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师可享受保障房政策

时间:2021-10-27 11:34:18 节日作文

篇一:《2013年北京市最新保障性住房申请政策》

2013年北京市最新保障性住房申请政策:

四表合一:4月19号以后不管申请申请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均按照公租房最宽的标准准入,填写保障性住房核定表,后期根据个人收入、资产情况进行细分,在等待两限房经适房过程中可先入住公租房进行过度

准入条件: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家庭成员中有北京市城镇户籍(家庭成员仅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米;

三年内无卖房离异现象;

两限房条件:

家庭成员中有北京市城镇户籍;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8.8万;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米;

三年内无卖房离异现象;

家庭总资产不超过57万;

经适房申请条件:

篇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文件

目录

公共租赁房....................................................................................................................................... 2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 2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 5

申请指南 ................................................................................................................................. 11

政策预期 ................................................................................................................................. 13

廉租房 ............................................................................................................................................ 14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14

申请指南 ................................................................................................................................. 20

关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2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 24

关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 29

公共租赁房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 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二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十四条 政府所属机构以及政府批准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凡符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与承租家庭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并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批准负责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等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篇三:《教师周转房政策》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中期农村学校基本没有建设。之后虽然全省进行了“普九”建设但由于时间和资金紧张仅建设了一些低标准的校舍有的自建设就是危房。2001年以来虽然进行了长时间的危房改造但也仅改造了大部分教学用房绝大部分农村教师仍住在上世纪六十至八十年代建设的宿舍中不但设施简陋而且多是危房远不如当地农村居民用房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前些年农村学校教师多为民办教师后来转为正式教师吃住在家住房矛盾不突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相继退休需要补充年轻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如吃住解决不好怎么让他们安心工作更谈不上城乡教育均衡发展。青年教师不可能在一个农村学校任教一辈子加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以他们没有土地自建住房。农村教师的住房问题是制约当前农村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建议 一、学校建设。由地方政府划拨土地免除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减收各种服务性收费。各级财政投入一部分建设资金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待教师调动工作或退休后由学校收回住房。教师投资部分由学校返还或由新入住教师支付循环周转。也可以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租赁给教师使用。 二、乡镇建设。为改善农村学校教师生活环境以乡镇驻地为中心按第一项建设要求减免相关费用建设教师周转住房这样才能留住教师在农村安心工作优化农村师资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尽快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篇四:《北京市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北京市教师职称评定标准

(2009-05-07 19:00:10)

一、初级教师职务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各单位取消初评委,成立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小组。

根据《资格条件》中“自2004年起,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由用人单位按岗位需要,符合《资格条件》,经考核合格,直接聘任相应教师职务”的规定,初级职务免于评审(要填写《中小学教师初级职务聘任表》)。因此,各单位不再需要成立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请各学校参照初评委组建办法,成立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小组,校长任组长。其职责是:依据《资格条件》,对本单位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按本年度可使用职务数额向中、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人选。

二、按《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含“小评中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不再办理资格认定,相应职务均应通过评审取得。

三、从2006年起,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按《资格条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3、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本级教育教学任务。

(二)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中学二级教师:(1)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2、中学一级教师:(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2)本科或专科毕业后,取

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中学一级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曾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并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2年。

3、中学高级教师:(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2)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3)1961年1月1日前出生,具有专科毕业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8年。

中学高级教师(小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以下简称“小评中高”):(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次年;(2)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3)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满20年,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中学高级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1)具备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中学副主任及以上职务,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曾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并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5年;(2)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累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10年,并现担任小学副校长及以上职务。 小学教师职务学历及资历条件

1、小学二级教师:(1)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见习期满1年。

2、小学一级教师:(1)专科毕业见习期满1年;(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后,取得小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

3、小学高级教师:(1)硕士研究生毕业;(2)本科毕业后,见习期满1年;

(3)具备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小学高级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具备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曾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满3年,并专职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2004年-2005年执行政策过渡期二年。

《资格条件》中对学历及资历的要求高于原政策规定的,在今年的教师职称评聘中可执行原政策规定标准,低于原政策规定的,执行《资格条件》。

四、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不含“小评中高”)外语水平要求及延长外语等级考试合

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一)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需持有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

1999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C级合格证书和197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2004年度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者,可按照京人发〔2003〕37号文件关于延长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有效期,其中“取得中级职称后考取的副高级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评聘副高级职称时有效”的条款执行。

(二)对于参加当年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但在中学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以来,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资格条件》中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经学校推荐、区县教委和区县人事局核准,可适当降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标准,参加本年度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1、获得区县级(含)以上政府及教育系统先进称号;

2、获得区县级(含)以上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国家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

4、参加全国、市学科评优活动中获全国性奖励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参加全国、市学科教学论文评比活动获得全国性奖励或市级论文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

1、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

2、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3、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

五、计算机水平要求

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持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北京市计算机应用水平四个模块考试合格证;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须持有应用能力(水平)三个模块考试合格证。评聘中级职称已取得的3

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在评聘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评聘中、高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

1、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4、取得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评聘中级职称时免于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评聘高级职称时需取得1个计算机模块合格证书。

六、班主任年限要求: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班主任工作满2年。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班主任工作满2年。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含小评中高):取得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担任班主任工作满2年。

担任年级组长、副组长,团、队干部,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导员,课外活动指导教师,在晋升教师职务时可视同班主任岗位,按班主任年限计算。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工作单位的教师,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可不要求班主任工作年限。

(对于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满5年、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满2年的,本年度也可以申报。从2006年起,按以上《资格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符合规定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破格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北京市劳动模范、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市优秀教

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

2、获北京市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特、一、二等奖;{北京教师可享受保障房政策}.

3、国家统编教材的主要编写者。

篇五:《12-5北京市教师素质提高项目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