工作年限》

关于“年休假”问题的几点提示

很多朋友建议做关于“年休假”的话题,今天小格就分享一些关于年休假的几个小案例来说明一下目前年休假的状况,为大家在年休假问题上做几点提示: 一:入职年限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计算

李某2008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当即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李某于2011年10月13日开始休病假,某公司依法安排其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诉讼中,李某主张在2011年度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因此主张某公司给予未休年假工资,并提交了北京市某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龄证明》,证明其累计工作已满10年;某公司则主张李某在公司工作不满10年,只能享受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人才服务中心的证明不能证明累计工龄情况。法官最终依据李某提交的《工龄证明》以及通过某公司安排的医疗期时间反向推算,认定李某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0年,应当享受10天法定年休假。

小格提示大家:核实工作年限 明确年假天数

劳动者的年休假天数不仅与在职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有关,也与入职前的累计工作年限有关。小格提示,用人单位往往采取漠视累计工作年限,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方式,缩短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假权利。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一方对于入职前的工作年限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要承担败诉责任。本案中,因为李某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才能支持李某的主张,否则用人单位的抗辩意见就会成立。

在此小格建议,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入职后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如果涉及以往工作年限的问题,双方应当提早进行核实,避免在入职以后对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产生争议。

二:待岗时间抵消年休假

2007年4月王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先后签订四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均不满一年。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期间支付正常月工资,在生产任务不足的待工期间支付月生活费。后双方于2010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诉讼中,该科技公司认为,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每年都有待岗时间,不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不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王某认为,其在该科技公司工作连续满三年不存在间断,

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是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其应当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在未安排其休假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最终,法院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明连续工作的证据,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连续存在一年以上,满足了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该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 小格提示:区分待岗与休假 争取最大补偿

待岗是指因为生产任务不足、生产条件不备,劳动者等待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的状态,在待岗期间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劳动用工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待岗状态,中断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或者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从而达到规避安排带薪年休假义务的目的。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工作年限在一年以上,因此用人单位以待岗为由抗辩劳动者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主张没有成立;法官在证据方面能够确认连续工作时间,都会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劳动者争取最大的补偿利益。同时,带薪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享受正常工资收入,而待岗期间劳动者只能享受基本生活费,因此,以待岗期限折抵休假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此小格建议,劳动者应当努力收集有关连续工作时间的相关证据,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文件、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在诉讼举证过程中赢得主动。有待岗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休假条件,仍然可以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三:虚假考勤伪造记录

谢某2008年10月入职某宾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8月谢某提出辞职。诉讼中,谢某主张其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某宾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某宾馆则主张谢某在2010年2月8日至12日休了年假,并提交当月的考勤记录予以证明,该考勤记录中有谢某的签字。但谢某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考勤记录中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字并非谢某签字。最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对某宾馆提交的考勤不予采信,支持了谢某要求某宾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

小格提示:积极参与诉讼 辨别虚假证据

带薪年假是否休息是一种事实上的争执,诉讼中法官主要将考勤记录、请假申请、销假证明等证据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一旦双方纠纷发生后,有一部分不诚信的用人单位甚至采取伪造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导致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重要证据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在此小格建议,劳动者增强辨别伪造证据的应诉能力,如果怀疑证据的真实性,需要充分行使鉴定权利,以便法官能够通过科技手段准确判断证据的真伪。 四:无假承诺限制休假

张某2011年3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岗位为司机。此外,双方另签订有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有张某“无年假”的内容。诉讼中,张某主张在2012年度没有享受年休假,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称承诺书系单位单方要求其签字的;而某公司则主张,车辆限行时间可以折抵张某年假待遇。法官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内容,认定张某的工作内容除了机动车驾驶以外,还有车辆维修、协助经理工作等内容,因此该公司提出的车辆限行时间可折抵年假待遇主张不能成立。由于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双方之间关于劳动者无休假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小格提示:警惕不公待遇 抵制违法约定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劳动者会因为每周一天的车辆限行时间而不能出车驾驶,但是“不出车”并不代表劳动者可以“不工作”而享受休假的待遇,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无休假”约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利,因此不能被法官认定为有效。

小格建议,劳动者应当明确自己享受的法定权利,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附属协议时,需要保持一定的警觉性。一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的文件中有限制、剥夺法定权利的相关内容时,劳动者可以积极行使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明确予以拒绝或申请司法机关认定无效。

五:旅游福利替代年假

钱某2008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后于2011年5月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钱某主张其在2010年度期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该公司则主张单位在2010年5月8日至15日期间安排钱某外出旅游,因此当年应当视为享受了带薪年假,并提交当月的考勤记录、旅游照片、火车票等证据予以证明。

钱某认可参加了单位安排的旅游活动,但不认可旅游福利即是年假待遇。法院认为,外出旅游是单位为员工安排的福利待遇,不能视为劳动者享受了年休假,同时,用人单位没有提前向劳动者释明旅游时间要折抵年假天数。法院对该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小格提示:规范休假制度 “正名”休假待遇

劳动者的休假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休息权,以提高工作效率而设立。很多用人单位为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还为员工安排了定期外出旅游、报销旅游费用等福利待遇。这种福利待遇是用人单位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权益,从性质上讲旅游福利毕竟不是纯粹的自由支配休息、放松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福利待遇之名来剥夺劳动者的法定休假权利。

在此小格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休假制度规范。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以福利待遇折抵年假天数的规定,应当提前向劳动者告知公示,以便劳动者在享受单位福利待遇或法定年休假之间作出选择。

篇七:《休假证明模板》

模板一:

兹证明________,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是我公司正式员工。在我公司期间,未休晚育奖励假,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模板二:

________公司:

兹有我公司________,于____年______号因公司召开年度会议来公司开会需请假1天。

特此证明!请备注考勤!

顺颂商祺!

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模板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有我公司____________促销员(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该员工提供的病休假证明符合公司考勤休假制度,准予休病假________周(时间________至)共计________天。

特此证明!请批准并协助办理为谢。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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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分类:

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中国规定职工每周工{当年度享受年休假情况证明}.

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篇八:《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四章 休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妇女节、青年节)及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

第二十四条 法定节假日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清明1天; 4、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国庆节3天; 7、中秋节1天。

第二十五条 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有关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新进员工需提交个人累计工作时间的有关证明,员工累计工作时间需经公司确认。

三、累计工作时间:

1、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员工新进公司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第1年、第10年、第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的满日历日期,实行前后分段折算确定, 折算合计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满日历天数÷365天)×满日历日期前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满日历日期后标准确定的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

六、享受年休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期间,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

3、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 响享受年休假待遇;

4、系统内调入员工、退伍、复员和转业军人,剔除其在原单位已休的年休假后,未休的年休假可在公司安排休假;

5、每年年休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当年内休完。

七、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 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和施工进度的情况下,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公司统筹安排员工的年休假,并在年初做好当年年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和分公司综合部做好员工年休假的动态管理工作。

1、待工期间应优先安排员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为:(员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21.75天)×员工本人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300%。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前述

月平均工资不含加班工资。

4、公司安排员工年休假,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九、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员工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或自动离职的,取消其当年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且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上述按日历计算天数如无法记录到具体日期的,均以当月1 日为记录日期。 第二十六条 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员工,与配偶不在同一个市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或者与父、母都不在同一个省内生活,而又不能在休息日团聚(连续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探望配偶,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20天或每两年享受45天探亲假;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20天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间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火车硬座的标准报销往返路程费用。

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假期。

四、探亲假当期有效,连续使用,不得跨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给予 3 天婚假,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 10天;

2、婚假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安排,过期不予补休;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

4、三天以内的婚假,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超过三天部分的婚假,发放其岗位工资(约定工资的按其基本工资)、年功津贴、生活补贴,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天数和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婚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养父母、配偶方父母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

2、丧假期间员工的所有工资项目照常计发。丧假期间的往返路费,由个人承担;

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入丧假假期。

第二十九条 产假、哺乳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 5天。晚育增加15 天,办理独

生子女证的增加35 天,难产(剖腹产)增加 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享受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享受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