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

时间:2021-11-02 11:17:52 200字

第一篇 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2017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

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

本人 , 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我与 在 年 月 日结婚,现申请办理第一胎生育登记。

我承诺:我们夫妇结婚后以及结婚前均未有生育或收养行为,不存在任何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我们愿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虚假陈述,取得的登记材料即《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第一胎生育登记均自动失效;无条件退还基于此登记申领到的各项奖励、扶助、补贴、津贴、保险、诊疗费等所有待遇;并同意按使用虚假计生证明以最高幅度处罚;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承诺人: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注:1.申请人按照本样式工整誊写于空白a4纸上,签名并按手印后存档。

2.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应分别书写承诺书。

流动人口生育一孩承诺书

我们夫妻两人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谨此承诺:

丈夫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结婚时间: 年 月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 (未收养) (未送养) 身份证件号:

妻子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结婚时间: 年 月 婚姻状况:(初婚/再婚)

生育状况:(未生育) (未收养) (未送养) 身份证件号:

我们夫妻两人上述承诺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后,夫妻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愿意承担共同的责任,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自觉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所在社区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承诺人(夫): (手印) 联系电话: 承诺人(妻): (手印)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

承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发证街道计生办和发证对象各执一份

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

根据修正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一)项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二、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二)项修改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三、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生育服务证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二)项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

五、在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三)项中增加“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发放决定。”

六、将第四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监督”第(一)项第1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服务证的”。

此外,对有关条款的个别文字和生育服务证发放时间等进行了相应修改。

修改后的《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附后)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原《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承诺书

本人要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谨此承诺:

本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 籍 地: 现居住地: 工作单位: 婚姻状况: 结婚日期: 子女情况:(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其他需说明情况: 本人承诺系生育第一个子女,本承诺书内容全部属实,且无重要婚育情况遗漏。如本人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行为和后果,愿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

承诺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承诺书

我们要求申请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服务证》,谨此承诺:

夫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时间: 年 月______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领养/未捡养) 身份证件号: 户籍地: 现居地:

妻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结婚时间: 年 月 婚姻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 生育状况:(未生育/未领养/未捡养) 身份证件号: 户籍地: 现居地:

我们承诺上述情况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夫): 常住地址: 承诺人(妻): 联系电话:

日 月

第二篇 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2016申领生育津贴委托书》

申领生育津贴委托书

*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本人 ** ,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金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金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申领生育津贴委托书 [

本人 ,因不能亲自前往贵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特委托 (身份证号: ),前往贵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将生育保险待遇转入本人银行卡内:

卡号:

开户行:

此致!

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 日 期:

第三篇 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2016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复核经办流程介绍》

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1.申报登记

(1)申报登记岗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费用申报资料,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性。填写《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一式两份,经申报、接收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定点医疗机构。

(2)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查对信息系统上传的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

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供《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并发症住院费用申报单》。

申报资料包括:

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3)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将申报材料交待遇审核岗审核。

2.费用审核

(1)生育审核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认真核对社保系统内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上传信息;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标准审核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费用明细等数据信息。审核无异议的,建立对应的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帐;对审核存在疑义的,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告知稽查审计科协助实地核查。

(2)经审核准予支付的费用,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章”,同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属违规的费用,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按拒付处理。

(3)按申报单位建立相应医疗费用审核台帐,同时做好记录。审核中要求每笔医疗费用的申报汇总金额、拒付金额、结算支付金额等数据要逐一对应。

(二)个人现金医疗费用审核

对参保单位、托管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通过审查资料和查询系统内相关信息,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申报受理。对不符合现金申报条件的,应拒绝受理并告知政策规定。对不完全符合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异常等有疑问的费用,申报后提交生育专家会议确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报销规定及经办流程予以支付结算。

1.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岗对管理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就诊发票及对应清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参保缴费、医疗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及时办理。

2.费用审核。生育审核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审核帐,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提交生育专家医疗费用会审会议确定。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章,交申报登记岗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管理单位、社区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拒付处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复核

(一)生育待遇复核受理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对审核部门提交的生育费用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发现审核有误的费用,应将有关凭证资料退回待遇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超过期限;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与社保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2.查看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已支付的记录是否重叠;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特殊情况报销生育费用有无审批依据。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

3.核查《生育医疗待遇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审核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二)生育医疗费用复核

1.待遇复核岗依据《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发票和诊断证明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确认凭证材料无误。

2.待遇复核岗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20日至30日,凭《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领取《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办理财务结算业务。

(三)生育津贴待遇复核

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6]119号)的要求,每月1号到10号协助生育保险处、审核科、稽查科到街道办事处、社保分局、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个人生育保险待遇电子发放信息的准确性,发票和诊断证明上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

2.根据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提交的《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进行交接和批量复核工作,待遇复核人员依据《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缴费、单位上一年度基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

3.将《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提交基金管理科做批量发放,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单位或个人留存。

(四)资料凭证交接及内审档案管理

1.复核登记岗将《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与科室档案管理员交接。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

2.档案管理岗对档案材料进行内审,内审无疑义的整理装订后,按时移交档案管理科。

3.每月待遇复核岗与待遇审核岗核对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及发放金额,并与基金管理科对帐,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台帐》,做好当月《生育保险金支付平衡表》。

(五)支付结算基金管理科支付结算(发放)岗依据工伤、生育待遇复核科提交的《支付计划批量汇总单》或《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结算及发放。打印《交接单》或《交接汇总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将生育待遇提交做支付结算和发放处理。

第四篇 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申领生育津贴》

申领生育津贴

2015-06-11

【事项名称】

申领生育津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5]154号令);

【申请条件】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参保职工,因引流产或分娩情况休假的人员。

【办理材料】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和复印件);

3.《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7.《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

9.因特殊原因,需要携带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社保经(代)办机构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5日(工作日)

【联系电话】

请查看《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办理流程】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1、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2、4、5、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6、7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3;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4、5、7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5.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8,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办理材料9;

6. 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7、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温馨提示】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填表内容见样表。

2、申请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居中复印,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章盖印请端正盖在单位名称处,不能歪斜、模糊。

4、签名字体工整、不能歪斜、模糊。

第五篇 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生育津贴人员信息表》

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说明:

1. 在( )中划√进行选择;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2. 在分娩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分娩的,在生育类别中选难产;3.选择退休、死亡、其它产假终止原因的,应填写产假提前终止日期。

4.生育津贴次序号由社保经(代)办机构经办人员填写。

5.引流产或2016年1月1日以后分娩的申领人员填写此表,此日期前分娩的人员,请填写原登记表格。6.此表不可用于同时以引流产和分娩原因申领生育津贴。

7.包含产前15天:按分娩前实际休假天数填写,未休假填写“0”,最多不超过15天。

8.产假包含30天奖励假:按分娩后实际休假天数填写,未休假填写“0”,最多不超过30天。9.备注栏注明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10.此表一式二份,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一份。

第六篇 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生育保险委托书-范本》

委托书

龙湾社保分局

本人 娄春连 身份证号:×××,因本人不便,特委托×××。身份证号:×××,到贵单位办理生育保险有关手续。

特此委托!

委托人:

日期:×××年××月××日

第七篇 个人领取生育津贴范本《2015年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