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院 接待日

时间:2021-10-28 23:23:24 初一作文

天津市法院 接待日(一)

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试行)

一、接待时间:每月两次,定于每月的农历初一和十五。

二、接待人员:院领导按顺序轮流接待,如有特殊情况可相互调换,但不得延误。信访室负责组织接待。法警二名负责维持秩序。需本院其他庭、室负责人参加接访时,接到通知后要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接待院长请假。

三、接待地点:法院信访室

四、接待办法:

1、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首先到信访室进行登记,由信访室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2、在接待院长接访中,信访室应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在《院长公开接待来访交办事项督办卡》中,接待院长接访后在《督办卡》上签名、签字栏内批注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及期限,并当即交办。《督办卡》一式三联,一联用于通知来访人,一联交承办,一联留信访室督办。

3、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服从组织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接待院长对其来访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后应马上离开,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整个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4、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承办任务。并将承办结果通知信访室,信访室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形式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送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以增强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承办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包括:接待院长姓名、接访及交办时间、来访人姓名、来访内容、交办意见及期限、承办单位、承办情况。

5、承办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承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其具体考核方法:业务庭室视为承办一般案件考核,行政庭室以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

6、处理办法: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或需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案件,可通过“会诊”,明确主管部门,及时拿出解决办法。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7、几点要求:

(1)要做到着装上岗,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依法解决问题。

(2)要注重实效,切实为来访人办实事,对每起交办的案件都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力求一次解决问题,避免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每次接访均应由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意外情况发生。

天津市法院 接待日(二)

法院院长公开接待日制度(试行)

一、接待时间:每月两次,定于每月的农历初一和十五。

二、接待人员:院领导按顺序轮流接待,如有特殊情况可相互调换,但不得延误。信访室负责组织接待。法警二名负责维持秩序。需本院其他庭、室负责人参加接访时,接到通知后要准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接待院长请假。

三、接待地点:法院信访室

四、接待办法:

1、凡要求院长接待的人员,需首先到信访室进行登记,由信访室根据登记情况安排好接待顺序,由接待院长逐一接待来访。根据当事人申请,院长可约访当事人。

2、在接待院长接访中,信访室应将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认真记录在《院长公开接待来访交办事项督办卡》中,接待院长接访后在《督办卡》上签名、签字栏内批注具体处理意见,明确承办单位及期限,并当即交办。《督办卡》一式三联,一联用于通知来访人,一联交承办,一联留信访室督办。

3、来访人必须遵守接访秩序,服从组织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接待院长对其来访提出问题给予答复后应马上离开,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整个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4、承办单位应按接待院长要求及期限完成承办任务。并将承办结果通知信访室,信访室以《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情况统计表》的形式于每月底告知接待院长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并将此情况同时呈送其他院领导及各庭室,以增强这一制度效果的透明度。《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承办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包括:接待院长姓名、接访及交办时间、来访人姓名、来访内容、交办意见及期限、承办单位、承办情况。

5、承办院长接待日交办案件的承办情况,纳入各承办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其具体考核方法:业务庭室视为承办一般案件考核,行政庭室以相应的目标责任考核。

6、处理办法:

(1)对法律咨询的,可当场予以解答。

(2)对告诉来访的,属法院受案范围的,交立案庭统一立案受理。

(3)对来访案件需要当即办理的,院长可当场责成有关庭、人员限期办理;对个别疑难案件或需几个部门协调处理的案件,可通过“会诊”,明确主管部门,及时拿出解决办法。

(4)对反映法院干警违纪问题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7、几点要求:

(1)要做到着装上岗,文明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陈述,认真依法解决问题。

(2)要注重实效,切实为来访人办实事,对每起交办的案件都应跟踪回访,认真查办,力求一次解决问题,避免重信重访,越级上访。

(3)要注意安全保卫工作,每次接访均应由法警值勤,维持接待秩序,杜绝意外情况发生。

天津市法院 接待日(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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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实行“执行接待日”的规定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反映意见,畅通当事人诉求渠道,促进执行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五上午为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接待日”。

二.执行接待日,由各院全体执行人员集中接待本院执行案件当事人。

三.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说明和法律释明工作。

四.执行接待日,对来访当事人必须进行登记。

五.接待当事人,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笔录并入卷。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接待摘报制度。在每个接待日后三日内将接待情况形成摘报呈送本院领导阅批。

七.各级人民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局长、执行庭庭长应当精心组织“执行接待日”的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日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各级人民法院对接待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明确解决和处理意见,并将研究笔录入卷。 各级法院主管院长应当主持对重大事项的研究处理。

九.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接待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分析报告报送高级法院执行局。不上报或逾期上报的,按照《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执行工作管理”中第4项的规定处理。

十.高级法院执行局定期汇总全市法院执行案件接待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天津市法院 接待日(四)

一份法院寄来的“奇葩”判决

我于近日收到一份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的民事判决书,本来是一件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从2014年10月8日立案,经过“焦灼的等待和三次开庭审理至2015年6月15日结案,于2015年8月12日才从EMS邮局投递员手中接到这份艰难的“奇葩”判决书,该判决书上打印的日期是2015年7月1日,按照法律的条文规定,上诉期已经过了27天,原告亲自到EMS邮政部门去查验了,结果不是EMS的错,EMS是在8月10日收到南开法院要求寄发的文件,这个案件至今也未审理清楚,因为这位“奇葩”法官根本就不按照国家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这位“奇葩”的法官审理的案件“所答非所问”,为何呢?原告的诉求一滴也未审理,却把与本案毫不相干的事宜牵扯进来。诸位法律界的精英和网友朋友您看过之后,就明白了,就像大家在上学时曾写作文跑题了,后来我咨询了有关法律界的精英,得到的答复是:“天津虽然在天子脚下,距习大大很近,也能做出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里没有猫腻才怪了”。我的这个案子请大一起分享吧!这位“奇葩”的法官拿着老百姓税金,却不能为老百姓伸冤,也请天下的网友今后有了冤屈,不要到天津伸冤,到天津伸冤白白浪费金钱和宝贵的时间,也审不出个子丑寅末来,因为天津就不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而是注重RMB,只要你的RMB到位,就死人也能说活了,这个时候我只能说oh this time only 诸位法律界的精英和网友朋友您从下面的文字和图片上拜读后,即可得知答案。

2014年10月8日天津市南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通知书(本人为了保护隐私权,将我的名字隐去,请大家谅解!)

这些程序只为做样子用的,废纸一张(正面)

这些程序只为做样子用的,废纸一张(背面)

天津市法院 接待日(五)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40121(颁布时间)19840121(实施时间)19911015(失效时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一、举行代表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就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座谈讨论,听取意见。代表座谈会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每次邀请部分代表出席。座谈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邀请市长或副市长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整理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二、组织代表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有关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视察。通过视察,了解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研究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和改进工作。三、走访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联系和访问市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和要求,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四、邀请代表参加专题调查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工作中,必要时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参加。五、建立接待代表日制度。每周五定为接待代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值班接待市人大代表,直接听取意见和要求。在接待日以外,市人大代表指名要求会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予以安排。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部分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七、认真处理代表来信。对于市人大代表的来信,要认真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八、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的《会刊》、《人大工作通讯》和有关文件及学习材料。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办法》即停止执行。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天津市法院 接待日(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地址联系方式和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 27 号

邮编: 100745

电话: 010-65204666 010-6520433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西河沿甲 215 号

邮编: 100051

电话: 010-65290390

传真: 010-6529039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16 号

邮编: 100040

接待电话: 010-68632139

接待电话:68632139

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

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

(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礼士路 12 号

邮编: 100044

接待电话: 010-6836062

投诉电话: 68366070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地址:半步桥街50号

邮编: 100054

接待电话: 010-83522233 转 96102 投诉电话: 83522233、6354381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地址:中关村南大街甲 8 号

邮编: 100081

接待电话: 010-62148899

办公电话:62697000

投诉电话: 62148899

下辖法庭:

山后人民法庭 电话:62897407

东升人民法庭 电话:62555192

复兴人民法庭 电话:68458074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古城南里 5 号

邮编: 100043

接待电话: 010-68860418

投诉电话: 68873331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地址:新桥大街 60 号

邮编: 102300

接待电话: 010-69842082

投诉电话: 69859427、69842003

申诉庭:69842082

下辖法庭:

王平村人民法庭 电话:61859616 斋堂人民法庭 电话:69816645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良乡政通路

邮编: 102488

接待电话: 010-89368866

传 真: 89366877

投诉电话: 89368866-8604, 89364837 下辖法庭:

良乡人民法庭 电话:69351176

张坊人民法庭 电话:61339837

河北人民法庭 电话:60377320

窦店人民法庭 电话:69395158

燕山人民法庭 电话:69341496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

邮编: 102200

接待电话: 010-80109349

投诉电话: 69746254

下辖法庭:

小汤山人民法庭 电话:61781350 回龙观人民法庭 电话:69791232 沙河人民法庭 电话:69731765

南口人民法庭 电话:69771047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地址:黄村镇西大街 33 号

邮编: 102600

接待电话: 010-69253080

投诉电话: 69243375

下辖法庭:

黄村人民法庭 电话:69263595

安定人民法庭 电话:80232750、80232770 榆垡人民法庭 电话:89213409、89214455 红星人民法庭 电话:69278063

庞各庄人民法庭 电话:89289155 采育人民法庭 电话:80271320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地址:高塔街 25 号

邮编: 102100

接待电话: 010-69102437

投诉电话: 69183478

下辖法庭:

八达岭人民法庭 电话:69103924 沈家营人民法庭 电话:61131877 永宁人民法庭 电话:6017123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法院 接待日(七)

公正司法解民忧 服务大局守江南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系列报道

“三十年沧桑志矢不渝,我们用忠诚捍卫法律的尊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的院歌这样唱道。这首名为《江南法院之歌》的乐曲,抒发的是人民法官服务群众维护大局的无限深情,也是江南区人民法院心情系百姓的真实写照。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重点,坚持司法为民,赢得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优质服务 树立品牌创一流

走进江南法院立案大厅,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诉讼设施完备、工作人员热情专业:叫号机、POS系统、快速扫描仪,老花镜、饮水设备、舒适的坐席,干警们细心周到的服务和温暖真诚的问候让人倍感温馨„„ 近年来,江南法院紧抓基层法院标准化、规范化、科技化建设,用优质的服务树立品牌,争创一流法院。江南法院坚持推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并且开设了司法救助直通车,将立案审查与救助审批同时进行;精心编制了50多种诉讼指南和诉讼须知,从写诉状到执行法律程序一目了然,让群众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顺应群众的传播习惯,更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