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证金要回申请

时间:2021-11-02 11:15:29 100字

第一篇:《法院退费申请》

退费申请

济南市XXX人民法院:

因本院审理的XXX诉XXX诉前保全一案,XX申请查封我单位XX,车牌号为XX。后我单位缴纳10000元保证金,解除了对上述车辆的查封。现XX在领取XX号民事裁定书后超过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单位申请解除对保证金的冻结。因缴纳保证金收据丢失,无法正常退费,现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退回XX元保证金,并保证不再重复退费。

申请人:XX

XXXXXXX

第二篇:《保证金申请书》

要求支付保证金和办理保函等申请书

杭州XXXXXXX有限公司:

本人因 工程涉及以下事项:1、投标□;

2、施工□,需要支付或办理: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或代付款项□;

2、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请求公司予以办理,并就相关事项作如下说明和承诺:

1、本次支付或办理⑴、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或代付款项□;⑵、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金额为¥ 元。

2、如本工程需要支付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或代付款项□的,本人保证于业主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或代付款项□支付截止日前三天由 账户汇入公司或寿国先帐户中,并委托贵公司转付给业主或其代理人 。并承担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或代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被业主罚没等风险。

3、如本工程需要办理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的,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在投标或履约过程中,业主不论何种原因要求兑现保函,且公司已实际支付的,该支付金额视同为本人向公司的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保函兑现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 。

4、由于本次保函的金额已超过六十万元,本人现委托

【身份证复印件附后】为本人因此次办理事项而有可能对公司负有的债务作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限为主债权届满后二年。【如本次保函的金额未超过六十万元,则本条不生效】

5、如公司在支付保证金和办理保函后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亦愿意予以赔偿。

6、本人与公司如因本申请书所载明的事宜产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由公司所在地法院作为第一审的管辖法院。

申请人(签字):

手机号 : 担保人(签字、如有): 日期: 日期:

第三篇:《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保证金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保证金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在日常银行业务中,客户在银行缴存的保证金类型众多,比较常见的有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等。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各种保证金将越来越多。保证金账户不同于一般账户,由于银行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旦被法院冻结或扣划将不仅影响客户,也可能影响我行权益。同时,保证金冻结、扣划的司法协助执行相较于一般账户也较为复杂。在实践中,笔者认为在办理司法协助冻结、扣划各类保证金业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保证金账户可以被冻结。被冻结后,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对于各种类型的保证金,如遇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进行冻结的司法协助,银行应予以协助。

对于已经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比如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若银行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若银行已经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或有证据表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也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措施。

2、保证金账户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开证两种类型的保证金,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规定,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

不得扣划,因此如遇法院要求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银行应及时向法院出示能够证明拟扣划帐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证据材料(开户资料、保证金质押合同或书面保证金质押条款、汇票等),积极同沟通、解释,不予协助扣划。同样,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规定: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其它类型的保证金如保函保证金、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多种类型,和上述两种保证金在性质上是完全一样的,银行都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一般情况下也是不得扣划的。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其有权扣划。遇有这种情况,银行应及时与法院进行沟通,向其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向其出示有关合同等能够证明该银行保证金已被特定化的材料。若法院仍强行要求扣划该保证金的,银行在予以司法协助后,应及时通过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应该予以扣划的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法院是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因此,对于法院要求扣划此种情况下的保证金,银行应予以及时办理。比如,对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就应认为该保证金已经丧失保证功能,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银行有义务协助执行。(王新爱)

第四篇:《法院能否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帐户上的资金》

法院能否扣划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帐户上的资金?详情甲商业银行和乙公司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授信协议。 根据该协议, 甲行给予乙公司 5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 同时乙公司需在甲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乙公司每次开银行 承兑汇票前,存入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30%作为保证金。2003 年 1 月,乙公司在甲行开 立银行承兑汇票 10 张,每张金额为 500 万元,期限为 6 个月,同时乙公司在甲行开立保 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 1500 万元人民币。甲行签署了承兑协议。2003 年 5 月,法院冻结 了该保证金账户, 原因是丙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 经丙公司的申请需对乙公司的财 产进行保全。 请问: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冻结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如果乙公司败诉, 法院能否扣划该账户中的保证金?解答根据担保法基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的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 质上是属于动产置押的范畴, 在汇票出票人违约时, 承兑银行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中,甲商业银行在乙公司违反承兑协议时,对该承兑汇票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的精神,法院依法可以对乙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予以冻结,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 已经对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则法院必须解除对该笔保证金的冻结措施。当然,如果银行在 正常支付了汇票金额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外还有剩余的, 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剩余款 项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本案中,甲银行应乙公司的要求,为乙公司开立了银行承兑汇票 总额为 5000 万元, 而乙公司的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内只有 1500 万元。 如果甲银行正常 付出了超过 1500 万元的信用证款项,那么,即使在乙公司败诉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对 该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进行扣划。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 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 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 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

即解除对信用证开 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 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 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 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 过期, 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 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 即在信用证开 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 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年修正)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 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五篇:《退还保证金申请书模板》

退还保证金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单位住所: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退还保证金。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公司于XXX年X月X日向XXXXXXX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营业部”缴纳(XXXX)XXX字第XXX号保证金,共计XXX元,并于同日收到XXX人民法院开具的编号为“XXXXX”案款收据一份。(见复印件)

XXXX年X月X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续封申请,并收到了(XXXX)XXXX字第XXX号保全裁定书,冻结期限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见复印件)

XXXX年X月XX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XXXX)XXXX执字第XXXX号。

因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特向法院申请退回保证金。

退还保证金账号:XXXXXX,户名:XXX

开户行及地址:XXXXXXXXXXXX

特此申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月XX日

第六篇:《保证金帐户资金不得划扣案例》{法院保证金要回申请}.{法院保证金要回申请}.

按揭保证金帐户资金不得划扣

—— 记一起一波三折的执行异议案

2006年3月2日,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纸罚款决定书送达西安市商业银行未来支行(以下简称未来支行),以未来支行拒不履行法院对账户资金扣划决定为由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一起历时两年有余,惊动上下三级法院,简单而又复杂的执行异议纠纷案正式拉开了序幕。

此事因何而起呢?那就要从西安新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与陕西中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陕西中实臵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公司)的欠款纠纷案说起。新科公司与中实公司因欠款纠纷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纠纷经仲裁委调解结案。新科公司于2006年元月23日执仲裁调解书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日雁塔区法院立案执行。同年2月17日,雁塔区法院向未来支行发出了协助查询存款的通知,要求查询中实公司在未来支行的存款,未来支行当日在查询回执上写明“现将陕西中实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提供如下:帐号为291011580000036873帐户截止2006年2月17日账面余额为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柒角贰分(¥41333.72元),帐号为291011230000019840帐户截止2006年2月17日账面余额为人民币叁佰肆拾肆万捌仟捌佰叁拾玖元柒角叁分(¥3448839.73元),账号391011230000006346帐户截止2006年2月17日账面余额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玖仟捌佰叁拾柒元叁角柒分(¥1389837.37元)。”收到回执后,雁塔区法院立即向未来

支行下达了(2006)雁中执字第29号协助冻结存款的通知书,要求将中实公司391011230000006346账户上的存款289837.3元和

291011230000019840账户上的存款3448839.73元冻结。未来支行依据有关规定配合雁塔区法院办理了上述资金的冻结手续,与此同时,向执行法官提出了异议,并随后向雁塔区法院递交了书面的执行异议。异议中提到,雁塔区法院在未来支行冻结的两帐户其实是中实公司所开发的欣景苑项目的按揭贷款保证金帐户,欣景苑项目共计办理按揭贷款234户,总按揭金额6706万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已提前归还36户,还款总额852万元,现按揭贷款总余额为5854万元,在办理按揭贷款时为了保证开发商中实公司如期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住户名下并抵押未来支行,未来支行征得开发商同意,将按揭贷款额的10%作为按揭贷款保证金存入中实公司在未来支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上。截止2006年2月17日中实公司仅将其中的112户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件送交西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未来支行已先期退还中实公司保证金230万元,剩余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仍未办理,该保证金是专用于中实公司没有为购房者办妥房产证之前购房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及利息时,供银行优先扣划按揭贷款债权的一种担保,对这些保证金进行冻结不仅会造成业主恐慌,更会给银行信贷资金安全造成风险。于是,未来支行在积极配合雁塔区法院的工作的同时恳请雁塔区法院考虑采取其他执行途径。未曾想,2006年2月20日执行异议刚送上去,第二天雁塔区法院便做出(2006)雁仲执字第29-1号民事裁定,要求未来支行对上述保证金帐户解除冻结,并协

助法院划扣该保证金帐户上的存款。收到裁定,未来支行慌了手脚,赶紧又找到雁塔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向他们解释上述保证金不同于一般性质的存款而是作为其他债权的保证,并再一次对该执行提出异议。正在未来支行等待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时,雁塔区法院却又作出了(2006)雁中执字第29号罚款决定(以下简称罚款决定),也就是开篇所提到的那一幕。

拿着这份沉重的已生效的罚款决定书,未来支行来到海普律师事务所找到了赵黎明律师。在听取了未来支行对案情的介绍,并翻阅了相关案卷之后,赵律师毅然决定接手本案。事后回忆起来,赵律师还说:“这个案子的确棘手,但是我们必须要接,因为这仅不是一个案子的胜负和个案正义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如果今后按揭贷款的保证金帐户都可以被随便扣划的话,我们的信贷市场将会成为什么样子?所以这个案子我们不但要接,而且必须要赢!”

接手案件后,赵黎明律师不敢怠慢,迅速组成海普律师工作团队,赵欣律师也是成员之一。在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后,律师团于2006年3月3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针对上述罚款决定的复议申请。申请中指出:①按揭贷款保证金系按揭贷款债务的质押担保金,未来支行对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雁塔区法院出于清偿其他债务的执行目的要求扣划该笔款项,显属违法。该担保资金帐户虽然是以中实公司的名义设立,但是专用于购房按揭贷款债权的担保,即使是中实公司也不得擅自使用,若划扣该项资金将导致未来支行丧失对该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购房按揭贷款风险加大,债权难以

实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臵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臵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的相关规定,雁塔区法院对该按揭保证金帐户进行划扣并予以司法罚款的行为显属不当,亦与法律规定严重相悖。②罚款决定认定申请人拒不履行法院扣划决定的事实亦不能成立。未来支行在配合雁塔区法院冻结中实公司帐户的同时,以案外人的身份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希望法院能尊重银行贷款债权的质押担保的事实,考虑其他执行途径,自始不存在抗拒雁塔区法院执行决定的情形。而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雁塔区法院应首先按照法定程序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执行,不成立的则予驳回。但雁塔区法院非但不对未来支行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反而径直决定继续扣划,继而以未来支行拒不履行法院对帐户资金扣划决定为由作出罚款决定,其行为在事实认定和作出程序上均属严重违法。③本案的执行是基于新科公司与中实公司之间的欠款纠纷案,对此,雁塔区法院已查封了中实公司开发的另一房产项目,其价值足以清偿欠款。因此,雁塔区法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并不会导致新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

2006年4月13日,西安市中院作出(2006)西中法执他字第00035号复议决定,驳回了未来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决定。雁塔区法院也再次通知未来支行要求划扣相关存款。出师不利,律师团没有畏难而退,迅速组织展开案件研讨,调整策略,以图再战。经过数日的周密部署和精心准备,同月17日,律师团分兵两路,一方面向雁塔区法院递交了《关于停止向西安新科集团公司支付划扣按揭贷款保证金款项的申请》,再次强调了按揭贷款保证金帐户的特殊性,并指出未来支行已向陕西省高院执行局提出了申诉,为避免损失的发生、扩大及有关赔偿之讼,恳请雁塔区法院停止向新科公司支付划扣款项。另一方面则向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请求省高院撤销雁塔区法院的罚款决定和西安市中院的复议决定,并责令雁塔区法院停止对未来支行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划扣执行措施。可是,还未及这两路大军汇合,便遭迎头一击。雁塔区法院收到停止划扣的申请之后,非但未予准许,而且于同年5月10日强行划扣了中实公司在未来支行设立的两个保证金帐户上的352万余元,并将案款发还了新科公司,试图就此了解这场执行案。

面对如此变故,律师团加紧了向陕西省高院反映情况,提出申诉。经过3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战事终有转机。陕西省高院立案监督后,与西安市中院、雁塔区法院进行了座谈,并听取了代理律师的陈述,经合议庭评议后,于2006年8月6日向西安市中院下达了(2006)陕执监字第40号函,要求西安市中院监督指导雁塔区法院在2006年

第七篇:《冻结扣划承兑保证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院保证金要回申请}.

(法发〔2000〕21号 二000年九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

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