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

时间:2021-11-03 09:13:28 200字

第一篇 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2016投靠配偶落户申请书》

本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二、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的书面报告;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三)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四)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五)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四、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夫妻投靠落户取消限制

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只要是夫妻,就可无条件相互投靠落户,集体户地址还可单立家庭户,领独立户口本;子女只要未婚,都可办理投靠父母落户……昨日上午,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关于进一步放宽直系亲属户口登记迁移条件的通知》已出台并印发,多项户籍政策改革更加方便百姓。

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副总队长吴福顺表示,相关户籍新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公安厅的福建公安网站将公告相关内容。各地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对于政策中涉及要求合法固定住所,吴福顺称,所谓合法固定住所,全国无统一说法。我省掌握的尺度是,只要有自购房,或者廉租房、自建房、单位提供的住房等,都算是有合法固定住所。

旧规定:福州等城市的籍政策中,对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的,有夫妻结婚登记须满3年等规定。

新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对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取消年龄、婚龄、职业、固定住所、户口类别等限制,一律准予办理户口相互投靠迁移落户。

解读:对夫妻投靠落户,实行人性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如果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还可在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但对非直接用工机构、单位集体户,即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的集体户,由于其落户人员属过渡性落户,目前暂不予办理。

第二篇 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2016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

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凡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二、凡申请夫妻投靠入户的,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经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请配偶来市入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书的书面报告;

(二)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计生证);

(三)申请来市入户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

(四)属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级医院诊断结果证明,属重残的需出具市一级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五)属特困户的需提供街镇政府出具的调查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

四、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入户人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配偶的户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范例一

本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范例二

***派出所:

本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现户籍所在地),(农业/非农业户口)。本人于 年 月 日与(配偶姓名)结婚,现一起在南宁市 路 号(某小区) 栋 单位 号内居住。根据我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本人配偶的条件已符合夫妻投靠入户的条件。为方便我们夫妻俩在南宁的居住和生活,本人申请,将本人配偶(姓名)的户口从现户籍所在地迁入本市。

配偶的基本情况如下:配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现户籍情况),(农业/非农业户口),(如是非农业户口,须说明目前是处于待业状态还是在职状态)(职业情况)。

特此报告。

申请人:(手写签名)

时 间:

注:准备材料时请统一用A4纸

材料用钢笔签名

第三篇 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2014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书》

第1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书范文

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XXX年XXX月XXX日

第2

本人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配偶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请人:XXXXXX年XXX月XXX日

第3

人XXX,性别:男,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配偶XXX,性别:女,文化程度: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非农业户口。

XXX年XXX月XXX日与配偶XXX在本市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无子女。由于本人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离配偶居住户口所在地XXX省XXX市相隔较远,加之配偶于XXX年XXX应招在XXX市XXX单位工作,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本人申请夫妻投靠,把配偶XXX的户口从异地迁入户本市XXX,希望有关领导给予批准。谢谢!

申请人:XXX

第4

本人是x系的姓名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户籍XXXX,于X年X月X日与配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XXXX:户籍XXXX,登记结婚,均属初婚(注明双方婚姻状况)。于X年X月X日政策内生育一个小孩性别姓名,共生育X(大写)个小孩。已落实了XX节育措施,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现居住在XX。为方便XXXX,根据东莞市现行的户籍管理有关政策,本人申请,将XXXX的户口迁入(或写出生入户)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学院路251号东莞理工学院集体户。

特此申请。

申请人:(姓名手写)

(日期手写)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第5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本人***(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址为:********************,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与***先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户口所在地址为:*****************************)于年9月5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婚后于年1月24日生育一子(属于政策内生育,准生证号码:*****************)名字****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址:********************),儿子*****目前随丈夫****定居广州,居住地址为*************,属于自购物业。为了方便照顾孩子,本人已经于年9月调到*****************,现我夫妻双方工作稳定。由于我夫妻双方自结婚至今时间已将近8年,一直遵守我国相关户籍管理及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现本人为了家庭的和谐和稳定,恳请贵局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同意本人投靠丈夫入户广州,将本人户口迁至*********************************。

特此申请,恳请贵局给予办理为盼,谢谢!

申请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第四篇 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2.户籍投靠申请书》

申 请

本人李祎琳,男,1987年10月19日生人,户口地:天津市塘沽区福州道南益名士华庭18-401室。于2007年由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考入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11年毕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2011年毕业后到天津市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务合同。合同起止时间为:2011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本人已于2011年12月21日落户于滨海新区公安局新北派出所工农村河北路59号,于2014年12月19日转到天津市塘沽区福州道延长线南益名士华庭18-401室本人住房。我于2013年7月与吉林省镇赉县镇赉镇一街十四委二组柴丹(女,1987年8月29日生人,非农户口)结婚。属初婚,婚后于2014年8月15日生1女孩,取名李昀奕,李昀奕户口已于2014年在津随父落户。我爱人自结婚后一直在津居住,申请将我爱人柴丹户口迁入本市。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

申请人:李祎琳 2015年4月13日

第五篇 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

序的规定(修订稿)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一份、知情人一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本人无《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结婚证》的,同时提供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父母《户口簿》(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派出所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二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7、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父母在国外,出生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中国护照》、父母《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9、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

10、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

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2、婚生婴儿出生申报户口时,姓名登记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氏。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出具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3、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办理手续:凭福利院申请报告、花名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福利院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4、父母失踪、死亡、服刑的,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父母失踪、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判决书和在押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者四人以上,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监护人、邻居各二份以上,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5、随养父母申报出生的,办理手续:凭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6、被抚养弃婴(系2008年9月5日之前捡拾)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办理手续:凭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人,并制作笔录四份以上,其中监护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以上、邻居二份,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注:①凡父母户口在省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办理前应查询省级库或派综系统。

②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字申明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

③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二、注销户口

1、死亡注销

(1)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

①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

②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

③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③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④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

⑤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⑥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

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公民(包括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户口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盖“注销”章,并缴销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注:①死亡公民属单独立户的,还应缴销其《居民户口簿》。

②对死亡公民户口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先由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予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

2、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出国注销户口

(1)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通知书》或港澳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公民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证件(须翻译公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

4、内部注销户口

(1)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

(2)公民死亡、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应征入伍,本人或直系亲属不办理户口注销的,经警务区民警动员无效情况下,凭村居委会证明、出国依据、区、县(市)级以上武装部证明,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注销户口。

三、市、县(市)外迁入

市外迁入人员,凡年满16周岁以上者,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二张。

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凭:本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境外、海外归国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出入境

管理部门批准的定居通知书;海外归国人员凭《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7、经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批准的市外迁入人员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发的《福州市内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转业、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凭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9、成立集体户的条件及程序

(1)单位成立集体户(员工20人以上可成立),需提供企业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生产经营场所(含营业用房)租赁合同(签定三年以上),企业法人签名的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本单位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部门、人员名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2)人才派遣单位设立集体户条件:

①人才派遣单位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从事毕业生就业手续代理业务; ②人才派遣单位所在地属于市辖区行政区域范围;

③人才派遣单位必须是属于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系统所属的机构;

④人才派遣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

⑤人才派遣单位配备专职协管人员负责集体户口管理。

(3)人才中介机构设立集体户的条件:根据福建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厅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集体户口、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

人才派遣单位和人才中介机构,须提供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相应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窗口组长或户籍内勤民警审核后,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核,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科审批后,报省公安厅备案,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凭市局批准通知书申办设立集体户。

四、市内、县(市)户口移入

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1、住房搬迁,凭《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2、持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搬迁,办理手续:凭本人申请报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并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一张盖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专用章的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申请登记表,购房发票、《户口簿》等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是否已入住,鼓楼、台江、仓山、晋安、上街分局报各分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核,由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人口信息管理科科长审批。各县(市)区报本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经办、分管领导审批。

3、夫妻投靠,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4、投靠直系亲属,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民警调查证明、双方《户口簿》、《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5、分居立户,家庭成员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户内因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居立户,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或政府廉租房的租赁凭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有效住房证明指:①属本人产权的房子,但未办理产权证(附《产权交易鉴证合同》);②单位产权的由单位出具分配住房证明;③拆迁安置持协议书或排房通知书;④产权备案证明原件;⑤祖房。有效住房证明均须警务区民警调查确系入住。

五、市、县(市)户口迁出

1、干部、工人调动、离退休、居民婚嫁、投亲、购房等户口迁出省外,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原籍地《户口簿》。

2、省外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因退学、肄业、结业、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凭学校教务处退学批文、《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学校证明、集体《户口簿》。

4、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集体办理凭学校花名册、集体《户口簿》,个人办理凭《毕业证》、《报到证》、集体《户口簿》活页。省内除应届毕业生须开具《户口迁移证》外,其它一律实行网上直通车迁移。

以上均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六、户口项目更正更改

1、姓名变更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要求更改为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的需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的权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②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养父母《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簿》、《收养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国外《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父或母《户口簿》、《护照》,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④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变更姓氏的:离婚的,凭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再婚的,凭再婚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⑤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而变更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①学龄前儿童需要变更名字的:需提供父母申请报告,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②在同一单位(包括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单位证明、学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同名字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父母《结婚证》、《户口簿》,未成年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已成年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③18周岁以上更改名字,凭本人申请报告、一贯学历证明或单位一贯人事档案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④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凭养父母申请报告、《结婚证》(单身公民无须提供)、《户口簿》、《收养证》及学校证明(学龄前不需要提供),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所长审批。

⑤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凭本人申请报告、《户口簿》、《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科长或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⑥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县(市)、区以上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⑦因不规范简化字等其他特殊原因的:凭本人申请报告、《结婚证》或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材料,由派出所户籍

第六篇 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福州降低城区落户门槛 出台5项户籍管理新政》

福州降低城区落户门槛 出台5项户籍

管理新政

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5项户籍管理新政,放宽外来务工人员、专业技术人才落户城区的条件。

根据新政策,对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可将户口迁入五城区居住地。

福州还将逐步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据悉,福州分类明确城镇落户政策,五城区指: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县二市指:闽侯、连江、罗源、闽清、永泰、福清、长乐。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

合法稳定住所如何认定?

五城区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

五县二市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

凭《居住证》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该《通知》指出,相关部门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要采取措施,为他们在暂住地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改革暂住证制度,将逐步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暂住人口凭《居住证》在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平等权益。

《通知》指出,相关部门要督促监护人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另外,现阶段农民在城镇落户后,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流转。

户籍管理新措施

1 在五县二市城区以外的建制镇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开展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小城镇落户政策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

2 在五县二市城区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2年并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2年,或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1年(含依法免税的时间)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3 在本市五城区居住,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5年,年龄40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已办理社保手续,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4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被评为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县级及以上劳模待遇)、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居住且被评为福州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我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5 在五县二市居住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在五城区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反福州市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计划生育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第七篇 2017年福州投靠配偶落户申请《福州市户口迁移管理政策又刷新》

福州市户口迁移管理政策又刷新,3月1日福州市政府发布并实行的《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对福州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

据了解,户口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有九项:

1.已在榕就业或有意向来榕就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留学生,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落户手续,其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指18岁以下,含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高中在校学生)可以随迁;

2.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35周岁以下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在榕落户;

3.自2001年11月23日起,凡在福州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已实际入住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

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4.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民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该城镇住房所在地;

5.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经营骨干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5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加1个常住户口;

6.年上交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在职员工申请办理1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5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加1个常住户口;

7.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妇(婚龄满三年)互相投靠,户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须投靠子女的,户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8.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知青,申请回榕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含该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9.就读于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

单位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符合上列第5、6、8项准入条件的人员和第2项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申请落户福州市区,还须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公安机关凭各项职能部门核发的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福州市政府统一印制,不受额度限制。

同时福州还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另外,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该《意见》出台后,此前有关户口迁移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与该《意见》不一致的,依照该《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