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记录1000字

时间:2021-11-02 07:12:53 1000字

篇一:《如何做好庭审记录》

如何做好庭审记录

如何做好庭审记录

庭审记录是法庭审判的最原始记录,是对法庭审理过程的文字再现,是制作裁判文书的直接依据,庭审记录的质量决定着案件的证据分析认证,事实认定,甚至裁判结果,对案件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庭审记录也是书记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衡量书记员水平高低的一把尺子,直接反应着书记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高低。一份质量较高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一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字迹工整,层次分明,无错白别字,审判人员、诉讼参与人签名。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观点和意见;三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自分管审判业务工作一年多以来,通过签发法律文书、翻阅案卷发现,我院庭审记录格式都比较规范,字迹比较工整,质量较高,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工作实践和审判工作要求,我就如何做好庭审记录,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全院庭审记录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记录不准确、不详实。一是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只按照制式庭审笔录提前填好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庭,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核对,有的项目记录不全。二是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尤其是有法定代理人出庭的案件,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三是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的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

(二)庭审记录详略处理不当。一是当事人的“起诉或答辩”记录过于简单。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部分,只记录“见诉状”、“见答辩状”,没有对起诉和答辩的主要事实和观点进行要点摘录,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记录不全或者对被告人的答辩观点不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的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的笔录只记录了“某某调查笔录”或者“某某证据”,对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三是对质证过程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记录了“不同意”、“不认可”,却没有记录对方质证反驳的理由。在有多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当事人没有详加区分,只笼统的写为“原告”、“被告”,看不清到底是哪一位原告或者被告的意见。四是对辩论意见记录不全面。有的笔录只记录“见代理词”,没有对主要观点归纳记录。五是对调解过程没有记录。笔录只反映了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对如何调解的过程没有记录,看不出法庭是怎么做调解工作的。

(三)其他问题。一是当事人是否阅读笔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有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二是笔录中涂改处当事人

没有按指印,也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三是笔录字迹潦草、错字、别字较多。笔录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自造简化字、自造符号,不会写就“空格”,事后不加以补正,涂改、添字过多。四是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五是庭审笔录审判组织不签名或签名不全、签名不规范,诉讼参与人签名不全。

二、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一是书记员业务能力不高。近年来新招的书记员,大部分都是非法律专业毕业,之前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对笔录制作规范和格式缺乏了解,只是工作以后才有所了解,法律基础知识欠缺,业务能力不高。二是审判人员庭后不翻阅庭审笔录,也不审核笔录,使笔录中存在的问题长久存在。三是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配合不够默契,庭审速度过快,或者驾驭庭审能力不强,主持庭审不能把握庭审重点和争议焦点,忽视了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四是书记员自身的原因。书记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事业心不足,不虚心学习,是导致庭审记录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几点看法

(一)强化书记员管理。庭审笔录的好坏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防止笔录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把好进人关口。在选用人员时,把政治素质较高、有一定文字功底、有一定法律知识、热爱法院工作的人员选进来,这是基础。 要强化业务培训。要通过组织开展“书记员业务竞赛”、“庭审观摩”等业务练兵活动,促进书记员互比互学,提高技能。要强化案卷评查,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本着不护短,不避亲的原则,及时通报,性质严重的要采取措施,奖优罚劣,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一是书记员要抓好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自觉学习三大诉讼法和常用的民事刑事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夯实业务基础,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二是加强练字。利用上班和业余空闲时间,练习钢笔字,提高写字基本功和写字速度。三是练习电脑打字和文档处理,提高打字速度和准确率,增强电子档处理能力。

(三)提前准备,做好基础工作。一是要养成庭前阅卷的习惯。提前阅卷,了解案情,对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情节全面掌握。二是加强与审判人员的沟通,庭前主动询问审判人员案件的庭审重点、关键证据以及需要特别注意的环节有哪些,重点要记录哪些内容,未雨绸缪,提前准备,做好基础工作。

(四)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做记录时做到不偏不倚,真实、准确记录各方的陈述、意见和观点。廉洁自律,保守审判秘密,不受干扰,不办“三案”,不传播小道消息,不乱发评论,举止文明,行为规范,维护法院形象。

篇二:《庭审报告》

校园庭审分析报告 案件名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

分析报告

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载望,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黄金埠镇湖田院前组。身份证号:36232918311120317,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宁慧芹,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1、书记员要求全场肃静,并宣读法庭纪律。

2、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3、书记员告知审判长上诉人江河公司的代理人与被上诉人广源铝业公司的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4、审判长请全体坐下。

(二)宣布开庭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

(1)审判长核对上诉人身份,核对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委托。

(2)审判长核对被上诉人身份,核对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权限,该委托为特别授权,但无调解权限。

(3)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双方均表示无。

审判长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然后通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表示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且不提出回避的申请。

(三)法庭调查

1、审判长要求上诉人陈诉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上诉人江河公司陈述:上诉人江河公司为原审被告,他的委托代理人李昆陈述: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是:

(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本案的错判。

(2)一审法院对产品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归责错误。

(3)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从义务,上诉人依法有权拒付材料款,不应承担利息损失。并且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全面的继续履行合同。

2、被上诉人广源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答辩,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广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宁慧芹陈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河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尽早判决,使我方早日收取货款。

理由如下:

(1)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绝对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2011年11月5日,双方签订了《铝型材购销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我方即开始向江河公司供货,供货时间长达近一年。最后一次供货的日期是2012年11月12日。从第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三年,最后一批供货至今将近两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江河公司从来没有就铝材质量提出任何异议,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铝材质量有问题。另一方面,江河公司承接的重庆金融城项目早已完工,江河公司早已将我方供应的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根据合同规定,我方供应铭材,江河公司收货后每批次都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才能使用。而江河公司从收货、检验到使用,直到所有铝材都使用完毕,从来没有提出质量异议,这一切事实,足以证明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2)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江河公司要求我方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引用了购销协议第四条第3款、第六条第8款,合同法第136条,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但是,上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买卖合同标的,也就是铝材。原被告买卖标的是铝材,而不是粉末。我方已提供铝材的相应单据,已履行合同义务;至于我方生产铝材的原材料,包括铝锭及粉末等原材料,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资料。

(3)退一步讲,为顺利收款,粉末资料我方已经提供给江河公司。由于1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江河公司无理拒付,为了顺利收款,尽管我方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我方还是按照江河公司要求,提供了购买粉末的相关资料给江河公司。对此事实,我方提供的《业务函件》足以证明。但应当明确:提供粉末资料。不是我方的法定义务,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我方能够配合的,我方可以配合;我方不能够配合的,也不构成违约,更不能由此认定铝材质量不合格。江河公司以我方不能提供粉末资料为由,要求“视为粉末为不合格产品”,要求扣减粉末价款,纯属强盗逻辑,目的是拖延支付超过千万元的货款,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江河公司不存在损失,无权要求扣减铝材款2548164元。如前所述,我方没有义务向江河公司提供粉末的有关资料。我方供应的铝材质量过硬,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江河公司也没有遭受任何损失。且由于江河公司拖欠我方铝材款金额巨大(超过1000万),时间长(供货至今近三年),给我方造成了巨大损失。江河公司要求扣除粉末部

篇三:《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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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笔者在审核、签发文书的阅卷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较多的问题,对就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谈一孔之见。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从笔者阅卷的112件民商事案卷看,庭审笔录符合规范性要求的42件,占37?75%,不符合要求的70件,占62?25%。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一 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记录只是书记员按照庭审笔录的格式提前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的姓名?单位的全称 、又名、别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住址等情况记录不全。{庭审记录1000字}.

2?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有的当事人未到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没有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是法定代理人出庭,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3?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没有是否接到传票的记录,缺席判决就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行为。 4?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已送达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对“两书”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有的案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两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记载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诉讼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5?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如一离婚案件,原告认为被告与某审判员是表兄弟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 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常常有被告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第三人没有书面陈述,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增加、变更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驳、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陈述主张权利或者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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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民事责任等,庭审笔录没有详细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的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的笔录只显示“见XX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3?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而究竟是哪个原告、哪个被告、哪个第三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质证意见,没有详加以区分,审判人员当庭可能清楚,而进入二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

4?普通程序的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有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是“本庭经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 的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 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

有的笔录没有记载审判人员对案件归纳的重点、焦点;有的疏漏是对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有记录,对有代理词的只记录“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不依代理词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录;有的记录不能把握当事人对案件重点、争议焦点的辩论意见,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四 法庭调解阶段的问题。

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记录中没有记载调解情况,没有对调解过程加以记载。因而,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或不公正行为就不能显示出来。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审判人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原、被告都同意。但笔录上只记载了原告“同意”,没有记载被告的意见。因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如实客观地记载下来,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其当时根本就不同意为由而拒绝签收,造成案件反复。

?五 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是否阅读笔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有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

2?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

3?笔录字迹潦草、错字、别字较多。书写式笔录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自造简字、自造符号,不会写就“空格”,事后不加以补正;涂改、添字过多,在记录纸上乱涂、乱添、乱划。电脑式记录空字、删字太多。数字缺位多,如将10000写成1000,将10000写成100000。 ?六 庭审过程中的其它记录存在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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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以及动作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反映不出来。

2?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3?庭审笔录审判组织不签名的现象出现。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等。

4?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名的原因,导致庭审笔录不能作为有效法律文书使用。

二、庭审笔录存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或者审判人员忽视庭审笔录的审查核对有关,但主要是书记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导致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 防止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