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1-11-03 11:11:53 200字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一)

XX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中组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8‟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一XX单位(以下简称XX单位)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使XX单位退休职工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程序、有效,充分保证XX单位离退休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XX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请XX单位下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退休职工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应继续受到全院同志的关心、尊敬。关心照顾好退休职工,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也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要从全院上下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要切实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好退休职工,使他们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条 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坚持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工作的要求,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发挥退休人员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在XX单位又好又快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 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离退休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退休人员的生活;要坚持把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退休人员在航天事业发展和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要坚持以让党放心、广大退休职工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要坚持在XX单位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合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领导组织工作

第四条 XX单位党委会负责全院退休职工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五条 XX单位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XX单位退休职工指导、协调、督促以及领导小组会议的召开。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XX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指导、协调全院的退休工作,保证

上级和我院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待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指导、督促XX单位下属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退休工作,提高退休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退休工作和老同志反映的重要问题,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的退休工作。定期召开退休老同志全体或代表的座谈会,传达党和政府关于退休职工的政策和规定,通报学校情况,征求老同志对XX单位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XX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研究、部署、协调、检查全院退休职工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XX单位下属各单位人事部门在XX单位人力资源部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XX单位有关退休职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退休职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解决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协调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休职工工作。

(二)建立建全本单位退休人员信息库。对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住宿、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录入计算机管理。

(三)组织退休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座谈会、报告会、情况通报会、阅读文件等各项政治活动;引导退休职工在创建和谐社会的各项活动中发挥作用。

(四)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集团公司、XX单位的相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落实,确保各类费用按时足额发放。负责各类补贴、纪念品的领取、购买和发放。

(五)组织退休职工开展各种适合退休职工特点的、有益于健康和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

(六)组织探望、走访等慰问活动,关心退休职工生活,对生活困难的退休职工向有关部门协调,申请办理困难补助等有关事项。

(七)完成体检、医疗报销等相关工作。

(八)协助退休职工家庭做好退休职工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涉及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XX单位下属各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凡与退休职工有关的,应事先听取和征求退休职工的意见,出台后应及时想退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二)各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对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及时解决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上的困难。

(三)各单位退休职工反映和要求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业务归口有关部门处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反馈。

(四)遇重大节日,协助人事部门开展对本单位退休职工的慰问工作。

第九条 建立和实行退休职工工作领导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党政领导亲自抓,要把离退休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确定离退休工作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具体抓。党组织、人事、 后勤等相关部门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责任,共同做好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退休职工工作。要认真贯彻、及时传达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属地和我院的有关规定,保障退休职工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XX单位下属各单位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主要领导要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本单位的情况,沟通思想,密切感情,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XX单位下属各单位在改革过程中出台的改革办法和意见,凡与离退休干部有关的事项,应由领导事先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出台后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XX单位下属各单位每年要对退休职工工作进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二)

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老年员工生活,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终,保持员工队伍的年轻化和精干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如需要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办理和纳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则按当地政府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章 退休、退职标准

第三条 申请退休。

1. 在本公司工作满10年,年满60岁男职员,55岁男工人,或年满55岁女职员,50岁女工人;

2. 在本公司工作满20年者;

3. 在本公司工作满10年,年满50岁男员工或年满45岁女员工,由医院出具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条 强制退休

1. 年满60岁者;

2. 因工致残,由医院出具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条 延缓退休。

1. 对满足退休条件的员工,如系高级专家、有特殊专长者,身体状况良好,岗位急需可申请留用;

2. 留用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退职。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

第七条 对病残员工退休、退职,需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司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 退休、退职金标准

第八条 退休金支付标准。按当地政府社会统筹的养老金方案每月发放。

第九条 企业可根据其经济效益好坏,另外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

第十条 企业可一次性发给员工退职费。

退职员工的退职费以其退职前 个月(如6~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和工龄计算。

1. 本公司工龄1年以上,每满1年发1个月实得工资;

2. 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1.5个月实得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每3年社会工龄折抵1年本公司工龄。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退休员工不享受在职员工年末双月薪待遇。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实行养老补助费制度,从公司员工每月工资、福利提取存储。当员工退休时,一次性发放给退休员工。

第十四条 员工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当发放物价上涨补贴。

第十五条 退休员工仍享受在职员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休员工仍享受公司节假日补贴。遇有公司庆典及联欢活动应邀请其参加。

第五章 员工死亡

第十七条 退休员工死亡时,公司应及时上门凭吊,帮助安排后事。

第十八条 公司发放有关补助:

1. 丧葬费相当于2个月退休费。

2. 直属亲属救济费相当于3个月退休费。

3. 直属亲属抚恤金:

(1) 供养1人,相当于4个月退休费;

(2) 供养2人,相当于6个月退休费;

(3) 供养3人,相当于8个月退休费。

领取抚恤金后,不再发给救济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三)

XX集团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模式,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退休人员管理,坚持企业管理与社会服务相结合,逐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进程;在加强内部管理基础上,搭建企业与社会的沟通桥梁,确保管理和服务到位,保证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全资、控股分、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模式和机构

第四条 集团本着兼顾历史,立足实际的原则,将采取集中委托与适度分散相结合的模式对退休人员进行管理。集团退休人员的集中委托管理机构为实业公司退休人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分散管理的机构为各单位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 根据集团实际,将退休人员按照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老人”:xx年xx月xx日xx集团成立之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二类—“中人”:xx年xx月xx日至xx年底xx集团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类—“新人”:xx年xx月xx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六条 中心作为集团离退休人员的集中委托管理机构,在接受委托基础上,具体负责以下退休人员的委托管理工作:

1、 受xx集团委托,管理:xx集团机关的“中人”、“新人”;进入上市企业的“老人”、“中人”;原xx集团已实行集中管理的除进入上市企业外的其他“老人”;原xx集团集中管理的“老人”;xx集团直属分公司、项目部的“老人”、“中人”,境外企业的“新人”。

2、 受集团所属企业委托,管理:目前已由中心集中管理的包括进入上市企业的“新人”以及未进入上市企业的“中人”、“新人”。

3、 委托管理本着谁委托谁付担退休人员费用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趸缴的方式结算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协议,如委托单位不愿继续委托,可于一个管理周期(一年)末提出解除委托关系,委托关系彻底解除前应结清相关费用。

第七条 除以上退休人员外,其他退休人员的管理原则上采

取所在单位自行分散管理模式,股份公司和实业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分别研究并各自搭建相应的管理框架。集团公司将根据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逐步推进以及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整合工作的进展情况,从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模式将以通知形式下发。

第八条 集团新的退休人员管理模式实施后,退休人员的档案应根据新的管理模式进行相应调整;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向社区进行转移。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指导等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搭建集团退休人员管理体系,制订退休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监督中心及其他承担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国家有关退休人员工作方针、政策;

三、指导中心及其他管理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汇总上报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的各种报表;

五、按照规定审核退休人员各项费用开支,定期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委托管理的费用结算;

六、为集团公司机关管理的符合退休条件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 中心作为退休人员的委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单位、不同层级的退休人员实施统一管理,涉及的具体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中心对退休人员实施管理的相关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退休人员的组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休人员各类补贴、费用的统一发放;

四、负责办理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费用报销;

五、按照不同委托人以及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为退休人员建立台帐,进行分帐式管理。

实业公司应根据职责划分,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作为委托人,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向中心提供委托管理的退休人员明晰、待遇标准等详细资料;

二、负责委托管理的退休人员相关费用开支的认定及费用支付(具体支付形式根据中心要求确定);

三、负责与中心沟通,并根据需要协助中心做好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分散管理的企业对退休人员管理应承担以

下工作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及集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的具体政策;

二、负责所辖员工退休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负责所辖退休人员的组织、日常管理以及相关费用发放、报销等工作。

第十三条 随着退休人员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社会对退休人员服务职能的加强,各类退休人员的管理将逐步由企业向社会转移。员工服务中心及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应根据形势发展,互相协作积极推进,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共同建立和维护xx集团退休人员管理系统,管理退休人员的信息和基础资料,信息和基础资料最终汇总至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机构须及时向所辖退休人员传达本市有关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及xx集团的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管理政策的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根据退休员工实际情况,开展有利于退休人员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如读书学习、健康体检、节日慰问等。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四)

职工(离)退休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公司职工(离)退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退休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应办理退休:

1、管理岗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2、操作岗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新产业公司人事部门核准,给予提前办理退休:

1、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因伤(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劳动工作累计年限达以下要求:从事高空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简况工作累计满8年。

4、特殊工作提前退休的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