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

时间:2021-11-02 03:42:18 200字

第一篇 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2016税务管理调研报告》

“税收存续期”税务管理之探讨

一、“税收存续期”的定义及管理现状

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往往会影响到后期的税收问题,从经济事项发生到涉税事项产生的这段时期即称之为“税收存续期”。一般而言,“税收存续期”随经济事项发生而开始,随涉税事项产生而逐步结束。现阶段,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对“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管理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的认识。虽然,目前从“后续管理”的角度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存续期”的管理有所强化,但如何从“税收存续期”的角度统筹各税的“后续管理”,还缺乏统一的认识与研究,更没有系统的规划、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等。

(二)风险意识不强。“税收存续期”具有三个特点:1.存在的普遍性。“税收存续期”普遍存在于纳税人和多税种之中,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2.时间的不确定性。有的存续时间较为明确,有的存续时间却无法预知;3.相关人员的变动性。存续期内,既可能是企业财会人员变动,也可能是税收管理人员变动。导致税企双方均可能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容易被税企双方所忽视。

(三)政策水平不高。税收管理工作中,由于部分税务人员对涉及“税收存续期”的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税收政策与财会制度的差异不了解,导致不能对“税收存续期”相关税收事宜进行系统规范的管理。

(四)管理范围不广。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管理,较多的是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角度进行强化,而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税收存续期”管理较薄弱,有的甚至还是盲区。

(五)管理手段滞后。目前对“税收存续期”的涉税事项管理方法较为落后、手段比较单一,既没有推行专业化管理,也没有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税收存续期”产生的原因

(一)因税收政策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影响后期的税收缴纳,特别是明确规定企业经济事项发生时暂不征税的税收政策。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年60号文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中,从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个人将股权转让时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相隔一段时期即“税收存续期”,而且存续期的长短因股权转让的时间而定。又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规定中,企业当期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亏损),影响到后5年的企业所得税,其“存续期”最短可能一年,最长可能5年。

(二)因税收政策与会计差异原因产生的“税收存续期”。由于税收政策与财务会计的目的和前提,以及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收政策对某些经济事项的确认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税收存续期”。例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上确认为计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但要按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上不确认为清算收入,但要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由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如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会计制度能够全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以后纳税年度”即属于“税收存续期”。

三、“税收存续期”税收管理相关案例

(一)个人所得税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原集体企业于2000年改组改制成立。改制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250万元。2016年10月,股东转让65.78%股权计657.8万股,在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时,企业按账面实收资本乘以转让比例扣除转让成本657.8万元。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企业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量化资产的涉税经济事项于2000年7月发生,但根据国税发〔2000〕年60号文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存续”于企业,2016年股权转让时所转让的65.78%部分164.45万元(250×65.78%)不能作为成本扣除,因而税务机关审核时调减了成本扣除额而补征了个人所得税32.89万元。尚未转让的34.22%的股权所包含的量化资产则仍然“存续”于该企业。

(二)营业税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开发了ABCGF共5栋商住楼,其中A号楼为产权式酒店,共有332间产权房,2016年底止已售出257家。购房合同约定,业主在签订合同时首付50%,剩余款项由租用业主产权式酒店房的某酒店用租金(年租金为购房总价的8.5%)代业主支付,至付完为止。合同总价款4977.7万元,首付2488.85万元,剩余款项由酒店分6年付清,每年支付423.1万。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销售不动产业务已经发生,按营业税条例规定,首付50%应于2016年申报缴纳营业税,剩余款项在未来6年内于每年收到酒店租金时申报缴纳营业税,其“税收存续期”长达6年。2016年3月税务稽查部门对该公司2016年和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2016年首付及2016年合同款项均申报了营业税,但2016年3月进行稽查时,因主管会计变动,2016年和2016年合同款项均未申报营业税,税务稽查部门不仅追缴了该公司营业税42万多元,还给与了一定的处罚。

(三)企业所得税案例:某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6月委托某资产评估机构对其15宗土地进行了评估,账面价值2500万元,评估值3500万元,评估增值1000万元,企业进行了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资本公积”1000万元的账务处理。2016年10月,该公司以15宗土地作价3500万元和现金500万元投资于某公司,取得某公司80%计4000万股股权。

“税收存续期”分析与处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会计上允许增加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不得改变计税基础,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也不确认收益。如果企业转让该资产,原评估增值部分应确认收益的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案例中,从资产评估经济事项发生,到该资产用于股权投资,其存续期为4个月。地税稽查部门于2016年对该企业2016年至2016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该企业2016年账面亏损712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88多万元,不仅减少了2016年以后需要弥补的亏损,而且当年查补企业所得税72多万元。

四、加强“税收存续期”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相关税收政策及财会制度的学习。特别是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的差异。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发生各项税收进行正确的分析判断,才能准确地对企业“税收存续期”影响到本期的税收进行计算,从而规避因政策不熟而可能导致的税务风险。

(二)及时建立“税收存续期”档案。“税收存续期”经济事项发生后,及时采集相关信息,既要分门别类建立专门台账记录,又要将企业的税收征管资料记录于信息库之中。同时,对存续期内涉税事项的变动及时进行登记并跟踪管理,做到“税收存续期”管理系统化、信息化。

(三)强化“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的检查。稽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应对企业“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逐一进行检查。其中,以营业税收入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为检查重点,对企业“税收存续期”涉税事项进行检查。

(编辑:琛哥)

第二篇 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2016税收大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为依据,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挖掘增收潜力,强力组织收入,大干六十天,确保12月10日前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年4.59亿元税收任务。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商业用房出租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交通运输业,建陶、纺织、化工企业和重点纳税企业,重点建筑工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

检查内容:商业用房出租人是否依法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依法缴纳销售房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如何按照政策尽快理顺纳税渠道;建陶、纺织、化工行业和重点企业是否足额纳税、是否存在漏征漏缴问题;重点建筑工程是否存在漏征漏缴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是否依法纳税;收费、罚没部门是否严格执法,是否存在账外账、小金库、账外收支相抵情况,是否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重点检查2016年及2016年税收缴纳情况,对欠缴税收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法

(一)实行最低税负下限制度。对税负低于全省平均税负的批发和零售业进行专项治理;对税负低于全省平均税负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进行专项治理;继续利用数据监控和涉税信息,通过税务约谈、风险自查、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多种方式堵漏增收,公平税收负担。

(二)开展纳税直评。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抽调财政、国税、地税业务骨干力量,成立四个直评组,对企业开展税收直评,有效评估企业税收风险点,对违反税收政策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严格税务稽查。充分发挥稽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的作用,把好征收最后一道关口。提高办案效率,组织好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自查工作,努力减少税款的损失。对自查不认真,纳税疑点较多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四)实行发票协查。对涉及虚开发票的走逃企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同时集中力量按时限完成协查任务,将涉案税款追缴入库。

(五)开展小规模纳税人检查。制定小规模纳税人检查方案,根据计划分阶段推进。重点是繁华街道较大门市、用票户和用电大户。加强管户清查、纳税检查结果评估,国、地税根据规定的检查范围进行清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清查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季度目标考核。

(六)加强营改增纳税人管理。营改增征收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纳税辅导、纳税服务的同时,强化征管力度。

(七)加大经济税收分析和收入督导调度力度。密切关注税源变动趋势,结合政策变动情况、征管情况和税收规律,努力做好月度、季度、年度税收预测。深入重点税源企业,了解税源大户生产经营及税收实现情况,把握大企业对实现组织收入计划的支撑力度。分片包干,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协调解决问题。

四、检查步骤

(一)动员部署(10月16日--10月20日)。成立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全县会议进行动员,通过组织部署、政策引导和媒体宣传,广泛调动各乡镇、各单位、各企业及纳税人的积极性;财税部门、各乡镇成立组织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召开动员会议;各部门、各乡镇抽调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组,乡镇、部门一把手召开工作组培训动员会议,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责任。

(二)重点检查(10月21日--12月10日)。县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从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抽调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县国税、地税、收费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1.房屋租赁业:①城区以中兴大街和凤中路交叉口为中心,东南西北划分小组责任片区,对责任片区商业用房屋租赁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建立管理台帐。其他乡(镇)以乡(镇)政府驻地村为重点,结合实际划分责任片区,对责任片区商业用房屋租赁行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建立台帐。该项工作在10月18日前完成。②税收检查小组参照国家税法,结合片区实际,按照房屋地理位置、租赁数量、面积大小等确定税收定额任务,10月20日前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③各税收检查小组按照税收定额任务,制定检查计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责任路段商业用房屋租赁行业税收进行全面清缴,12月10日前完成300万元以上征收任务。

牵头部门:地税局

责任领导:马全平

配合单位:财政局、国税局、收费局、各乡(镇)、公安局

一组组长:梁迎利

成员:牛建林曹忠民宋召夺乡(镇)4人公安1人

二组组长:耿会敏

成员:齐亚军杨彦文胡英波乡(镇)4人公安1人

三组组长:耿立亚

成员:张吉彬杨晓亮张新群乡(镇)4人公安1人

四组组长:赵俊民

成员:牛瑞献张建涛冯新献乡(镇)4人公安1人

2.房地产业和重点建筑工程:①对万方天合、兴发、超宏、昊骞、鹏基、华域、万信、帝华、顺腾、北街等10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面积、建设面积、销售状况等信息予以核实,通过调查房地产开发公司及个人银行账号,掌握项目预收款数额,10月20日前完成;②对刘秀公园、一号线下穿地道桥工程、西客站站前广场、东环路大修等重点施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10月18日前完成;③检查工作小组按照《税法》要求,对重点建筑工程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参照房地产预收款数额,结合日常征收,依法对房地产业足额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2月10日前完成1200万元以上税收任务。

牵头部门:地税局

责任领导:牛胜全

配合单位:财政局、国税局、收费局、高邑镇、住建局、公安局

一组组长:牛胜全

成员:程宗润张亚东吴润坦住建局、公安局各1人

李路峰

二组组长:王武地

成员:马振法张聚良宋青军住建局、公安局各1人

3.交通运输业:①结合日常征收工作,对全县交通运输业开展拉网式排查摸底,建立台帐,10月20日前完成;②依照国家税法,用活营改增政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做到高邑的车在高邑缴税、高邑的业务在高邑办理,12月10日前完成1000万元以上税收任务。

牵头部门:国税局

责任领导:张彤辉

配合单位:交通局、交警大队、财政局、地税局、各乡(镇)

工作组长:苏周

成员:魏敬周

4.建陶、纺织、化工及工大、华辰、天力等重点企业:①对建陶、纺织、化工、重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调账检查,开展纳税评估,摸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10月20日前完成;②参照企业纳税评估情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对纳税大户、重点纳税企业或者存在纳税风险的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行综合治税,达不到定额的一律补缴税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一律拉闸限电,12月10日前,国税完成2550万元以上任务,地税完成660万元以上任务。(建陶行业:采用定额或以电核税对企业征收;纺织行业:对规模以上企业一般纳税人按账核实征收,检查组检查账目,看是否存在偷漏税行为。化工行业:实行税负下限,各企业税收入库达不到监控数额的,由直评组进行检查;重点企业:利用同行业和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对违反税收政策等问题按规定处理)

牵头部门:国税局地税局

责任领导:李树德吴建铎

配合单位:财政局、地税局、收费局、工信局、工商局、

供电局、各乡(镇)

建陶组组长:李树德雷应计

成员:贾明杰李国军

(任务:国税:1100万元;地税:410万元)

化工组组长:耿步杰宋京邦

小组成员:焦英民王辉

(任务:国税:1050万元;地税:50万元)

纺织组组长:吴建铎张立国

成员:张贵申吴志友

(任务:国税:400万元;地税:200万元)

5.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①对全县个体户和427家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展排查摸底,建立台帐,对登记基础信息进行核实,10月20日前完成;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用定额方式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进行全面检查,12月10日前完成450万元以上税收任务。

牵头部门:国税局

责任领导:李永利

配合单位:工信局、工商局、各乡镇

高邑镇:李路峰郝迎年冯爱国宋社民王建锁

乡(镇)供电局各1人

万城乡:冯纪飞韩振刚乡(镇)、供电局各1人

王同庄:李京玉刘林周乡(镇)、供电局各1人

富村镇:吴文峰焦彦民乡(镇)、供电局各1人

大营镇、中韩乡:郭晓东魏英夺郑进中

乡(镇)、供电局各1人

6.收费、罚没收入:①对县直各部门收费、罚没项目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台账,10月18日前完成;②以管理台帐为依据,结合部门实际,确定定额任务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10月20日前完成;③落实收支两条线,全面开展检查,12月10日前完成300万元以上收费任务。

牵头部门:收费局

责任领导:李晓波

配合单位:财政局、相关部门

工作组长:张文革

成员:高利峰李红娟

7.餐饮服务、其他行业、企业:到12月10前,完成3840万元税收任务。

责任部门:地税局

责任领导:马全平

工作组长:赵敬莉

成员:张惊涛李丽鹏

(三)总结提高(12月11日--12月31日)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税收缴纳有关问题处理到位。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征税长效机制,巩固和深化检查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俊立为组长的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督导、司法保障、质量评估、责任追究四个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税收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庞甲辰同志兼任。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以主要行政领导为组长的组织机构,于10月20日前报县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小组组长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本小组成员严格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开展工作。各工作小组成员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全县党政机关对本部门干部有沿街租赁门店应纳税款的,要积极督促其带头及时足额缴纳。财税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主体职责,按照财税法规,对各项税收严格检查;国土、住建部门要做好纳税基础信息资料的提供工作;住建部门要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核实机关干部租赁房产信息,及时向地税部门通报;各金融机构对大检查活动要给予大力支持配合,对检查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县综合治税办公室要通过县电视台、《今鄗新闻》以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党政机关干部商用房屋租赁情况予以公示;各乡镇要协助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调查摸底、催报催缴等工作,高邑镇要组织城中八村两委班子成员带头缴纳税款,督导个体户及时足额缴纳。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税收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网址。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税收和罚款的金额,给予适当奖励。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同时要采取措施为举报人保密,凡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活动宣传。在全县印发税收大检查活动通告,并采取电视广告、悬挂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广泛宣传税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涉税、法律责任等知识,增强自觉申报、主动纳税意识。《今鄗新闻》、电视台要开办税收大检查活动专栏,及时进行宣传报道,营造浓厚氛围。

(五)严明工作奖惩。对按时或超额完成检查任务和大检查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反应迟钝、消极怠工、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要全县通报,并视情节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对抗税不缴的钉子户,要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压货物等严厉措施,该移交司法机关的移交司法机关。

以上这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第三篇 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稽查案例分析习题二》

十一、2001年11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帐簿时,发

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2001年12月税务机关对该厂10份的纳税情况

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又多缴税款10000元,准备退还。

问题: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己发现的多缴税款是否应当给予退还?

如何退还?

2、税务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款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

何退还?

十二、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反映,某化工厂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

偷逃税款。2002年10月25日,稽查局派王涛和李力两名税务干部依

法按程序对其实施检查,该化工厂的法人代表是王涛的叔叔,税务人员和

该厂财务人员都早已相识,就马上开展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经

检查,查出该经营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2001年偷税款20000元的

事实(该企业2001年应纳税款合计为10万元)。随后,稽查局先后按程序

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追缴税款20000元,加收滞纳金1000元(假设计算正确),处以罚

款15000元。该化工厂按期缴纳了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问题:1、指出该稽查局在检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该案件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十三、某市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2年11

月15日,该市国税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

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上级

部门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

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 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

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

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

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

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人说:保管

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为天气变化,芦笋发生霉变。这给供应站带来了6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

笋,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7万元。12月5

日,供应站书面向该市国税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7万元损失的请求,分局

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站再向该市国税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

事时,分局长说:"张某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

局长批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来《查封

(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

日,供应站向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国家税务局裁

定该市国税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7万元的损失。在

法定的复议期内市国家税务局作出赔偿供应站7万元损失的决定。

请问:1.该市国税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

2. 供应站的损失应由国税税务分局来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干部张

某来赔偿?

3. 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赔偿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十四、某县国税局于2003年6月11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

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6月14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

纳所欠税款350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

所,吴某不在,交负责收件工作人员签收。 6月16日,吴某到县国税局

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

税期限,要罚款5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

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5

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

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

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350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5元

钱的"罚款"。吴某交了355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该题不考虑罚款

收据是否合法的问题)

问:县国税局存在那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

十五、某市国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7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国税局安排稽查局前去稽查。税务检查组于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企

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7年度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增值税

税款8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补税8万元(二) 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三)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

款合计15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稽查局下达了《税务

处理决定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

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8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稽查局执行人员经

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15万元。7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

月23日,该企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110,000元。7月25日,稽查局归还其

商品。7月30日,企业以电话方式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电话通

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8月7日,市国税局以“未书面提交

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8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问题:

1. 稽查局在本案中存在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

2. 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市国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十六、 2002年8月1日,某市城区国税局(县级局)管理一科接到举报,该

市宏达建材公司有偷税行为,便以管理一科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派检查

人员张某等人到企业检查。该企业据不提供纳税资料,城区国税局核定其应

纳税额30000元,责令其8月15日前缴纳。8月7日张某等发现该企业将大

量商品运出厂外,张某等担心税款流失,到其开户银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后要

求银行提供企业资金情况,在银行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报经局长批准,扣押了

宏达建材公司价值30000元的商品,并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价款35000

元。8月15日,该企业缴纳税款30000元,对税务机关扣押措施不服,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城区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银行是否应提供该企业的账户资金情况?为什么?

3:对该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十七、2001年10月,某县电器公司应纳增值税税款为30万元 。由于

会计休产假,致使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

的请求,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其可延期2个月缴纳税款。2002年6月,该公司该

笔税款仍未缴纳,虽然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但企业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

未按期缴纳,并在期限内有转移商品的迹象。同时,经过检查往来账目,发现

该电器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债务人长江商场所欠货款25万元早已

到期,且长江公司的资信情况一直很好。

问题: 1、县国税局局长是否应批准电器公司延期纳税?为什么?

2、税务机关对所欠税款可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和行使哪些权利?

十八、某市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

的情况,稽查局于2001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公司实施了检

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市

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

该公司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

据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

以1倍即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

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1、市国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公司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十九、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商店的老板王某,2002年1月,将商店承

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王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

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02年1月起该商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02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

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

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国税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

林商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李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

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

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

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国税局申请税

务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国税局的决定。

问题: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

2、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3、中山区国税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

4、复议后王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哪个?

二十、2002年6月20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某化工企业5月

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

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

5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当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于7月8

日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

法院上诉,又不履行。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

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

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问:1、该化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某市国税稽查局、市国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

符合规定的?

第四篇 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稽查实务》

2013年地税稽查局稽查实务考试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共8分,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1个或几个符合题意。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请将正确答案填在答题卡上)

2011年2月1日,某县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甲村居民张某经营加工业务,但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任何税款。税务人员于是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拒不承认;税务人员遂到举报所称地点进行检查,发现了大量库存商品,向张某再次询问,张某称是朋友寄放的;检查期间,围观群众举报张某的经营账簿存放在家中,税务人员随即到张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并强行打开保险柜,取得了张某的经营账簿。后该县地税局稽查局向张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3月30日,对张某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张某处罚2万元,并告知了张某所享受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月10日,对张某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若张某不服该县地税局稽查局的行为,根据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出

C.如果张某对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该县地局提出

D.如果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如果张某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处罚法律相关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的有( )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

A.税务机关对张某作出的罚款20000元的决定

B.税务机关对刘某作出的警告决定

C.税务机关对甲企业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决定

D.税务机关对乙企业作出的罚款50000元的决定

E.税务机关对丙企业作出的吊销税务许可证件的决定

3、若行政诉讼中,该县地税局稽查局将其从张某住所搜查到的经营账簿作为证据使用。根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该经营账簿( )

A.属于书证 B.属于物证 C.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 D.不符合证据真实性的要求 E.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4、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若张某( )不给予处罚。

A.属于初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 B.主动配合查处此案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D.主动减轻违法行为违害后果 E.税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二、案例题(本题共3题,第(一)题6分,第(二)题 20 分,第

(三)题 28分,共54分。按步骤评分。按题后要求回答问题,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一)某房地产企业2012年已缴纳营业税200万元,土地增值税100万元,城建税14万元,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13年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2012年账簿中虚列成本费用100万元,请问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二)某县地税局城关分局接群众举报,该县某公司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012年5月20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与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意外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罚款500元并当场收缴,并于5月25日送交城关分局。5月26日又对公司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帐,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5月28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的决定。5月29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该公司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他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该公司代表。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公司于7月5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6日,餐饮

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列明地税局存在的违法行为并作相应分析。

(三)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安排陈实和任武两位(其中任武是组长)稽查干部到本市凯旋有限公司实施税务稽查。

2011年3月10日,两人到达企业后,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实施稽查。该公司法人代表李龙认为,稽查人员陈实是其大学同学,他们之间曾有个人恩怨,要求陈实应当回避,组长任武认为,同学关系不符合回避要求,当场拒绝了纳税人的要求。

2011年4月10日,稽查人员根据稽查局长批示同意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拟调取企业2010年全年及2011年第一季度全部会计账册,以便实施调账检查,企业以影响会计核算为由,拒绝提供当年账册,于是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打开会计电算化系统,复制2011年会计核算信息,但企业担心泄露商业秘密拒绝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于是稽查人员聘请技术维护人员拆卸服务器,并将电脑硬盘带回税务机关,以便复制会计核算数据。为进一步调查企业税务违法情况,加大稽查力度,稽查人员分别采取三个办法收集税务违法证据:一是在企业会议室安装一部窃听器,以便了解有关企业管理层的应对策略;二是召开部分企业职工座谈会,并将座谈会记录作为企业税务违法证据;三是报请稽查局局长批准,另外安排两位稽查人员到外省某关联企业开展税务调查取证,并直接调取了某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资料。

2011年7月10日,两位稽查人员经过3个月的检查,基本调查清楚该企业税务违法情况,出具《税务检查报告》,初步确认企业至少偷税150万以上,为防止企业转移资金,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开具《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企业银行账户。

2011年7月20日,检查部门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011年8月20日,审理部门根据《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出具《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于该企业确有违法行为,于是拟制了《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1年9月20日,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2011年9月25日,企业缴纳了税款。

2011年12月20日,审理部门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请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分析上述案例中,税务机关以及稽查人员哪些税务稽查事项不符合稽查规程。

三、实账题(本题共38分。按步骤评分。根据题后要求回答问题,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17%,所得税采用资产负责表债务法核算,适用所得税税率25%;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2年财务报告于2013年3月31日批准对外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3年4月15日完成。甲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其2012年财务报表进行内部审计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疑问:

(1)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有以下尚未履行的合同:2012年2月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合同,约定在2013年3月以每箱2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100箱,;乙公司应预付定金20万,若甲公司违约,双倍返还定金。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库存中没有A产品及生产该产品所需原料。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甲公司预计每箱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3万元。甲公司2012年将收到的乙公司定金确认为预收账款,未进行其他会计处理,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

贷:预收账款 20

(2)甲公司从2011年1月起为售出产品提供“三包“服务,规定产品出售后一定期限内若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换或免费提供修理。甲公司为C产品 “三包”确认的预计负债在2012年初账面余额为8万元,C产品已于2011年7月31日停产,该产品的“三包”截至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该公司C产品已于2011年底全部售出。2012年第四季度该产品发生C产品“三包”费用为5万元(均为人工成本且尚未支付),其他各季度均未发生“三包”费用。甲公司2012年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 5

贷:应付职工薪酬 5

(3)2012年9月30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账款余额为15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20万元,因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进行债务重组。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用一批产

品抵偿债务,该批产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甲公司取得该批产品支付途中运费和保险费2万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1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7

坏账准备 20

贷:应收账款 150

银行存款 2

(4)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为2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60万元,因丙公司发生财务困难,双方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合同约定甲公司同意豁免丙公司债务100万元,余下债务延期一年,但附有一条件,若丙公司在未来一年获利,则丙公司需另付甲公司50万元,估计丙公司在未来一年很可能获利。2012年12月31日,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 100

其他应收款 50

坏账准备 60

贷:应收账款 200

资产减值损失 10

(5)甲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购入丙公司股票1000万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每股价格为5元,另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2012年12月31日,该股票每股收盘价为6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5015

贷:银行存款 5015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85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85

(6)甲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购入丁公司价格股票2000万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每股价格为10元,另支付相关费用60万元。2012年6月30日,该股票每股收盘价为9元,2012年9月30日,该股票每股收盘价为6元(跌幅较大)2012年12月31日,该股票每股收盘价为8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第五篇 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2013-12-12 1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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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云中飞当年的成名作: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作者:梦想未来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一 第三方证明很重要

拒不申报个税 公司老总领到47万元罚单

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老总耿某因偷逃个人所得税,最近受到税务机关处罚。1月18日,耿某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837170.78元缴纳入库。 突破口从副总身上打开

2006年12月1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有关线索,对耿某涉嫌偷税行为予以立案检查。

耿某原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副总经理并继续兼任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间,耿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于2006年12月7日下午来到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耿某对稽查人员态度冷淡,指示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后悄然消失。稽查人员随即将该公司有关账册调回进行检查。检查表明,该公司会计核算、账目处理没有较大违规情况,与转来的线索有差异。问题出在哪儿呢?随后,稽查人员又与耿某就有关纳税问题进行了约谈。耿某依然态度生硬,不予配合。

既然耿某对检查是一种不配合的态度,在案件分析会上,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

为保证调查效果,经与公安局经侦支队几度协商,决定以税、警联合办案的方式进行。为防止陈某巧言答辩、不予配合,税、警人员经过精心准备,对陈某开展强大的心理攻势。陈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终于将耿某利用职务之便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交代。 两地取得收入不汇算清缴

据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北京总公司发给耿某工资、奖金具体有多少,陈某说自己并不清楚。由于个人所得税款计算的特殊性,稽查人员决定深入调查,用准确而充足的数据材料来印证耿某的偷税行为和偷税金额。 稽查人员首先对耿某作为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取得个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已按时支付耿某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分公司没有问题,问题可能出在总公司。通过陈某的交代和对案情的进一步查证,稽查人员又了解到,北京的总公司每年都要根据各分公司完成的业绩情况向其发放相应的奖金,但具体的发放标准、金额、时间、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等情况不得而知。面对如此之多的疑问,稽查局领导决定外调北京总公司,充分搜集资料证据,掌握耿某的详细收入情况。

在北京总公司所在地区税务稽查、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实地审阅了自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总公司工资、奖金发放的账务资料,就总公司向耿某个人支付工资、奖金情况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北京总公司方面自知事关重大,给予了较为积极的配合,提供了较为翔实的资料。北京一行,稽查人员最终掌握了耿某在北京总公司取得工资的具体明细、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以及北京总公司向河南分公司支付奖金的做法(奖金按业绩比例计算,在限额内由耿某本人具体分配发放)。

经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92074.14元,已代扣代缴税款120711.1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1362.99元。其中,因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956.85元,因提成奖金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280元。面对确凿的证据,耿某无话可说。

虚假报销中饱私囊

陈某同时交代,多年来耿某为取得更多的个人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莫须有的“电脑耗材”等名目计入“管理费用”,通过虚假报销,取得个人收入。掌握了这个情况,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该公司的报销凭证,后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

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根据以上情况,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使用假发票和因虚列费用导致公司偷税行为另行作出处理。

2006年12月25日,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就耿某偷税案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耿某补缴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税款271362.99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虚假报销取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2倍罚款计450252.28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选择一地进行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处以应补税款1倍罚款计21956.8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至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共计93598.66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7.02.16 邱艳,李赞军,张蕴宏

云中飞点评:

虚假报销费用,取得个人收入是深受企业和个人欢迎的做法,因为这样既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手法非常隐蔽,税务人员对该问题基本上束手无策。

那么,税务人员怎样才能发现企业虚假报销费用呢?目前,一般是靠群众举报,另外,水平高的税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寻找企业记帐的破绽发现。 发现企业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时,要取得什么证据呢?

当事人的笔录加报销的发票作为证据行不行呢?

答案是不行。

理由:1、发票只能证明有这事件发生,比如在某酒店消费的纪录,但发票本身不能证明是否属于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除非有第三者出证。

2、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事实,也有可能是误解,或者是诬告。如何去判断?如果他说企业有10多万属于个人消费的,那仅靠那些发票是不能作为依据的,最有利的证明只有当事人如经手的财务人员的证明。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要证明企业确实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最重要的证据是第三者的证明。

在本案中,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思路非常正确并且有效。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另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

由于有第三者的有力证明,当事人耿某从态度生硬,不予配合,到最后只能承认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二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基建费用混成本 补税挨罚后悔迟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2月的民营纺织企业。公司成立后不断从全国的纺织企业中挖进许多生产、销售、供应和财务等方面的能人,

第六篇 企业偷逃增值税地税稽查如何处理《稽查实务练习题》

实务题 一、

A县国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商场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2008年5月18日,稽查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新和钱磊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商场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一套流水账,按规定程序查实该商场利用收入不入账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5月29日,稽查局依法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指出其违法事实,责令商场补交税款50000元,拟处30000元罚款。5月31日,向该商场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日,该商场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10日由李新、钱磊二人和另外一名税务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维持原税务行政处罚的决定,决定书当场交给商场代表,并要求商场承担听证费用。该商场于7月5日只补缴了50000元税款,并于7月10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国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罚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11日,商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指出稽查局及县国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送达检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商场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县国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

一是《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税局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以未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复议前置条件是错误的; 二是商场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

二、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税法遵从度不高;与税收相关的财政、金融等监管制度还很不到位;以票控税税收管理模式和税务稽查权限的局限性,都是造成账外经营偷税案件多发的环境因素,账外经营偷税案件的查处成为当前税务检查工作中的焦点和难点。

从江苏国税稽查部门查处的涉税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看,采取账外经营手法偷逃税款现象较为严重,已成为目前税收管理和稽查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顽症。 2007年,省局稽查局督办检查了24件偷税案件,共查出账外经营偷税案9件,占全部案件37.5%。如何掌握账外经营偷税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法,积极探寻有效的账外经营税务稽查方法,严厉打击账外经营偷逃税行为,防范和根治账外经营偷税行为的发生和蔓延,营造公平经营公平税负的税

制环境,成为当前税务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求:

(1)结合自身查处账外经营偷税案件的实践,简要阐述当前账外经营偷税案件的主要特点和有效检查方法。

(2)结合账外经营偷税案件的查后反思,简要写出征管部门如何防范账外经营的税务稽查建议。

参考答案:

1、当前账外经营偷税案件的主要特点(要点)

(1)涉案企业及货物销售对象的特定性。从涉案企业类型看,大多为从事民用消费品生产经营的私营及私营性质的企业。

(2)账外经营企业往往表现出其生产经营能力与申报销售收入不匹配。申报销售收入明显低于其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明显背离于其生产经营规模及生产经营状况。

(3)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上具有瞒进瞒销的欺骗性。在财务处理上利用配比性原则,采取瞒进瞒销手法,进行体外循环。

(4)账外经营偷税手法的多样性。大多数涉案企业采取销售货物开具自制凭证,不开发票,不申报纳税的手法;采取收取现金后存入个人信用卡、个人储蓄账户或收取承兑汇票后背书他人等手段不入账。

2、稽查建议(要点)

(1)加强税收调研,积极探索适应行业特点的税源精细化管理模式 (2)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挤压账外经营偷税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 (3)加强税法宣传,大力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社会护税协税积极性 (4)加强内外联动,拓宽税源经济信息收集渠道。

三、

东海市国税稽查局2008年3月初对红星洗衣机厂2007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厂有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核实后应补税款23万元、加收滞纳金1万元。2008年4月20日稽查局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准备对红星洗衣机厂成品仓库内的洗衣机实施税收强制措施,这时红星洗衣机厂主动要求用东方贸易公司所欠其货款来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人员了解到该笔欠款是2007年12月5日,红星洗衣机厂将一批价值50万元(含税)的洗衣机销售给东方贸易公司,但由于质量原因,东方贸易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 2008年4月21日,稽查局的税务干部来到了东方贸易公司,明确告诉其法定代表人:“红星洗衣机厂欠缴税款,而你们又欠红星洗衣机厂的货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公司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3日内缴清红星洗衣机厂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24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天后,稽查局依照法定程序从东方贸易公司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24万元。

2008年4月30日,东方贸易公司向东海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稽查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稽查局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24万元存款。 2008年5月10日,东海市国税局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稽查局行使代位权违法,撤销稽查局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退还已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24万元。

请分析:东海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1、东海市国税局行政复议决定正确。 2、理由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应该首先符合以下条件:①税款合法,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追缴的税款合法,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追征的税款没有争议;②纳税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法;③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④纳税人怠于行使债权;⑤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即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足够的强制措施以后,尚有一定的税额无法组织入库,在纳税人没有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物的情况下,由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造成欠缴税款的流失;⑥税务机关在依法行使代位权时,还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

(2)稽查局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有以下不合法之处 ①洗衣机厂的债权不合法

由于洗衣机厂与东方贸易公司之间的购销业务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两家的债权、债务有分歧,洗衣机厂对东方贸易公司的债权尚不能算作合法的债权。

②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条件不具备

由于洗衣机厂成品仓库尚有足够的洗衣机可变现缴税,稽查局完全可以通过采取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来达到清缴税款的目的。可见,东方贸易公司与洗衣机厂之间的债务并没有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

③稽查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税收代位权的成立,必须由税务机关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前提。没有人民法院的认定,代位权则不成立。 ④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法律并没有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对次债务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则,稽查局对东方贸易公司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违法的。

四、

2009年9月5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到A商业企业实施增值税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一笔

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万元

贷:应收账款 15万元

记录该笔业务的凭证及账本摘要为“收款”,后附银行收款凭证一张,付款单位是B公司。应收账款——B公司账页此前无发生额。

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先称该笔款项是向外单位的借款,在稽查人员提出去对方单位调查后,经理承认是销售珠宝的货款,因未开具发票,所以未记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在稽查人员索要销售的有关单据时,王经理称货物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单位,因邮寄费金额太小,所以未入账。另处,购货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现金交易,所以账上也无购货记录。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指出,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珠宝的行为已经实现,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纳税。询问过程中,王经理态度配合,并提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要求税务部门予以照顾,少交一点税款。稽查人员复印了应收账款——B公司明细账和该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收款凭证,王经理履行了复印件盖章等确认手续,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2009年9月15日,稽查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并送达了补税2.55万元、罚款 0.5

倍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9月18日A公司提出了听证要求。听证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提出记在应收账款账上的15万元并不是货款,而是借款,自己当时记忆有误,认为稽查局证据不充分。税务稽查人员在听证会上陈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3.王经理已经承认15万元是货款,并已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是借款,请A公司提供确属借款的凭据。王经理当场表示,由于是朋友之间借款,所以未立书面凭据。听证结束,稽查局因A公司未能提供15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认为补税、罚款证据充分,9月25日作出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处理决定。

9月30日,A公司在交纳税款后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要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再次到A公司调查,A公司拒不提供资料,到B公司所在地调查时,B公司已经注销。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试析:在调查阶段、听证阶段、复议阶段稽查局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哪些问题?请说明理由或依据。

答案:

(1)调查阶段:稽查局取证不充分。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条“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等法律、规章规定,税务稽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即使在稽查对象已经承认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也不能掉以轻心,要取得能充分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证据。另处,由于证言的可变更性,一般情况下笔录不能作为主要的、唯一的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单凭笔录判定违法事实成立,而应进一步取得违法的其他证据,以防翻供。本案在调查阶段,A公司收到15万元款项的证据已经充分,但这15万元款项属于销货款的证据仅限于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是不充分的,稽查人员应进一步调查取得这15万元款项属于销货款的证据。 (2)听证阶段:未辨明证据和进一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可见,行政机关在听证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虽然由当事人提出15万元款项是借款而非销货款,但这15万元属于销货款的举证责任仍然在稽查局,不能因A企业未能提供15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就推卸举证责任。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因此,在听证阶段,稽查局可以而且应当进一步收集证据。

复议阶段: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因此,本案稽查人员在复议阶段自行向当事人以及第三者收集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

五、

2007年8月5日,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县A花岗岩厂采取收现金不开发票的

手段偷逃国家税款。8月10日,县国税局稽查局经过分析研究后认为该举报线索有一定的可查价值,于是向检查科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检查科王科长等3人迅速来到该厂,找到该厂李厂长(法定代表人)说明来意,向该厂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经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批准调取了该厂2006年度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检查科王科长向该厂财务科开具了收据。经过内查外调,于2007年11月15日检查结束并将资料退还给企业,查实该厂偷税50000元,占其全年应纳税额的6%,经过审理之后,县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该厂所偷税款50000元,加收滞纳金8376.08元,并处罚款30000元。

问:(1)分析税务机关在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并说出规范的执法程序及依据。

(2)分析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并说出规范的执法程序及依据。 (3)该案件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并说明理由。 答:

(1)检查环节存在的问题:

a.检查人员未按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

正确的程序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b.调取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未按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未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没有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却错开据收据,同时未在3个月内退还调取的资料。

正确的程序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86条,调取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2)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未按规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依法告知相关事项及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正确的程序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该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相关事项及其享有的合法权利;若该厂在3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则在举行听证之后,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若该厂逾期不书面申请听证,则直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不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该厂偷税数额为50000元,占全年应纳数额的6%,《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案中该厂未达到移送标准

六、

2010年6月7日某县稽查局检查科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和《税务稽查项目书》及相关资

料。资料显示,该案件为举报案件,举报A企业账外经营。检查科安排税务干部李平、纪东和钱云组成检查组前去稽查。一行三人前往A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按规定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出示了检查证。该厂财务科长张大以检查组事先未发检查通知为由拒绝接受检查,后经说服勉强同意接受检查。经了解,企业采用财务软件进行记账,遂要求进入其财务系统进行检查,但张大不肯提供存放财务数据的服务器的开机密码。在此情况下,检查组出具了1份收据,调取了企业的财务软件数据库服务器并带回办公室。因案情特殊,由纪东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