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权改革

时间:2021-11-01 16:23:43 100字

第一篇 中国林权改革《2015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1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成都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根据市县关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和房屋产权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统筹推进“三个集中”,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切实推动农村资源向资产和资本转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缩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农业增收,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珍惜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二)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

(三)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充分调动和保护好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利,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三、目标任务:

按照市、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统一安排部署。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乡镇改革试点的调查摸底、确权工作,使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市先进。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债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化农村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同时,配合县上有关部门积极搭建产权流转平台,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配套工作,将改革试点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四、工作内容:

一是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的清理调查并确权。二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房屋所有权的清理、核实、并确权。三是创新耕地保护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四是搭建流转平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林权等的流转。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一是镇政府召集全镇相关干部和村(社区)组干部,召开宣传动员会,进行业务培训、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二是村(社区)在镇干部的指导下邀请议事监事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群众代表、以及各村民小组长参加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动员会。三是各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和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召开宣传动员会。三级宣传动员明确改革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要通过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要对外出务工的人员要去信去函告之,做到改革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做到人人知晓改革、人人参与改革,为下一步的工作营造良好气氛。并完成村组班子领导组建,各村(社区)要挑选公正、公道年富力强人员担任议事监事组、各村民小组完成工作组人员搭配。

(二)调查摸底和土地勘查

各村(社区)议事监事代表、各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村组的边界进行勘查,完成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特别是认真完成各村组农户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空闲基地以及房屋的丈量、调查。农户承包地做到边界准确,四至清晰,宅基地和空闲基地认真勘验,绘制草图,计算出面积。农户房屋要确定方向和四至。按标准计算面积。并完成相关表册填写和报送。

(三)数据录入复核及公示

各村(社区)、组对调查摸底数据进行复核后,统一报政府,政府将组织机关人员认真复核,按照县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并建立台帐。录入完成后交村组进行审核、复核后对基础数据公示7天,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确权方案并报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下发村组并进一步公示7天并确认。

(四)确权发证

国土、农发、房管、林业部门对上报无误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发放相关证书。

六、组织机构:

(一)花桥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杨学强

第一副组长:张启勇

副 组 长:王凯、葛师勇、贺文良

成 员:何志伟、李菊、徐勤、吴琼英、张平安

联 络 员:张平安 (联系县指导联络组,指导全镇产权制度改革,负责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发放)

(二)县指导联络组

组 长:李中华

成 员:余冲、李洁林、覃玉光、徐艳、龚非凡

(三)各村(社区)要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四大柱及村民小组长组成,由镇提供表格各村填写即可。

(四)各村民小组要成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议事监督工作组。由村民推举的村民代表组成,每个村民小组3-5人,并报镇审查。

(五)数据录入组。由何志伟、张灿负责,主要由大学生志愿者组成,主要负责数据录入,建立台帐。张诗启负责原秀峰项目调查数据收集、整理。

(六)后勤保障组:由李菊、何志伟组成,主要负责后勤保障、会务安排、宣传资料陪办、办公设施筹备以及经费保障。

第2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化解当前农村存在的各种矛盾,解决制约农村产业发展的难题,按照省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要求,县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我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摸清底子,明确权属,搭建平台,以激活农村资源,促进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XX届X中全会精神,以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切实推动农村资源向资产和资本转化,促进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减城乡差距,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统筹城乡科学发展创造条件。

二、内容、目标和原则

改革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农村资产流转平台建设。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

改革目标:通过改革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地、农村房屋的现状和数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使农村资产变为“资本”进入市场,最终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和城乡一体化产权流通市场。从根本上化解当前农村存在的各种矛盾,破除制约发展、影响稳定的体制性障碍,解决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难题,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社区集中,把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使其收入趋于多元化。

改革原则:坚持加强耕地保护原则、坚持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原则、坚持尊重村民自治原则和不搞均贫富原则。

三、实施步骤

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完成确权登记工作。第二步建立城乡一体化资产交易平台。

(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步骤

确权登记工作分三个阶段、一年半时间完成。第一阶段基础工作阶段(20XX年9月-10月),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第二阶段为试点启动阶段(20XX年11月-2015年3月),先在药惠管委会、通远镇分别选择1-2个村进行先期全面改革试点,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到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到户(其他经济组织),并进行发证工作,逐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政策体系。第三阶段是全面推行阶段(2015年4月-2015年3月),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分批在全县范围内推开,全面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具体通过以下5个步骤完成:

1、摸底调查。分别从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农林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和乡镇、村、组干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村入户进行摸底调查。分级、分户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调查摸底表;同时完成土地、房屋的勘丈、面积核实工作。

2、汇总核实资料,公示摸底调查结果。完成摸底调查工作之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按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信息进行分类、核实,对核实无误的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分别形成分类统计表。核查、统计工作完成后,按权属对摸底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公示过程中群众提出异议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报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

3、登记公告。由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登记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产权进行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15天。

4、登记颁证。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分别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报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并经县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颁证。

5、档案整理,信息处理。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所有登记信息资料移交产改办统一完成资料归档和信息处理工作。

(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步骤

在完成确权登记的基础上,用一年半时间分两个阶段完成城乡一体化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和制定方案阶段(20XX年6月前)。学习外地,结合我县实际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二阶段:启动工作(20XX年12月前)。完成城乡一体化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四、成果验收

1、验收方式。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验收实行:乡镇自查、组织联合抽查两种检查验收方式。

(1)乡镇自查。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情况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区域内各类农村产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上报。

(2)组织联合抽查。由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和实地访问农户的方式对农村产权颁证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2、验收程序。乡镇自查——组织联合抽查——形成验收报告。前一个步骤是后一个步骤的基础,如果前一个步骤检查未能通过,则不再进入后一个步骤。

3、验收标准。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和改革要求,分别制定确权颁证的验收标准。

五、保障措施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县委副书记范九利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胡建超、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军利和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旭辉任副组长,县统筹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档案局、县文体广电局、人行高陵支行、县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10个乡镇(管委会)负责人为成员的高陵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建斌兼任,副主任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李治中、县农林局局长陈兴文、县土地流转中心主任张文祥、县农林局副局长闵小平兼任。综合办公室内设综合科、宣传咨询科、督察协调科、信息处理科,具体负责文件制定、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资料收集、政策解释、信息处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综合办公室下设三个工作组,第一工作组组长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建斌兼任,具体负责县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工作任务;第二工作组组长由县土地流转中心主任张文祥兼任,具体负责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第三工作组组长由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李治中兼任,具体负责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工作组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组建工作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2、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管委会)是本次改革的主体,负责与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部门联系,完成本辖区内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摸底、勘测定界、确权登记、发证、纠纷处理、管理工作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勘测定界、面积核实工作;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摸底、确权登记、发证、仲裁、管理工作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调查摸底、勘测丈量、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农村房屋产权纠纷的调解工作;县民政局负责行政村的勘界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期间的信访工作;县档案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县文体广电局和县农林局负责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工作;人行高陵支行负责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做好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3、召开动员部署会。20XX年9月召开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启动大会,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动员、安排部署。各乡镇、职能部门也要召开动员会,安排具体工作,分解工作任务。

4、开展业务培训。一是通过动员会、专题会、组织讨论等形式,对各部门和乡镇负责人进行培训,达成共识。二是统一编印培训材料,对乡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建立联系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农村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由县统筹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档案局、县文体广电局、人行高陵支行、县监察局等及10个乡镇(管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6、确保工作经费。此项工作的经费由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县政府申请专项资金。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承担改革工作任务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县文体广电局、县农林局、乡镇(管委会)以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要向村干部和村民讲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讲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消除广大村干部和村民的顾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此项改革。

3、分工明确,务求实效。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 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4、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肃纪律,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决不允许暗箱操作,损害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循序渐进,规范操作,保证质量。

第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大委发【20XX】28号文件《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县委县政府7月9号召开的农业产业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结合王泗镇庙湾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现拟定王泗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发挥群众主观能动性,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的方法,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推进农村生产要素和农业资源资本化。激活“三农”发展动力,促进城乡相融,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2、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

3、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依法保障农民各项权利,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

4、坚持主体改革与综合配套体制完善相结合。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实效。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副组长,班子成员和有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全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党委政府成员挂片,指导到村。

2、成立工作组。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镇、村(社区)和社干部和部分群众代表为成员的各村(社区)产权制度改革的摸底、登记、确权,确保工作按要求、按进度推进。

3、落实三包责任制。镇干部(至少一名)包到村(社区),村干部包社,社干部包户。

4、成立各社资产管理小组。在各社召开群众宣传动员会,并由群众推荐出5—7名代表组成资产管理小组,负责解决产权制度改革中的调查摸底和确权登记工作。中国林权改革

5、成立纠纷调解组。抽调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和有威望的同志组成村(社区)产权制度改革纠纷调解组。深入到农户,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制定信访和矛盾调处预案,并及时进行调解,确保在确权过程中不出现违法违纪事件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调查摸底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工作(7月10日开始)

利用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充分调动群众支持、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户宣传资料100%到户。

(二)业务培训工作(7月12日—7月18日)

请县级有关部门对村(社区)的工作组成员、登记员代表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基本原则,方法步骤以及各自的职责任务。调查摸底工作中各种表格的规范填写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调查摸底登记工作(7月19日—8月15日)

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社提前1—2天书面通知农户带上资产证明、户口薄、户主身份证等到指定地点,由调查登记员对承包地、自留地、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调查摸底,并填写摸底表。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迅速转入录入工作。

(四)、梳理调处问题,制定村、社规民约(8月1日—8月20日)

解决调查摸底工作出现的问题。由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开片工作会,及时回报和解决调查摸底中反映的问题,确保调查摸底顺利进行。

(六)确权公示工作(8月21日—8月30日)

由农户提出书面确权登记申请(承包土地经营权,房屋产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的登记材料,到指定的登记点进行产权登记。并填写公示榜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也可以召开群众会在会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农户签订产权确认书。公示有异议的农户,可以书面申请核查或调处。农户与农户之间的纠纷由各社资产管理小组进行调解;社与社之间的争议由纠纷调节组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调解处理。

(七)归档立卷、完善配套机制(9月1—9月15日)

工作组要指导村、社做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归档收集、整理、归档立卷。社级原始档案完成后,统一交村委会管理。

建立耕地保护机制,以社为单位建立耕地保护台帐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每块耕地的保护责任。中国林权改革

(八)审核颁证、总结阶段(9月16日—9月25日)

配合县级职能部门填写证书,经认真审核后打印证书并发放到户。拟定写出王泗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并做好迎检工作,确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全面完成。

第4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嘉委办[20XX]17号)、秀洲委办[20XX]38号及秀洲农[20XX]101号文件精神,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优化集体资产、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的和谐发展,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二篇 中国林权改革《林权制度改革国内外研究现状如何》

国内外林权制度改革

研究状况

贵州大学林学院

向廷贵

林学10b班

1009030059

国内外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状况

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

2003年,我国开始在福建、江西等省试点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在2008年推向全国,这是一场具有等同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实施的耕地承包制改革意义的重大农村制度变革。当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必须对农村发展乃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它不仅有利于促进林业的发展、农民增收,而且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的任务就是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并通过发林权证来落实这四个“权”,因此这个证必须是“铁证”,可见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一、集体林权改革历史回顾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历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这四个阶段的林权制度改革是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产物,不同程度地推动了集体林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推进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二、现阶段林改进展情况

主体改革实施情况调查显示,样本村集体林改基本完成了明细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这次改革中,林农是林改的决策主体。

村民是林改的决策主体,对林改政策满意度高。调查显示,118个村中,有101个村庄,也就是85.6%的样本农户表示林改方案经由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91.2%的样本农户对本村的林改方案表示满意,这说明集体林改方案合法依规,符合实际,政策本身也较好地得到贯彻执行。

近九成五的集体林地通过各种方式确权到户,近七成农户拿到林权证。村级跟踪观察显示,样本村集体林地面积的94.7%已经确权到户(包括“期货均山”),其中61.8%的承包林地是在“林业三定”基础上重新勘界并登记发证,17.1%的承包林地把原来由集体经营的山在此次林改中“分山到户”,13.2%的承包林地是以均股的方式到户,2.6%的承包林地是以“期货均山”的确权方式到户。

村级抽样调查结果显示:67.0%的农户已经拿到林权证。确权发证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西南地区林权证到户率较高,达到84.5%;华北和华中地区林权证到户率均超过60%,华东地区到户率高达70%;而华南地区到户率较低(海南省除外),为43.8%。

深化改革政策实施情况下面介绍一下从主体改革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各种配套政策在农户中实施的情况。

林权抵押贷款和融资渠道。跟踪观察表明,四分之一的村庄开展抵押贷款,农户贷款额度为2~10万元。2010年,25个样本村的农户申请办理过抵押贷款,平均每村4.6%的农户(主要是集中在浙江省、云南省、江西省和福建省的受调查农户)申请到林权抵押贷款。跟踪观察显示,在被调查的118个村中,有5个村设立了民间贷款担保组织(主要是林业专业合作社或者村集体)。跟踪观察显示,45.6%的样本户借款需求十分强烈。在调查的74个样本县(市)中,小额林权抵押贷款进展最好的是浙江省庆元县,该县户均贷款为7.2万元。

森林保险参保率和保险费率。跟踪观察显示,3.1%的农户参加了森林保险,农户缴纳保费为0.5元/亩至1.6元/亩之间,平均保费为每亩0.72元,理赔标准每亩最高不超过500元。另外,跟踪观察还显示,四成以上的农户希望参加森林综合险。

林农组织化程度。跟踪观察表明,林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已有7.2%的样本农户加入林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在省份调查中,浙江省农户的入社率最高,该省几乎所有的样本村都成立了合作社,并且有35%的受访农户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组织,其中林地经营股份合作组织最受欢迎,占入社样本量的29.1%,森林防护专业合作组织和经济林销售合作组织分别占26.0%和21.7%,约9.2%加入采伐专业合作社等。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问题 项目组的调查研究表明,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些历史遗留的林地产权纠纷难以有效调处;林地分散经营和规模经营的矛盾;林地流转过程中导致少部分林农失山失地;林地利用中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有的地方的配套支持制度改革难以推进;林业公共服务支持力度不足;宣传不到位,没有形成舆论氛围;技术力量不足,林改工作推动举步维艰;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林业部门孤军奋战;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多,为推进工作增加难度;林改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林权证的权威性;林业“三定”历史遗留问题多,留下许多后遗症;宗地面积过小。

对策建议

1.要加强领导,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乡、村都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将林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层层签订林改目标管理责任书,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2.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要通过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使广大农民和乡村干部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宣传好试点地区的好做法、好经验,

通过典型示范,引导和推动全省林改工作。

3.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林改比耕地改革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要求更细致,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队伍作保证。

4.要搞好部门配合,努力形成林改的工作合力。

林改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任何单位工作措施不落实,支持政策不到位,都可能导致改革出现问题,甚至止步不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主动支持改革。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改革工作合力。

5.抢时机,促进工作进展。

要充分利用好清明、春节等农民工返乡的有利时间,推进林改工作。农民群众是改革的主体,要做到改革的政策让农民明白,改革的全过程让农民参与,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6.要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改革质量。

各级领导要亲自参与,分片督导,把好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关。要把好民主决策关,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把好政策落实关,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位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的权利;要把好勘界操作关,林业部门要派出技术人员深入一线,现场指导农民进行勘界,确保四至清楚;要把好确权发证关,林地林木勘界确权后,要履行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林权登记,依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要把好档案资料关,做到有据可查、有字为证。

7.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林改是一场“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改革,这“三定”最重要的是“人定心”。我们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把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做好林改工作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8.创新工作方法,联户发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国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

国外很多森林政策专家指出,森林产权制度安排是林业经营活动中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重要工具,它决定着资源的分配效率和利益的分享,对人们造林、护林以及合理利用森林、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的影响。国外研究者认为单一的产权制度安排所存在的缺陷并不能解决林业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从国际上的理论与实践层面来看,森林管理的公共权力的下放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纵观国外对森林产权的研究,主要是以观察和描述为主要的研究行为,并没有给出哪一种产权制度安排是最优的,而认为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应该安排多样化的产权模式。

一、 各个国家森林所有制构成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德国、日本和印度都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制度,法律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对于森林资源所有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的多是森林资源以私有林为主,但国有林发挥指导作用的制度,而印度大部分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同时允许私有林的存在。

二、各国森林管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

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对于私有林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进行的,私有林主要具有高度的经营进行指导,私有林经营者也通过自发形成的林主协会等机构,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国有林的管理,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一套直接管理体制。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有林的经营管理问题。日本的森林经营管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林;另一种是民有林。日本第一部《森林法》于1897年颁布,先后进行了多次修改,民有林主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为了确保民有林的收益权得以实现,在1951年修改的《森林法》正式确立了森林组合制度,现在日本百分之七十的民有林由森林组合经营。森林组合是日本民有林经营的主力军,它既是森林所有者的合作组织,又是联系政府、林农和市场的纽带。森林组合较好地解决了规模经营与私人所有的关系问题,走森林专业化经营道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效地促进了森林资源集约经营强度的提高。

三、各国对林业的保护和扶持政策也有较大不同

德国为集体林、私有林提供必要经济扶持、严格依法进行管理。德国的林业管理体制,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市场经济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平衡原则结合起来,以私有林为基础,实行分散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机制,以市场自由竞争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同时,以国有林经营利用作为市场的调节力量,发挥其市场导向作用,必要时国家进行适当干预。

第三篇 中国林权改革《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及选择》

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径依赖及选择

徐怀卫 韩立达

【摘要】路径依赖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在解决制度选择的多样性和制度演进的非绩效路径时应用到制度变迁分析之中的。本文首先对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简要评述, 继而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模式, 然后分析了林权改革中存在路径依赖的原因, 最后提出破解路径“闭锁”的对策。

【关键词】制度变迁 路径依赖 林权制度

一、引言

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产权改革, 即建立以“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监督服务有效”为特征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然而, 历经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初级合作社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的山林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林业“三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向林业延伸等多个阶段的数次改革, 产权不清晰、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表明中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被“闭锁”在一条低效率的发展路径, 其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所谓路径依赖是指“具有正反馈机制的体系一旦在

外部偶然性事件的影响下被系统所采纳, 便会沿着一条特定的路径发展演进, 而很难为其他潜在的甚至更优的体系所替代”。而要破解原有非绩效林权制度闭锁状态, 提高林业生产的经济、生态效益, 实现“农民得实惠”的利益分配格局, 就必须对现有林权制度进行改革, 建立更有绩效的林权制度。

二、集体林权改革概述: 内容和模式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现阶段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以林业产权明晰为核心、以相关配套措施跟

进为辅的制度改革, 也就是以落实“四权”的制度主体改革和林权的配套措施完善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变迁。

(1) 制度主体改革——落实经营主体“四权”。一是明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稳定自留山、完善责任山等形式进一步巩固完善林业“三定”政策, 并通过勘界发证, 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落实到相关主体, 建立产权主体明晰的排他性产权制度。二是放活经营权。即实行商品林和公益林的分类管理。对商品林, 林农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 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 对农民经营的公益林, 农民可以合理开发森林资源。三是落实处置权。在保证林地集体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 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四是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的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农户经营的责任山的收益扣除必要税费后, 收益归农户所有; 改革税费政策, 取消对林农的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落实林地征用补偿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保障农民应得收益。

(2) 制度配套措施完善。按照“主体改革全面展开, 配套改革适时跟进”的要求, 同步推进林权制度相关配套改革是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功的关键。一是积极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林业生产要素市场, 并建立产权交易中心, 推进商品林产权交易。对依法流转的林木林地资源资产进行合理评估, 并采取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公开交易, 促进森林资源资产的合法、有序流转。二是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对林业发展的投入, 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 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建设, 拓宽投融资渠道,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并逐步建立林业造林补贴制度和保险制度, 提高林农经营林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三是完善科技支撑体系。生产技术是重要的生产要素, 因此在林改中应加强林业研究, 增强林业自主创新能力, 推广适用林业科技, 提高科技对林业增长的贡献率。四是完善管理体系。在林改中应同时加强对

林业管理部门的改革, 组建以管理、执法、服务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系, 为林改提供优质的行政管理环境。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

集体林权改革模式是指“集体林产权制度再安排过程中各项权能再赋予不同主体的一般方法”。其中, 集体林权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4 项权能组成, 而在这4 项权能中, 使用权直接影响收益权和处分权, 而且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可交易性的物权属性, 是集体林产权改革的方向和关键, 所以一般现在所说的集体林权改革模式是指使用权的赋权模式。20 世纪80 年代实施的林业“三定”政策通过“稳定山权林权, 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 使得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在集体林业得到初始确立, 并在以后丰富和发展了集体经营和林业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经营模式。

(1) 分林到户经营。分林到户经营, 即家庭承包经营, 也就是通过均山均林将林木和林地分配到户, 然后以家庭为单位对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经营。分林到户经营, 一是适用于按照林业“三定”政策落实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二是对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 应以农户为单位, 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三是对集体所有的宜林“四荒地”, 也可以直接分包到户。目前, “全国承包到户的林地约0144 亿hm2, 占集体林业用地的2715% ”。

(2) 集体经营。集体经营实质上是对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及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集体山林以及联办林场等, 由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其经营收益可以用来发展这些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和建设公共设施。目前, 集体经营的林地、林木仍然占有整个集体林业的绝大部分。

(3) 林业股份合作经营。林业股份合作经营, 是指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及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林农可以得到股份分红,

社会保障基金等多种形式的收益。

(4) 其他经营模式。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 各个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发展了多种林业经营模式。例如, 四川省沐川县的“以林换路”、“以经营权换路权”模式: 在没有林区公路、交通运输条件较差的村, 在村委会组织下, 村民自愿将自己一定年期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无偿交给业主, 业主负责投资修建林区公路, 并将竹木林反包给村民经营管理, 村民在将竹木材采伐运至公路后, 可以得到业主支付的劳务和管理费。在合同期满后, 村民就可收回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区公路所有权, 成功地走出一条“以林换路”的路子, 实现了林农和业主的“双赢”。

三、集体林权改革的路径分析

诺思认为, 路径依赖产生的原因在于收益递增以及显著的交易成本导致的不完全市。收益递增来源于制度矩阵相互依赖的构造所带来的成本投资、学习效应、协作效应和适应性预期, 并且会成为一种自我强化机制使得制度轨迹持续下去; 而交易费用的重要性则在于它使信息反馈分割, 使市场不完全, 使行为者的主观主义模型被不完全信息反馈及规定路线的意识形态所修正, 从而使主体在收益递增现象的约束下很难通过行为修正以摆脱即便是意识到的非绩效性制度变迁路径。中国在21 世纪初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通过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 调整原有制度框架的利益分配格局, 建立了有效的激励机制, 促进了林业经营绩效的明显提升, 林业规模集约化经营水平大为提高, 林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也有所增加。但是, 由于中国集体林权制度历次改革都是在原有制度框架内进行的边际调整, 其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

1 集体所有权占主导的产权安排

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过程, 实际上是一个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能相互博弈的过程, 即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能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不同产权主体通过博弈拥有不同的产权

组合。按照法律规定, 农民集体是林地的所有者, 而林农则可以通过签订承包契约获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实际上, 由于承包契约定价刚性、单边选择刚性、流动刚性的存在, 使得林农在合同谈判中始终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9〕而且, 林农没有自由退出权, 或者说, 林农的退出并不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谈判中的强势地位。因此, 通过法律的保障以及合同的约束, 林业的集体所有权在产权结构中的强势地位得以确立, 并且在历次改革中, 其强势地位得到不断加强。

坚持林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 一是在于递增收益的推动。在计划经济条件下, 中央政府拥有绝对优势的政治力量及资源配置权, 这实际上暗示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可以通过计划转移林业剩余、剥夺林农应得收益、增加税费等而持续获得递增收益。1998 年和2000 年颁布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更进一步强化和扩张了林业的集体所有制。〔10〕二是在于意识形态的约束。集体所有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 仍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必然表现。因此, 坚持林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 就被认为是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不变。三是利益集团的维系。“在市场不完全和组织失灵的情况下, 有可能在现有制度条件下衍生出倾向于维系现有制度结构的组织和利益集团, 占主导地位的利益集团会按照自己的利益目标影响制度变迁的政治进程”。〔11〕作为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延伸, 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既是集体林地的所有者,也是林地的管理者和经营者; 乡镇政府作为农村集体的直接“管理者”, 也可能是林地的所有者, 这2级集体经济组织都在集体林地的承包谈判中居于支配地位, 并通过对林地的直接经营而获得收益。因此, 作为既得利益者, 他们会努力维护林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变。

2 家庭承包经营模式的选择

2008 年6 月8 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 , 计划用5 年左右时间, 基本完成明晰产权、

第四篇 中国林权改革《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是什么? 退耕还林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退耕还林条例》规定了涉及到退耕还林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包括:

1)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

2)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4)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的退耕还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的监督检查。

6)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7)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沙化预防制度包括哪些?

沙化土地预防措施包括8个方面内容,监测是预防土地沙化首先要采取的法定措施。对一部分土地实行封禁保护也是重要的预防措施。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制度。

1)要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因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2)在沙化土地上禁止砍伐灌木、药材及其他沙生植物。

3)牧区限牧和草原保护制度包括: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制度,草原建设管理制度,调整牲畜结构、改良牲畜品种,改放养为圈养制度。

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制度。

5)禁止在沙漠边缘和林地、草地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计划地组织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6)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7)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8)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指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得到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它集中体现在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经营自主权制度、收益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农民自主经营权,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农村劳动力,促进产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为了对土地进行科学管理,保证合理地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的新制度,实现了土地管理的方式的重大转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②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林业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林业行政复议程序是指林业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和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期限的总和。它是林业行政复议合法、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林业行政复议一般包括6个阶段。

1)申请。复议申请包括申请复议的方式、内容、效力和条件等。

2)受理。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决定立案的行为。

3)审理。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4)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后所做出的审查结论。5)送达。同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6)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

定分为终局决定和非终局决定。终局的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就是按照沙化土地成因、特点、分布状况、严重程度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沙化土地采取不同的保护和治理措施。同时,根据沙化土地的状况和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坚持以生物措施为主,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理方针,走开发治理型的路子,在统一规划下,实行沙、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的确定依据包括:

1)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即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沙化土地位于什么地带。2)沙化土地类型。不同类型的沙化土地,所适用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全不同,开发利用的原则也会不一样。3)沙化土地所在地的植被状况。即该沙化土地所生长的植被类型和覆盖程度,是决定沙化土地类型的重要指标。4)沙化土地所在地的气候和水资源状况。5)土地沙化程度,即该沙化土地是轻度沙化、中度沙化还是重试沙化,这些将直接决定采取防治措施的不同方式。

总之,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首先应当考虑沙化土地的自然条件,然后应当考虑沙化土地所发挥的生态和经济功能,最后选择和决定在防沙治沙规划中实行什么样的具体方案。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3)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4)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5)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是广大人民包括沙区农牧民的共同愿望;6)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7)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它由哪些部分构成?它的特点有哪些?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指由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组成的农业推广整体。它主要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推广服务组织、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构成。我国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的特点是:1)农业技术推广与农业科研、教育相结合;2)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广泛参与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什么是农业技术?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

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2条规定: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化学除草、病虫害防治、栽培、灌溉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法》第4条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应遵循的原则有:

1)有利于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原则;2)尊重农业劳动者意愿的原则;3)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4)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的原则;5)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的原则;6)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原则。

第五篇 中国林权改革《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中国林权改革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 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 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 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 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 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 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 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 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 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 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 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 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 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 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 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 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 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 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 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 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 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 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 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 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 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 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 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 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 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 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 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 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 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 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 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一)关于林权概念中的“林”

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林”有关的事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资源。厘清这几个概念在法律文件中涵义及其相互关系是界定林权概念的基础。

1.森林。法律用语上的森林,因其往往成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更注重范围的特定性。例如:《印度尼西亚林业基本法》

第1条第1款规定“森林是指任何林木所覆盖的成片土地,并与其环境构成整个有生命的天然群落,经政府确定为‘森林’者。”《联邦德国林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将森林定义为每块有林业植物的地产。业经间伐的或透光的地产、林道、森林区划带和保险带,林中空地和疏林,森林草地、野生动物饲料地,森林林场以及其它和森林有关的为森林服务的面积均为森林。”中国台湾地区

《森 林法》规定,“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和。”上述森林定义的共同点是:森林不仅仅由林木组成,而是由土地、植物、动物组成的整体。我国《森林法》第 4条规定,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五类。《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相比之下,中国《森林法》对森林涵义的解释较为狭义并更关注于“林”。综合各国立法,“森林”应当理解为特定范围内林地与乔木林、竹木林的总和。

2.林木。林木应是生长在林地上的树木和竹子,即指活立木,不包括树木或者竹子采伐后形成的材料。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3.林地。林地即用于经营林业的用地,它是森林的基础和载体。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在中国《土地管理法》上, 林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编为林业用地的农用土地。4.森林资源。经济学意义上的森林资源是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来源的自然要素之一。法律意义上的 森林资源,是指特定范围的森林整体和森林中的林地、林木,是人力可以控制、支配的特定的自然资源的组成部分。中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1款明确规定: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对上述概念的分析可见:第一,林木、林地、 森林,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上,都可以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但是,它们之间又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林木是森林的主体,林地是林木生存的基 础,林木又展现了林地的价值,因此,三者可以成为同一的整体而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虽然是其他特别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当它们 与特定的森林、林木、林地结合并共同形成森林生态环境时,也当属森林资源的范畴。第三,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森林资源在外延上涵盖了森林、林木、林地,是 三者的上位概念。由于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对于气候变迁、水源涵养以及动植物生长等具有巨大的影响,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 作用。为了确保实现森林生态系统在生命支持系统中的整体作用,有必要将森林资源作为独立的自然形态和法律关系客体,对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依托森林、 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在内的森林资源实行一体化和全面的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因此,林权概念中的“林”,当指“森林资源”。

(二)关于林权的规范目的

1. 保障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经济利益的追求。民法对以土地资源为核心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设计,主要是通过物权制度确认其财产价值,并围绕物权的移转 和保护建立债权制度和侵权行为制度。现代社会强调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承认和法律保护,但并不因此否定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追求。森林资源所具有的多元价 值功能可以通过不同法律的立法分工在有所侧重的前提下协调实现。随着人们对森林资源的需求和利用水平的提高,其稀缺性表现地更为明显。在无法满足各类主体 的所有需求时,为了定纷止争,就有必要设置权利机制。“在共享的资源里,存在为获得利益的使用权、决定谁有权利用的权利、决定管理规则的权利和让渡所有权 利的权利。”[12]这些权利反映的是平等的主体之间在对资源利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它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关系,因为“民事主体为自己设定、受让权 利,不过是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将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解决的恰恰是森林资源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即在森林资源的所 有和使用过程中,林权的设置可以使各类主体实现自己的利益主张:国家集体作为所有者,通过让渡森林资源使用、收益等权利实现林业经济发展、环境改善和资源 良性循环;其他各类社会主体通过参与森林资源使用权的流转,通过自己的生产或经营行为获取收益。

2.实现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宪法》第9条、《物权法》第 48条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所有权的归属。在此基础上,迫切需要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学理上进行分析的是非所有人对森林资源的利用问题。这也是林权制度改革的 核心与最终的目标,即在明晰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对非所有人所享有的有关森林资源的权利设置,促进森林资源的使用、流转,提高资源的效用。就是通过他物权 的模式,将抽象的森林所有权落实到具体的民事主体之上,创设出可流转的森林资源使用收益权。通过法定的方式赋予非所有人对森林资源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支配 权,由此既满足非所有人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的需求,又实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总之,作为民法规范的林权,其规范目标是特定的森林资源财产价值的分配和实现, 并以保障“收益”为最终目的。这一规范目的应当是通过创设用益物权来实现。

林权具有以下特征:

林权是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不论是从立法论还是解释论的立场,都有必要将林权作为新的、独立的用益物 权类型加以规定,以反映人们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特殊的利益需求。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在立法和理论上,可以将林权与水权、矿业权、渔业权等并列为同一 位阶的用益物权。作为独立权利类型的林权具有以下特征:

1.林权主体的广泛性、客体的复合性、内容的多样性

林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除了国家、集体作 为所有者外,国家鼓励各种民事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因此,林权的主体范围是广泛的, 因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大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林权的客体对象是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生态资源在内的森林资源,它们既可统一存在,也可以 各自分离,每一部分都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而单独存在。因此,林权的客体是复合性的;不同的权利主体对于林权的不同客体都可以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实 务界有将林权的内容概括为:采伐利用权、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补偿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新物种的品种权等等。因此,林权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

2.林权是资源性权利,林权人享有权利的同时附有多种义务

林 权是非所有权人对森林资源所享有的权利,目的是通过使用、经营资源获得收益。因此,作为一种私有的财产权利,林权制度的设计必须保障权利主体生产生活的需 要以及利益的实现,如规定林权人享有林木采伐、林下产品采集、景观利用等具

体的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救济。但另一方面,由于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水土 保持、环境保护、气候调节等诸多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森林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生态功能,有必要对林权在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限制, 例如,林木的经营权人享有的采伐林木权受限额采伐的影响,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同时还负有更新造林的义务;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 地;等等。

3.林权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

林权是独立的权利类型,但在其内部因客体不同 可以成立不同的具体的权利。作为林权客体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三者之间可以相互结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森林生态系统。如森林和林木是依托于林地之上的,离 开了林地、森林和林木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只有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才能发挥其规模效益,在提高森林资源的效用的同时确保生态功能的实现。因此,林权 可以是以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为客体进行使用收益的总括性的权利。同时,林权的客体又可以各自独立,划分为不同的具体权利。这些具体权利既可统一于一个主 体,也可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因此,林权是复合型的权利集合。对此,将在下文“构成林权体系的具体权利”中阐述。

林权制度改革如何让农民受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是指导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这项改革和13亿国人息息相关,将给广大农民、林业系统等相关人士带来具体实惠。

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 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林地与耕地 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对 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 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 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 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 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民主权利

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 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 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

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

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 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 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改革时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4亿农民将得到25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物权(链接)

我国集体林地面积25.48亿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60.1%,涉及农民4亿多。我国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拥有全国90%左右的林地资源。全国 2000多个行政县(市)有70%是山区县。山区又是贫困人口聚集的林区,全国592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6个分布在山区。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广大农民将获得25亿亩集体林地完整的“物权”,其中包括使用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 为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我州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 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五次大的改革,促使我州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 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管理体制不完善、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我州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 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我州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黔府发[2006]42号)精神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决定 在全州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1)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2)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3)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不搞“一刀切”;(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搞暗箱操作;(5)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6)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 这次改革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将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 利”的原则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村民;二是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和对公益林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基础上,发(换)统一式样的林权 证;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答:一是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二要处理好集体与林农的利益关系。三要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四是处理好系统部署与因地制宜的关系。五要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六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除国有林外,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转。

9、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建立什么工作机制?

答:建立“县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

10、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流程?

答:制定县级林改方案――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勘界――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审核――输机――第三榜公示――颁证――建档。

11、村(组)集体的林改方案应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 (1)明确村(组)负责林改的人员;(2)村(组)现有农户及人口数,本次林改参与集体山林分配的人口数;(3)林权现状。包括林业“三定“以来发放的林 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证据统计的山林面积,以及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的自留山、责任山的面积;(4)林改的原则。包括自留山、责任山和集体管理山林处理原 则;(5)林权纠纷处理的原则。

12、什么是“三榜定案”?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山林权属落实到户,要实行“三榜定案”。即为:

“一榜”:是将林改前的林权摸底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榜”:是将制定通过的林改方案,勘界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榜”:在签订(完善)合同后,由林权权利人申请发证,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输机确认无误后,将发证前的林权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13、什么是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

答:村民大会是指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全体成员召开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是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推选的代表召开的会议。

14、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和制定林改方案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要注意“四签两不准“和“两个三分之二”。

“四签两不准“即为:开会的通知要签收,到场开会要签到,表决要签名,林改方案要签字;签收、签到、签名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不准请人代签。

“两 个三分之二”即为: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的2/3;林改方案或民主决策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否则表决结果 无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集中召开,当场表决签名,一人一签,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将表决结果当场封存,并存档保管备查。

15、明晰产权主要采取哪几种形式?

答: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在村组林改方案中要明确由权属人两年内造林绿化。

(2) 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户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 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 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原则上可按:商品林地按耕地第 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基数、林木按造林时人员数、宜林荒山地按本次林改时人员数计算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合联户经营。人口基数怎么定,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民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 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 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它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 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优先),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 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同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即内部承包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外部承包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6)稳 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 则,妥善处理。个人承包管理的集体山林,若承包期限较短,由于我国森林采伐实行的是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或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域限制,其承包权益 尚未完全获得,可作发包方工作,适当延长承包年限。

以上六种形式,不论采取哪一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家庭承包或流转经营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1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 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7、什么是林权?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常所指的林权,是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即四权)。

18、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

19、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⑴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⑵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决定来行使对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⑶个人所有的林木: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公民个人不享有林地的所有权,享有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20、什么是林权证?林权证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也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的法律依据。它在法律上具有继承、贷款、担保、抵押、流转、入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

答: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本着积极协商、稳妥处理的原则,争取解决有关问题,纳入改革范围,发(换)林权证。

22、林改中哪些事项要民主决策?

答: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必须经过村集体组织村民民主决策:

一是村级林改方案的制定。包括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公示内容和形式、确权发证等,都应当纳入“林改方案”,必须进行民主决策;

二是流转集体山林的招投标方案。包括拟流转山林的评估作价、流转方式、流转年限、流转价格或分成比例等,必须事先经过村民民主决策;

三是集体山林收入分配方案。包括流转山林和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收入如何分配等,必须经过村民民主讨论决策。 林权流转

林权流转即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林权流转 方式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林权问题源于对森林资源使用和收益的现实需求,但中国立法对此认识及规范极为不足,存在诸多问题。林权是 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为基础,以对特定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林权具有主体广泛性、客体复合性、内容多样性等特征。

林权流转的涵义在广义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以及林木所有权流转;狭义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的流转。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虽然也是林权流转的类型之一,但是从林权政策规范意义上来看,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政策意义不是太大,因为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规范可以依照《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 关规定遵照执行。之所以说林权流转在政策意义上规定为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意义更大,是因为林权流转的积极意义不仅使林权流转使得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更加合 理,林地和森林在体现其私法意义上之经济价值以外,更重要的是体现公法意义上的生态价值。林木所有权流转则仅仅是其私法意义上的经济使用价值的体现,而无 需提高到生态价值上来考虑。为使林权流转政策规定合理,不仅需要对林权流转进行实证的研究,同时也需要对林权流转在理论上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深刻的剖析,只 有在理论上深刻剖析了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林权流转政策的制

定也才能在其内在逻辑上保证政策规范的严谨及其可操作。

林权流转 - 必要性

若将林权流转定性为基于物上的权利变动,认为其是“林权”在流转,则林权流转政策内容拟定以及拟定政策的技术当是以物权权利为核心,以维护各方当事人之合法利益为准;而若将林权流转定性为“森林资源”流转,则可能由于没有看清楚森林资源流转现象的本质,导致森林资源流转政策拟定以及政策的拟定技术可能以债权权利为核心,而以债权相对性原理仅能保护债权相关当事人之合法利益。因此,分析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是 非常必要的。因为林权流转的法律定性,无论是政策内容的拟定上,还是拟定政策的技术上,都有其积极的实际意义。在政策内容的拟定上,虽然现实的实证要求应 该规范什么,但是规范内容的确定也当然受到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其外部范围的影响;在拟定政策的技术上,不同的法律属性决定了拟定政策技术的不同,例如物权的 保护方式和债权的保护方式便很不一样。因此,界定林权流转的法律性质,也将为林权流转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确定其应该规范的对象或者领域范围起到一定的促进 作用。

林权流转 - 法律属性

关于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是林权流转是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森林使用权的 流转;另一是森林资源的流转(包括林地的流转),如福建省关于林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便是《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对于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笔者认 为林权流转实质上是林业物权的变动。林业物权的变动包括林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只有将林权流转法律属性定位于林业物权的变动,才能够从理论上设置和 解释林权流转合理的原则及其规则。

界定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的理由,认为林权流转是林业物权的变动,其理由如下。

第一,林权改革明晰的是产权而非所有权。“所谓产权, 简言之,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 系;其直观形式是人们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产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广义的所有权等于产权,狭义的 所有权只是产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国林权体制改革始于80年代初期的“林业三定”政策的实施。林权体制改革的目标主要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在明晰产权的问 题上,林权改革不是明晰所有权,而是明晰使用权,尤其是对南方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更是如此。在所有权问题上,森林资源是属于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度。具体 制度表现为两种:一是国家(全民)所有制,一是集体所有制。因此,在我国林权体制改革在林权归属问题上,其实并不是解决森林资源的归属问题,而解决的是森 里资源的使用问题。由此,林权改革的根本点也并不是要明晰森林资源的所有权,需要明晰的是林权当中的使用权。概而言之,林权改革明晰的是产权而非所有权。因为森里资源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而国家和集体作为森林资源的主体是一个“虚位”主体,而在市场经济中, 主体虚位是不允许的,因此有必要而确立起森林资源的真正的使用权主体。并且,林权体制改革的实践做法也是明确森林资源的使用权主体,林权改革中的明晰产权 也不是明晰所有权而是明晰森林资源的使用权。例如南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或经营主体。”这里明晰的还是林地使用权以及森里资源的经营权也即林业产权。

第二,从理论上而言,物的交易在本质上是建立在物之上的权利的一种变动。

著 名经济学家将“交易”界定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质的东西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在我国也有法学学者从法学角度认为:“交易就是权利主体之间进行 的财产权的移转,就是物权主体之间的权利界定或曰物权的变动”。因此,物的交易在本质上是建立在物之上的权利的一种变动。

第三,林权流转既包括林木所有权的变动即林木产权的整体变动,也包括林地以及森林资源的使用权变动即林地以及森林资源的部分林权变动。

产 权的交易是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手和让渡。按交易内容或对象可以分为整体交易和部分交易。特定财产的产权是由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组成的权 利体系,它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交易的对象,“四权”中的任何一项或任意几项的组合,也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如前文所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 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流转在广义上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流转以及林木所有权流转;在狭义上林权流转是指林地、森林使用权的流转。因此,林权流转既 包括林木所有权的变动即林木产权的整体变动,也包括林地以及森林资源的使用权变动即林地以及森林资源的部分林权变动,这也是符合产权交易基本理论的。

第四,林权流转的客体与林权客体所指对象不同。

法 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林权客体则是指林权中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是森林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 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权流转的客体则是指林权流转过程中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林权,尤其是林地、森林使用权以及林木所 有权。因此,林权流转的客体与林权的客体所指的对象是不同的,尽管林权是依附于森林资源之上,但是森林资源与依附于森林资源之上的权利毕竟是两个不相同的 概念。如果将森林资源与依附于森林资源之上的权利视为同质同义的话,那么林权流转的内涵将只能界定为森林资源所有权的一种让渡,可是实践当中,林权流转的 所有权变动仅仅是指林木所有权的一种变动,所以从实践出发,林权流转的内涵更加重要的却是林地与森林资源的使用权一种流转。因此,在此意义上,将林权流转 的法律属性认可为一种物权的变动相比较为森林资源的一种交易更加合理。因为森林资源的交易在制度经济学中往往是指所有权的一种让渡。

第五,林地的公有性质禁止林地作为资源进行交易。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条规定:“国家实 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根 据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对于林地而言,其所有权性质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林地使用权的让渡主要采取承包的方式,并且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是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所以,若将林权流转界定为森林资源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因为林 地是森林资源的一种,森林资源的交易既然是所有权的一种让渡,自然也包括林地资源的所有权让渡,而《农村土地承包法》却是明确禁止承包地的买卖。所以从林 地的公有性质禁止林地作为资源进行交易的角度看,林权流转的法律属性实质上是林权的一种变动而非森林资源的交易。

第六,《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地方性法规如《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中规定的是林权流转,而不是森林资源的交易。

林权流转的规定在官方文件中具有代表性规定的是《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 及《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规定的都是林权流转,如《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森林、林 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再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则规定:“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而《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 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另外,2004年《中共南平市委南 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闽北林业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绿色腹地的决定》也规定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根据这些规定,《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 林业发展的决定》界定的林权流转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流转,而并未言及森林资源的交易,并且强调的是使用权的流转。《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规定 界定的却是“森林资源的流转”,但是考察其内容,在本质上界定的还是林权的流转,如其明确的定义“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 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