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火化费用

时间:2021-11-02 03:43:05 200字

第一篇 成都火化费用《2016死亡赔偿金授权委托书》

死亡赔偿金授权委托书

甲方:1、***(身份证号:************)女,***之妻

2、***(身份证号:***********)男,***长子

3、***(身份证号:**********)男,*****次子。

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甲乙双方就四川攀峰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男,身份证号:**********)****年*月**日在**********因****死亡的有关赔偿事宜,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等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以下具体赔偿条款:

一、双方同意按照工伤死亡性质处理赔偿事宜。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市****平均工资为******元;折合为月标准:*****元。计算公式:****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X 6=******元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据****年**月**日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 ****元×20年=******元以上合计第二项、第三项合计金额为:******+******=******元;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妻子***未满55周岁,不属于法定配偶抚恤金领取范围;需要先向乙方提供A、冉启志与陈克平法定夫妻关系证明;B、由国家法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文书,并经乙方报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障机构确认并认可后,方能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和年限享受。(双方出具承诺书 附后)。

2、其他直系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因***共有兄弟姐妹三人,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为子女共同承担,此费用*****应负担三分之一,即:****元/月。***的母亲抚恤金:***元/月 x 12月 x **年 = ****元此款需要向甲方提供***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并经甲方报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障机构确认并认可后,方能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和年限享受。

3、****父亲已去世、儿子***、***已成年,不适合领取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条件,不予核算。

五、乙方考虑甲方的种种因素,给予甲方一次性补偿金总额******元(此款包含直系亲属的安抚费、甲方亲友奔丧期间车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预付的已发生的住宿、餐饮费用由乙方承担,不从上述费用中扣除。

六、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规定的赔偿金额外,甲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甲方不得另行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甲方自愿放弃就双方中终止劳动关系及补偿事宜所享有的一切仲裁、诉讼等权利。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一致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到与处理此事有关的证明、证件等资料由甲方负责及时提供。

附件:

1、户口簿复印件;

2、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死者夫妻关系证明;

3、儿子***、***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死者父子关系证明;

4、母亲身份证复印件、与死者母-子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5、儿媳身份证复印件、与儿子的夫妻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6、父亲已去世销户的证明;

7、死亡证明;

8、火化证明 。

(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甲方

年 月日

死亡赔偿金授权委托书 [

乙方(工亡职工近-亲属):配偶 (姓名) ,身成都火化费用

份证号码 ;父亲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母亲 (姓名),身份证号码 ;长子女 (姓名),身份证号码或

出生日期 ;次子女 (姓名),身份证号

码或出生日期 ; (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 ;

乙方系甲方工亡职工 (姓名), 年 月日 时 分许, (填写《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其近-亲属提议,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如下赔偿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赔偿工亡职工 (姓名)工亡待遇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本协议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有的工亡待遇权利和甲方向 保险公司为工亡职工(姓名)所投商业保险的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转让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和商业保险的合同权利,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甲方行使上述受让权利的有效证件。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拒不提供甲方行使上述受让权利的有效证件,甲方有权拒付全部工亡待遇。

三、甲方应支付工亡职工 (姓名)工亡待遇,由乙方共同委托其中一人为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从甲方领取,委托代理人领取完全等同于委托人亲自领取。

四、乙方若不能共同委托代理人领取甲方应支付工亡待遇费用,同意由甲方在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将应当支付的工亡职工 (姓名)工亡待遇交由公证处保管,提存公证等同于甲方已经支付了工亡保险待费用。若公证处不办理提存公证,甲方有权拒付。

五、乙方对甲方支付工亡职工 (姓名)的工亡待遇,自行协商或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分配,甲方无权也无义务予以干涉。

六、本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的,在签订后不得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反悔。

七、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约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亡待遇,应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在本协议签订后又反悔的,除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工亡待遇金外,还应自已经领取的日期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解除本协议,由乙方按照法定程序寻求解决。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完工伤保险待遇金和从商业保险公司领取完理赔款项后失效。共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社会保险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各一份,效力相同。

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见证方(签字或盖公章)

签订日期:

死亡赔偿金授权委托书 [周勃同(飞天船工程承揽人)##乙方:安动力,安小力之父,身份证号码:梅花红,安小力之母,身份证号码:乙方之子安小力系甲方的雇工,于2016年6月11日在飞天船上不慎触电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死亡。安小力,男,26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供养亲属及直系亲属身份情况:父亲:安动力,年龄:48岁,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家庭住址:;母亲:梅花红,年龄:47岁,出生日期:xx-xx年x月x日,家庭住址:。为妥善处理安小力触电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等共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二、自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35万元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安小力的死亡赔偿纷争,自愿放弃基于安小力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安小力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安小力的尸体运回xx省xx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甲方于2016年7月18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赔偿金35万壹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乙方开具收款收条。五、乙方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六、乙方同意出具授权委托书和提供相关有效资料给甲方,将死者务工期间雇主为其投保的保险受让权利全部转让给甲方(即归甲方所有)并保证不持异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效力,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甲方:乙方:死亡赔偿金授权委托书 [***的妻子、长女及次子

***的妻子: 性别: 民族: 年 月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艾泽成的长女: 性别: 民族: 年 月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艾泽成的次子: 性别: 民族: 年 月出生 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今甲方委托乙方就艾泽成死亡理赔事宜代为办理相关事宜。甲方委托乙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将理赔的保险金额转入乙方账户。

委托人(签名): 公证处(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 成都火化费用《成价费〔2006〕 -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殡仪特需服务项目(表二)

第三篇 成都火化费用《殡葬通告》

殡葬通告成都火化费用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耕地和森林资源,提高城乡精神文明水平,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习,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和《太湖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我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工作通告如下: 一、2014年6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骨灰统一到公墓安葬, 禁止乱埋乱葬。

二、大力实施各项殡葬惠民政策:除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外的具有太湖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去世后,均可享受免除遗体接运、3天内遗体冷藏、普通炉遗体火化、1年内骨灰寄存四项基本费用。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另有免费政策。

三、自2014年6月1日零时起,严禁在县城新、老城区主街道运(抬)棺(遗体、骨灰)游街,违者,依法依规对当事人员、涉事人员、涉事车辆给予处罚、处分。

四、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无证制作、违规销售丧葬用品、制造销售棺木、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用非运尸车辆运送遗体的,为应火化遗体提供土葬运输设施服务的,非法存放遗体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依法严惩。

五、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

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或阻止不力,使丧主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殡葬管理部门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2014年6月1日前死亡人员已厝棺木,死者亲属必须在2015年元月1日零时前自行处理,深埋不留坟头,否则必须火化,入葬公墓。

七、对未按规定火化、安葬的公职人员,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八、党员、干部一律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去世后实行火葬。

九、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十、欢迎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监督,对社会上出现的殡葬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56-4162758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第四篇 成都火化费用《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粤民事﹝2011﹞24号

文件广 东 省 财 政 厅成都火化费用

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现就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自2011年7月1日起,凡具有广东省户籍、去世后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对象,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城乡低保对象;

(四)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即居住在农村或城镇,无工作

单位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负责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去世后,由家属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

1.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5.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二)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则上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手续。

(三)逝者在异地去世且遗体就地火化的,或因生前户籍地无殡仪馆(火葬场)而跨县(区)火化的,申请人可在办理丧事后,持遗体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领取补助费。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属地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减免项目及费用标准办理补助。

四、资金渠道

各地要将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落实。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

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经批准免除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当地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镇“三无”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五、结算办法

(一)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核定支出,并在财政预算中列支解决。

(二)未纳入财政供养的殡仪馆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成都火化费用

(三)在异地死亡并进行遗体火化的免费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其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结算。

(四)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涉及省市县之间结算的,按照低保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低收入群体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是我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城乡低收入群体需求的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制度。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规范免费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并监督指导殡仪馆等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标准,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将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免费对象数量增减和收费标准调整做出相应调整。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免除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实施细则,规范操作规程。同时要从方便群众办事出发,尽可能减少办理手续的环节。要强化对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工作的监督,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民政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查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实施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政策的意义、做法和效果,

第五篇 成都火化费用《成本监审报告火葬场》

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刚发成监(2011)01号

县火葬场:

为保障我县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合理确定火化定

价成本,于2011年5月10日至5月20日依法对刚察县

火葬场2007年--2010年度火化成本进行了监审,提出如

下监审结论:

一、成本监审项目

成本监审项目:刚察县火化成本

二、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

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

4、《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

5、青海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940号〕;

6、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民发字(1992)第22号〕。

三、成本监审事由

成本监审事由:根据县火葬场调整火化收费标准的申请,为合理确定火葬场收费定价成本,成本监审工作组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对火葬场收费运营成本进行了定调价监审,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四、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

根据单位提供的2007--2010年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以会计凭证、原始单据等为依据,主要审核火葬场费用分摊是否合理,有无多计重计,虚列成本的情况,运营成本是否真实合理等内容。

五、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根据2007—2010年火葬场财务收支显示:三年火化尸

体数不断增加。2007年198具,2008年240具,2009年270具,2010年307具。火葬场运营总成本分别为61246元,81718.19元,103691.67元,117581.56元。成本费用呈逐年增长趋势。单位成本分别为309元,340元,384元,383元。该单位成本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无核增核减成本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近几年来,随着燃料、火化设备等成本费用的不断上升,

现行每具320元火化收费标准明显偏低,收不抵支,已不能满足殡葬事业的正常运转。

七、定价成本 经审核,2010年刚察地区火化费定价成本为每具尸体383

元。

八、成本监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监审人员: 监审证编号 (签字)周义平

监审证编号L630131 (签字) 宋婷婷

盖章

二 0 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