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税口号

时间:2021-11-02 07:38:35 200字

第一篇 依法治税口号《依法纳税宣传标语》

依法纳税宣传标语

1、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

2、税收是水,民生是船,水涨船高。

3、为国聚财,改善民生。

4、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

5、诚信纳税为经济建设添翅膀,真情服务为和-谐梅州铸辉煌。

6、依法纳税是公民义务,商家拒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

7、依法征收,给和-谐助力,高举公平一面帜。

8、依法治税,服务民生。

9、征纳本一家,聚财为国家。

10、争当文明纳税人。

11、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12、税后所得,心安理得。

13、征纳互动共谋梅州繁荣,税费并举同享社会和-谐。

14、向共和国纳税人致敬。

15、诚信纳税、利国利民。

16、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17、依法纳税始于一毫一厘,奉献梅州源于一点一滴。

18、堂堂正正赚钱,实实在在纳税,清清白白做人,平平安安生活。

19、国税取万家,众手建中华。

20、要想企业做得强,不与税务捉迷藏。

21、国是篱笆税是桩,拆了桩子篱散光。

22、纳税没有旁观者,你我都是践行人。依法治税口号

23、公于征,诚于纳,利于国,惠于民。

24、促发展,利民生,诚信纳税,不欺不作,尽公民责任。

25、十个偷税九个抓,剩下一个天天怕!

26、保稳定,求和-谐,依法治税,不偏不倚,显税法威严。

27、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国税。

28、按时缴纳,为发展加油,共书诚信两行诗。

29、诚信纳税多一厘,和-谐梅州美十分。

30、索要发票习惯好,有了问题跑不了。依法治税口号

31、税收连着你我他,依法纳税为国家。

32、依法治税为国聚财,服务民生繁荣梅州。

33、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4、依法征税,从严治税。

35、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36、上门上网打电话,纳税服务多元化!

第二篇 依法治税口号《2015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思路》

依法治税既不属于纯粹税收问题,也不单属于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诸多领域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就现实而言,税收行为主体的“法治”理念尚未形成,究其原则笔者认为主要有二:一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二是“官本位”的桎梏。因此,要增加依法治税的观念,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 长期以来,在税收实际工作中,税收收入计划、税收任务作为重要的“指挥棒”,成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甚至是惟一的标准。而这种主要以满足钢性财政支出需要的税收计划往往与经济增长不适应,从而导致税收任务的下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脱节。当税收计划与依法征税发生矛盾时,依法征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使依法征税成为纸上谈兵。 要实现由“计划治税”、“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转变,关键要改变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办法。为此,应设计一套反映依法征收、依法行政的指标体系。 笔者认为,改革税收立法体制,完善税收体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首先要明确主要税法的立法权应集中在中央;其次应强调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做到税收立法权的适当下放。 2、合理划分立法机关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两者的划分,主要反映在税收立法是以正式税收法律形式为主,还是以税收行政法规形式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逐步转到立法机关立法为主,行政机关立法为辅的轨道上来,以保证税法的权威性、稳定性。 3、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税收实体法,适时出台新税种。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多数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基本为暂行条例。为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应将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税收法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应尽快统一内外两套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开征与市场经济要求相匹配,对经济发展和调节分配不公起积极作用的新税种。 我国当前税收执法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失之过宽,执法不严,管理偏松,这不能称为严格执法,只能算是“准执法”。税收执法偏软,从税务机关来说面临的执法难的问题。执法难有其深层次原因:一些税收执法依据效力层次偏低、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执法体制尚不理顺、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等。 真正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做到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除了立法上要加快步伐,体制上要深化改革,社会的税收环境要进一步改善外,从执法自身来说,关键是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制定规章,强化监督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税务代理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条件,为使税务代理规范运作,必须进一步改制让税务代理真正成为社会中介,独立公正地从事涉税代理业务。同时,应抓紧组建全国性的税务代理行业管理协会,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此外,还要建立健全税务代理的行业管理制度和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职业规范,约束代理行为,严格遵循自愿委托、依法代理、独立公正等基本原则,确保税务代理有序开展。 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是依法治税的有力保障。要依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包括组建税务法院(庭),设立税务警察等。 为保障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税收法律监督机制。税收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税收法律行政监督主要应明确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对独立性,强化税收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减少党政行政机关对税收执法的干预。同时在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内部也要建立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机制。税收法律的司法监督主要应防止执法主体权力滥用,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群众监督。其形式可提出合理性建议,提出质询、建议、批评;可以聘请税法监督员;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公开或秘密举报。税收法律的舆论监督是维护税收法治不可缺少而且越来越重要的手段。如果说现代法治国家推崇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信条,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是现代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社会问题公之于众,使各种违法现象无藏身之地。因此,依法治税也必须充分动用舆论监督的力量,把征税活动和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阳光”之下,保证规范执法。

第三篇 依法治税口号《年地税宣传标语》

年地税宣传标语

1.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

2.履行法律义务,依法诚信纳税

3.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的犯罪行为

4.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

5.税收连着你我他,诚信纳税靠大家

6.一言一行事关国税形象,一点一滴情系征纳关系。

7.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想在纳税人前面,做到纳税人心里。

8.依法诚信纳税,是您最好的信用证明。

9.文明地税,从“心”开始。

10.税收·发展·民生

11.为国聚财,为民收税

12.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13.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

14.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5.国税是树,基层是根,管理是本,文化是魂。

16.征为国纳为国征纳一心,取于民用于民取用一致。

17.你的微笑永远是纳税人心中的一抹阳光。

18.多一分不收,依法治税,国泰民安。少一分不行,执法必严,公平竞争。

19.服务零距离,政策零库存,工作零缺陷。

20.把一个团队牢牢凝聚在一起的是信念而不是制度。

21.做无品官,干有品事,读无字书,交有识人。

22.让习惯服从制度,让制度成为习惯。

23.税企携手共建和-谐社会,万众一心同创美好明天。

24.执法让共和国放心,服务让纳税人满意。

25.守业就是退步,创新才能发展。

26.微笑是你和纳税人之间最短的距离。

27.勿以税小而不收,点滴聚税足富国。

28.征纳双方是一家,为国聚财靠大家。

29.我们可以平凡,但不能甘于平庸。依法治税口号

30.一点一滴写人生,一言一行树形象。

第四篇 依法治税口号《税收宣传标语》

税收宣传标语:见证三十年税制改革历程

2008年12月21日 20:23:37 编辑:金冈 来源:江苏国税网 ——江苏国税“税收与改革开放三十年”征文

记得小时候,生产队里开会特别频繁,每当有人抱怨的时候,生产队长就说“共产党会多,国民党税多”。后来,进入税务部门才知道,那是一个“非税论”盛行的年代,全国只有“工商统一税”一个主要税种,省以下税务机构也被撤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奏响改革开放的号角,1979年,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财税体制改革率先进行。此后,于1983年和1984年分别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此间,县级税务局成 立。

1985年,我跨入税务门槛的时候,税收宣传的重点就是利改税的意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等税种的课税对象、计征方法以及税收的定义等。标语大抵是“产品税的征税对象为„„”、“商品零售营业收入的税率为„„”、“税收是国家参与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等内容。

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我们明显感觉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意识普遍不高,漏税、欠税普遍存在,偷税、抗税亦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漏税、欠税、偷税和抗税的定义,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1988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治税思想的核心就是“以(依)法治税”。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在听取会议汇报时指出:“必须树立以法治税的观念,以法治税与发展生产力并不矛盾,税务部门要从严治税。”此后,依法治税力度不断加强,1992年,又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并配套制定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这期间,税收宣传的强制性色彩明显增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坚持以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抗税行为”、“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监督”、“偷税处以五倍以下罚款”等税收宣传标语比比皆是。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提高,税收制度成为保证市场秩序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于是,推出了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接下来的几年,税收工作的重点确定在巩固新税制,完善和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方面。

标语,永远跳动着改革的脉搏。这个阶段的税收标语与税制改革、税收法制紧密相连,与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紧密结合。如在新税法推行初期,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开展治理活动的标语为“坚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基层税务机关依法清理欠税,委托银行扣款的标语为“银行扣款顺序是税、贷、货、利”;倡导学习新税法,标语为“学习税收知识,增强纳税意识”;提醒公民依法纳税,标语为“增强纳税观念,自觉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等。

进入新世纪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国际化竞争的要求,我国又陆续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增值税转型、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等一系列重大税收改革,使我国的税制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期间,江苏国税在全系统开展

“三创一树”活动,启动江苏国税“服务e站”品牌建设,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努力构建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

时代在发展进步,税收宣传标语也在与时俱进。这个时候,“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依法征税,从严治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居高临下、生冷硬的税收标语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代之而来的是“税收连着你我他,祖国繁荣靠大家”、“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把税收放在眼里、留在心中”、“把纳税人当亲人,把办税人当家人”等紧扣时代主旋律、关心民生、温情和谐、人性化、人情化的税收标语。

从1979年启动财税体制改革,到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再到1993年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到2004年增值税转型试点,再到当今的增值税转型全国推广。若把30年税制改革比喻作为一条奔腾的河流,那税收标语则是那河堤的岩石,见证着30年税制改革的全过程。河流唱着歌很快地流去,冲破所有的堤防,而岩石却留在那里,忆念着,满怀依依之情。

第五篇 依法治税口号《谈推进依法治税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谈推进依法治税需要把握的三个问题

一、依法治税的指导方针

(一)依法治税重在治内,以治内促治外

依法治税的主体是征税人和纳税人。尽管法律规定征纳双方法律地位、法定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但征税人代表国家执法,是强势群体,决定着依法治税的发展方向,属矛盾的主要方面;纳税人相对而言是弱势群体,处于被支配地位,属矛盾的次要方面。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研究依法治税,必须切实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科学把握依法治税的内在规律,牢牢掌握依法治税的主动权,先律己,再律人;先治内,再治外。从增强执法意识着眼,从提高执法素质着手,从完善执法机制着力,苦练内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二)依法治税重在治队,以治队促治税

“治国必先治吏、治税必先治队”。这就要求我们在税收工作总体部署上,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要正确把握好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的辩证关系,抓队伍,促业务;要牢固树立人本意识,把提高税收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作为税务工作的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的班子建设、基层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执法队伍,以治队促治税,不断提高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依法治税重在“治权”,以“治权”促“法治” 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依法治税的核心是法治,法

治的关键是治吏,治吏的重点是治权。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监督,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这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分权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税收的征收权、管理权、稽查权,避免税收执法权力的异化来实现。

二、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管税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在推进依法治税过程中,政府充当着多重角色。作为宏观经济的管理者,要运用税收杠杆促进经济发展;作为用税人,希望通过税收手段筹集尽可能多的财政收入;作为行政管理者,又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由于政府角色的多元化,政府职能的多样性,特别是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背景下,政府的治税理念存在着不确定性和一定的矛盾性。从湖北省的情况看,各级政府十分重视、支持税收工作,税收执法环境比较好,但也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干预税收执法、以费挤税、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等现象依然存在。

各级政府依法管税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就税务机关而言,向地方政府多宣传、多汇报,逐步在各级党委、政府中树立依法治税是对地方经济发展最好支持的观念,树立支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就是政府对税收工作最大支持的观念,树立政府与税收的关系是法律关系的观念。争取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并不断改进政府管理税收的方式和手段,从而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税。

(二)依法征税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

依法征税是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税务机关能否实现依法征税,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当前,由于税收执法手段、执法环境和队伍素质的原因,依法治税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征税的问题。应该说,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是推进依法征收的有效手段,是完全必要的。但如果片面地把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作为考核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以收入论英雄,凭进度定奖惩”,将导致“应收不收,无税滥收”,势必影响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实施。再如依长官意志征税的问题,有的地方唯地方领导意志是从,随意变通税法,混淆入库级次,串换税种征收;甚至有的地方的纳税人遇到涉税事宜,不找税务局长找县市长,也说明存在长官意志大于税收法律的现象。还有凭执法者好恶征税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收“人情税”、“关系税”等。解决这些问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征税观念,自觉做到征收按政策,管理按权限,减免(退)按程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观念,树立质量意识,继续探索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评估考核标准和办法。要从制度上、机制上,切实解决少数执法者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

(三)依法纳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纳税是法治社会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宪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经过长期的税法宣传教育,公民的税收观念和税法意识有所增强,但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改变。这既有深刻的文化背景,又有深远的历史原因,同时也有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因素。从文化背景看,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儒家学说,儒家学说崇尚“仁、义、礼、智、信”,以道德为根本,淡薄甚至排斥法家学说,表现在税收上,尽管有“皇粮国税”之说,但这只是人们对皇权的敬仰或恐惧,并非对法权的尊重。从历史背景看,由于几千年封建王朝把税收作为封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苛捐杂税”造成民不聊生,从而积淀了民众恐税、仇税心理。从税收管理上看,由于管理缺位、执法不严,使一批偷逃骗税者成为漏网之鱼,从而助长了偷逃税者的侥幸心理,利益的驱动使得一些冒险者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解决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问题,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一要加强教化。大力弘扬税收文化,把依法治税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要通过大张旗鼓的税收宣传教育,加深纳税人对社会主义税收本质的认识,不断增强公民的税收法制意识。二要还权于纳税人。要十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权利,还纳税人对税收用途的知情权、对税收管理的参与权和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权。三要建立机制。要建立科学完备的税收管理、监督机制,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止税收流失。

三、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

(一)更新治税观念

确立与依法治税相适应的现代治税观念,是依法治税的思想基础。当前,重点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治税观念上,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要通过坚持不懈的税法宣传教育,破除“尚权轻法”观念,肃清长期以来“权大于法”的封建流毒;破除“官贵民贱”的观念,增强平等意识。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执法者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税务人员在执法中应自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规范行政。二是在工作思路上,实现从“任务导向型”向“法治导向型”的转变。依法治税是基础,是前提;组织收入是中心,是目的。依法治税是组织收入的根本实现形式。我们要继续推进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的改革,不断完善税源信息管理,加强对纳税评估能力的研究,建立科学严密的预测体系,完善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努力实现完成收入任务与推进依法治税的和谐统一。三是在工作方式上,实现“管理整治”向“管理服务”的转变。要正确处理好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强调纳税人的义务,税收管理着重于整顿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纳税人权利;只注重于强调税收执法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强调依法服务的义务。从理论上说,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我们必须增强依法服务观念,优化管理,规范服务,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规范管理。

第六篇 依法治税口号《依法治税—税收的灵魂》

“依法治税”——税收的灵魂

南乐县国家税务局 王倩倩 写下“依法治税”这四个字的时候,我觉得远不像我平常说的那样轻松。“依法治税”是现代税收事业的潮流和灵魂,作为一名为税务事业奋斗的税务工作者,我深深了解这四个字中蕴涵着多少需要我们用勇气、责任和行动去执行并完成的内容。身为税务执法者,我们手执税法武器,站在正义的立场,勇往直前,势如破竹,但是“依法治税”这短短四个字的提出并不是那么简单的。

其实,在二十多年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环境是这样的:随意改变税法,越权减税免税,土政策满天飞。偷税、漏税、拖欠税款和抗税不缴的现象相当普遍。全国50%以上的企业和80%以上的个体工商业户存在有偷漏税问题。有的偷漏税数额之大、情节之严重令人咋舌。殴打谩骂税务干部,冲击税务机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许多税务干部被打伤致残,甚至以身殉职。国家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基建失控、通货膨胀、社会收人分配不公。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急切需要法律这样一个有效的工具来治理税收环境,终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了“以法治税”口号。美国著名律师约翰.赞恩说过:法律对于整个人类文明的贡献超过其他一切人类活动。1988年到1998年的十年间,我国出台了包括《征管法》在内的十余部税收法律法规,“以法治税”说白了,就是没有法律制订法律来规范管理我国的税收

征管活动。这一治理就是十年。

古人有十年磨一剑之说。10年之后,即就是1998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从“以法治税”到“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使得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阶段,这是我党,我国政府经过了深思熟虑,反复推敲才演变出来的。

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作用与功能的恢复与加强,税收的法治化成为人们的共识。在税收立法上,税法的公平性、统一性、稳定性、透明性逐步得以加强与体现。在税收执法上,执法手段不断丰富,执法刚性不断强化,特别是随着征管改革的推进,使税收执法日趋规范,执法的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重在治权、重在治内”的现代法治理念已逐步贯穿于税收执法的实践。税收信息化的发展更为依法治税提供了强大动力,使依法治税从抽象走向具体,从口号走向实践。“十五”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在更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严格税收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等方面实现了“六个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和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确立了新时期依法治税思想,完成了由“治民”向“治权”转变,现代法治已经摆脱了过去重在治民的桎梏,更加强调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只有这样依法治税工作才能步入正轨。

依法治税日益成熟,税收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作为税务工作者,这些法律原理和规定需要我们掌握并运用自如,法律就是我们执法的利器。随着依法治税的推进,征纳双方的法律意识同步提高,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始和我们争论,开始质疑我们的执法行为。这就是进步,但是他们的进步毫无疑问是对我们的挑战,是对我们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因此,我们每一个税务人员都要不断地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使自己能够适应依法治税的要求。

“依法治税”是税收变革的根本要求,是征纳双方的共同准则,是每一个税务人员努力奋斗的目标,虽然前面荆棘丛生,但它将永远是我们矢志不渝的追求方向。

第七篇 依法治税口号《依 法 治 税 及 其 观 念 基 础》

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

——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李刚

摘要:本文在对依法治税理论进行简要述评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依法治税概念的界定和对其内涵的理解,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税的观念基础在于“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税收法律意识应在现代法治观念总的指导下,以国家分配论和社会契约论中的合理因素——权利义务对等观念的有机结合为理论基础,从确立和开始培养“征税意识”以及重新培养“纳税意识”并明确二者的结构关系和逻辑关系等方面就加以重构。

关键词:依法治税税收法律意识重构征税意识

一、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回顾

(一)第一阶段

依法治税理论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国务院于1988年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以法治税”的口号开始。次年(1989年)5月,由北京大学分校法律系和经济法研究所主办的“全国首届‘以法治税’研讨班”在京举行[1],可谓是掀起了学习和贯彻“以法治税”的第一个高潮。

这一阶段中,以法治税主要是针对治理整顿税收秩序而提出来的;虽然也有学者使用“依法治税”的表述,但并非是在对“以”和“依”作出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来使用的,往往是将二者混同使用,反映的是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所体现的“人治”观念和法律工具主义优位的特点。但其中亦不乏有益的尝试和真知灼见。有学者就指出“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组成部分”[2];有学者还指出:“‘以法治税’„„也就是说要在税收工作中贯彻法治原则”[3]。这是对依法治税和依法治国或法治之间关系的较早论述。又有学者将“以法治税”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4];或是将“税收法治(或制)”作为基本原则,并以“有法可依等十六字方针”对其进行了诠释[5]。还有的学者富有卓见地强调税务人员税法意识的培养尤重于纳税人或广大民众,税务人员应当“将目前严重存在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转化为义务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转化为人民公仆和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意识。”[6]该学者在当时能够提出这一间接地体现了以权利义务观念来纠正税务人员意识观念偏差的思想,实属难能可贵。

(二)第二阶段

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先后被第八届全国人大(1996年3月)和党的十五大(1997年9月)认可和确定,特别是在1998年3月,新一届国务院成立伊始就发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对依法治税的理论探讨进入了全新的第二阶段。有学者对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予以了界定:“所谓依法治税,就是在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单位和公民要依法纳税,政府(税务机关)要依法征税,社会各方面要协同配合和监督依法纳税和征税,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工作、税收秩序沿着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前进”[7],“依法治税其全部含义就是税收法制建设”[8]。需要指出的是,从“以法治税”和“依法治税”无区别地混同使用到正式确定真正含义上的依法治税,这一字之差,其意义如同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制”到“法治”的一字变化的意义一样深刻、重大,反映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律工具主义到法律价值理性的根本转变,以及这一转变在税收和税法领域中的深入体现。

依法治税理论探讨的第二次高潮是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中兴起的。有学者对依法治国与依法治税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

条件,„„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参与,投入和结果”;并提出有关如何“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把依法治税推向深入”的一系列措施和办法[9]。又有的学者指出,“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依法治税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拓展税收的作为空间,消除税收‘缺位’;抓好税制的完善,减少税收流失”[10]。上述研究是税法基本理论与依法治国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相结合的产物,是时代要求的体现。还有的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层面对税收法治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们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和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11]”。

[12]

值得注意的是,也有学者对“依法治税”进行了批评。他们从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而形成的公共需要论和交换学说出发,分析了长期支配我国“依法治税”思想的理论根源——国家分配论的不足和传统的“法治”、实则仍是“人治”的观念对“依法治税”思想的必然负面影响;主张用社会契约思想中的合理成分,即公民权利义务对等的思想来加以弥补。当然,这些学者并非否认依法治税;只是在他们看来,以国家分配论为理论根源、受传统“法治”观念影响的此“依法治税”不同于以权利义务对等观念为思想基础且在现代法治观念指导下的彼依法治税[13]。这一深入的理论研究,触及了依法治税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一定程度上,为依法治税理论作了正本清源的工作,是对传统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依法治税的概念和内涵

笔者认为,所谓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通过税收法制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丰富的内涵:

1.明确了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之间的部分与整体、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依法治税只有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并作为依法治国整体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工程,在与其他包括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诸方面在内的法治子系统工程相互有机联系、互相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切实开展并深入进行。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法律事务部专家小组所指出的,“法治是一个超越税收的概念。„„依法治税取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但税收这一领域足以显示法治的优越性和要求。”[14]

2.突出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手段,即税收法制建设。税收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包括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在内的统一体,其内容亦极其广泛和丰富。但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法制”非“法治”一样,“税收法制”也不同于“税收法治”。

3.指出了依法治税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和根本目标——“税收法治”。根本目标包含基本目标,但不限于此,还包括良好的税收法制建设等。

4.将“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置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之前,突破了二者的传统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税的重点在于前者。其实早在1989年,就有学者提出“税收工作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向人民(包括企业)征税,一方面是人民向国家纳税。要把法治原则贯彻到这两方面,就是国家要依法征税,人民要依法纳税。只强调一方面是不全面的。„„近代的法学家、税法学家研究税法时就特别注重政府依法征税一方面,至少是同时注重两方面。”[15]所以,我们过去片面强调“人民依法纳税”是有偏误的,从依法治国的实质即依法治权和依法治吏来看,依法治税首先也应当是指“征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税”。

5.表明了依法治税和税收法治二者间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是过程,后者是状态。当然不管是手段和目的,或是过程和状态,本身都是在不断的变化运动中的,都是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都表明了法治理念在部门法中的深入贯彻和体现。

三、依法治税的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一)法治的观念基础在依法治税中的体现

“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与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历史和现实已向世人昭示:法治化要求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科学全面的法律观念是法治化的基石”。

[16]尽管我们在形式上已经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但历史上“人治”的传统观念之根深蒂固,以及建国后“法律虚无主义”的一度猖獗和“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盛行,使得“法治”从口号到行动之历程举步维艰;且尚有以“法治”之名而仍行“人治”之事者在,“人以法治”或“法依人治”等等不一而足。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经说到:“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17]所以法治之行动与观念之转变必须同时发动,同步进行,以观念导行动,以行动促观念,二者互促互动互补式发展,方有中国法治之真正实现。

依法治税作为依法治国或法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在观念上是一脉相承的。当然,法治观念既进入部门法的税法中,就必有其在部门法中的具体体现。1997年4月,著名税收学家高培勇教授在中南海给国务院领导作税法讲座时,提出要“下大气力,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观’”[18];将其引入法学领域,即为“税收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从发生上看,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过程中,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的作用。”[19]税收法律意识无疑当属法律意识的一种,其对依法治税之意义已是不言而喻的了。笔者以为,现今欲行依法治税,必须以重构之税收法律意识为观念基础;否则,依法治税仍然只会是“空中楼阁”。

(二)重构税收法律意识之理论基础——国家分配论与社会契约思想的有机结合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20]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则认为,税法的本质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国家税收是凭借国家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

再以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看,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权利要求。纳税和征税二者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纳税的意志为前提,“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指“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笔者注),他们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21]然而到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时为止,税法只是保证了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义务,即人民缴纳了税款,而另一方当事人义务之履行,即国家将其财政收入用以维持政府运转从而执行其各项职能,则有赖于人民的代表——立法机关制定其他财政法以及相关法律来加以保证。我们必须将“税款”或称“利益”从人民的手中转让给国家成为其财政收入——“取之于民”,和国家运用其财政收入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用之于民”这两个渠道结合起来,才能看出权利和义务在其间的双向流动。否则,税法就只能是国家为保证自己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手段,只是利益从纳税人到国家的单向流动,也就没有“权利义务对等”可言了。

西方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税收学说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交换说认为国家征税和公民纳税是一种权利义务的相互交换;税收是国家保护公民利益时所应获得的代价。这种交换是自愿进行的,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换双方都认为

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从而在对方的价值判断中得到较高的评价[22]。而且在这种交换活动中,从数量关系上看,相互交换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总是等值或等额的[23]。公共需要论与交换说则有所不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公用事业费用的。一种有效的财政税收应该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交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24]“。由其销售的不可行性和不可计量性所决定的”[25]公用事业或称公共物品,无法依靠“私人”生产或者依靠民间来满足需求,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因此,便只能由国家或政府代表整个社会的利益来承担公共事业的费用支出或公共物品供给者的责任;而国家要承担这一责任,就必须寻找收益来源,即税收。 对以上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国家分配论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并且始终是从“国家本位”、即国家需要的角度来阐明税收的缘由;对纳税人而言,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社会契约论者则从“人民的同意”和“国家的需要”两个方面、且以前者为主来阐明税收的本质,体现了人民和国家间权利义务对等的理性思想。在国家分配论思想支配下,纳税人认为纳税仅仅是其未以权利获得为代价回报的、被强加的义务,并不如孟德斯鸠所说:“因为国民相信赋税是缴纳给自己的,因此愿意纳税。”[26]依法治税口号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以来源于社会契约思想的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的合理因素——权利义务对等观念来修正国家分配论的偏误,弥补其缺陷,使之有机结合;并以此为理论基础,来指导重构税收法律意识。

(三)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

“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制状况的总的反映。一个国家法制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社会法律意识的水平。”[27]在税收法律意识和税收法治状况中,我们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而在对税收法治状况不良好的原因进行分析时,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所谓“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所以必须“增强纳税意识”;然而同时对征税主体的税收法律意识却不置一词。

笔者认为,以上有关纳税意识的观点就其反映的思想根源而言,依然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的体现,远非法治之要求。其一,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为何到了与其一脉相承的依法治税中,就变成了简单的“依法治民(从最广义和集合的角度解释纳税人——笔者注)”呢?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依法治税’这一口号则明确地将纳税人推到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治’的对象”[28]。在传统的依法治税理论中,法治的主体与对象颠倒了,纳税人——人民成了对象,税吏仍然是主体。而实际上在实践中税吏的职业法律意识并不强,取而代之的是“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认为过多的税吏“冗员”的薪俸支出以及“税吏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是违反其赋税之“经济原则”的原因之一[29]。其二,“纳税意识”的片面提法本身就包含有人治观念及“不对等”因素在内。高培勇教授在论及“税收观”时说:“这里所说的‘税收观’,包括老百姓的‘纳税观’和政府的‘征税观’两个方面。”[30]同理,税收法律意识也应包括“征税法律意识”和“纳税法律意识”两个方面;不应该片面地只批评“纳税意识”而不对“征税意识”是否良好的问题作出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

所以,笔者主张用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来重构税收法律意识。这里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简单的、所谓的纳税主体要求征税主体退还其多纳税款或咨询等权利或征税主体负有的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信息保密等义务,而是指纳税主体通过转让自己的部分利益而从国家处应获得的相应的交换利益;尽管这种交换利益往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但实际上人们在因这种利益转让而使国家以其财政收入执行各项职能从而保障社会稳定、有序的过程中获得了比其转让给国家的利益更多的“回报”,并为人们创造更多的利益、争取更广泛的权利提供了前提条件。——税收的交换说就很能够说明这种权利和义务在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双向流动。同样,以公共需要论观之,“政府的征税权是与其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相对称的,老百姓的纳税义务是与

其享用公共物品的权利相对称的。”[31]

重构税收法律意识首先是要以“税收法律意识”来统领“征税法律意识”和“纳税法律意识”。其次是要在二者的结构关系上将征税意识置于比纳税意识更为重要的地位,回复法治之本意在依法治税中的“依法治(税)权,依法治(税)吏”的真正含义。再次是要开始培养征税主体之征税意识和重新培养纳税主体之纳税意识。征税意识应当建立在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思想基础之上,彻底改变征税主体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纳税意识之重新培养,不是“增强”原本偏误的所谓“纳税意识”,而是使纳税人确认自己作为依法治税的主体地位,认识到自己在征、纳税活动的背后所享有的更广泛、更重要的权利。否则,“不知权利只知义务,只能产生子民意识、臣民意识,„„在只有臣民意识的‘公民’身上能产生具有现代公民特征的自觉纳税意识岂非咄咄怪事。”[32]最后是要明确征税意识和纳税意识二者之间不可割裂、协调一致的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对应和必然结果。我们难以想象由纳税主体首先来完成这种观念意识的转变而征税主体依然维持原样;同样,只要征税主体树立起了正确的征税意识,并以此指导作用于实践,同时相应修正税法教育和宣传的内容和方式,比如不妨以“非直接偿还性”取代税收的“无偿性”特征的表述[33],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必然会随之改变而与征税意识协调一致。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

[1]参见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8页。

[2]王革:《论依法治税整治税收秩序》,《政法论坛》1991年第6期,第53页。

[3][15]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0页。

[4]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修订版,第73页;1995年第三版,第74页;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7—79页。

[5]参见严振生:《税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4—71页。

[6]刘玫:《依法治税浅探》,《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年第4期,第36—39页。

[7]刘隆亨:《坚持依法治税是实现我国税收任务的重要保障》,《税法论文汇编》(二),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办,第116页。

[8]刘隆亨:《关于依法治国与加强财税法治研究》,《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第10页。

[9]参见上注引文,第11—12页。

[10]高培勇:《市场经济与依法治税(上)》,《涉外税务》1998年第10期,第4页。

[1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原注。

[12]饶方:《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7页;参见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第18卷第6期,第58页。

[13]参见宋德安、邢西唯:《论“依法治税”——从契约论角度看国家分配论之不足》,《人文杂志》1996年第1期,第62—66页。

[14]《中国税收与法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考察报告(1993)》,王裕康等译,载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页。

[16]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第43页。

[1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