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时间:2021-11-01 20:09:57 600字

第一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学习课件》

第二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点

1、新、旧条例《条例》分别有多少章节和字数?原有《条例》13章74条,约9600字;修改后共13章71条,约11400字。

2、新《条例》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哪几个环节?五个环节: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3、新《条例》是怎么修改的?在章节上新增了“动议”一章,拆分了“酝酿”一章。在条款上删除了13条,增加了10条,实质性改动94处。在着力体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的同时,《条例》保持了基本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新《条例》在“动议”一章中确立了“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强化了党管干部的原则,“民主推荐”的标准使民主推荐回归应有的地位,由“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考察”改进了考察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对考察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选拔任用好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进行了科学地规范;“破格提拔”要讲究原则。《条例》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使用后备干部,注意使用基层干部和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4、新《条例》的特点是什么:一是体现了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二是回应了社会关切,三是抓住了突出问题。

5、新《条例》重点强调了什么?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是坚持、强调和重申了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第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用全过程。第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

第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第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6、新《条例》突出了什么?突出了问题导向和问题意识,坚持了改革精神。

修订要点解读

1、选任原则

【条例摘要】第一章第2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解读】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

近年来,中央领导干部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组部还曾制定《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明确干部选任中,“以德为先”如何操作。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够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2、考察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条例摘要】第五章第27条 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

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解读】领导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标

去年以来,中央领导多次要求,改变“唯GDP政绩观”。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新条例分别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出了细化规定。例如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新条例要求,“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

3、考察对象

【条例摘要】第五章第2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解读】违反6条“高压线”者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是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一旦触犯了“高压线”, 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4、拟任对象

【条例摘要】第五章第31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

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解读】考察人选要过“纪检关”“审计关”

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俭“全貌”?对此,2002版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就是说,干部考察过程中,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发言权”。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对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启动经济责任审计。

5、提拔资格

【条例摘要】第二章第8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解读】副厅提正须在原职干满两年

新旧条例都对工作经验、阅历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等。但新条例新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是一个广义概念。从类型上看,不仅包括党的领导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领导干部。从地域上看,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部门对于领导干部有着特殊的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候选人基本资格的要求。此规定体现了依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精神。

6、公开选拔

【条例摘要】第九章第50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九章第53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解读】公选干部:县处级以下不跨省。

为杜绝“一把手”拍板,“暗箱操作”,近年来,全国多个地区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选任模式。但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2002版《条例》仅规定,“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新《条例》细化为,“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此外,新《条例》明确要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

第三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ppt》

第四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4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试 题

一 总 则

1.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2.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有哪些?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

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二 选拔任用条件

1.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善于团结同志。

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资格?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3.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

4.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应符合的条件有?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5.不得破格提拔的情况有哪些?

(一)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二)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三)不得越两级提拔。

6.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三 动 议

1.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四 民主推荐

1.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

2.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3.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4.二次会议推荐应由哪些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四)纪委副书记;(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6.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7.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8.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五 考 察

1.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有哪些?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7.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经过哪些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9.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