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籍

时间:2021-10-27 13:09:49 节日作文

篇一:《天津市户口政策(比较全面)》

天津市户口政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

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2、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址、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

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 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小城镇户口

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九)大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对于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生源,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其他十三区落户的,也照此办理。

(十)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电话: 23394772)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篇二:《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2012-05-02 09:18

第一节 户籍登记管理

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

第一条 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第二条 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督电话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 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须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咨询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条 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第五条 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

(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出生登记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 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八条 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

(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对于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及本人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工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

(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申办人审核签字;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份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

(六)退还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与申办人;{天津,户籍}.

(七)将《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死亡注销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死亡注销申报,应予受理:

(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死亡注销事宜。

第十一条 办理死亡注销应审验以下手续要件: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对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提交《遗体火化证》、《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对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户主、家属或监护人提交死亡注销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理死亡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销人口系统中死者的人口数据,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户内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项目;

(二)在《居民户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死者配偶“婚姻状况”等项目;对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重新打印后出具;

(三)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四)留存死者《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按月份装订保管,年终汇总成册;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

(六)社区民警对照“户口变动清单”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表上记录死亡时间,并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长期、妥善保存。

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内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应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在本市同等地区之间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

(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四)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户口迁移是指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二区三县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移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书面申请;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凡属于投靠的,凭移入户《居民户口簿》、移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面证明。其中:

1、对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凭《结婚证》;

2、对属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对属于(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子女与孙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对涉及中小学招生入学迁移或投靠的,应重点审查房产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4、对投靠亲朋好友或空挂户口的,应严格控制。对确有困难、理由充分的,还需凭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项目登记内容是否正确。对不一致的,应据实变更;对空项的,应立即采集补充;

(三)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变化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立即变更;

(四)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群众确认后,在移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移出户《居民户口簿》中办理移出注销手续。对移入户使用已加盖“空白”图章《居民户口簿》的,应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空白”图章,收回原{天津,户籍}.

《居民户口簿》,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