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劳人

时间:2021-10-27 14:46:47 节日作文

篇一:《劳人科(范本)》

劳人科 科室干部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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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劳人老[1983]3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 [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 [1983]20号文

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1983年8月27日 劳人老[1983]34号)

北京市老干部局:

你局京老干(1983)2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年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与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论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是否都能办理离休并享受离休干部待遇?在审批离休前要否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由何部门办理离休的管理?编制和经费如何解决?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对这部分人办理离休时的审批权限,由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劳人老(1983)1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执行。审批前不须办理工人转干部的手续。被批准离休后,即列入离休干部编制,由干部、人事部门管理,可享受一般离休干部的待遇。所需经费,由干部、人事部门列入预算。他们的离休荣誉证中的“原职务”仍填写为“工人”,下边注明“(享受一般离休干部待遇)”。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可否办理离休?

因历史或现行问题定为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未受刑事处分)的,不能办理离休。

三、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7件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中的“委派”如何理解?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劳人老(1983)年20号文件第7件,关于“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是指原是国家干部(包括军队专业干部),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从军队复员、退伍又参加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

四、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2、3、5、7、8、诸条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从何时起发其原工资? 按照劳人老(1983)20号文件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2、3、5、8、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一九八三年四月起改发其原工资;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退休改离休的,从一九八二年四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五、在国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是否还补发置补助费和建房费?

在国务院发(1978)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不再补发安置补助费和建房费。但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由负责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的给予适当解决。

六、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提前离休的,是否予以办理?

除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外,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离休的,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属于机构改革中退下

来的干部,如虽未到离休年龄,但年纪比较大了,身体也不大好,不宜安排一、二线职务,本人要求离休的,可以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如系在工作岗位上的部门,不到离休年龄,身体较好,为离休后多搞其他收入而要求提前离休的,则不能允许。

篇三:《基本劳动人事规章》

基本劳动人事规章(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依据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公司的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以及职工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培训、聘任(用)、工资、工作时间、考勤请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内部调动、考核、奖惩、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退休退职、交接、抚恤、人事信息和档案管理等事项,除与政府法律法规有抵触外,皆按本规章及依本规章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细则办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

第三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精干、高效、满负荷原则设置工作岗位,确定人员编制。公司及所属单位设置工作岗位时应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职责权限、工作标准、上岗条件、后备来源等内容,做为职工招聘、培训、工资、考核、岗位变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公司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管理、技术、作业、服务四类,按从事专业分为工程、设备、物资、财审、综合、党群、公安、安全、后勤等。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五条 公司在内部职工不能满足现有工作或公司发展需要时,招用单位(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招聘需求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招聘录用工作。

第六条 公司招聘录用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诚实敬业、勤勉尽责;

(三)学历、专业、经验、健康等状况能够满足拟招聘岗位要求的上岗条件;

(四)招用单位(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公司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涉嫌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有过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

(四)身患疾病,被证明不适合从事相关拟招聘岗位工作的;

(五)经公司认定为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报到,未经公司批准,逾期1个月未报到者,公司将拒绝录用。各单位应对按期报到人员进行入司教育和岗前培训,教育培训期间不发工资。经培训合格后,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安排上岗试用。试用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公司特聘人才外,其它录用人员一般应安排到项目部或其它基层单位进行试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试用单位(部门)应对试用人员进行试用考核,试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录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伪造学历、简历、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隐瞒不适合从事本公司相关岗位工作的疾病的;

(三)经试用考核,知识、技能水平等达不到岗位工作要求的;

(四)旷工或本人过错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标准的;

(五)其他被证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况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订立(续订)一律为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单位与职工各执一份。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单位与职工订立、续订劳动合同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新录用人员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征求职工意见。7日内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同意续订的,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三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单位与职工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录用人员或除本条(二)款规定情形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订立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公司系统内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公司特聘人才和临时用工,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有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未有营业执照,可以由公司委托其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我本劳人}.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所属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非公司高管人员)与公司总经理订立劳动合同,其他职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职工本人签订,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具有营业执照的公司所属分公司,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与公司总经理订立劳动合同,其他职工由公司董事长授权的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本人签订,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总部或公司所属未有营业执照的单位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职工本人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三级培训管理制度。公司负责组织公司所属单位间有共性需求的培训;公司所属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基层单位间有共性需求的培训;基层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和临时用工的培训。公司年度培训期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第十六条 培训种类:

(一)入司教育:培训对象为拟录用人员。入司教育内容一般包括介绍公司概括、历史沿革、组织机构、基本规章制度、办公制度等内容,使学员了解单位基本情况及工作环境。

(二)岗前培训:培训对象为需进行岗前培训的拟录用和转岗人员。一般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基本知识和技能、相关规章制度与程序等从事本岗工作应知应会内容。需持证上岗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三)岗位培训:是公司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对在岗人员进行的培训,使其具备符合当前岗位需要的能力水平。

(四)提高培训:是公司对优秀人员进行的培训,一般包括现代企业管理、前沿技术等培训内容,提高公司相关管理和技术储备,适应市场和经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培训综合管理工作,相关培训应根据培训内容由各级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职工参加培训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不能正常参加的,应及时

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培训评价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档。对培训评价不合格者按下述规定处理:

(一)对岗前培训不合格者,拟录用人员拒绝录用,拟转岗人员不得从事拟转岗位工作。

(二)对岗位培训不合格者,单位可视情况予以保留现岗位但工资降级、低聘下一级岗位等。

(三)对提高培训不合格者,取消其从事相关前沿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后备资格。

第六章 聘任(用)

第十九条 公司任用职工一律实行聘任(用)制。

(一)公司和各单位两级中层领导干部(除各单位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外),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职务自动解除,如需聘用,须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二)各单位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项目全过程任期聘任制。{我本劳人}.

(三)其他人员,由有聘任(用)权限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用)。 第二十条 职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专业技能;

(二)接受上级上合法及合理的工作安排和调动、监督,如有意见应于事先述明;

(三)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和工作任务,不迟到早退、旷工,能够充分利用工作时间,不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故意拖延工作;

(四)维护公司形象、权益、信誉和保守公司秘密。未经批准,任何职工都不得私自转让、外借本公司的工作成果资料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资料,不得不得擅用公司名义处理个人事务;

(五)职工应彼此通力合作,互相帮助,不得相互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或其他扰乱工作秩序行为。职工对外接洽事务,应态度谦和,有理有节;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失、不浪费、不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公司任何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七章 工 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确定水平、总额控制、绩效考核、自主分配、适度调控”的总体原则,

以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增加企业效益为目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工资分配进行管理,对各单位的当年工资总额水平进行初始核定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一)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薪资结构及标准按省国资委关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绩效考核工资制。工资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和奖励薪金三部分组成。基本薪金依据各单位生产经营规模,按公司下达年度施工产值指标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金根据年终考核结果确定;奖励薪金按各单位年度实现利润总额增长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三)所属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项目承包责任制,其薪金实行目标管理、超利分成办法。有施工生产任务的辅助生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资可参照执行。

(四)其他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工资项目由岗位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岗位基本工资依据职工所从事岗位确定,按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依据职工岗位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可按月、季、半年发放。

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对实行工段、班组或设备单机、多机承包业务,可实行工效承包工资;对适合按业务量或定额核算业务,可实行计件工资;对单一增收节支业务,可实行提成工资;对专门引进的特殊急需人才或特聘兼职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

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可按照公司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在利润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工资,用于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职工的奖励。

第八章 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正常工作日

(一)法定节假日。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为准。

(二)休息日:星期六、日和经政府或公司决定的暂时放假日。

(三)正常工作日: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为公司正常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制度工作时间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计算。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年工作小时:250天×8小时=2000

篇四:《劳动人事学院推荐本科生阅读书目汇总 2011》

劳动人事学院推荐阅读书目汇总 2011-12

书名/文章名

作者 出版社 时间 Donald Coope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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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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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社会保障学一理念、制度、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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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思辨》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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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肯尼斯·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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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出版社

黄少军、何华权 黄安年

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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