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等级证明怎么办理

时间:2021-11-10 08:32:53 200字

篇一:《二甲医院等级证明》

证 明

慈利县人民医院是湖南省慈利县的一所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单位。

特此证明。

医务部 2015.06.30

篇二:《如何申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如何申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22日 信息来源:

问:如何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答:申办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在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时,需附:

1.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医院等级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本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篇三:《2015最新医疗机构医保资质认定办法》

两周前,医疗行业最火的一件事就是,国务院下文说要“取消医保资质审查”(详见《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5]57号)。然后大家就蒙了!取消审查是什么意思?未来医疗机构如何获得医保资质呢?

别急,这些国务院目前都没说,人社局也没有发文详说。但根据奇点糕获得的可靠消息,未来将采用“协议管理制”。说到这儿你可能又蒙了,那啥是“协议管理制”呢?具体如何操作呢?

这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是目前人社部还没有统一的文件解释。很让人捉急是吧?不过作者从各个渠道得知,其实个别地区早就通过“协议管理”代替了单向审批,但他们的探索方式各不相同、实现程度也各不相同。通过搜索官方文件(都藏得非常深),笔者在北京、杭州和深圳的探索经验中找到了很多惊喜,但也发现很多问题。它们共同的特点是,都实现了“协议管理”,并且都具备较强的医保管理能力。北京新政策是在10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文件是14日发布的,杭州和深圳均是在2014年10月份以后公布的。

我们不妨分别比较一下它们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这3大关键点。你会发现,审批味道越强的地区,透明度越差、申请流程越复杂、准备材料越繁琐、行政部门的反应速度和服务性越差。在这里隆重推荐深圳地区3A级别信用管理方式,卖个关子,我把它放在了最后,这是个彩蛋,不要错过哟。

北京申请流程存在模糊地带,营利性机构基本没戏

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办事指南》。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总后卫生部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就是军队医院);(3)经卫生部批准的职工医院(例如校医院);(4)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

点 评:北京地区医保资质认定带着浓浓的审批味儿:营利性机构被排除在外,文件细节模糊。门槛的关键部分很好理解,医疗机构以后要想申请医保资质,必须是非营利性医院,这明显有利于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院。但门槛的设置存在模糊地区:什么叫做“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这里面有没有寻租空间?营利性机构到底有没有机会拿到医保资质?是需要医保认可吗?

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2)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4)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5)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6)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

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7)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8)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点 评:整体看,申请材料越复杂,审查和审批的味道越浓。除了证明医疗机构的合法性材料外,其余材料都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足够实力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问题来了,评价标准是什么呢?谁都不知道。

申请流程:临时公布申请时间。办事流程:申请→初审、现场检查(3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合格后公示7日)→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结果→培训、签订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20日验收)。1年考察期过后,正式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协议有效期:不详。

点 评:申请流程不确定性太强了!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这些流程根本不知道要花多久才能完成,这些部门又是如何判定合格与否呢?神仙才知道。

总而言之,北京通过两种方式筛选医疗机构:(1)限定医疗机构性质,门槛最严,门槛设置存在模糊地带;(2)不定期开放审批时间。什么结果估计大家也能猜到——能够入围医保资质者简直是凤毛麟角。我们不妨算算,2014年北京市民营医院的数量为409家,2013年为374家,1年内北京仅增加了35家民营医院。假设北京每年民营医院增长就是这个数字,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也真是屈指可数了。一般来说,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的社会机构才能首先选择非营利性医院,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和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是典型的代表。

杭州建立了动态调整制度,对待营利性机构一视同仁

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4]373号)。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申请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服务;(3)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比如校医院、企业医院);(4)取得执业许可的军队医疗机构;(5)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

点 评:“进得去、出得来”是杭州最大的特点,建立了动态调整制度,虽然资质审查的味道还是很浓,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了——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是一视同仁的。

申请材料:(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7)提供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和无重大医疗事故的书面说明。(8)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点 评:申请材料的关键依然是证明医疗机构合法性的材料,并不需要像北京那样证明业务能力和业务量。但是,其中一些资料证明起来也挺费劲的,比如谁来提供无行政处罚的证明呢?估计医院还要上卫生部门要批文。医疗机构的平面布局图这些资料和医保部门的监管有关系吗?另外,“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一点的不确定性也非常强。

申请流程:每年3月和9月是申请期,公开透明。办事流程:发布公告→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反馈)→资格审查(60个工作日)→资格确认(公示15天)。协议有效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验证续效。

点 评:整个流程较为简约,办事效率和速度要快于北京,流程办理所花的时间透明,流程相对可控。

总体来看,杭州虽然依旧审查医疗机构的资质,但并没有区分其经营性质,而且把基层医疗机构中的诊所纳入进来,优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病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项目。机构也定期公布了申请时间,流程相对简约、可控。

深圳按3A级信用体系评价医疗机构,申请流程最为简单

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1)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2)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篇四:《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填写样表)》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 XXXXXX医院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统一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按填表说明要求如实填写后用A4纸打印,要求内容真实并与网上申请信息一致,不得涂改。

二、“申请时间”指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递交本表的时间,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

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区域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质”中填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否则填写“否”。

四、“所在区(县)”、“所在街道、乡、镇”、“所在社区”按行政区域规划要求如实填写。“开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正式对外服务时间为准。

五、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类别、代码、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执业范围、医疗服务面积、总床位数须和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内容以及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一致。

六、医疗机构等级填写时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无评审证明材料者均填写“无等级”。

七、“申请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医疗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具体事宜的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电话”填写“申请代理人”的固定电话和传真电话。

八、“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已成立或拟设立的专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其联系方式须填写负责人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九、下属分支机构申请时,申请单位处需加盖上级医疗机构的公章。 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本表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药监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指利用医疗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或治疗,经物价部门核定单项(一次)收费标准1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服务情况统计表; (五)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全体员工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目录; (八)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篇五:《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定点医院等级证明怎么办理}.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疗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最后一栏由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填写

六、医疗机构向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6、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

7、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医疗机构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9、报送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一年度业务收支及诊疗服务量情况

单位:

篇六:《医保卡证明及就医流程》

学院无卡同学看病开通无卡证明流程 未有医保卡的同学,在济南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时,住院前需开通“无卡证明”,开通电话:80698523。拨打电话时,提供:身份证号、住院名称、住院日期即可。(本电话与济南市医保定点医院联网,在线提供电子证明于所住医院)。

济南市医保经办机构及学校对大学生就医、结算流程(细则) (一)门诊就医、结算流程

普通门诊----先到校医院就医—--视病情,经校医院医生批准,办理转诊手续—--到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本市或异地)就医—--持门诊病历、校医院发票(校外医院门诊发票)及学生证、身份证、医保卡(未领到卡者除外)等,按校医院通知的时间集中报销。

急诊(未住院者)--—到校医院或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本市或异地)就医—--持门诊病历、校医院发票(校外医院门诊发票)及学生证、身份证、医保卡(未领到卡者除外)等,按校医院通知的时间回校集中报销。

意外伤害门诊(未住院者)--—到校医院或校外医保定点医院(本市或异地)就医—--持以下材料:学生证复印件(仅复印有学号、身份证号的一页,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一式两份);门诊病历(加盖急诊章,原件、复印件);费用清单(如没有,需手写并医院加盖收费专用章);原始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学院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学生身份、受何意外伤害及时间,辅导员及学院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交所在校区校医院具体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附:济南市医保办对门急诊意外伤害就医的有关规定:大学生因意外伤害需门诊急诊治疗的,可就近就医,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因病需在济南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者(含急诊、意外伤害门诊转住院者)----先到校医院就医,视病情,经校医院医生批准,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意外伤害门诊除外)—--到济南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医院开具住院票----拨打济南市医保办电话80698523,电话开通无卡证明(注意:不电话开通无卡证明者,济南市医保办不予报销),然后办理住院手续(已有医保卡的同学,可持卡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备齐以下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出院记录;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复印件;有效费用清单;学生证复印件(仅复印有学号、身份证号的一页);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学院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学生身份、患何病住院、时间及住院医疗机构名称,辅导员及学院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校医院转诊证明(急诊除外),送交所在校区校医院具体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因病需在异地(非济南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者(含急诊转住院者)----先到校医院就医,视病情,经校医院医生批准,办理转诊手续(急诊除外)—--到异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就诊医院开具住院票----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备齐以下材料: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式两份);医嘱单复印件(一式两份);出院记录;有效费用单据原件、复印件;有效费用清单;医院等级证明(所住医院为一级或二级医疗机构时须出具,未出具医院等级证明者,济南市医保办将一律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学生证复印件(仅复印有学号、身份证号的一页,一式两份));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一式两份);学院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学生身份、患何病住院、时间及住院医疗机构名称,辅导员及学院有关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校医院转诊证明(急诊除外),送交所在校区校医院具体经办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三)关于住院就医、结算,济南市医保办相关规定:

1、普通住院

(1)押金收取: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负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2)出院结算:大学生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目录外部分、统筹支付范围内按比例分担部分、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及《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费用清单》、《济南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参保人住院费用结算单》。

2、急诊住院

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其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不需收治住院的,按门诊对待。{定点医院等级证明怎么办理}.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急症非定点住院

危重病人紧急抢救,可以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自住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病情允许后,应当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或者经查实不属危重病人的,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大学生于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及休学期间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将现金报销材料交至学校经办部门,由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四)医疗费用现金报销流程

现金报销的范围:异地转诊转院、本地急症非定点住院、门诊急诊死亡、门急诊意外伤害、门诊规定病种异地医疗费用、住院现金报销及寒暑假(实习、法定节假日及休学)期间异地医疗费用。

医疗终结后,大学生应将有关资料备齐(详见本问答的有关章节),交学校校医院具体经办人员,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误后收取材料。然后送交济南市医保经办机构、商业医保公司审核结算。

篇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填写样表)》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请单位 XXXXXX医院

申请时间年月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统一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按填表说明要求如实填写后用A4纸打印,要求内容真实并与网上申请信息一致,不得涂改。

二、“申请时间”指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递交本表的时间,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

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区域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性质”中填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否则填写“否”。

四、“所在区(县)”、“所在街道、乡、镇”、“所在社区”按行政区域规划要求如实填写。“开业时间”以医疗机构正式对外服务时间为准。

五、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类别、代码、所有制形式、法定代表人、执业范围、医疗服务面积、总床位数须和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内容以及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一致。{定点医院等级证明怎么办理}.

六、医疗机构等级填写时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无评审证明材料者均填写“无等级”。

七、“申请代理人”指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医疗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具体事宜的人。“联系电话”和“传真电话”填写“申请代理人”的固定电话和传真电话。

八、“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已成立或拟设立的专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其联系方式须填写负责人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九、下属分支机构申请时,申请单位处需加盖上级医疗机构的公章。

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本表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药监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指利用医疗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或治疗,经物价部门核定单项(一次)收费标准1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医疗服务情况统计表;

(五)符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机构全体员工花名册,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目录;

(八)房屋产权、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机构名称

XXXXXX医院

医疗机构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XXX路XX号{定点医院等级证明怎么办理}.

劳动保障证号

XXXXXXXX

邮政编码

2100XX

社区卫生服务

机构性质

是或否

所在区 (县)

鼓楼区

所在街道

XXX街道

所在社区

XXX社区

医疗机构类别

综合医院

所有制形式

股份制

医疗机构等级

无等级

总床位数

医疗服务面积

1200平方米

开业时间

2010年8月1日

申请代理人

张三

法人代表

李四

联系电话

XXXXXXXX

传真电话

XXXXXXXX

24小时服务

夜间急诊□夜间值班□无√

医疗机构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

组织机构代码

XXXXXXXX—X

单位开户银行

XXXX银行XXXX支行

银行账号

XXXXXXXXXXXXXXXXXXX{定点医院等级证明怎么办理}.

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

名称

XXXXXX医院

负责人

张三

联系方式

XXXXXXXX,

人员构成

总人数

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医生

15 2 5 8 护士 20 1 3 16

医技人员 5 — 2 3

其他人员 4 — 1 3

篇八:《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住院、特殊门诊和一般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院,可申请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四)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作为独立的主体申请定点资格。

对少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科营利性医疗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可采取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指定医疗服务。

第五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度健全;

(五)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的医院(包括专科医院)

(六) 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及计算机系统。

第六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三)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四)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门诊诊疗人次、人均次医药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出院者人均住院医疗费及日均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人员编制、定编床位数和实际开设床位数、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配置情况、专科技术特色等);

(五)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等级证书);

(六)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治疗科室负责人名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册、技术职称、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院,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医疗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定点医院等级证明怎么办理}.

批意见。审查合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医院。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医院,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中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被确认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并按要求进行药品及收费项目的对照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医保软件的对照和调整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第十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六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五条、第 七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医疗机构继续作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医疗机构,自动丧失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合并、分立或机构性质、执业地点、医疗服务范围等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时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连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连;服务器IP地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医院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有权立即切断该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网络连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定期自查和考核。

(二)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管理,不得转让或损坏;设立医保专用窗口;对优质服务便民措施、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进行公示,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三)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账,并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

(四)根据统筹地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就医的参保人员。

(六)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病历、医疗保险证及医疗保险卡(IC卡)(以下统称“证、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门诊病历上的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用药等医疗行为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专用病历上签字。

(七)严格遵守药品处方限量管理的规定,定点医院不得限制患者持医保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八)在收治住院病人时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并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进行治疗。住院期间的所有医药费用必须进入住院费用累计,持卡结付,不得挂名住院、分解住院。

(九)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或自费诊疗服务项目时,非紧急情况下应事先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医院方应主动为住院病人提供每日医疗费用的明细清单。

(十)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效期警示制度,对药品进销存及效期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职工的用药安全。

(十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药品和医疗收费的政策和价格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实行医保处方权备案制度,对医保处方实行跟踪监控。对定点医院医师多次严重违反医疗保险及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大处方、超量配药、冒名配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暂停该医师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取消医保处方权,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被取消医保处方权的医生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行医保处方权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依照协议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日常监控工

作,按时足额与定点医院结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费用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返现金、礼券、购物卡及商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卫生、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被查实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一)处方超出《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医保药品库、收费库对照管理混乱的;

(三)以定点医疗机构名义进行商业及性病广告宣传的;

(四)药房或药库内发现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

(五)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地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行为;

(六)虽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病人不住院接受治疗的挂床住院行为;

(七)未严格掌握住院指征,将可在门诊治疗或门诊观察治疗的病人收治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的行为;

(八)挂参保人员姓名、虚假伪造住院医学文书的虚假住院行为;

(九)患者或医院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住院治疗的冒名住院行为;

(十)采取虚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诱导住院行为;

(十一)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拒收可在本院住院治疗病人的推诿病人行为;

(十二)私自将医保专用线路接驳未经允许的计算机等相关设备;

(十三)将科(诊)室出租、并为承租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IC划卡服务的,将科室承包,并将仪器检查、化验等开单提成、处方回扣、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收入直接挂钩;

(十四)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串换收费的行为;

(十五)当年被卫生、物价、药监等相关行政部门处罚超过两次的;

篇九:《生育定点医院申报表范本》

2、报销时,表上异地医院等级须由选定医院加盖医院公章。 3、自本表审批之日起,参保人在选定医院发生的产检、分娩费用方可按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领证(表)人: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须知

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处于参保状态、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