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时间:2021-11-02 16:32:18 100字

篇一:《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协 会 简 介

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位于东平县大羊镇,其供水水源是二十里铺引湖灌区, 年 月 日在东平县民政局登记注册。该协会管理一条斗渠、4条农渠组成,其中西王村境内斗渠长3434m,魏雪村境内斗渠长1397m,二个行政村,受益灌溉面积5469亩,其中农田面积4100亩,经济林1369亩。协会会员数560名,人口2922人,其中女会员160名。协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3名,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各用水户自己参与用水管理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末级渠系民办、民营、民受益的载体,是实现灌渠规范化经营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主要功能:积极争取灌渠末级渠系及配套工程项目并负责实施;组织协会会员对灌区水利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负责灌区内防汛抢险;协调供水关系,为会员输水配水;培训会员水利知识,引导会员科学用水,节水灌溉;负责灌渠灌区范围内农民用水户的水费收缴。

东平县大羊镇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确定为西王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灌区农民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灌区新型的供用水关系,努力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稳产、高产和水利工程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东平县水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东平县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东平县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东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立在东平县大羊镇西王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⑴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委托统一调度灌区内管、用水; 统一灌区内水费征收 ;

(2)解决会员水事纠纷;

(3)筹集水利资金,合理调配劳力,确保工程畅通;

第三章 会员及协会组成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入会程序 具备下列条件

⑴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⑵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会员入会的程序

⑴用水户提出申请;

⑵筹委会审查通过;

⑶筹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⑴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⑶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⑷本协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⑴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⑵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⑶在代表的领导下,保护、维修本协会范围内的水利设施; ⑷向本用水组代表反映用水中存在的问题;

⑸按时交纳水费;

⑹本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由若干个用水组组成。各用水组通过本组内的所有会员参加的用水组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各用水组的全体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在代表中产生三名作为本协会的理事会成员,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选举和罢免执委;

⑶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作出本协会内相关的处罚决定;

⑸决定终止事宜;

⑹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用水组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如果本组内有1/2以上的代表建议,可以召开用水组特别会议;如果本协会有1/2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⑷通过与供水单位、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制定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计划、用工计划、集资办水利的计划以及其它工作计划,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批;

⑸组织、指导会员代表管理本协会范围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以及灌溉工程设施;

⑹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⑺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⑻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员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⑵在本协会内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⑶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⑸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的;

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须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⑵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⑶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篇二:《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由用水户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灌排自助服务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用水户提供优质灌溉服务,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节水高效、会员增收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榆中县的乡(镇)政府、榆中县水利局和榆中县三角城电力提灌工程水利管理处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榆中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二)负责向用水户供水并按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的水价收取水费。

(三)代用水户向榆中县三角城电力提灌工程水利管理处缴纳水费。

(四)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辖区内的用户,凡持有工程核发《用户证》者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辖区内的用水户;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1、用水户提出申请;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具有该灌区的用水权以及得到公平合理的灌溉服务的权利。

2、对协会及其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3、有向协会反映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4、有对协会成员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的权利。

5、有按用水量及时缴纳水费的义务。

6、有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7、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义务。

8、有履行田间工程及渠系工程维修的义务。

9、对要求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必须经协会同意,上报水管单位核实备案。

第四章 组长的产生及职责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用水小组组长,原则上以支渠为单位及相邻地域划片选举产生。

1、组长是协会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协会领导机构成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组长有权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可提出工程维修改造建议,参与本协会的供水管理,协调用水户之间的矛盾。

3、有向用水户按时催收水费、及时购水的义务。

4、根据会员购水量,有及时向会员供水的义务。

5、有对本组所辖范围内的渠道工程及时维修和管护的义务。

6、组长要时刻注意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利益,按协会的制度和章程行使职责。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权力机构,其职责为:

1、选举和罢免会员代表及协会领导成员;聘用或解聘其工作人员。

2、审查、通过、修改协会章程和管理制度。

3、审议协会工作计划、工程维修改造计划及费用筹集、分摊事项。

4、听取会员代表意见和建议。

5、监督协会领导机构及专管人员的工作。

6、对本协会内违犯用水制度和工程管理制度的会员给予教育和处罚。

7、经多数会员代表提议后,可随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对群众意见大,工作不力的组长及会长进行罢免和另选。

8、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可召开一至两次。

第六章 执委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三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协会领导机构称为执委会,协会的执委会由会长、委员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2、编制本协会每年每个轮次的用水计划。

3、督促协会会员按时缴纳水费,办理购水手续,向会员足额供水。

4、负责辖区内的工程维护管理,编制工程维修改造计划,并负责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5、负责组织实施代表会议的一切决议、计划,及制定落实协会的制度。

6、处理调解本协会的水事纠纷及用水矛盾。

第十四条 执委会的义务

1、在水费收缴中实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定期

向会员公布。

2、不得随意加价收费或搭车收费,不得在协会规定的管理费用以外收取其它费用,增加群众负担。

3、要维护正常的灌溉秩序,保证按轮次顺序供水,向会员提供公正、公平、合理的灌溉服务,不能优亲厚友,以权谋私。

4、日常供水中要做好农户用水记录,严格按水管单位的配水通知单向会员配水,不能小水大计,克扣群众。

5、对所辖工程及水管单位划分的管理渠段要勤检查、勤维护,保证工程资产不损坏、不流失。日常维护需人工及费用要按各用户面积合理分摊,不能借工程维修之名谋取私利。

6、要搞好与水管单位的工作衔接,按期提供用水计划,搞好收费、购水、供水及渠道维护,提高水利用率,并对支渠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和行为进行监督、反映。

7、要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相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做到账物相符,收支明了。

8、要搞好与乡、村、政府的关系,自觉接受监督,根据市场经济引导辖区群众做好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计划,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篇三:《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

一 团体名称 : 用水者协会

二 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通过所有用水户民主协商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饮水工程管理的用水管理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施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三 本协会的宗旨:以全心全意为饮水工程服务,管好工程,提高用水效率,节约高效为宗旨。

四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县水务局和头寨子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按时业务工作。

五 本协会业务范围

1、 全面负责工程的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 负责向用水户收缴水费。

3、 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节约用水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咨询业务。

4、 有权对破坏工程或不服从管理的当事人按照协会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和惩罚。

工程水费征收及管理办法

为使工程连续、有效、正常运行,确保协会更好地管理工程,使之发挥更大的效益,经用水户大会讨论通过,用水户按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缴纳水费。

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正常灌溉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单价按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水价执行。

其二条 超计划灌溉水费征收。以用水组为单位,凡是用水量超过计划分配指标的,按政府规定的加价标准收超计划灌溉水费(无此项规定的,协会不得擅自执行水价标准)。

第三条 水费征收实行开灌前预交,全年灌溉结束后结算的办法。

第四条 各用水组在开灌前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计划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按规定程序向用水户收取预交水费,并上交供水单位。

第五条 各用水组在全年灌溉结束后根据协会的规定,按实际用水量和水价标准向用水户结清全年灌溉水费,并由协会开具正式收据或发票。

第六条 对于水费收取率低于规定额的用水组,长期拖欠水费或拒交水费的用水户,按本协会奖惩制度,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停止供水、暂缓供水、征收滞纳金等措施水费的上缴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协会收取的水费按财务管理制度建帐,并妥

善保管,不得挪用。

第八条 水费上缴。收取的水费除按规定作为协会管理费外,根据供水单位实际供水量和政府部门和政府核定的供水单位的水价格,按供水合同规定每轮期向供水单位交清水费。

第九条 经政府核准进入协会供水成本中的协会管理费等,在征收水时一并收取,由协会保管使用,其开支范围须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通过。

第十条 泵房及用水产生的电费由用水大户按照灌溉亩数承担,协会负责管理协调。

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财务管理,明确职责,厉行节约,减少失误,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经费收入管理

1、按照我国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协会设独立的账户和账号,指定专业会计、出纳,对协会往来资金进行管理。

2、收入资金必须来源清楚,公开透明,经办人必须附必要的凭证、证明。不得将协会的经费转移、转存或挪着他用。

第二条 经费支出管理

1、所有支出票据均要有经办人和会长签字,方可以报销。否则视为无凭证支出。

2、往来资金转移、支付,需由经办人提供会长签字确认的凭证后,出纳方可办理。

3、协会经费不得借给个人使用,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挪着他用。

第三条 协会经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使用公开,管理公正,报销合理。

用水工程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本用水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保障农民用水,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 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第三条 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第四条 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第五条 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第六条 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第七条 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 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第九条 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

篇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和制度》

碧流河乡农民用户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奇台县碧流河乡农民用水户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碧流河乡全体用水户通过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从事农业供水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地方性、非利益性的互助合作用水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实行工程自我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核算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用水户为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提供有效的农业供水服务,促进农业稳产高产和节水高效。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碧流河乡人民政府和奇台县水利局及碧流河水管站的具体指导和帮助,接受奇台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碧流河乡政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1、全面负责协会辖区内灌溉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和供水调度。

2、负责供水到户工作,向用水户供水并公开水费、水价、用水方量。

3、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以斗渠渠系水文边界为基础组建,在此范围内的受益农户户主经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协会成立时申请入会的农户,今后在申请入会时,必须按规定补交前段工程部分建设和管理费。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渠系范围内用水户;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用水户提出申请;

2、协会执行委员会或筹委会审查通过;

3、协会执行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用水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3、向协会反映意见与要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用水量交纳水费;

2、执行协会各项决议,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3、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报

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执行委员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汇报工作;

2、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聘用协会工作人员;

4、制定与执行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用水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等。

5、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工程维护,财务收支计划及其他工作计划,提交委员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

6、全面负责本协会管理范围的灌溉管理工作,并承担资产的保值责任。

7、负责协调本协会内外部关系。

8、负责调解和处理灌溉中的水事纠纷。

9、任免用水组代表及首席代表;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执委会成员必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社会经验及组织领导能力,具备一定的农业灌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热爱灌溉事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勤奋敬业,群众威信高,全心全意为用水者服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成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优秀人员可适当放宽)。执委会成员辞职,需先提出申请,经用水者代表大会批准,在批准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如果执委会成员缺员,应及时召开用水者代表大会补选。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协会高效、有序地运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协会在乡政府农民用水者协会领导小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支持、监督、保证用水者协会按章办事,协调各方关系,调节处理用水者协会报告的水事纠纷,领导小组成员不在用水者协会领取报酬和报销费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水费。

2、政府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国家政策规定及本协会《水费收缴办法》收取水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管理的渠系及其附属建筑物工程为本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依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协会制定的《工程管理规定》予以管护。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执行委员会负责提出修改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1/2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解散意见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执委会提出的终止协议须经代表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后的活动,进行资产移交。向资产监管单位办理资产和档案移交手续,进行资产移交。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章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接受供水单位、乡下府及有关部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对工作卓有成效的会员及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对不履行章程中规定的会员义务的会员,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代表及工作人员给予处罚。处罚分为以下几种:限期恢复或改正,赔偿损失,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罚款,送司法部门处理等。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5年10月13日召开的用水者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灌溉管理制度

一、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二、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的原则。

三、每年灌溉前由用水组汇总统计各类作物种植面积。

四、每轮期灌溉前由协会根据水管站下达的配水计划,向各用水组下达各组轮期配水计划,各用水组织根据农作物种植面积或农户人口数,制定本轮期农户用水计划。

五、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先开票后放水原则,由供水单位实施。

六、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七、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大水漫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八、认真做好渠道防汛安全工作。灌溉期各用水组必须派人巡提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九、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十、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留放水,不准在渠道管理范围内种植作物或采沙取土。

十一、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奖惩制度

一、本协会辖区内的灌溉工程遭到人为破坏,均应视其情节轻重由执委会作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罚款、减少供水、停止供水等处理。

二、放水闸、节制闸等水工建筑物遭到人为损坏肇事者应在3日内修复,拒绝修复者处以500-2000元罚款,由协会收取并组织修复。

三、偷水或抢水者罚款500-1000元。另,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四、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者按偷水行为论处,每次罚款500-1000元,并按已灌溉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3元水费。

五、参与和协助偷水(抢水)事件者一律罚款500-1000元。

六、对因配水不公而造成严重损坏会员利益的代表(管水员),罚款500—2000元。

七、凡发生争、抢水事件,在用水组范围内的由用水组委员会处理,在用水组之间的由协会处理;发生打骂事件,报乡(镇)政府、村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