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时间:2021-11-02 09:31:50 200字

第一篇 执行异议书《2017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 身份证号:

因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xx公司一案,现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我的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

代为申请执行立案,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

现委托 、 两位同志作为我局就××案件(执行案号为( )××行非执字第 号)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二oo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

受委托人:

现委托 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一般代理。

全权代理。

申请执行;放弃或变更执行请求;承认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提出异议;签收法律文书;执行和解;代领本案标的款。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执行异议书

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人 与 因 纠纷一案,申请执行 ,现委托 作为委托人参与执行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

1、有权代为申请执行;

2、有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

3、有权代为收取执行款项、财物,签收有关法律文书及办理执行阶段的其他事项。

代理权限至执行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授权委托书 [上海华联吉买盛钦洋购物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 职务:总经理

现委托 张云柯 作为我司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7)浦民一(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此 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单位: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 执行异议书《2015执行异议申请书》

第1执行异议申请书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15)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2]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www.),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第2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5955008666。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15)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15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15)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15]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15)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15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15]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执行异议书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XXXXX

200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第3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15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执行异议书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第4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第三篇 执行异议书《2014反对形式主义心得体会》

心得一:反对形式主义心得体会

开展党风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要求为切入点,聚焦作风建设,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就为什么反对形式主义,如何解决党内形式主义,我有几点思考:

一、我们党内向来反对形式主义

毛主席说过:“形式主义害死人”。

邓小平同志讲:“在管理方法上,当前要特别注意克服官僚主义,官僚主义是小生产的产物,同社会化的大生产是根本不相容的。要搞四个现代化,把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地转到大生产的技术基础上来,非克服官僚主义这个祸害不可。”党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官僚主义引发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助长官僚主义,已经成为影响我们事业发展的一大祸害。”当前,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必须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形式主义的表现形式

形式主义是一种只收集整理虚名、不务实效,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它的表现形态主要有:

(一)文山会海,公文旅行。以为工作就是开会,不管大事小事,不分轻重缓急,都要层层请示,照抄照转,天塌下来与我无关。

(二)高高在上,不深入群众,不深入基层,不调查研究。

(三)工作不落实。只讲话,不做事,不督查。规章制度制定了一个又一个,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就是落实不到行动上。

(四)作风粗暴。阿谀之词百听不厌,逆耳之言一听就炸,顺我者上,逆我者下。对群众不做说服教育工作,强迫命令,简单粗暴,甚至滥用职权,欺压群众,等等。

(五)弄虚作假浮夸。热衷于搞“形象工程”,往往以点“代”面,甚至弄虚作假,搞数字游戏,向上报假数字,向下压高指标,造成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最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六)不负责任,遇事推诿。今天“研究”,明天“考虑”,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当前,形式主义已成为影响我们事业发展的一大祸害。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切实转变党的作风,就必须克服形式主义。为此,我们要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执行异议书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表现虽然在形式方面,根子却在内容方面。少数人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只图虚名,不讲实效,惯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投机取巧,全在于他们私利的驱动,是党性不纯、作风不正的表现。因此,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约束,真正以“三个代表”作为一切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认真学习唯物辩证法,提高理论素养。有些好心人之所以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搞起形式主义那一套,缺乏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素养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就最讲认真。我们要搞清楚事实的真相,性质,无论如何不能停留在形式标志上面,停留在表面现象上面,必须由标志而结构,由形式而内容,由手段而目的,由局部而全体,由现象而本质,全面彻底地把握事物,这样任何形式主义就蒙哄不了我们。同样,做事情必须从需要、条件、内容、目的、效果出发来考虑形式的选择和运用,让形式为内容服务而不是相反。

第三,重视形式问题的研究,以形式创新来反击形式主义。形式主义是形式的误用和滥用,因而克服它就不能不深入研究有关事物形式的问题,形式当中有方法,有技巧,有发明,更有智慧,灵活掌握并运用恰当的形式来完成各项认识和实践的任务。来揭穿和清除各种各样的形式主义,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第四,克服形式主义,必须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惟一的选择,切实为老百姓办事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形式主义则是脱离群众,违背党的宗旨的祸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着自己必须以身作则,带头反对形式主义。

第五,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勤政为民,真抓实干。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掌握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办公手段,以科学的思想方法代替那些小生产为基础的陈旧的、落后的思想观念,适应社会运转节奏加快的形势,充分利用现代通讯,交通手段,精简会议、文件,改进文风,提高工作效率。科技的进步,领导方式、方法的改进,不仅不会影响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反而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要求每个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勤政为民,要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辜负人民的重托。每个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科学精神和求实态度,扎扎实实地工作。

总之,把改进领导方式、方法与真抓实干勤政为民同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统一起来,我们就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我们党就会如虎添翼,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心得二:践行群众路线 反对形式主义学习心得

人民日报曾在《反对形式主义 重在务实》一文中提到,“形式主义害死人”,形式主义的危害不仅在于装腔作势,有名无实,还在于它的异化作用,让一切工作变味走样,最后实事泡汤,好事办 砸。的确,较之无所作为,形式主义危害可谓更甚。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作为目标,而其中以形式主义放在 四风之首,可见其流弊之广。

深入人民群众 工作落到实处

那么,如何克服形式主义呢?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一是为民,二是务实。只有一心为民,才能深入群众、关注后效,只有工作务实,才能深入实际、真抓实干。

为民,是要心系群众,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有了这样的觉悟,做工作的出发点就会落在人民群众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上,而不是拣软柿子 捏、拣容易出彩的做;有了这样的觉悟,做工作的落脚点就会落在为民说实话、办实事上,就会去关注工作后效有没有为百姓带来利益,有没有取得预期成果。

务实,既要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认识论,又要在工作开始之前做好调查研究,还要在工作执行中注意实效。形式主义的认识论根源就是对实际情况不了 解,或知其表而不知其里,要在思想上认识到内容决定形式,树立正确的哲学理念。加强调查研究,是反对形式主义的对症良药,严禁关在房子里作出害死人的主观 主义的所谓决策。在正确决策作出以后,就要狠抓落实,凡事贵在落实,“我们开会,作报告,作决议,以及做任何工作,都为的是解决问题”,落实是做好一切工 作的关键环节。

清除不正之风 教育不走过场

形式主义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需要被清除的不正之风,也是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避免的现象。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受到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的普遍关注,大家都期待活动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也担心会走过场。

中央反复强调,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要力戒形式主义,不能走过场。赵乐际在中央督导组工作座谈会上也指出,“就是要贯穿一个真字”,“思想上要真自觉,要 求上要真严格,每个环节要真到位,确保活动真有效”,并对各个环节的注意点做了明确说明。一方面,为了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们每一个普通党员干部都要真正 置身其中,不虚报,不浮夸,把各阶段活动开展情况如实汇报上去。另一方面,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活动的重要一环,也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不虚与委蛇,不遮遮掩 掩,真正把问题暴露出来才便于更好解决和进步。同时,还要在整改落实的基础上,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活动效果不落空、不过期。

结合自身实际 做好人事工作习近平等中央领导同志都在讲话中对组织部门带头改进作风、抓好自身建设寄予了殷切期望,要求把各级组织部门建设成为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 作风好的模范部门。 首先,要真学。要自觉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务党的中心工作,不仅在加强理论修养上下功夫,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真学真懂真用,也要对中央传 达的文件精神认真领会,增强政策把握、总体谋划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要多看。注重调查研究,要抓住突出问题,充分了解基层情况,使科学 决策建立在对客观实际的准确把握之上。各地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发展不均衡,部分偏远落后地区还处于基础性培训的阶段,对其过多地提出加强国际合作、培养高端 知识产权人才的要求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也要多看,在干部选任和干部考核中多进行民意测评,在选任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对干部的任免 真正反映群众意见,也使干部充分意识到“权力是人民给的”。形式主义的特点决定了它最容易哄骗不了解实情的上级,但是骗不了群众,因为群众是看实际的,工 作是不是走过场,问题是不是还存在,群众最有发言权。

另外,要话实。讲话要讲普通话,防止空话套话,要求实求真,不避讳问题,不夸大成 绩。这不仅适用于领导干部,我们普通党员更要做到,讲切合实际发展需要的话,讲真正解决问题的话,让领导充分了解真实情况。这里的“话实”也有文件政策要 落到根上、指到点上的意思,不要为了发文而发文,为了完成工作计划而发文,而是要真正看看这个文件发到地方能否起到积极效果,能否解决实际问题,坚决取消 没有实际意义、对实际问题无帮助的会议、讲话和文件。 最后,要用心。当真正把心思花到工作上,花到为广大干部、人才服务的思想上,就必然会主动关注实效、关注后续。要以“三服务、两满意”(为党和国家工作大 局服务,为党员、干部和各类人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让全党满意、让人民满意)为目标,积极倡导“三诚、三情、三满意”(对事业忠诚、对同事真诚、自己 要坦诚;生活有激情、工作有热情、同事有感情;让党组满意、让群众满意、让全司满意),用心做好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真正建成干部之家、人才之家。

心得三:反对形式主义心得体会

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中间存在着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党内脱离群众问题的集中表现,长此以往,就会从根本上背离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背离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在全党范围内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保持党的先进性,永葆党的青春和活力。“四风”之中,尤其以形式主义之风最为盛行,因此,扫除“四风”应从克服形式主义做起。

一、深入了解“形式主义”产生原因。有些机关部门,领导讲话、红头文件过多,都要求贯彻落实,下面应接不暇;有的上级机关安排工作、部署任务不考虑下级单位实际和承受能力,层层加码,提过高指标和过急要求,基层单位很难保质保量落实;有些上级单位对应该由下级自己干好的事情不放心,越俎代庖,把下级的事代做了,正像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的:“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久而久之,养成和助长了下级的依赖思想。有些基层单位,心存杂念,害怕得罪上级、害怕承担责任、害怕影响个人进步;思想懒惰,不思进取,不想方设法攻坚克难;有些同志业务能力素质不强,不懂得统筹兼顾,一天到晚忙,没忙到点子上,工作虽然很辛苦,单位建设水平却上不去。

二、以求真务实之风消除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绝不能用新的形式主义反对老的形式主义。有的单位把繁杂的文书往来、不当的会议安排、频繁的公务接待、固定的检查套路和程序等投入性工作当作成绩统计汇报,这其实还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求真务实是党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求真务实,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也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加强和改进思想作风,坚决反对形式,就是要勇于纠正一些旧的思维方式和旧习惯,从那些见怪不怪、约定俗成的形式主义中解脱出来,从那些附加在法规、创新名义之下的庸俗做法中解脱出来,在“破”中“立,要真抓实干,注重理论研习以扩大视野、参与群众实践以发现真问题、克服越俎代庖以激活自觉生发、找准着力点以解决难问题。

三、狠抓落实彻底铲除形式主义。一是要有大无畏的勇气和决心,敢抓敢干,不能隔靴搔痒;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职工作要敢于负责,敢于决断,敢于探索,敢于创新;既要三思而后行,又要放开手脚,大胆、诚信,一抓到底。二是要提高抓落实的政策理论水平及思维能力,认真吃透并完整把握上级的方针政策及指示精神,具有“战略”眼光及超前意识;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解决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抓重点、难点、热点、弱点问题,突出重点,兼顾其它。三是要实现落实的目标,正确决策是前提,督促检查是关键。通过认真详实的督促检查、跟踪了解、及时反馈,督办落实过程,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矫正落实布置中的决策失误,严格奖惩落实全先进与落后,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总之,力戒形式主义,关键要靠落实,把工作一件一件抓落实,形成风气、形成习惯、形成规矩,最终形成一个上下齐心、层层负责、一抓到底、真正践行群众路线的良好局面。

第四篇 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 职务:院长

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300号

异议请求:

1、撤销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

2、将扣划得29500元银行存款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

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据不合法,扣划异议人29500元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违法,理由如下:

一、(2000)雨执复字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据不合法。 该《民事裁定书》据以执行的(1996)雨城法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于2000年2月21日由建行湘潭市大湖支行申请执行,雨湖区法院于2002年12月12日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1996)雨城法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异议人已签收该裁定书,该终结裁定已生效。根据《民事诉讼法(1991)第235条关于终

结执行的规定,终结执行时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没有必要时,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的制度。根据2002年12月12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1996)雨城 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依据执行终结,现雨湖区法院再次执行缺乏合法生效债权的执行依据,再次执行不合法。

二、雨湖区法院遗失案卷,给违法执行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导致异议人财产被违法扣划。

2002年12月12日雨湖区法院以(2000)雨执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后,该终结执行裁定案卷莫名遗失,让违法执行行为有机可乘:2008年8月19日雨湖区法院(2000)雨执复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将“终结执行”篡改为“终止执行”,为所谓恢复执行建立文字依据,异议人随即提出异议,当时执行员经核对事实,马上解除了对异议人帐户的查封。2010年5月5日雨湖区法院再次查封并扣划了异议人银行存款295000元。

异议人认为:雨湖区法院遗失案卷,歪曲事实、篡改裁定书,多次查封并扣划异议人银行存款的行为属严重的执行违法行为,不仅造成异议人财产损失和生产不便,更严重损害了生效裁定书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为依法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示依法、公正、及时纠正错误,将扣划的银行存款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异议人:

年 月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法院 日

第五篇 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 住所:福山区盐场街71—15号

负责人:庄玉昆 职务:经理

联系电话:18396641998

请求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宋晓伟诉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申请人现对该冻结行为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贵院冻结的申请人账户里的资金,系申请人发给农民工的工资。如不能及时将该账户解冻,申请人将无能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有可能引起工人的上访活动,引发社会问题。

申请人认为,贵院对账户的冻结,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分公司

2016年2月2日

第六篇 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丁家庄XX号。

申请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撤销(2014)中法执字XX号执行案件。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王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济民五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不服此判决,于2014年5月18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异议人与王中兵于2014年6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异议人撤回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作出(2014)鲁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异议人撤回上诉。现王中兵向贵院申请(2014)济民五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贵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14)中法执字XX号)。据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

一审判决后,异议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发生效力;同时二审审理期间,异议人与王中兵达成和解协议,一审判决应视为撤销。故此王中兵根据未发生效力的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贵院查明事实,撤销(2014)中法执字XX号执行案件。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

第七篇 执行异议书《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